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plan
颁布于 2017-0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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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policy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Forestry, Land and soil, Sea
- 关键词
-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f species, liability/compensa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ustainable use, use restrictions, climate change, monitoring,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coastal zone management, wetlands, biodiversity,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protected area, protection forest, public forest, forest species, forestry protection measures,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land-use planning, survey/mapping, public land, zoning, land ten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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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 101010106666 年年年年 2222 月月月月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105 年 11 月 22 日第 5 次會議 審議通過 行政院 106 年 2 月 3 日院臺建字第 1060002429 號函 核定 內政部 106 年 2 月 6 日台內營字第 1060801072 號 公告 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內政部 101010106666 年年年年 2222 月月月月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I 目錄目錄目錄目錄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緒論緒論緒論緒論 1.1 前言................................................................................................1-1 1.1.1 計畫緣起 ........................................................................1-1 1.1.2 現階段政策方向 ............................................................1-2 1.2 法令依據 .......................................................................................1-5 1.3 計畫目標與重點 ...........................................................................1-5 1.3.1 現階段工作重點與預期成果 ........................................1-5 1.3.2 尚待達成之工作項目 ....................................................1-7 1.4 計畫範圍 .......................................................................................1-8 1.4.1 海岸地區定義與劃設原則 ............................................1-8 1.4.2 海岸地區範圍 ..............................................................1-10 1.5 計畫年期 .....................................................................................1-11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海岸地區發展現況海岸地區發展現況海岸地區發展現況海岸地區發展現況 2.1 海岸資源 .......................................................................................2-1 2.1.1 北部海岸特色 ................................................................2-1 2.1.2 中部海岸特色 ................................................................2-5 2.1.3 南部海岸特色 ................................................................2-7 2.1.4 東部海岸特色 ..............................................................2-10 2.1.5 離島海岸特色 ..............................................................2-13 2.2 海岸防護 .....................................................................................2-18 2.2.1 海象 ..............................................................................2-18 2.2.2 水文 ..............................................................................2-22 2.2.3 海岸災害 ......................................................................2-28 2.2.4 海岸防護設施 ..............................................................2-36 2.3 海岸土地利用 .............................................................................2-41 2.3.1 產業活動 ......................................................................2-41 2.3.2 土地利用現況 ..............................................................2-51 2.3.3 自然海岸 ......................................................................2-64 2.3.4 公共通行 ......................................................................2-68 2.3.5 廢棄物掩埋場 ..............................................................2-71 2.3.6 海岸地區土地利用管理權責 ......................................2-74 2.4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2-76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II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議題議題議題議題、、、、對策與原則對策與原則對策與原則對策與原則 3.1 海岸保護 .......................................................................................3-1 3.1.1 議題與對策 ....................................................................3-1 3.1.2 保護原則 ........................................................................3-3 3.2 海岸防護 .......................................................................................3-6 3.2.1 議題與對策 ....................................................................3-6 3.2.2 防護原則 ........................................................................3-9 3.3 海岸永續利用 .............................................................................3-14 3.3.1 議題與對策 ..................................................................3-14 3.3.2 海岸永續利用原則 ......................................................3-17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保護區保護區保護區保護區、、、、防護區防護區防護區防護區、、、、特定區位劃定特定區位劃定特定區位劃定特定區位劃定 4.1 海岸保護區 ...................................................................................4-1 4.1.1 劃設原則 ........................................................................4-1 4.1.2 海岸保護區位 ................................................................4-8 4.1.3 保護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 ..............................4-21 4.2 海岸防護區 .................................................................................4-24 4.2.1 劃設原則 ......................................................................4-24 4.2.2 海岸防護區位 ..............................................................4-24 4.2.3 防護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 ..............................4-25 4.3 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 .............................................4-32 4.3.1 潮間帶 ..........................................................................4-34 4.3.2 重要海岸景觀區 ..........................................................4-37 4.3.3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4-44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 5.1 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 ...............5-1 5.1.1 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定義 ....................................5-1 5.1.2 發展遲緩地區發展原則 ................................................5-1 5.1.3 環境劣化地區復育及治理原則 ....................................5-2 5.