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asures for Installation of the Second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VMS) for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with Total Tonnage of More than 20 and Less than 100
颁布于 2011-10-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總噸位二十以上未滿一百延繩釣漁船裝設第二台漁船監控系統輔導措施.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subsidy/incentive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28/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總噸位⼆⼗以上未滿⼀百延繩釣漁船裝設第⼆台漁船監控系統輔導措施 中華⺠國⼀百年⼗⽉⼆⼗⽇⾏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3157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共 6 點,並⾃即⽇⽣效 中華⺠國⼀百零⼀年⼗⽉九⽇⾏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 1011331784 號令修正全文 共 6 點,並⾃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延繩釣漁船之漁業⼈裝設第⼆台漁船 監控系統(以下簡稱 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總噸位⼆⼗以上未滿⼀百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釣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業 ⼈得申請裝設第⼆台 VMS 補助費: (⼀)原安裝於船上之 VMS 能正常回報船位。 (⼆)於中華⺠國⼀百年⼗⼆⽉⼗⼀⽇⾄⼀百零⼀年⼗⼆⽉⼗⽇間完成裝設第⼆ 台 VMS。 (三)VMS 機型均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船位 ⾃動發報器」或「⼆⼗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 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格」。 三、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受理漁業⼈申請裝設第⼆台 VMS 補助費: (⼀)有漁業法第七條之⼀第四款⾄第七款規定情形之⼀。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釣船之漁業⼈應於中華⺠國⼀百零⼀年⼗⼆⽉⼆⼗⽇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漁 會或產業公會轉送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費,每艘最 ⾼補助⾦額為新臺幣⼀萬五千元,補助船數以⼀百艘為限: (⼀)指定船位通報聯絡⼈(含姓名、國⺠⾝分證統⼀編號、聯絡地址、電話、 傳真或 E-Mail 帳號)。 (⼆)漁業執照影本。 (三)VMS 裝機 費之發票正本。 (四)設定 VMS 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本會、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及 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如附件)。 (六)VMS 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 VMS 天線照片各⼄張。 (七)匯款帳號資料。 五、前點申請案件經本會漁業署審查符合規定者,依下列優先順序核發補助費⾄船數額 滿為⽌: (⼀)第⼀優先:本輔導措施修正⽣效之⽇起前三年內,未曾接受政府補助裝設 VMS 之⼩釣船。 (⼆)第⼆優先:第⼀優先以外之其他⼩釣船。 六、漁業⼈應維持⼆台 VMS 均能正常回報船位,依本輔導措施補助裝設之 VMS ,每 三個⽉應由對外漁協測試其訊號是否正常回報。 如任⼀台VMS發⽣故障致斷訊,應於漁船返港後修復並正常回報,VMS 未修復⽽ 出港作業者,本會得向受補助漁業⼈追繳補助款。 漁業⽬ 28/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