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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asures for incentives to encourage social participation in provincial water saving technology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Water
关键词
water supply, research, inno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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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2/22/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7267 1/3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參與省水技術研發獎勵辦法 (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自來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然人、法人、學校及其他民間團體,得依本辦法規 定申請獎勵。 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符合前項第一款之省水標章產品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 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二、技術研發: (一)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二)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 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後,每三個月召開審查會議審查申請案件;當 年度獎勵經費用罄時,已受理申請案件改列為下年度申請案件,並通知申 12/22/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7267 2/3 請人。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產業育成、技術研發、水資 源管理之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審查申請案件與通過審查案件之期中成 果及總成果。 第 7 條 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二、複評: (一)取得專利: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排定獎勵之優先順 序。 (二)技術研發: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 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排定獎勵之 優先順序。 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 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 第 8 條 申請案件獎勵額度如下: 一、取得專利:以申請人申請專利支出之相關費用為限,且每案不得逾新 臺幣(以下同)二萬元。 二、技術研發:最高以申請案件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每案不得逾 二十萬元。 第 9 條 申請案件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取得專利:通過審查後,由申請人檢附申請專利相關費用憑證,向中 央主管機關請領獎勵金。 二、技術研發: 12/22/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7267 3/3 (一)第一期款:通過審查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十五。 (二)第二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期中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 之十五。 (三)第三期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總成果後撥付獎勵額度之百分之七 十。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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