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得為獨占性使用之認定原則 ...........5-4 5.3 廢棄物掩埋場設置檢討 ...............................................................5-7 5.4 航道規劃檢討..............................................................................5-12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執行計畫執行計畫執行計畫執行計畫 6.1 內政部應辦及配合事項 ...............................................................6-1 6.2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 .......................................6-5 6.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 ...................................6-8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III 圖目錄圖目錄圖目錄圖目錄 圖 1.4-1 海岸地區範圍示意圖 ...............................................................................1-12 圖 2.2-1 臺灣地區河川與水資源分區圖 ...............................................................2-27 圖 2.2-2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2-33 圖 2.2-3 臺灣地區 90 至 103 年間最大下陷速率及顯著下陷面積變化歷線 .....2-34 圖 2.2-4 海岸防護設施(一般性海堤)分布圖 ...................................................2-39 圖 2.3-1 海岸地區發電廠分布圖 ...........................................................................2-48 圖 2.3-2 海岸地區工業園區分布圖 .......................................................................2-50 圖 2.3-3 海岸地區土地利用型態比例示意圖 .......................................................2-57 圖 2.3-4 自然海岸剖面示意圖(A) ....................................................................2-66 圖 2.3-5 自然海岸剖面示意圖(B) ....................................................................2-66 圖 2.3-6 自然海岸剖面示意圖(C) ....................................................................2-67 圖 2.3-7 最接近海岸之人工構造物向海側之自然海岸範圍平面示意圖 ...........2-67 圖 3.1-1 海岸保護區分級整合管理說明圖 ...........................................................3-5 圖 4.1-1 生態敏感類保護項目 ...............................................................................4-2 圖 4.1-2 文化景觀敏感類保護項目 .......................................................................4-4 圖 4.1-3 資源利用敏感類保護項目 .......................................................................4-5 圖 4.1-4 海岸保護區整體保護範疇之分工架構 ...................................................4-6 圖 4.1-5 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成果示意圖 ...................................................4-10 圖 4.2-1 一級、二級海岸防護區位示意圖 ...........................................................4-29 圖 4.3-1 潮間帶範圍示意圖 ...................................................................................4-36 圖 4.3-2 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示意圖 ...................................................................4-41 圖 4.3-3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示意圖 ...................4-46 表目錄表目錄表目錄表目錄 表 1.4-1 海岸地區範圍涉及之行政區 ...................................................................1-13 表 2.2-1 臺灣本島與離島地區潮位資料統計表 ...................................................2-19 表 2.2-2 臺灣本島波浪型態說明表 .......................................................................2-20 表 2.2-3 離島地區海域波浪型態說明表 ...............................................................2-21 表 2.2-4 臺灣地區中央管河川特性與水文特性表 ...............................................2-23 表 2.2-5 跨省市河川特性與水文特性表 ...............................................................2-24 表 2.2-6 縣(市)管河川特性與水文特性表 .......................................................2-24 表 2.2-7 臺灣地區海岸侵淤狀況 ...........................................................................2-28 表 2.2-8 海岸侵淤熱點附近重大設施興建時期、起迄點參考坐標 ...................2-30 表 2.2-9 90 至 104 年臺灣地區海岸災害(暴潮溢淹與洪氾溢淹)整理表 ......2-31 表 2.2-10 臺灣周遭海域海水位上升速率研究整理表 .........................................2-35 表 2.2-11 海岸防護設施分析表 .............................................................................2-40 表 2.3-1 漁業重要統計指標 ...................................................................................2-41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IV 表 2.3-2 沿岸海域專用漁業權漁場核發資訊 .......................................................2-42 表 2.3-3 港埠設施分析表 .......................................................................................2-44 表 2.3-4 海岸地區發電廠設施 ...............................................................................2-46 表 2.3-5 海岸地區工業園區一覽表 .......................................................................2-49 表 2.3-6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案資訊一覽表 ...........................................................2-51 表 2.3-7 直轄市、縣(市)位於海岸地區之都市計畫 .......................................2-52 表 2.3-8 直轄市、縣(市)位於海岸地區之都市土地面積 ...............................2-54 表 2.3-9 直轄市、縣(市)位於海岸地區之非都市土地面積 ...........................2-55 表 2.3-10 直轄市、縣(市)位於海岸地區之國家公園土地面積 .....................2-56 表 2.3-11 海岸地區土地利用型態綜理表 .............................................................2-58 表 2.3-12 非都市土地海域區申請擬採既有依法同意使用情形表(近岸海域 範圍內).................................................................................................2-61 表 2.3-13 全臺歷年海岸線長度統計 .....................................................................2-65 表 2.3-14 海岸管制區名稱及長度一覽表 .............................................................2-68 表 2.3-15 沿海各直轄市、縣(市)於海岸地區之廢棄物掩埋場之場址分布 一覽表.....................................................................................................2-71 表 2.3-1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綜理表 .................................................2-74 表 3.2-1 海岸防護區之分級管制措施及建議風險策略 .......................................3-9 表 4.1-1 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依據及項目 ...................................................4-9 表 4.1-2 海岸潛在保護區-優先評估及劃設區位-重要野鳥棲地 ........................4-12 表 4.1-3 海岸範圍內潛在區位-地景登錄點..........................................................4-13 表 4.1-4 海岸範圍內潛在區位-地質公園..............................................................4-15 表 4.1-5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範圍內法定保護區情形表 ............... 