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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Measures for hygienic examination of carcasses, viscera and meat cuts in transport

颁布于 2014-04-1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transport/storage, hygiene/sanitary procedures, inspection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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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衛生查核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 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載運器具,指載運屠體、內臟及其分切 物之運輸車輛及載運時所接觸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 。 第 三 條 主管機關對食品業者於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載運 過程之查核,應依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辦理 。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對食品業者於食品作業場所接收屠體、內 臟及其分切物之查核,應依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 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執行屠體、內臟及其分切物運送過程之衛 生查核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查核時應作成紀錄, 並由查核人員及物品持有人或在場人簽章。 第 六 條 主管機關為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查核時,如發現 有下列不符合本法之規定者,應依法進行必要處置: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所規定之查核、檢驗、查扣或 封存。 二、不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規定,經命其限期 改正,屆期不改正。 三、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本法十七條所定標準之規定, 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五、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 、銷毀而不遵行。 有前項第一款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處辦。 有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行為者,應依本 法第四十四條處辦。 有第一項第四款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處辦 。 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依其各該規定處辦。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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