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agement Measures for the Use of Wetland Seal and the Wetland Feedback Fund
颁布于 2014-04-0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Environment,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wetlands, protected area, authorization/permit, ecosystem conservation,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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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23&secureChk=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 1/4 首頁 > 政府資訊 > 濕地保育法規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內政部103.4.2台內營字第1030802171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檢 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 一、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 二、申請人申請經營之事業,其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 三、執行計畫書,應包括產品、服務供給方式、收益評估、回饋金預 定繳交比率、濕地功能增進及友善濕地之方案。 四、濕地標章運用範圍及該範圍內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 構驗證或認證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 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 身分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日期:2019/06/11 發佈單位: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 89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index.php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php?menuID=38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hp?src=bm&v=3&u=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23%26amp%3BsecureChk%3D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t=%E8%A8%B1%E5%8F%AF%E4%BD%BF%E7%94%A8%E6%BF%95%E5%9C%B0%E6%A8%99%E7%AB%A0%E5%8F%8A%E5%9B%9E%E9%A5%8B%E9%87%91%E9%81%8B%E7%94%A8%E7%AE%A1%E7%90%86%E8%BE%A6%E6%B3%95 https://lineit.line.me/share/ui?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23%26amp%3BsecureChk%3D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 https://twitter.com/share?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23%26amp%3BsecureChk%3D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text=%E8%A8%B1%E5%8F%AF%E4%BD%BF%E7%94%A8%E6%BF%95%E5%9C%B0%E6%A8%99%E7%AB%A0%E5%8F%8A%E5%9B%9E%E9%A5%8B%E9%87%91%E9%81%8B%E7%94%A8%E7%AE%A1%E7%90%86%E8%BE%A6%E6%B3%95 http://www.plurk.com/?qualifier=shares&status=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Ctent.php%3FID%3D23%26amp%3BsecureChk%3D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20(%E8%A8%B1%E5%8F%AF%E4%BD%BF%E7%94%A8%E6%BF%95%E5%9C%B0%E6%A8%99%E7%AB%A0%E5%8F%8A%E5%9B%9E%E9%A5%8B%E9%87%91%E9%81%8B%E7%94%A8%E7%AE%A1%E7%90%86%E8%BE%A6%E6%B3%95)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SendMail.php?ID=38&url=https%3A%2F%2Fwetland-tw.tcd.gov.tw%2Ftw%2FRegulationContent.php%3FID%3D23%26amp%3BsecureChk%3D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23&secureChk=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 2/4 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四條 經前條初審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之廢 止,亦同。 第五條 申請使用濕地標章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非經申請人 依規定繳納回饋金,不予核發濕地標章及標章證書。 前項回饋金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得分期繳納。 第六條 回饋金之計算,依申請人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下列方式 計算淨收益值乘積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 一、既成產業或服務,以其執行計畫書或標章運用範圍最近二年之淨 收益現值計算。 二、新興辦之產業或服務,以其預估營運收益計算。 申請人依前項第二款繳交回饋金者,應於年度結束前十五日申請期終 結算,中央主管機關核算有應補繳或扣減者,除使用期限屆滿且無延 長使用情形應無息多退少補外,應與下一期之回饋金併同計算。 申請人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或延長使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重新計 算回饋金。 第七條 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交回饋金: 一、由各級政府機關、公法人及學校自行興辦有助於推動友善濕地之 產業及活動。 二、經營之事業無收益且有利於濕地保育或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並經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濕地標章回饋金,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 戶,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第九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之期限為三年,並不得轉讓使用。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23&secureChk=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 3/4 申請延長使用濕地標章或變更濕地標章運用範圍者,應檢具第二條規 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換發標章證書。濕地標章延長使用之 申請,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提出。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四條審查許可後,申請人應依 第五條規定繳納回饋金,並應繳回原標章證書,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換 發標章證書。 第十條 標章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二、濕地標章使用業別及運用範圍。 三、濕地標章核發機關、日期及字號。 四、濕地標章編號。 五、有效期間。 前項第一款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原標章證書, 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標章證書。 標章證書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使用濕地標 章: 一、濕地標章申請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濕地標章。 三、濕地標章使用範圍或其取得國家驗證、認證有無效、經撤銷、廢 止、註銷、或屆期失效等情形。 四、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使用濕地標 章: 一、事業有歇業、自行停止營業、解散或其營業對公共利益有重大損 害之虞。 二、濕地標章有轉讓或非法使用之情事。 三、申請提出之證明文件,經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年限屆滿後 消滅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2/19/2020 濕地保育法規 - 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Content.php?ID=23&secureChk=57c43ac790ecc32115a6a79bd737439b 4/4 回上頁 四、營運有影響濕地之虞、不符經營管理規定、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 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第十三條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 一年內,該申請人不得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濕地標章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延長使用或換發,或許可使 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 回標章證書,並予註銷。 第十五條 濕地標章使用之許可、撤銷、廢止與標章證書之發給、換 發、補發及註銷,中央主管機關應造冊列管並公告、公開於網際網 路。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濕地相關保育機關(構)、團體於重 要濕地內推廣產業轉型、濕地標章申請及定期辦理濕地標章評鑑。 事業經評鑑成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辦法所定許可使用濕地標章有關業務 委由地方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濕地標章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Regulation.php https://wetland-tw.tcd.gov.tw/tw/SearchPage.php?keyword=%E6%BF%95%E5%9C%B0%E6%A8%99%E7%AB%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