4-16 表 4.1-6 潛在海岸保護項目及標的 .......................................................................4-18 表 4.1-7 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之劃設依據與項目之「相關法令規定及應擬訂 計畫或書件」一覽表 ..............................................................................4-22 表 4.2-1 海岸防護區位劃設與分級原則 ...............................................................4-27 表 4.2-2 臺灣地區海岸防護區分級劃設 ...............................................................4-30 表 4.3-1 臺灣本島潮間帶範圍面積表 ...................................................................4-35 表 4.3-2 重要海岸景觀區(文化景觀敏感區)主管機關彙整表 .......................4-38 表 4.3-3 重要海岸景觀區(景觀道路)彙整表 ...................................................4-39 表 4.3-4 重要海岸景觀區(景觀道路)範圍面積表 ...........................................4-40 表 4.3-5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面積表 ...................4-45 表 5.3-1 沿海各直轄市、縣(市)於海岸地區之廢棄物掩埋場之處理情形 ...5-8 表 6.1-1 內政部應辦及配合事項一覽表 ...............................................................6-1 表 6.2-1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一覽表 .......................................6-5 表 6.3-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一覽表 ...................................6-8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1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緒論緒論緒論緒論 1.1 前言前言前言前言 1.1.1 計畫緣起計畫緣起計畫緣起計畫緣起 臺灣四面環海,海岸線長達 1 千多公里,擁有廣大面積之海岸土地、廣闊的陸 棚與大洋複雜環境,並具有多樣的海岸地形與生態環境,為一動態生態系統。西 岸的臺灣海峽為大陸棚地形,平均深度 60 公尺,有豐富的沙灘、沙丘、潟湖、河 口、紅樹林和寬廣的潮間帶;東海岸面對太平洋,地形陡峭,海床與海溝深邃, 離岸 6 浬海深即達 3,000 公尺,沿岸多礫灘、岩礁、灣澳及海崖。由於臺灣位居 全球最大的大陸棚邊緣,以及全世界海洋生物最豐富的東印度群島北緣,北赤道 洋流、大陸沿岸流及夏季西南季風吹送流,在臺灣沿海海域交互作用,海洋魚類 種類約佔全球所有紀錄種類的十分之一。臺灣也位於熱帶與亞熱帶間,有北迴歸 線穿越,氣溫適當,因而擁有豐富的觀光遊憩與漁業資源。 海岸地區所蘊藏豐富之生物與景觀資源具有高度敏感性與脆弱性,一經破壞, 除難以回復外,亦將降低海洋生物之生產力,造成環境災害,影響海岸生態體系 平衡。過去隨著人口成長、經濟發展與國防管制放寬,沿海地區之空間利用漸趨 多元,已同時為生態環境敏感地區、產業發展、交通運輸、景觀遊憩、國防安全 等之使用空間。然各目的事業開發計畫未能整合考量海岸土地及資源之特性,以 致發生海岸土地競用、超限利用、不當利用等情事,使海岸多功能利用、資源維 護、生態棲地保存、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土保安等均面臨重大威脅。 為達成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 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等目標,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 及第 44 條規定,應研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綜整海岸管 理之課題與對策、落實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協調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分工,指導相關計畫修正或變更,以有效指導海岸土地之利用方向,健全海岸之 永續管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2 1.1.2 現階段政策現階段政策現階段政策現階段政策方向方向方向方向 一一一一、、、、 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 本法經總統府 104 年 2 月 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91 號令公布, 其中第 7 條明定 9 項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 (一) 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 (二) 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 土地使用。 (三) 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床、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泥灘 、崖岸、岬頭、紅樹林、海岸林等及其他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 境完整性,並規範人為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 (四) 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易致災害之海岸地區應採退縮建築或 調適其土地使用。 (五) 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原有場址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 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以維護公 共安全與海岸環境品質。 (六) 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避免獨占性之使用,並 應兼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 (七) 海岸地區之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以降低其對海岸 地區之破壞。 (八) 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 典儀式等活動空間,以永續利用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 (九) 建立海岸規劃決策之民眾參與制度,以提升海岸保護管理績效。 二二二二、、、、 海岸環境營造計畫海岸環境營造計畫海岸環境營造計畫海岸環境營造計畫((((104-109 年年年年)))) 行政院 103 年 7 月 7 日院臺經字第 1030038866 號函核定「海岸環境營造 計畫(104~109 年)」,該計畫目標為「強化海岸防護能力,降低災害損失」、 「加速海岸環境復育,營造優質海岸」與「落實海岸防護工法研發應用,維 護海堤設施功能」。於該計畫目標指導下,規劃「因應氣候變遷衝擊,規劃推 動海岸防護適應策略」、「加強工法研發,提升海岸防護技術能力」、「善用海 岸自然特性,展現特色海岸風華」、「維護海堤設施,確保應有防護功能」及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3 「活化海堤空間利用,改善海岸棲地環境」等 5 大執行策略,並於計畫執行 期間,推動辦理海岸防護基本資料調查、研究試驗、環境改善工程規劃、環 境改善成效檢討、環境營造工程、推動防汛演練及海岸防護訓練等事項。 三三三三、、、、 全國區域計畫全國區域計畫全國區域計畫全國區域計畫 行政院 102 年 9 月 9 日院臺建字第 1020054408 號函核定「全國區域計 畫」,並由內政部 102 年 10 月 17 日台內營字第 1020810668 號函公告實施, 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趨勢,按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針對土地使用領域所 擬之目標,研訂各類型土地使用指導原則。其中與海岸地區相關之土地類型 與內容為: (一) 海岸地區:自然環境保護及災害防護之土地利用管理原則、海岸保護區 與海岸防護範圍之土地分區管制。 (二) 重要濕地:國際級與國家級重要濕地之管理原則。 (三) 地層下陷區:土地利用原則及管制事項。 四四四四、、、、 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 行政院 99 年 2 月 22 日院臺建字第 0990002926 號函核定「國土空間發展 策略計畫」,在「國土保育與永續資源管理」部分,以「保育自然資源,維護 生物多樣性」、「因應氣候變遷,推動國土保安與復育,減緩災害損失」、「整 合區域能源,提升節能減碳功效」;並按臺灣地形與地貌定位國土空間結構及 發展方向,朝「三軸(西部創新發展軸、中央山脈保育軸、東部優質生活產 業軸)」、「海環」、「離島」進行;對於「沿海及河口地區」之發展構想,包括 「改善沿海地層下陷地區地貌及功能,轉型為自然生態濕地公園、人工湖或 滯洪池」、「強化海岸保護,並進行海岸林區再造」、「強化海岸生態環境之保 護及管理,復育、串聯及整合沿海濕地、河口、防風林、海灘等海岸生態圈, 以維護改善自然生態」。 五五五五、、、、 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 為提升及健全臺灣面對氣候變遷的調適能力,行政院 101 年 6 月 25 日院 臺環字第 1010036440 號函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該綱領提出 「建構能適應氣候風險的永續臺灣」之政策願景,並從災害、維生基礎設施、 水資源、土地使用、海岸、能源供給及產業、農業生產及生物多樣性、健康 等 8 大領域,分別提出目標及調適策略。 於政策綱領之架構下,行政院 103 年 5 月 22 日院臺環字第 1030027653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4 號函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行動計畫(102-106 年)」,作為政府各部門 推動調適工作之主要行動,以「保護海岸自然環境,降低受災潛勢,減輕海 岸災害損失」為「海岸領域」之總目標,並考量臺灣沿海社經發展現況及海 岸地形環境之差異特性,以避災、減災、減量及促進永續發展進行海岸地區 管理。