Measures for Mutual Assistance in Maritime Disaster Rescue of Fishing Vessels
颁布于 1985-07-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vessel, hazard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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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3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廢⽌) 中華⺠國74年7⽉27⽇⾏政院農業委員會74農漁字第51851號令訂定 中華⺠國83年6⽉9⽇⾏政院農業委員會83農漁字第3126286A號令修正全文15條 中華⺠國88年6⽉29⽇⾏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漁字第88670010號令修正第1 1條 中華⺠國88年12⽉31⽇⾏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漁字第88675714號令修正全 文13條 中華⺠國96年3⽉23⽇⾏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20617號令廢⽌ 第1條 為維護漁⺠⽣命財產安全,⿎勵漁⺠發揮互助精神,救護遭遇海難漁船,並獎勵及補償救難漁船 之損失,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漁船遭遇海難,除應依其他法令及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外,並得依本辦法發 動漁船互助。 第3條 本辦法所⽤名詞定義如下: ⼀、漁船:係指經營漁業之船舶、舢舨、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 ⼆、海難:係指漁船故障、沉沒、碰撞、擱淺、失火、爆炸、洩漏、遭劫或其他非常事故。 三、互助:係指漁船對遇難漁⺠或漁船之救助。 四、漁業通訊電台:係指專供漁業通訊使⽤之漁業電台、漁業專⽤電台及漁業通訊電台。 五、無線電信:係指利⽤無線電報、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無線對講機(DSB)等設 備通訊。 第4條 漁船遭遇海難呼救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照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規定,以無線電信呼救或非電信呼救⽅式求救。 ⼆、以無線電信向漁業通訊電台求救。 三、發射海難信號彈求救。 漁業⽬ 12/5/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3 第5條 有關機構接到漁船海難呼救信號,應即通知中華⺠國海難救護委員會搜救協調中⼼(以下簡稱搜 救協調中⼼);該中⼼接獲通知,應即採取下列措施辦理: ⼀、依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迅即實施救難作業。 ⼆、通知當地漁業主管機關,⽔上警察局及漁會,並請予必要之⽀助。 三、如搜救有困難時,應通知該管漁會發動漁船互助。 四、將救援措施通知遇難漁船 。 第6條 漁會發動漁船互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協調泊於港內之漁船前往救助。 ⼆、協調臺灣區漁業廣播電台、漁業通訊電台,呼叫在遇難漁船附近作業之漁船前往救助。 三、將救援措施通知遇難漁船及搜救協調中⼼。港內漁船出港前往救助時,漁會應發給證明, 並協調當地主管檢查單位以最迅速程序施檢 後出海。 第7條 漁業通訊電台為⽀援救難⼯作,應全天候守聽,如接獲呼救,應即轉報搜救協調中⼼處理,並通 知當地漁業主管機關。 第8條 海上作業漁船為⽀援救難⼯作,應依規定裝設無線電信設備,並依照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 法之規定按時收聽,如接獲呼救訊息,應全速前往救援,並即轉報搜救協調中⼼處理。 第9條 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應分別協調台灣省漁會、當地漁會設置漁船海難救助基⾦,作為 救難漁船之獎勵及遇難漁船無⼒⽀付救難漁船施救損失之補助。前項基⾦應設置管理運⽤委員會 並由該委員會訂定救難漁船獎勵、施救損失補償標準,報請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核准。中央漁業主 管機關為⿎勵設置該項救助基⾦,得在公務預算內編列補助款予以補助。 第10條 救難漁船施救之費⽤、減少作業之損失,⼈員傷亡之醫卹費⽤及漁船損壞之修繕費⽤,遇難漁船 船主應按救難漁船施救損失補償標準予以補償。遇難漁船船主無⼒⽀付前項補償費⽤時,救難漁 船船主得申請漁船海難救助基⾦補助;其最⾼⾦額為補償費之半數。但遇難漁船沉沒者,救難漁 船船主得申請全額補助。 第11條 12/5/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3/3 依本辦法規定應施⾏救助⽽未救助者,由施救漁船所屬漁業主管機關會同當地漁會依漁船船員管 理規則等規定處理外,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第12條 漁業主管機關對於漁船海難救護互助,應負責協調及督導。 第13條 本辦法⾃發布⽇施⾏。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