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limiting power consumption during power shortage period
颁布于 2005-12-2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Energy
- 关键词
- energy conservation/energy produ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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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017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字級: 小 中 大 ::: 現在位置:首頁 > 法規 > 條文內容 所有條文 名 稱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 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源不足,指電能供應事業之供電容量、發電用能源不足或因 安全維護、機組故障、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供電能力不足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 4 條 電能供應事業預期電源不足時,應於當年三月底前就該年可能發生缺電之 期間及缺電量,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第 5 條 電能供應事業發生電源不足,經依約執行用戶臨時性減少用電措施及其他 緊急因應措施後,電源仍顯不足時,為確保供電系統安全,得實施限制用 戶用電(以下簡稱限電)。限電時,按缺電量依下列順序及標準累進實施 : 一、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工業用戶,限電百分之五。 二、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未超過五千瓩之工業用戶,限電百分之五。 三、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四、契約容量五千瓩以上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五、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未超過五千瓩之工業用戶,增加限電百分之五。 六、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實施分區輪流停電, 每輪次各五十分鐘。 國防、交通及其他重要用戶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電能供應事業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實施工業用戶限電時,工業用戶可 申請採取全部停電方式,於當年折抵其應限制用電量。 第 6 條 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實施工業用戶限電後,若逢一般用戶分區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17 1/2 10/30/2017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 流停電而遭重複限電時,於當年下一輪次實施限電時,改按一般用戶實施 分區輪流停電。 第 7 條 工業用戶未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自行降低用電量時,電能 供應事業得通知用戶改善並逐次累積其限制用電量。其情節重大者,停止 供電。 第 8 條 電能供應事業除電力系統突發事故緊急停電未能通知用戶者外,應依限電 對象適時通知用戶,其時限如左: 一、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於實施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個別通知。 二、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於實施前一日將停電 區域、時間等資料,透過新聞媒體發布。
第 9 條 電能供應事業實施限電時,應於每月初將上月實施限電情形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令其隨時提出報告。 第 10 條 電能供應事業應於其營業規則中,訂定實施限電之電費扣減方式。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榮獲第 339,828,404 2,960,209 494 148,627 14屆全 國標準 化獎 團體標準化獎 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保護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或參考本網站為民服務單元。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 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民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本網站由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工作小組維運管理..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17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