因應氣候變遷造成的海平面上升與海岸線後退,以及海岸作用的頻率 與規模增加或變化等問題,海岸地區的相關調適,針對海岸領域,提出以下 6 項調適策略: (一) 強化海岸侵蝕地區之國土保安工作,防止國土流失與海水入侵,並減緩 水患。 (二) 保護及復育可能受氣候變遷衝擊的海岸生物棲地與濕地。 (三) 推動地層下陷地區地貌改造及轉型。 (四) 因應氣候變遷的可能衝擊,檢討海岸聚落人文環境、海洋文化與生態景 觀維護管理之工作體系。 (五) 建置海洋與海岸相關監測、調查及評估資料庫,並定期更新維護。 (六) 海岸地區從事開發計畫,應納入海平面上升及極端天氣狀況評估,同時 檢討建立專屬海岸區域開發的環境影響評估與土地開發許可作業準則之 可能性。 六六六六、、、、 整合性海岸管理之國際趨勢整合性海岸管理之國際趨勢整合性海岸管理之國際趨勢整合性海岸管理之國際趨勢 自 1992 年巴西里約召開「地球高峰會」簽訂 21 世紀議程(Agenda 21), 建議沿海各國針對符合當地的情況,制定和實施整合性海岸管理(Integrated Coastal Zone Management,ICZM),目前已超過 50 個國家著手推動,故 ICZM 之概念,在國際科學文獻中被公認為最適合管理海岸地區,協調沿海活動的 海陸交互作用,以確保沿海和海洋區域永續發展的所有政策過程之集合管理 工具。 近年來歐盟積極推動 ICZM,強調計畫之整合指導精神,並對氣候變遷調 適、自然災害、水土流失、海岸侵蝕、資源保護與恢復、自然資源利用、基 礎設施發展、產業發展(如農業、漁業、觀光遊憩、工業等)、沿海地景維護、 海島管理等事項之重視;另英國海岸規劃對於自然遺產海岸(Heritage Coasts) 之歷史、文化價值及景觀風貌等關注,於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中建立海岸整體 利用之基本原則,包括基本資料收集調查、海岸自然環境維護、氣候變遷調 適、災害預防、公共通行保障及歷史、文化、重要景觀維護等事項,並關注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5 發展遲緩或劣化地區之發展,以促進整體海岸永續發展。 1.2 法令依據法令依據法令依據法令依據 本法第 8 條及第 44 條。 1.3 計畫目標與重點計畫目標與重點計畫目標與重點計畫目標與重點 爲落實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 環境破壞、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方式,以促進海岸地區之社 會、經濟及環境之永續發展,以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 1.3.1 現階段工作重點現階段工作重點現階段工作重點現階段工作重點與預期成果與預期成果與預期成果與預期成果 本計畫為兼顧海岸地區之保護、防護與利用,提出海岸地區功能調和之 土地利用方式,作為海岸地區內各項目的事業利用管理之最高指導原則,並 提供主管機關建置協調整合海岸管理相關業務平台參據。 一一一一、、、、 現階段工作重點現階段工作重點現階段工作重點現階段工作重點 (一) 落實海岸保護與防護管理機制 劃設海岸保護區與防護區之區位或範圍,及研訂保(防)護原則,並 指定保(防)護計畫擬訂機關與擬訂期限,提供各主管機關依循,以落實 海岸保護與防護管理機制。 1. 海岸保護:彙整海岸地區已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所劃設之各類保 護(育、留)區,並盤點具劃設為海岸保護區條件之潛在地點。 2. 海岸防護:針對臺灣本島之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及地層下 陷等 4 類海岸災害進行劃設。 (二) 劃設特定區位與規範適當利用原則,以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利用 針對海岸地區在自然環境、災害影響或重要人文景觀等不同面向需特 別關注之地區,劃設為特定區位,並按其環境特性規範利用原則,以確保 海岸地區土地之永續利用。 除「近岸海域」業於 104 年 8 月 4 日併同海岸地區公告外,本計畫劃 設之特定區位包含「潮間帶(臺灣本島)」、「重要海岸景觀區(包含臺灣 本島及離島地區)」及「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包 含臺灣本島及離島地區)」等 3 類地區。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6 (三) 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 臺灣經多年發展,沿岸人工結構物綿密,使自然海岸消失、自然動態 作用失衡、沙洲減縮,不但海岸加速侵蝕,很可能使海水入侵、土壤鹽化。 海岸具高度脆弱敏感及不易回復特性,為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 之自然動態平衡,應避免開發利用;如因區位無替代性,須使用自然海岸, 則開發及利用行為應實施衝擊減輕、異地補償或生態補償,以確保自然海 岸之面積及功能零損失。 (四) 保障公共通行與親水權益 公共通行為海岸政策目的之一,為維護民眾在公共空間自由移動,及 沿海和內陸休閒娛樂地區通行與利用等基本權利,避免獨占性使用,並兼 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應制定相關規定。 二二二二、、、、預期成果預期成果預期成果預期成果 (一) 海岸保護 1. 系統性盤點海岸地區範圍已依法劃設之各類海岸保護區,檢討其管理 之妥適性,並以所歸納之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作為海岸保護標的分 工及評估是否須擬訂海岸保護計畫之基礎。 2. 彙整潛在海岸保護區之評估原則,及第 2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區位, 落實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之目的。 3. 重新定義自然海岸,俾實踐自然海岸零損失之目標。 (二) 海岸防護 1. 針對不同海岸災害,具體指定海岸防護區位及其等級;提供原無法可 管之海岸災害防治,完整之法源依據與基礎。 2. 指定擬訂海岸防護計畫之機關與期限,規範區內禁止與相容事項,因 應氣候變遷所引發之衝擊。 (三) 永續利用 1. 劃設及公告海岸管理需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將區內一定規模以上之 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納入審議體系;促進 海岸地區之社會、經濟及環境之永續發展。 2. 研訂公有自然沙灘及近岸海域為獨占性使用之認定原則,納入審議機 制,俾利海岸主管機關審查及申請人有所遵循。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7 3. 持續協調整合,確認各直轄市、縣(市)轄區應予保護、防護或可協 調開發利用之海岸段。 1.3.2 尚待達成之工作項目尚待達成之工作項目尚待達成之工作項目尚待達成之工作項目 受部分地區之自然、人文、社會或經濟等資料不足,且依本法規定應限期公告 實施所限,本計畫現階段無法完成海岸地區公告範圍內,應辦理整體海岸管理之 所有事項,將待資料蒐集、建置完成後,陸續依法辦理修訂及公告。 一一一一、、、、海岸保護與防護海岸保護與防護海岸保護與防護海岸保護與防護 (一) 海岸保護:符合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8 款後段項目, 可指定為海岸保護區位之潛在地點,應完成各項資源調查,確認保護標 的、訂定分級標準後,指定為海岸保護區位。 (二) 海岸防護:協調水利主管機關,陸續完成離島地區海岸侵蝕、洪氾溢淹、 暴潮溢淹及地層下陷等海岸防護區位之指定。 二二二二、、、、特定區位特定區位特定區位特定區位 (一) 離島地區「潮間帶」、「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之 劃設。 (二) 具有景觀資源豐富之潛力地區,經資源調查評估後,納入重要海岸景觀 區之劃設。 (三) 針對未符合其他特定區位劃設條件,惟具生物多樣性或地形地質特殊等 自然資源或環境特性之海岸地區,儘速辦理調查、評估與劃設作業。 (四) 針對各種特定區位之環境特性規範相對應之利用原則,作為特定區位開 發利用申請許可審議之裁量參據。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8 1.4 計畫範圍計畫範圍計畫範圍計畫範圍 海岸地區之劃設係為明確本法之適用範圍,故劃定海岸地區範圍時,應考量管 理必要性及可行性、海陸交界相互影響性、生態環境特性及完整性。 依本法第 8 條,本計畫範圍為海岸地區土地,並依本法第 2 條,海岸地區包含 濱海陸地與近岸海域。 1.4.1 海岸地區定義與劃設原則海岸地區定義與劃設原則海岸地區定義與劃設原則海岸地區定義與劃設原則 一一一一、、、、 海岸地區定義海岸地區定義海岸地區定義海岸地區定義 依本法第 2 條規定,海岸地區係包含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中央主管機 關依環境特性、生態完整性及管理需要,依下列原則,劃定公告之陸地、水 體、海床及底土;必要時,得以坐標點連接劃設直線之海域界線。 (一) 濱海陸地 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 (二) 近岸海域 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 30 公尺等深線,或平均高潮線向海 3 浬 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 底土。 (三) 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 於不超過領海範圍內,得視其環境特性及實際管理需要劃定。 二二二二、、、、 海岸地區劃設原則海岸地區劃設原則海岸地區劃設原則海岸地區劃設原則 海岸地區之劃設係考量生態環境特性及完整性、陸域交界相互影響性、 管理必要性及可行性,其包含濱海陸地、平均高潮線及近岸海域等,劃設原 則說明如下: (一) 濱海陸地 1. 濱海陸地以距海岸線 3 公里所涵蓋之區域為原則。以地形地物為劃設 依據者,其優先順序如下: (1) 以最近海岸線之山脊線為主。 (2) 山脊線如距海岸線超過 3 公里,則以最近海岸線之省道為主,濱海 道路、明顯山頭之連線及行政區界為輔。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9 (3) 最近海岸線之省道或濱海道路如距離海岸線小於 1 公里,以其他省 道、濱海道路或行政區界為主。 (4) 若無其他明顯參考界線,必要時得以與海岸為主劃設國家公園或國 家風景特定區所公告之範圍為界。 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濱海陸地之界線得超過距離海岸線 3 公里所涵蓋 之範圍: (1) 屬前款第 3 目情形,但其他省道、濱海道路或行政區界距海岸線超 過 3 公里。 (2) 河口地區得以橋樑或堤防為界。 (3) 為確保生態環境敏感地帶,得以各種生態敏感地區(如自然保留 區、濕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野生動物保護區、保安林、自 然保護區、沿海保護區等)、文化景觀敏感地區(如古蹟保存區、 遺址、聚落保存區、歷史建築、文化景觀保存區、地質遺跡地質敏 感區等)或資源利用敏感地區(如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之範圍 為界。 3. 考量海岸地理空間之完整性,港區、都市計畫地區、工業區、核電廠 及重大建設等開發地區,應將符合前二款劃設原則之部分,列入海岸 地區範圍。 4. 濱海陸地以道路為界者,以不含路權範圍為原則。 濱海道路,以公路法第 4 條所稱之公路路線系統為限,包括國道、 省道、市道、區道、縣道、鄉道及劃歸公路系統之市區道路,並以由 公路主管機關洽商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劃設者為依據。 (二) 近岸海域 本法所稱之近岸海域指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 30 公尺等深線, 或平均高潮線向海 3 浬涵蓋之海域,取其距離較長者為界,並不超過領海 範圍之海域與其海床及底土。 近岸海域及直轄市、縣(市)近岸海域管轄範圍之劃設原則如下: 1. 以直轄市、縣(市)行政界線及平均高潮線之交點往海洋延伸。 2. 前款往海洋延伸,依據內政部公告「區域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海域 管轄範圍」之延伸方式辦理。 3. 30 公尺等深線,以比例尺五萬分之一之海圖為主,其他比例尺海圖為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10 輔。 