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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Measures for income and expenditure management and applic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operating fund

颁布于 2001-09-1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Water
关键词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public water, groundwater, financing, flood, haz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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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2/22/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1504 1/3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修正 ) 第一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水資源、溫泉之管 理及永續利用,特依水利法第八十九條之一規定,設置 水資源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 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部為主管機關,下設溫泉 事業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部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 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 三、本部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清淤疏濬 ,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水源保育及回 饋費收入。 五、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應繳還本基金之 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六、耗水費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八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來源,為依 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之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管理及清 淤疏濬之支出。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 修搶險之支出。 三、辦理水庫更新改善之支出。 四、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辦理回饋措施之支出。 六、水資源調配支出。 12/22/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1504 2/3 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 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八、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支用項目 之支出。 九、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耗水費支 用項目之支出。 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十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用途,為溫 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支用項目。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於扣除 徵收之相關費用後,分作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專供第一 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撥交各 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專供第一項 第八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專供第一 項第九款用途之用。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以外之收入 ,不得支用於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用途。 第五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資源作業基 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 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集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 12/22/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1504 3/3 干人,均由本部現有員額派兼之。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 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 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十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 度。 第十二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三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 國庫。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EG.pdf 1061031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061031修正條文文字檔.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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