4. 近岸海域部分之轉折點,得以坐標標示。 (三) 離島濱海陸地及近岸海域操作性原則 1. 濱海陸地 (1) 參照前述一規定辦理。如劃定面積範圍涵蓋島嶼之地理中心點時, 得將全島皆劃入範圍。 (2) 地理中心點距海岸線小於 3 公里之小型島嶼以全島劃入為原則。 2. 近岸海域 (1) 參照前述二規定辦理。 (2) 如屬未公告領海基線者,其範圍以不超過國防部公告限制、禁止水 域範圍為原則。 (四) 平均高潮線 本法所稱平均高潮線係參考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年度潮汐表,並採用當 日相對高潮位之衛星影像依下列原則劃設: 1. 衛星影像可辨別海浪到達處。 2. 衛星影像無法辨別海浪到達處者。 (1) 堤防或碼頭:直接臨海之界限。 (2) 河口:以河、海水交界處或沙洲。 1.4.2 海岸地區範圍海岸地區範圍海岸地區範圍海岸地區範圍 依內政部 104 年 8 月 4 日公告之海岸地區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離島地區,共 涉及 20 個直轄市、縣(市)、131 個鄉(鎮、市、區),其中 106 個為直接臨海、 25 個非直接臨海,內容詳圖 1.4-1 及表 1.4-1。 一一一一、、、、 陸域部分陸域部分陸域部分陸域部分 (一) 臺灣本島:包括宜蘭縣、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 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 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等 17 個直轄市、縣(市)。 (二) 離島地區:除金門縣之金門島面積較大,係採部分地區劃設外,其他包 括烈嶼、馬祖列島、澎湖群島、綠島、蘭嶼、小琉球、龜山島、基隆嶼 等各島嶼之陸地部分均屬之。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11 二二二二、、、、 海域部分海域部分海域部分海域部分 (一) 臺灣本島:臺中港至屏東縣東港鎮,以 30 公尺等深線涵蓋之海域為界; 其他地區,以平均高潮線向海 3 浬涵蓋之海域為界。 (二) 離島地區:金門、馬祖地區以不超過國防部公告限制、禁止水域範圍為 原則;其他地區,則以平均高潮線向海 3 浬涵蓋之海域為界。 1.5 計畫年期計畫年期計畫年期計畫年期 計畫年期為民國 12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12 近岸海域範圍 平均高潮線 濱海陸地範圍 圖例 資料來源:內政部,公告「海岸地區範圍」,104 年 8 月 4 日。 圖 1.4-1 海岸地區範圍示意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1-13 表 1.4-1 海岸地區範圍涉及之行政區 直轄市、 縣(市) 鄉(鎮、 市、區) 直轄市、 縣(市) 鄉(鎮、 市、區) 直轄市、 縣(市) 鄉(鎮、 市、區) 直轄市、 縣(市) 鄉(鎮、 市、區) 南澳鄉 新竹縣 竹北市 北區 (*) 大武鄉 蘇澳鎮 北區 中西區 (*) 太麻里鄉 冬山鄉 (*) 新竹市 香山區 安平區 金峰鄉 (*) 羅東鎮 (*) 竹南鎮 臺南市 南區 臺東市 五結鄉 造橋鄉 (*) 茄萣區 卑南鄉 宜蘭市 (*) 後龍鎮 湖內區 (*) 東河鄉 壯圍鄉 西湖鄉 (*) 路竹區 (*) 成功鎮 礁溪鄉 通霄鎮 永安區 長濱鄉 宜蘭縣 頭城鎮 苗栗縣 苑裡鎮 彌陀區 綠島鄉 信義區 (*) 大甲區 梓官區 臺東縣 蘭嶼鄉 中正區 大安區 橋頭區 (*) 豐濱鄉 仁愛區 (*) 清水區 楠梓區 壽豐鄉 中山區 梧棲區 左營區 吉安鄉 基隆市 安樂區 龍井區 鼓山區 花蓮市 貢寮區 臺中市 大肚區 (*) 鹽埕區 (*) 新城鄉 瑞芳區 伸港鄉 苓雅區 (*) 花蓮縣 秀林鄉 萬里區 和美鎮 (*) 前鎮區 (*) 馬公市 金山區 線西鄉 小港區 湖西鄉 石門區 鹿港鎮 旗津區 白沙鄉 三芝區 福興鄉 高雄市 林園區 西嶼鄉 淡水區 芳苑鄉 新園鄉 望安鄉 三重區 (*) 彰化縣 大城鄉 東港鎮 澎湖縣 七美鄉 蘆洲區 (*) 麥寮鄉 林邊鄉 南竿鄉 五股區 (*) 臺西鄉 佳冬鄉 北竿鄉 八里區 四湖鄉 枋寮鄉 東引鄉 新北市 林口區 雲林縣 口湖鄉 枋山鄉 連江縣 (馬祖) 莒光鄉 北投區 (*) 東石鄉 獅子鄉 (*) 金城鎮 臺北市 士林區 (*) 嘉義縣 布袋鎮 車城鄉 金寧鄉 蘆竹區 北門區 恆春鎮 金湖鎮 大園區 學甲區 (*) 滿州鄉 金沙鎮 觀音區 將軍區 牡丹鄉 烈嶼鄉 桃園市 新屋區 七股區 屏東縣 琉球鄉 金門縣 烏坵鄉 新竹縣 新豐鄉 臺南市 安南區 臺東縣 達仁鄉 20 131 註: (*) 表示未直接臨海之鄉(鎮、市、區)。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海岸地區發展現況海岸地區發展現況海岸地區發展現況海岸地區發展現況 臺灣四面環海,海岸線綿長且富變化,海岸地區蘊藏豐富之生態、自然景觀資 源和高度經濟潛力。由於海岸地形特徵、組成地質與自然資源分布位置的差異, 發展出不同海岸地區之土地使用型態。東部海岸因山脈面海矗立,岸邊多懸崖峭 壁,海底地形陡峻,距岸不遠處即為深海;西部海岸則山脈距海較遠,沿海平原 至大陸棚的地形平緩,加以各主要河川均西向流入臺灣海峽,順流而下之大量泥 砂堆積於近海地區,有利於海灘發展。 有關海岸地區之發展現況依海岸資源、海岸防護及永續利用等內容,說明如下: 2.1 海岸資源海岸資源海岸資源海岸資源 2.1.1 北北北北部海岸特色部海岸特色部海岸特色部海岸特色 一一一一、、、、 宜蘭海岸宜蘭海岸宜蘭海岸宜蘭海岸 (一) 宜蘭縣位於臺灣島的東北方,3 面環山,只有東面濱臨太平洋,其海岸北 起頭城鎮石城里的大澳,南至南澳鄉澳花村的和平溪口,綿長約 101 公 里。宜蘭縣海岸呈平滑而略凹入之弧形曲線,所呈現的地形約分 3 大段: 1. 由頭城鎮石城里的大澳至外澳里的北港口,屬於礁溪斷層海岸。 2. 從頭城鎮外澳里的北港口至蘇澳鎮北方澳,屬於蘭陽沖積海岸。 3. 蘇澳鎮北方澳向南延伸至南澳鄉澳花村的和平溪口,屬於蘇花斷層海 岸。 (二) 龜山島位於宜蘭東方約 10 餘公里之海域,為孤懸於海中之火山島嶼,外 貌酷似浮龜而得名,屬宜蘭縣頭城鎮所轄。除龜尾和北岸為礫石灘外, 其他海岸多為崩落堆積而成的崖錐、峭壁和海蝕洞。龜山島的珊瑚礁位 在龜尾東北岸,分布水深大約從岸邊 1 公尺以下到 6 公尺左右,分布寬 度約 150 公尺左右,擁有種類繁多的無脊椎動物和珊瑚礁魚類在此棲息。 (三) 竹安濕地位於頭城鎮與礁溪鄉交界處,曾為蘭陽平原最大的沼澤區。竹 安濕地是匯集頭城河、福德溪、金面溪、得子口溪等溪流,於河口因沙 丘阻滯溪水所形成的後背濕地,後又因下埔地區的養殖業快速興盛後,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 卻因病害污染及經濟因素而快速衰微,被廢棄的魚塭因富含生物資源, 而成為宜蘭地區的水鳥重要集散地,每年 10 月起的雁鴨度冬季節,雁鴨 群陸續飛到此地棲息覓食。 (四) 蘭陽溪口濕地位於壯圍鄉與五結鄉交界處,已納入「蘭陽溪口水鳥保護 區」(85 年 9 月 16 日成立),面積 206 公頃。國際自然資源保育聯盟(IUCN) 亞洲濕地調查所也將此地列為臺灣 12 大濕地之一,歷年來共記錄到鳥類 236 種。 (五) 無尾港濕地位於宜蘭縣蘇澳鎮,是由舊河口演變成的沼澤濕地。本地位 在秋冬季候鳥過境的必經路線上,加上濕地特有的豐富水生動植物資 源,提供了鳥類食物來源,因此成為臺灣主要雁鴨度冬區之一。農委會 於 75 年 11 月 28 日成立「宜蘭縣無尾港水鳥保護區」,面積 101.62 公頃。 (六) 烏石鼻為蘇花海岸最壯觀的岬角,西臨太平洋處為陡峭的山崖,下方是 由崩落的碎石組成的岩岸,長期經強風、海水侵蝕,形成特殊的海蝕地 形;上方離海平面較遠處為茂密的森林,由不同的植物相組成;由於本 區為一特殊的海岬地形景觀,亟需保護,農委會於 83 年 1 月 10 日公告 「烏石鼻海岸自然保留區」,面積 347 公頃。另農委會於 89 年 10 月 19 日公告「觀音海岸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本區位在南澳,谷風間東 向陡坡面,南北全長約 8.5 公里,約自海岸山-南山間嶺線至海濱,面積 有 519 公頃,因地勢陡峭開發不易,所以保有較原始的棲地。 二二二二、、、、 基隆海岸基隆海岸基隆海岸基隆海岸 (一) 外木山海岸為基隆市轄區僅存最長的天然海岸,,,,一側為開闊的海岸景 觀,一側為高聳的單面山懸崖,景色壯麗。 (二) 和平島屬於基隆市中正區,位於基隆港東北側,距基隆市約 4 公里,因 公路與橋梁的修築,早已和臺灣本島連接;由於海岸出露的地層特性與 受強勁東北季風吹襲以及海浪拍打侵蝕等影響,造就和平島多奇岩怪石 的天然景觀。位於和平島最北端的和平島公園,園區內以多樣的海蝕地 形景觀著稱,包括濱台(海蝕平台、波蝕棚)、豆腐岩、海蝕溝、海蝕 崖、風化窗、海蝕洞、蕈狀岩等,已納入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特定 區管理。 三三三三、、、、 新北海岸新北海岸新北海岸新北海岸 (一) 東北角海岸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 1. 鼻頭角:鼻頭角為東北角海岸突出海面的一個岬角,該岬角正好是東 西向海岸及南北向海岸的交點。鼻頭角南側海蝕崖下方的海蝕凹壁非 常典型。 2. 南雅海岸:鄰近海岸多屬於砂、頁岩互層,形成差異風化、侵蝕地形。 因強勁東北季風及岩石內的含鐵礦物氧化,形成美麗的「霜淇淋岩」。 3. 龍洞岬:以龍洞灣與鼻頭角相隔,岬頭出露的四稜砂岩,為東北角海 岸出露的最老地層,色澤淺白且抗蝕力高,形成陡峭壯麗的海崖景觀; 岬灣海床的底質堅硬,多有珊瑚礁分布。 4. 三貂角:是臺灣本島最東點,亦為雪山山脈的最北端。該處岩層主要 以細粒石英質砂岩間夾黑色頁岩的「媽崗砂岩」。卯澳至三貂角海域, 是本段海岸珊瑚種類最多、豐富度最高的地區。 5. 福隆:位於雙溪河口入海處,因近岸流與河水共同作用堆積出沙嘴地 形,形成內河與外海,目前為福隆海水浴場所在地。 (二) 北海岸 1. 麟山鼻:麟山鼻係北部海岸地形的分界,麟山鼻以西主要是沙(砂) 岸,以東是則以岩岸為主。麟山鼻岬角是 80 萬年前大屯火山爆發,熔 岩流經此處所形成,地層以安山岩為主。崩解的安山岩經過長年風蝕 作用,形成北海岸獨特的風稜石,麟山鼻與富貴角間有長約 1 公里的 半月形海灣,即白沙灣。北海岸沿海保護區內有藻礁分布,是潮間帶 生物的重要棲息地。 2. 富貴角:富貴角為臺灣最北端,係由第 4 紀大屯火山群竹子火山熔岩 流入海中所形成。區內最具特色的地質地形景觀為風稜石,不論在數 量或規模上都相當可觀,堪稱臺灣首屈一指。 3. 石門、金山:老梅海灣一帶有火山凝灰岩受侵蝕而成的海蝕溝(俗稱 石槽)及沙丘等地形,還有因應強勁東北季風而成的風剪樹,皆形成 獨特的自然景觀。在省道台 2 線第 33 號橋一帶海岸巨礫磊磊,早期沒 有公路時,居民必須「跳石」而過,而得「跳石海岸」之名。 金山岬位於金山(北)磺溪河口平原東側,因堅硬五指山層砂岩 突出地表,形成孤立延伸入海的岬角,又稱磺港半島,過去為軍事管 制區,故仍保有原始自然生態景觀。燭台雙嶼佇立在金山岬外海約 450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 公尺處,高約 60 公尺,是經長年波浪侵蝕而形成的海蝕柱。 4. 野柳:野柳為突出於海岸的狹長海岬,風化與侵蝕作用明顯,區內蕈 狀石、燭台石、薑石、壺穴、棋盤石、海蝕洞等,皆為獨特地形景觀 資源。野柳岬往陸地側之淺水海域一帶為岩質海底,其亞潮帶內大型 無脊椎動物以固著性之造礁珊瑚為主,主要之珊瑚種類有綠石珊瑚、 花菜珊瑚、板片狀珊瑚、指狀珊瑚等。 (三) 淡水海岸 1. 淡海藻礁:淡水新市鎮北側興化店溪口及圭柔山溪口附近之海岸有藻 礁分布,礁體經過長年累積,在生態系上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其發 育過程也是臺灣西部海岸變遷的證據之一,藻礁內部孔隙多,可棲藏 多種生物,在藻礁四周的水域,也是海洋生物生息繁衍的重要棲地。 2. 挖子尾紅樹林:挖子尾位於淡水河口南岸,河流挾帶的泥沙及有機物, 在沙嘴內側形成一片沼澤地,為典型的河口生態系。為保存水筆仔紅 樹林及其伴生動、植物所形成的生態系,避免受到人為干擾,農委會 於 83 年 1 月將該區公告為「挖子尾自然保留區」。本區之水筆仔純林 與竹圍紅樹林為全世界水筆仔分布最北界,且面積最大的一塊。在保 護區內,常見彈塗魚、蟹類及上百種鳥類,當海水退潮時,紅樹林間 的流道成了小白鷺等鳥類之覓食場所。本區設有木棧道,可提供民眾 完整觀察水筆仔的生長生態。另臺北港東側泥質灘地,為東方環頸鴴 繁殖棲地。 3. 竹圍紅樹林:在地形上屬河口潮間帶泥質灘地,水筆仔灌叢佔全區 50 %左右,為此區主要樹種。水筆仔植株高度差異頗大,從 0.6 至 5 公 尺都有。農委會於 75 年 6 月將該區公告為「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 區」。由於受到妥善保護,本區成為臺灣地區面積最大,且較完整的 水筆仔純林。 4. 關渡:屬河口濕地,原為大面積的泥質灘地,複雜的生態系統同時吸 引各類型的候鳥在此聚集,是國際知名的候鳥遷移重站,為臺灣北部 地區一處非常重要的賞鳥區。但近數十年來,紅樹林不斷擴張,已使 潮間帶生態系轉變為海岸林生態系。農委會於 75 年 6 月將該區公告為 「關渡自然保留區」。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 四四四四、、、、 桃園海岸桃園海岸桃園海岸桃園海岸 在觀音海岸有一片長約 5 公里、寬約 500 公尺、高約 4 公尺的藻礁地形, 是目前國內發現面積最大的藻礁,其中從觀音區小飯壢溪到新屋溪,是最完 整、生長最好的一段。因為藻礁係由紅藻、綠藻等石灰藻類經由膠結及鈣化 作用,沉積碳酸鈣所形成,因生長速度緩慢,1 年只長 0.1 至 0.2 公分,依估 計觀音海岸的藻礁,至少要經歷 2 千年以上方能長成現今規模。 目前桃園是海茄苳分布最北之處。海茄苳樹型頗似榕樹,樹皮厚實,平 滑具呼吸根;果實為朔果,狀如蠶豆。分布於魚塭、溪溝、河口等沿海鹽沼 地,可以防風定砂及防潮護岸。 桃園海岸線總長約 39 公里,概屬沙質海岸,白玉、下埔一帶以往有一道 長約 8 公里、高約 8 公尺連續性沙丘,其上亦有極茂密之保安林,不易為潮 浪侵襲。 桃園海岸具明顯之夏淤冬刷現象,觀音以北部分侵淤互現大致平衡;除 下埔附近侵蝕外,以南部分大致淤積,以觀音海水浴場及永安漁港北側較為 顯著,永安以南則因受防波堤阻擋呈侵蝕現象。 五五五五、、、、 新竹海岸新竹海岸新竹海岸新竹海岸 新豐溪河口北岸除了海茄苳,還有零星的水筆仔混生;河口南岸濕地的 優勢植物是水筆仔紅樹林,另還有完整的木麻黃、黃槿保安林綠帶和朴樹群, 適合動物棲息。紅毛港紅樹林,面積約有 10 公頃,主要植生物種為海茄苳與 水筆仔混生林。 客雅溪口至鹽港溪口的沿海地區,退潮時出現寬約 2 公里,長達 13 公里 的潮埔地,即為香山濕地。香山濕地招潮蟹超過 40 種,數量推估達 4 億隻。 另外,客雅溪口及三姓溪口附近泥灘地,面積約有 20 公頃的紅樹林,香山濕 地亦約有 20 公頃紅樹林生長。香山濕地沿海同時是重要漁場,客雅溪口的西 北海域是法定的魚礁保護區;南岸的潮間帶地形平緩,有不少魚苗、蟹苗生 長,為臺灣重要的沿岸漁業區之一。 2.1.2 中部海岸特色中部海岸特色中部海岸特色中部海岸特色 一一一一、、、、 苗栗海岸苗栗海岸苗栗海岸苗栗海岸 中港溪北岸之射流溝及五福大橋附近,有水筆仔純林分布,面積約 4.5 公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 頃;堤防沿線泥質灘地,有零星分布之紅樹林,除水筆仔外,還有少數海茄 苳及欖李,面積約有 0.5 公頃。另外沿海沙丘上有完整的木麻黃、黃槿等保 安林帶,適合動物棲息。中港溪南岸,沙丘地形較為發達。 中華白海豚常在河口或濕地附近水域活動、繁衍、覓食等,攝取食物以 鹹淡水魚類為主,包含表層魚類(鯷科、鯡科)、近底棲魚類(石首魚、天 竺鯛)等。臺灣的中華白海豚族群棲息地主要分布在苗栗至臺南沿海,為一 狹長形的活動範圍。最容易看見中華白海豚的熱點是苗栗南部至彰化北部沿 海,以及雲林至外傘頂洲的西部海域。臺灣的中華白海豚僅剩不到 100 隻, 在 2008 年被國際自然保育聯盟(IUCN)列入保育紅皮書中的「極度瀕危」 (critically endangered)等級(危急程度僅次於絕種動物)。 二二二二、、、、 臺中海岸臺中海岸臺中海岸臺中海岸 臺中市內有 3 條主要的河川,由北至南分別為大安溪、大甲溪及烏溪, 其中以大甲溪為水力資源開發最完善的的河流。 大甲溪口有稀有單子葉植物在低海拔的物種,如雲林莞草(扁稈藨草)、 甘藻。此外,大安水蓑衣為臺灣特有種的珍貴稀有植物,目前只零星分布於 大安區、清水區及龍井區的濱海水澤濕地,數量相當稀少,值得保護與復育。 高美濕地位於大甲溪以南,擁有豐富的天然資源,更是國內少數幾個雁 鴨集體度冬區之一,加上有機質豐富,招潮蟹、彈塗魚、沙蟹和貝類繁衍昌 盛。維管束植物種類眾多,已發現有 27 科 105 種,除提供動物棲所和食物外, 也擔負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的重大責任,在這些植物中,最特殊的要算是稀 有的雲林莞草(全臺面積最大的生長區,約 5 公頃),這種植物只有在日本、 中國大陸及本省西部沿海的河海潮間帶才看得到,同時也營造水鳥賴以為生 的重要棲息環境。根據歷年來的各類研究,本區鳥類已記錄 55 科 155 種,其 中保育類有 12 種,由於潮間帶食物來源眾多,故鷸鴴、雁鴨科鳥類種類和數 量龐大。 大肚溪(烏溪)是臺灣主要河川之一,出海口坡度平緩,大肚溪口野生 動物保護區面積約 2,700 公頃,擁有寬達 4 公里左右的潮間帶和高生產力的河 口生態環境,由外而內包括了海域、潮間帶、河流、沙洲、新生地、耕作地、 魚塭等。蘊含豐富的潮汐生物,為臺灣地區海岸重要濕地之一。動物資源豐 富,為每年秋冬季候鳥遷徙必經之地,調查資料顯示:鳥類的種類、族群數 量及密度均高,已成為臺灣最大的水鳥棲地之一,並列名世界保育聯盟的亞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 洲最重要濕地之一。 三三三三、、、、 彰化海岸彰化海岸彰化海岸彰化海岸 大肚溪南岸生態資源亦相當豐富,彰化縣沿海特有俗稱「蝦猴」的螻蛄 蝦,是生長在泥灘地的甲殼類動物,盛產於伸港鄉至鹿港鎮海岸泥質灘地, 品種屬於鹿港螻蛄蝦。全世界的螻蛄蝦僅在臺灣、香港及越南有分布,過去 因不當捕捉數量銳減,95 年由彰化區漁會規劃,彰化縣政府公告 36 公頃「螻 蛄蝦保護區」,漁民同意執行相關限捉措施,並朝觀光休憩規劃保護區,讓 這項特有漁業資源綿延不絕。 另外,彰化縣伸港鄉什股村,是特有種臺灣招潮蟹(俗名為大栱螯、鉸 刀剪)在中部地區的唯一棲息地。臺灣招潮蟹最適宜的棲息地是空曠、平坦、 潔淨無污染、腹地廣大的黏土質灘地,例如新竹海山罟、彰化伸港、臺南七 股都有龐大的臺灣招潮蟹族群。 鹿港水道與濁水溪口之間,有寬達 5 公里的潮間帶與海埔地,遍布泥 灘、沙丘、水澤、草澤、紅樹林,每年吸引許多水鳥來此度冬。潮間帶有漁 民養殖牡蠣、文蛤、紅樹蜆,也有漁民採集可食用貝類:玉螺、鐘螺、環文 蛤、馬珂蛤、魁蛤等,濕地是當地居民的海田。 芳苑鄉二林溪出海口一帶(普天宮)已出現新的紅樹林生育區,面積約 有 14 公頃,主要植生物種為水筆仔及欖李,除孕育底棲生物外,亦吸引世界 級的保育鳥類在此棲息,包括黑嘴鷗、大杓鷸、黑翅鳶。濁水溪口附近之泥 質灘地,因受到河口和海洋沖積作用,孕育大量底棲生物(如貝類、多毛類、 星蟲、蝦、蟹、彈塗魚等),為沿岸大陸棚內仔稚魚及水鳥重要的生態環境。 濁水溪口兩側(含南側保安林)提供鳥類、兩棲類、爬蟲類之重要棲息 環境,據調查,溪口一帶曾觀察紀錄之瀕絕鳥類有:琵鷺、黑面琵鷺、隼等; 珍貴稀有物種有:貢德氏蛙(兩棲類)、臺灣草蜥等 4 種爬蟲類及白眉燕鷗 等 9 種鳥類。 2.1.3 南部海岸特色南部海岸特色南部海岸特色南部海岸特色 一一一一、、、、 雲嘉海岸雲嘉海岸雲嘉海岸雲嘉海岸 由濁水溪、北港溪及朴子溪沖積而成的外傘頂洲,是座浮動的沙洲。沙 洲與臺灣間的水域,蘊藏豐富之魚蝦貝類,是天然養殖的良好環境,應維持 其自然生態環境,並永續發展。東石鄉朴子溪口地區已出現紅樹林群落,且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8 形成特殊濕地生態,主要植生物種為紅海欖及欖李,鰲鼓濕地具有相當多樣 的生態環境與棲地型態,包括耕作地、沼澤地、鹹水地、淡水地、沙丘、魚 塭、堤岸及造林區等。 好美寮包含沙灘、沙洲及潟湖等地形,潟湖內之生態系保持最為完整, 生長大片的海茄苳林及泥灘上的魚貝蟹類,應維持其自然生態環境,並永續 發展。布袋鎮龍宮溪口地區亦發現紅樹林群落,已形成特殊濕地生態,主要 植生物種為紅海欖及欖李。布袋鹽田重要濕地為高蹺鴴、東方環頸鴴及小燕 鷗等水鳥繁殖區,也是候鳥過境度冬棲息時的重要場所,為沿海漁業資源孕 育區。 二二二二、、、、 臺南海岸臺南海岸臺南海岸臺南海岸 北門海埔地外海所形成的王爺港沙洲,長約 6 公里,平均寬約 400 公尺, 呈北北東-南南西走向,與海岸平行,淺灘區蘊藏豐富之魚蝦貝類。 王爺港沙洲、將軍溪口一帶為臺灣重要野鳥棲地,曾觀察到全球性受威 脅鳥種黑嘴鷗及黑面琵鷺出現,將軍溪口亦曾觀察到鸕鶿、高蹺鴴、大白鷺、 黑腹濱鷸、黑腹燕鷗等。七股潟湖是全臺最大的潟湖,為頂頭額汕、網子寮 汕、青山港汕等濱外沙洲與陸地所圍的水域,蘊藏著豐富的動植物生態,包 括魚、貝、蚵、蝦、蟹、紅樹林、鳥類及兩棲類等,其中以黑面琵鷺最為著 名,並有招潮蟹、和尚蟹、厚蟹、彈塗魚等,當地漁民在該潟湖中插蚵仔、 施放定置網捕魚,養殖文蛤,是西南沿海最具有生產力與多樣性的生態棲息 環境。曾文溪口重要濕地因曾文溪帶來豐富的營養鹽,成為各種生物群聚的 棲息地。四草濕地是臺灣沿海紅樹林保存最完整、歧異度最高的區域之一, 具有珍稀之黑面琵鷺、東方白鸛、遊隼、諾氏鷸與反嘴鴴等。 目前紅樹林生育地區如下:(1)急水溪出海口鄰近泥灘,面積約有 36 公 頃。(2)潟湖東北部,頭港大排水泥灘上,面積約有 8 公頃,主要植生物種為 苦檻藍。(3)將軍溪口鄰近省道台 17 線附近之排水渠道,面積約有 0.5 公頃。 三三三三、、、、 高雄海岸高雄海岸高雄海岸高雄海岸 壽山,又稱柴山,是一座位於臺灣南部高雄市西南濱海的山,也是高雄 市臨海的天然屏障。其地質屬隆起珊瑚礁石灰岩,天然岩洞甚多。柴山不但 是高雄市的天然地標,也是高雄市民遊憩、登山、從事自然觀察、人文等活 動的好去處。柴山南邊在日治時代即開發為壽山公園,動物園座落其中,每 年吸引遊客 30 萬人。柴山北側因為長期的軍事管制,保存完整而獨特的生態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9 體系,臺灣獼猴更是柴山具代表性的野生動物。 有都市綠肺之稱的柴山,是少數位於都會區的古老珊瑚礁地質及次森林 綠帶,98 年 11 月總體生態資源調查與探勘報告出爐,發現馬卡道族小溪貝塚 遺址、稀有史丹吉氏小雨蛙、保育類臺灣獼猴,以及全臺密度最高的山豬枷, 總計植物 400 多種、爬蟲類 21 種、鳥類 117 種。內政部已於 100 年 12 月成 立壽山國家自然公園。 四四四四、、、、 屏東海岸屏東海岸屏東海岸屏東海岸 (一) 琉球嶼海岸 琉球嶼為珊瑚礁島嶼,四周海域多是珊瑚礁、藻類生長的理想環境和 魚類聚集的場所。附近海域的魚類、貝類、藻類、珊瑚類等生物種類達 800 餘種,且為綠蠵龜的重要繁殖地,具豐富的生態資源。 (二) 尖山海岸 海口海岸低潮線以下之淺水域內,有珊瑚礁分布。這些位於海中之珊 瑚礁,自潮間帶往下延伸分布到水深 4 至 5 公尺處。 (三) 墾丁海岸(墾丁國家公園) 1. 香蕉灣生態保護區:位於船帆石與香蕉灣間之海濱地帶,瀕臨南灣海 域,擁有珍貴之海岸林及大型高位珊瑚礁岩,富於學術研究及觀賞價 值。因省道台 26 線從中穿越且鄰近聚落,生態資源易遭破壞,應加強 保護措施。 2. 南仁山生態保護區:位於計畫區東北端,全區坡度陡峻,兼備丘陵、 山谷、沼潭、溪流、山坡、草原等地型。由於位置偏僻,交通不便, 除小部分地區遭濫墾或改植人造林外,多為濃密原始林所覆蓋,具有 完整之動物相及珍貴之植群,極富學術研究價值。 3. 砂島生態保護區:擁有極珍貴的「貝殼砂」,其組成沙粒甚為均勻, 係海洋中之貝殼長期受到海水侵蝕,被擊碎研磨而成晶瑩明亮之細 沙,隨海流漂洋過海沖至砂島內構成之自然景觀。 4. 龍坑生態保護區為綿延之群狀珊瑚礁,隔著狹窄的陡坡及懸崖,為隆 起之高位珊瑚礁,由於重力及海浪之衝擊,台地崖之珊瑚石灰岩逐步 破裂,向下崩落,而呈絕佳的崖崩景觀。 5. 社頂高位珊瑚礁生態保護區:環繞現有墾丁森林遊樂區,全區遍布古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0 老高位珊瑚礁岩,生長其上之珊瑚礁植群,是各種野生動物生存繁殖 場所,生態資源豐富,因本區未開放參觀,尚保持原始自然狀態。 6. 下水崛至萬里桐間海域:位於大平頂台地崖西側,海水清澈,海底地 形富於變化,巨大礁石林立,間有深溝及裂谷,形成懸崖絕壁、峽谷 隧道等奇特景觀。全區遍布生長良好之各類石軟珊瑚、成叢的海扇、 海柳及群游的珊瑚礁魚類等,此外,各種貝類及海百合、海藤、海鞭 等分布亦多。 7. 關山高位珊瑚礁岩西側至白沙鼻間之海域:海底景觀雄偉,有石洞、 隧道、拱門、峽谷等各種海底地形,且水質清澈,各種石、軟珊瑚生 長甚密,珊瑚礁魚類、貝類及海百合、海星等均相當豐富。 8. 船帆石南側經香蕉灣至砂島間之海域:海底地形為狹長帶狀之裙礁, 而被浪渠或沙溝分隔成許多塊狀珊瑚礁,礁石底質地段,石、軟珊瑚 之生長良好,呈群聚型態,尤其各種蕈狀珊瑚之分布甚多,珊瑚礁魚 類、貝類種類及數量亦極豐富。 9. 風吹砂以南至龍坑間之海域:海底多大塊礁石、地形富於變化,石軟 珊瑚在礁石表面生長,甚為密集,而以軟珊瑚類為主,尤其獨立礁附 近,多大型魚類,景觀極為出色。 (四)九棚海岸:本區有大規模的沙丘群分布、鵝卵石礫灘與東南側珊瑚礁海 岸,及其間棲息之重要動植物資源。由於海岸走向與東北季風風向直交, 風沙劇烈,沙丘移動十分明顯,均屬於活動沙丘,形成特異之沙河景觀, 部分沙丘掩蓋港仔溪南側支流,形成河道埋蓋現象,顯見沙丘活動之旺 盛,為本區的自然景觀資源保護重點。 2.1.4 東部海岸特色東部海岸特色東部海岸特色東部海岸特色 一一一一、、、、 花蓮海岸花蓮海岸花蓮海岸花蓮海岸 (一) 清水斷崖:菲律賓海板塊在蘇澳外海一帶隱沒到歐亞大陸板塊之下,使 東海岸深陷,形成蘇花斷崖海岸。其中又以位於和平與崇德間,綿延 21 公里長的清水斷崖,舉世聞名。清水斷崖在和平溪以南、清水山的東側, 高約 800 至 900 公尺,幾乎以 90 度角垂直陡降至太平洋,是蘇花公路上 工程最艱難、景色最美的一段。其中清水斷崖海岸自然保護區陸域部分, 皆位於太魯閣國家公園內。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1 (二) 七星潭:位於花蓮縣新城鄉東北角的海濱,此地海灘成一優美的弧形海 灣,海水潔淨蔚藍,具得天獨厚的自然地理環境。 (三) 花蓮溪口位處河、海、山的交界,為海岸山脈北端,地質、地形景觀和 動植物的生態資源非常豐富,是國家重要濕地之一。 (四) 水璉:農委會於 90 年 3 月 1 日,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劃設「水璉野生 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面積 339.86 公頃,位於花蓮縣壽豐鄉境內海岸山 脈鹽寮村至水璉村之間,範圍涵蓋整個國有林林田山事業區第 142 林班。 水璉附近的臺灣海棗是目前臺灣保存最大族群之地區,本區具有代表 東部海岸地區的臺灣海棗棲地之意義。臺灣海棗、臺灣油杉、臺灣穗花杉 及臺東蘇鐵並稱「臺灣四大奇木」,經歷冰河期千萬年的物競天擇,生存 至今。 (五) 特殊地形 1. 花蓮海岸大都有珊瑚礁分布,其中磯崎灣至石梯坪等海岸地區較為豐 富,尤以石梯坪附近海域為佳。 2. 親不知子斷崖位於加路蘭山(746 公尺)稜線向北北東延伸和海岸相 交的地方,可見海蝕洞景觀。 3. 新社北側有一海岸階地(沖積扇被切割),形狀如肩,是花蓮以南第 一個最具體的階地景觀,該海岸有發育良好的岩台。 4. 石門位於豐濱以南、大港口以北,因一處外觀似門的海蝕洞而得名。 本區海蝕地形發達,具有東部海岸最壯觀的海蝕門,是觀察波浪侵蝕 海岸的優良地點。 5. 石梯坪是一處寬濶且壯觀的濱台,由厚層的灰白色凝灰岩和火山角礫 岩互層所組成。傾斜的岩層形成單面山地形,是本區著名的地景。海 濱有海蝕溝、海蝕門、海蝕壺穴、海蝕平台、溶蝕盤等海蝕地形發育, 而桶狀海蝕壺穴更是臺灣難得一見的特殊地形景觀。 6. 秀姑巒溪溪水清澈,河口中央獨立一獅球嶼,整個島緊緊包覆著密林, 人類難以穿越和干擾,是許多鳥類過夜的安全場所。 二二二二、、、、 臺東海岸臺東海岸臺東海岸臺東海岸 臺東縣海岸包含綠島與蘭嶼 2 離島,海岸總長約 182 公里。東部海岸多 屬峭壁,沙岸夾雜於岬角間,但底床多陡峭,沙灘狹窄。卑南溪口以北,海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2 岸侵蝕後退現象極為普遍,沿岸散布礁石、海蝕溝、壺穴、海蝕洞等,如小 野柳、三仙台、石雨傘、烏石鼻的天然石雕海岸,金樽、長濱的自然海灣及 杉原灣海水浴場等,都是十分優美的觀光景點,目前均已劃入東部海岸風景 特定區範圍內。 (一) 特殊地形 1. 烏石鼻具自然海岸景觀,位於膽曼部落東側海岸,為全臺灣面積最大 的柱狀火成岩體,是火山活動熔岩噴發的產物。烏石鼻滿布大大小小 的潮池和海蝕溝,是觀賞潮間帶海洋生物的最佳去處,也是東部潛水 和磯釣的天堂。 2. 石雨傘為石灰岩隆起之海蝕柱,附近海岸公路東側有突出海面長達 1 公里之海岬,稱為石空鼻長堤。此處具豐富之海蝕地形,有礁岩、海 蝕洞、海蝕溝、壺穴、平衡石等。 3. 三仙台是由突出海岸的海岬與海岬外的離岸小島所構成,小島上有 3 座巨大石塊屹立,故稱三仙台。在三仙台周圍的海域分布珊瑚礁,受 到波浪的侵蝕,形成崎嶇的礁岩海岸,海蝕溝、海蝕壺穴、濱台等地 形,均可在此一覽無遺。 4. 杉原海水浴場南北兩端的海濱,有珊瑚礁分布。特別是海水浴場北方 礁石海岸,潮間帶長約數百公尺,寬約 50 至 100 公尺。 5. 小野柳一帶的地層是具有地層倒轉特性的厚層砂岩及薄層頁岩互層。 特殊地形有單面山、風化紋、豆腐岩、蕈狀岩及蜂窩岩等。 6. 大武、達仁海岸海洋生物之分布,具有臺灣南部珊瑚礁及東部礫石底 質海域之特徵,故本區海域為臺灣沿海珊瑚礁生態系與礫石底質生態 系等 2 種生態系交會之處,具特殊地理意義。 (二) 綠島:為火山島,地處熱帶,海水溫暖,海底多為火山岩。因綠島沿岸 淺水海域均為珊瑚礁覆蓋,棲息著形形色色的魚類、多采多姿的珊瑚和 五花八門的無脊椎動物。隆起珊瑚礁與淺水中的現生珊瑚礁連接在一 起,形成極為壯觀的裙狀珊瑚礁地形,具發展潛水活動及海底觀光潛力。 (三) 蘭嶼:火山作用形成之地質、地形景觀及熱帶雨林景觀,為亞洲與大洋 洲生物間之過渡帶,生物種類歧異度極高,生物資源豐富,為研究生物 之重鎮。當地瀕臨絕種的稀有動物包括:蘭嶼角鴞、長尾鳩、珠光鳳蝶、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3 綠斑鳳蝶、大白斑蝶、大紫斑蝶、白帶斑蝶、綠蠵龜等;另蘭嶼原生而 瀕臨絕種之植物包括:臺灣蝴蝶蘭、蘭嶼羅漢松、水芫花、象牙樹、毛 柿、海芙蓉、仙茅、蘭嶼管唇蘭、紅花石斛、青脆枝等。 2.1.5 離島海岸特色離島海岸特色離島海岸特色離島海岸特色 一一一一、、、、 澎湖海岸澎湖海岸澎湖海岸澎湖海岸 (一) 吉貝 吉貝嶼是澎湖群島中最北端有人居住的島嶼,周圍密布的石滬,是極 為特殊的人文景觀。島嶼東半部是較高的玄武岩方山台地,西半部則有大 片沙灘,寬度由北往南遞增,目前仍在繼續成長中,尤其南端的沙嘴沿著 海流方向不斷地擴增,是難得一見的景觀。 目斗嶼北側海底斜坡的角度稍大,水質較混濁。目斗嶼海域珊瑚礁生 態系相當豐富多樣,海底景色優美。吉貝嶼西側的西崁山、風灣子、及北 側的白沙莊,擁有寬廣平坦的海底平台,其中以風灣子附近之珊瑚礁生態 系更為完整。 鐵砧嶼係由緻密玄武岩和多孔玄武岩所構成的方山,位於姑婆嶼東南 東方,形似鐵砧而得名。由於波浪侵蝕作用,在東側形成寬約 15 公尺, 深約 7 公尺的海蝕洞。 (二) 白沙 白沙鄉北側與西側潮間帶上布滿珊瑚骨骸和玄武岩塊,常見到軸孔珊 瑚、微孔珊瑚、菊珊瑚、角菊珊瑚、腦紋珊瑚等石珊瑚,珊瑚礁生態系相 當豐富多樣。 鳥嶼後山有岩石洋蔥狀風化景觀及多孔狀玄武岩;員貝嶼北側有柱狀 玄武岩及東側扇形柱狀玄武岩;小白沙嶼已劃設為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 區,保育對象為特殊玄武岩景觀。 (三) 湖西 雞善嶼、錠鉤嶼及小白沙嶼由於柱狀玄武岩景色秀麗,已於 81 年 3 月 12 日劃設為「澎湖玄武岩自然保留區」,保育對象為特殊玄武岩景觀, 有雞善嶼柱狀玄武岩、柱狀節理海崖、錠鉤嶼立石柱及小白沙柱狀玄武 岩、海蝕平台、灘岩等。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4 (四) 西嶼 小門嶼是西嶼北端的一個小島,是個玄武岩小方山,地形景觀特殊, 為澎湖群島地形、人文景觀的縮影。鯨魚洞為海蝕作用淘挖出來的海蝕 門,洞旁的玄武岩柱發育良好。 由小門村沿竹灣村至大池村,整個西嶼西側皆為柱狀玄武岩。或矗 立、或崩落,有些玄武岩底下夾著砂頁岩層,非常美麗。 牛心山位於內垵村,是柱狀玄武岩風化形成的孤山,山頂是裸露的柱 狀玄武岩,山腳則為銀合歡及雜草覆蓋。附近潮間帶有不少石滬。 大菓葉位於池東村,有著名之柱狀節理玄武岩,是熔岩流遇到海水快 速冷卻收縮凝固成六角狀的玄武岩。因為長年覆蓋於表土下,所以大菓葉 柱狀節理玄武岩顏色較黃,且節理保持得相當完整。 (五) 馬公 紗帽山以西至風櫃之間的青灣,為一處天然的海灣,海灣內外都是由 珊瑚為主所組成的珊瑚礁生態系,擁有豐富的魚類和甲殼動物棲息於此, 珊瑚礁生態系相當豐富多樣。 風櫃玄武岩柱狀節理十分發達,因波浪侵蝕造成狹長海蝕溝。蒔裡沙 灘長達 1 公里,是澎湖最具規模的沙丘地形,山水亦有天然沙灘。 桶盤嶼及虎井嶼特有的柱狀玄武岩地形景觀,由海上觀看排列整齊, 十分壯觀。海岸濱台上,低潮時露出古岩漿噴發孔洞,狀似同心圓狀蓮花 台。 (六) 望安 1. 望安:望安島南側海岸低平、珊瑚沙礫發達。綠蠵龜為大洋性洄游動 物,望安島附近的海域為綠蠵龜上岸產卵必經的水域。目前綠蠵龜主 要產卵地為:天台山南側、西安水庫西側、土地公港南側、水雷港仔 南側、網鞍口東側及萬安宮南側等沙灘草地。84 年 1 月 17 日劃設為 「望安島綠蠵龜產卵棲地保護區」,面積 23.3 公頃。 2. 花嶼:四周海岸皆為海崖構成的岩岸地形及大大小小的礫石灘,地形 與澎湖其他大小島嶼相似,但地質迥異,主要由安山岩質火山熔岩所 構成。每年 4 月是過境鳥遷移的高峰期,生態資源相當豐富,高峰期 近 1,500 隻的赤腹鷹過境。花嶼不僅可作為研究與保育的前進站,也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5 具規劃為生態旅遊的潛力。 3. 貓嶼:海拔 79 公尺之貓嶼,位於澎湖群島西南方,為澎湖最高峰。80 年 5 月 24 日劃設為「澎湖縣貓嶼海鳥保護區」,為全國第一個野生動 物保護區。 4. 東吉、西吉嶼:東吉、西吉嶼附近海域之珊瑚礁生態系相當豐富多樣。 東吉嶼及西吉嶼皆有玄武岩風化及侵蝕的景觀,包括壯觀的海蝕洞及 海蝕門等玄武岩海蝕地形。103 年 6 月 8 日已納入「澎湖南方四島國 家公園」。 (七) 七美:七美鄉位於澎湖群島的最南方,就其地形而言是一個切割的方山 島嶼。東岸牛母坪和龍埕附近,可見凸出海面的火成岩脈、褶皺的層狀 水山角礫岩、巨大的向斜摺皺地質景觀,和受海水浸蝕而成的海蝕平台 及壺穴。月鯉港水流穩定,珊瑚礁生態系相當豐富多樣。 二二二二、、、、 金門海岸金門海岸金門海岸金門海岸 金門海岸長達 110 餘公里,其間除少部分岩岸外,其餘大多為沙岸或泥 灘。沙丘、沙灘、海岸皆是金門重要的地形景觀。大金門西南海岸、東南海 岸、烈嶼東崗北邊海岸,則有發育良好的沙灘,其中以料羅灣的規模最佳。 大金門東北、東南及烈嶼的東北至東南,皆為被海水侵蝕而成之花崗片 麻岩丘陵地崖面或平台,並且露出花崗片麻岩被岩脈侵入的景象,呈現豐富 多變的天然地形景觀。 鳥類是金門最具特色的野生動物資源,舉凡鹹淡水濕地、潮間帶以及陸 地田野、樹林、灌叢間,均可看到多樣且豐富的鳥類資源。在金門被列入紀 錄的鳥種計有 287 種,其中冬候鳥約佔 20%、夏候鳥 4%、過境鳥 38%、留 鳥 19%,其他 19%為迷鳥。 目前已記錄到金門地區的兩棲類計有 5 種,分屬於 3 科 3 屬,即黑眶蟾 蜍、虎皮蛙、澤蛙、貢德氏赤蛙及小雨蛙等 5 種。其中黑眶蟾蜍、虎皮蛙、 澤蛙及小雨蛙廣泛分布於大小金門,貢德氏赤蛙則僅發現於烈嶼地區。另虎 皮蛙及貢德氏赤蛙,均屬於珍貴稀有之保育類動物。 存活於地球達 2 億年的活化石「鱟」,仍在金門繁衍生命。稚鱟主要分 布在金門的水頭、后豐港、浯江溪口、慈湖外海、古寧頭、嚨口、雞髻頭等 泥質灘地。自 88 年開始,金門縣政府已劃定「古寧頭西北海域潮間帶鱟保護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6 區」,並極力進行復育。 陸域哺乳動物中,除歐亞水獺體型較大外,其餘均為小型野生動物。歐 亞水獺同時列名於國際與國內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目前金門地區各主要 濕地水體,如前埔溪流域、雙鯉湖及慈湖周邊、后豐港地區、金沙溪流域均 可發現水獺活動痕跡,族群尚稱穩定,惟據調查研究推算數量尚不足 100 隻, 應加強其動態調查及棲所之保護。 三三三三、、、、 馬祖海岸馬祖海岸馬祖海岸馬祖海岸 (一) 北竿南竿 北竿鄉地形狹長,呈彎月形,地勢陡峻,囊括列島最高峰壁山與第三 高峰芹山,壁山海拔 294 公尺,巍然聳峙中央,芹山海拔 229 公尺,與壁 山並列。坂里、塘岐、后沃屬馬祖少見之平坦地區,擁有優質的沙灘資源。 塘后沙灘為北竿最大沙灘,長達數百公尺,沙灘連結塘岐村與后沃村 之間,形成「連島沙洲」。坂里沙灘,係由芹山、坂山及里山 3 座山峰 環繞、東南向開口的灣澳,受每年夏季東南季風吹襲,洋流夾帶泥沙於此 淤積,日積月累,形成的沙灘,面積廣達 6 公頃以上,規模僅次於塘后沙 灘。 后澳裡的侵入岩脈為南竿最特殊之地質景觀,由地殼內的岩漿沿著先 形成的岩體裂隙侵入,再冷卻而形成。由早期形成的酸性、淺色花崗岩基 盤與後期貫入的基性、深色的基性侵入岩脈所共同組成,呈現出黑白相間 的紋路。 南竿北海坑道為戰地景觀,以「井」字為造型坑道,水道高為 18 公 尺,寬 10 公尺,長 640 公尺。 (二) 東莒西莒 東莒地勢較平坦,從閩江流出的河沙堆積而成的猛澳沙灘,為東莒的 海運門戶。東犬燈塔,位於東莒島東北方福正山巔,塔身以花崗岩為材料, 狀圓柱形,海拔高度約 66 公尺。燈塔臨岸而築,周圍長 180 公尺,寬 66 公尺,除燈塔外,另有數棟洋房位於其中,當地居民稱之為白毛城,創建 於清同治 11 年,已列為國定古蹟之一。 菜浦澳位於西莒島東北角澳口,沿岸自然地景地貌屬典型之花崗岩錐 狀形,地勢起伏極大且陡峭,花崗岩稜線呈放射狀深入海中,形成大小不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7 一的谷地,長期受風化解體以及波浪侵蝕作用,形成顯礁、谷地、斷崖等 多樣化地質景觀。 (三) 東引西引 東、西引 2 島地勢陡峭,海岸地形屬沉水海岸中的谷灣式海岸,岬角與 灣澳廣布,為典型的花崗岩岩岸地形,其中岬角以海蝕地形為主,有海蝕洞、 海蝕門、海蝕柱、濱台等。 東引北海坑道,為軍方因戰備需要所挖鑿的隱藏坑道,全長約 193 公尺,寬 10 公尺,高 12 公尺。惟北海坑道有落石危險,暫不開放。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8 2.2 海岸防護海岸防護海岸防護海岸防護 臺灣地區位處歐亞大陸板塊及菲律賓海板塊的交界處,海岸地區在各種外營力 作用下,地形變遷急劇。其中自然因素主要包括地質構造、波浪作用、地殼升降、 輸沙平衡量及海床坡度等,而人為因素則以河川採沙及水庫攔沙、海岸結構物之 影響(突堤效應)等為主。 近年來受到全球氣候變遷之影響,海平面不斷上升,海岸地區直接受到衝擊。 臺灣位處於西太平洋颱風盛行路徑區帶,因此颱風帶來海岸災害發生相當頻繁, 如海水倒灌、低窪地區淹水等。海岸災害部分是單一災害因子,如與颱風強降雨、 暴潮或巨浪直擊發生等有關;而南亞海嘯及日本海嘯發生後,複合型災害形式, 更引發各界廣泛重視。尤其海岸地區已產生地層下陷或海岸侵蝕現象者,更應重 視導致海岸環境失衡而增加海岸災害危害度。透過對海象、水文條件及海岸災害 之了解,有助於達成本計畫推動海岸災害防治之目標。 2.2.1 海象海象海象海象 一一一一、、、、 潮汐潮汐潮汐潮汐 臺灣沿海潮汐多屬正規半日潮,兩次高潮間相距約 12 時 25 分,每日高 潮時刻平均延遲 50 分鐘,而潮差以中部最大。而東部海岸之蘇澳、花蓮及高 雄三地大潮平均高潮位相近,顯示東海岸至高雄一帶潮位無甚變化。依中央 氣象局主要潮位站統計資料(詳表 2.2-1),各地區海域潮汐情形如下: (一) 臺灣本島 1. 北部地區:基隆平均潮差約 0.6m,越往南潮位則平均潮差越大,至新 竹平均潮差約為 3.4m。 2. 中部地區:各測站平均潮差均大於 2.7m 以上,其中臺中港平均潮差達 約 3.8m,且潮位向北與向南遞減。 3. 南部地區:各測站平均潮差均大於 0.5m 以上,其中越往南平均潮差則 較小。 4. 東部地區:除花蓮石梯平均潮差約為 1.0m,其他各測站平均潮差均小 於 1.0m,潮差自東北向東南遞減。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19 (二) 離島地區 1. 金門:平均潮差約為 3.9m。 2. 馬祖:平均潮差約為 4.3m。 3. 澎湖:平均潮差約為 2.0m。 4. 蘭嶼:平均潮差約為 0.99m。 5. 綠島:平均潮差約為 0.95m。 表 2.2-1 臺灣本島與離島地區潮位資料統計表 地區 測站 最高 高潮 位(m) 最高 天文 潮(m) 大潮 平均 高潮 位(m) 平均 高潮 位(m) 平均 潮位 (m) 平均 低潮 位 (m) 大潮 平均 低潮 位(m) 最低 天文 潮 (m) 最低 低潮 位 (m) 平均 潮差 (m) 統計期間 北部 基隆 1.27 0.69 0.44 0.36 0.07 -0.20 -0.43 -0.91 -1.10 0.56 95-103 年 淡水 2.45 2.00 1.53 1.30 0.25 -0.72 -0.95 -1.67 -1.73 2.02 88-103 年 新竹 3.84 2.80 2.14 1.82 0.12 -1.57 -1.97 -2.91 -2.70 3.39 81-103 年 宜蘭梗枋 1.03 0.56 0.36 0.21 -0.11 -0.44 -0.68 -1.05 -1.06 0.65 84-103 年 中部 苗栗外埔 3.22 3.02 2.30 1.98 0.25 -1.46 -1.79 -2.92 -2.56 3.44 92-103 年 臺中港 3.21 3.11 2.35 2.03 0.15 -1.75 -2.34 -3.24 -3.19 3.79 93-103 年 雲林麥寮 2.66 2.54 1.97 1.72 0.32 -1.00 -1.45 -2.11 -2.11 2.72 95-103 年 南部 嘉義東石 2.17 1.74 1.32 1.15 0.38 -0.33 -0.65 -1.13 -1.34 1.48 88-103 年 高雄 1.29 1.18 0.76 0.57 0.30 0.02 -0.08 -0.47 -0.53 0.55 93-103 年 恆春蟳廣嘴 2.46 1.26 0.80 0.54 0.24 -0.06 -0.18 -0.44 -0.76 0.60 90-103 年 東部 花蓮石梯 1.60 1.23 0.88 0.63 0.12 -0.38 -0.69 -1.08 -1.24 1.01 90-103 年 大武 1.66 1.21 0.90 0.63 0.20 -0.24 -0.47 -0.86 -0.93 0.87 92-103 年 離島 金門水頭 3.55 3.34 2.46 2.05 0.01 -1.87 -2.53 -3.17 -3.41 3.92 93-103 年 馬祖 2.56 2.39 1.70 1.24 -0.88 -3.08 -3.85 -4.70 -5.15 4.31 93-103 年 澎湖馬公 1.51 1.28 0.86 0.68 -0.41 -1.32 -1.67 -2.17 -2.21 2.00 96-103 年 蘭嶼 0.81 0.63 0.29 0.03 -0.47 -0.95 -1.16 -1.58 -1.69 0.99 96-103 年 綠島 1.37 1.14 0.78 0.52 0.04 -0.43 -0.68 -1.05 -1.29 0.95 90-103 年 資料來源: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網站(http://www.cwb.gov.tw/),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0 二二二二、、、、 波浪波浪波浪波浪 在夏季有颱風,冬季有東北季風情況下,臺灣沿海地帶經年受風浪危害。 東海岸、蘭陽及高屏地區,因距岸不遠即為外海,深海波浪直襲海岸,受波 浪威脅甚重;西海岸則因海埔地發達,海灘延伸較長,波浪於外海崩碎,威 脅較少。臺灣本島及離島地區之波浪型態如表 2.2-2 及表 2.2-3。其中,臺灣 本島附近海域夏季季風波高多小於 1.0m,週期多分布於 5~8 秒間。而冬季季 風波高則多大於 1.0m,週期多分布於 6~10 秒間。 表 2.2-2 臺灣本島波浪型態說明表 區段 冬季波浪 夏季波浪 北海岸 (富貴角至三貂角) 波高約 2~3 公尺,週期 8~10 秒, 主要波向為北-北北東向。 波高多小於 1.0 公尺,週期約 6 ~7 秒。主要波向多為東北向。 西北海岸 (富貴角至白砂岬) 波高約 1.5~2.5 公尺,週期 8~10 秒,主要波向為北-北北東向。 波高平均約 0.5~1.0 公尺,週 期約 5~6 秒。 西海岸北部 (白砂岬至烏溪) 波高約 1~2 公尺,週期 6~8 秒, 主要波向北-北北東向。 波高 0.5~1.0 公尺,週期約 6 秒。 西海岸中部 (烏溪至外傘頂洲) 波高約 0.8 公尺,週期約 7 秒,波 浪性質同上,但較複雜,波浪在外 海由北北東經外傘頂洲折射繞射後 在近岸改為北北西向。 夏季波浪甚小,週期約 5~6 秒 主要波向為西南向。 西海岸南部 (新港至曾文溪) 受外傘頂洲屏障,冬季波浪不大, 波高約 1~2 公尺,週期 5~6 秒, 主要波向北-西北向。 波高多小 1.0 公尺,週期約 4~ 6 秒,主要波向為西南向。 西南海岸 (曾文溪至貓鼻頭) 波高約小於 0.5 公尺,對應週期 6 秒,主要波向為北-西北向,但海峽 中心風浪仍可影響岸邊。 波高約 0.5~1.0 公尺,週期 6 ~8 秒,主要波向以西南-西南 西向為主。 東部海岸 (鵝鑾鼻至三貂角) 面臨太平洋,波浪不受水深影響, 季風波高約 3~4 公尺,對應週期 9 ~10 秒,主要波向為東北-北北東 向,但最大波高可達 8~9 公尺。 波高約為 1.0~2.0 公尺之間, 週期多介於 6~8 秒,主要波向 多為東-東南向。 資料來源:內政部,海岸領域行動方案(102-106 年),103 年 5 月。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1 表 2.2-3 離島地區海域波浪型態說明表 區段 冬季波浪 夏季波浪 金門海域 平均示性波高集中在 1.0~1.5 公 尺間,週期集中於 5~6 秒間,主 要波向則集中於東向。 平均示性波高集中在 0.5~1.0 公尺 間,週期集中於 4~5 秒間,主要波向 則集中於東南-南向。 馬祖海域 平均示性波高集中在 1.5~2.5 公 尺間,週期集中於 5~6 秒間,主 要波向則為東北-東向。 平均示性波高集中在 0.5~1.0 公尺 間,週期集中於 4~5 秒間,主要波向 則集中於東-南向。 澎湖海域 平均示性波高集中在 1.5~2.0 公 尺間,週期集中於 5~6 秒間,主 要波向則為東北向。 平均示性波高集中在 0.5~1.5 公尺 間,週期集中於 4~5 秒間,主要波向 則集中於東南向。 蘭嶼、綠島海域 平均示性波高集中在 2.0~3.0 公 尺間,週期集中於 6~7 秒間,主 要波向則為北-東向。 平均示性波高集中在 1.0~2.0 公尺 間,週期集中於 5~6.5 秒間,波向則 較紛紜,多為西南-東南之間。 資料來源: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網站(http://www.cwb.gov.tw/),105 年。 三三三三、、、、海流與漂砂海流與漂砂海流與漂砂海流與漂砂 臺灣附近海流主要為黑潮洋流與潮流,黑潮洋流經臺灣南部海域後分成 兩支,主流由東岸北上,最後與來自北方親潮洋流會合,其流速於臺灣東南 海面約 0.5~1.0m/sec;其支流則經臺灣海峽北上流入東海;位於臺灣海峽之 潮流呈現橢圓形迴轉,海峽北部逆時針旋轉,南部則呈順時針迴轉。至近岸 處則多與海岸線平行返復運動形成沿岸潮流,漲潮時,海水由海峽南北兩端 向中流,退潮時則反向,流速多為 0.2~1.0m/sec。 漂砂部分,西部海岸以砂質為主,海岸漂砂運移較為顯著,雖短期颱風 可帶來劇烈漂砂運動,但長期而言,季風波浪係為沿岸漂砂運動的主要外力。 由北段之淡水河口至中段之雲林海岸,主要受冬季風浪影響,沿岸流與漂砂 方向往南;南段嘉義以南之海岸,冬季波浪強度逐漸式微,夏季西南季風波 浪對漂砂影響則較為顯著;在曾文溪口以南之海岸,漂砂多由南向北搬運。 東部海岸部分,多數海岸底質粒徑組成較粗,需藉由颱風波浪較有能力帶動, 但仍有少數沙岸區域,存在季風波浪漂砂之特性。 由於沿岸漂砂運移特性,當海岸結構物足以阻斷漂砂,會造成結構物上 游側發生堆積,下游側發生侵蝕,即所謂「突堤效應」,此亦為臺灣砂質海岸 進行大型人工結構物施作後,常見之情形。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2 2.2.2 水文水文水文水文 臺灣地區河川係由中央山脈或其他山區發源,向東入太平洋或向西注入臺灣海 峽,中央管河川共有 24 個水系、跨省市河川有 2 個水系及縣(市)管河川 92 個 水系(詳表 2.2-4~表 2.2-6)。各河流均短且陡,暴雨時水流湍急,挾帶大量泥沙, 河川流量並隨降雨迅速漲落。臺灣主要的 24 條河川流域面積總共 2,400 萬平方公 里,占臺灣面積將近 7 成,其中淡水河、大甲溪、濁水溪、高屏溪、曾文溪為 5 大流域。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3 表 2.2-4 臺灣地區中央管河川特性與水文特性表 區 域 河川 起點 出海口 主流 長度 (km) 主流河 床平均 坡降 流域 面積 (km2) 年平均流量 (CMS) 實測最大懸移 質含沙量(PPM) 地點 標高 (m) 歷年 (38-104 年) 104 年 歷年 (38-104 年) 104 年 北 部 蘭陽溪 南湖山北麓 3,536宜蘭縣/五結鄉 73.00 1/55 978.00 62.78 - 118,000 3529 頭前溪 霍喀羅大山 2,233新竹縣/竹北市 63.03 1/190 565.94 14.81 11.47 18,900 2176 鳳山溪 鳥嘴山 1,320新竹縣/竹北市 45.45 1/650 250.10 - - - 中港溪 鹿場大山 2,616苗栗縣/後龍鎮 54.00 1/150 445.58 - - - 中 部 後龍溪 鹿場大山 2,580苗栗縣/後龍鎮 58.30 1/160 536.59 14.13 14.03 49,693 551 大安溪 大霸尖山 3,488臺中市/大安區 95.76 1/75 758.47 29.48 25.13 105,667 2,903 大甲溪 次高山 3,884臺中市/清水區 124.20 1/60 1,235.73 - - - 烏溪 合歡山 2,596臺中市/龍井區 119.13 1/92 2,025.60 55.70 45.77 2,998 1,310 濁水溪 合歡山 3,416雲林縣/麥寮鄉 186.60 1/190 3,156.90 143.01 76.06 105,500 31,940 北港溪 七星嶺 516嘉義縣/東石鄉 82.00 1/59 645.21 25.37 21.13 16,534 2,455 南 部 朴子溪 芋菜坑 1,421嘉義縣/東石鄉 75.87 1/53 426.60 13.78 13.96 11,160 1,191 八掌溪 奮起湖 1,940臺南市/北門區 80.86 1/42 474.74 20.89 - 39,364 152 急水溪 白水溪 550臺南市/北門區 65.00 1/118 379.00 9.27 - 77,965 6,375 曾文溪 萬歲山 2,440臺南市/七股區 138.47 1/200 1,176.64 9.35 3.41 69,800 7,425 鹽水溪 大坑尾 140臺南市/安平區 41.30 1/295 339.74 5.95 - 37,380 698 二仁溪 山豬湖 460高雄市/茄萣區 61.20 1/786 339.20 8.48 4.82 753,353 6,261 高屏溪 玉山 3,997屏東縣/新園鄉 171.00 1/150 3,256.85 226.13 106.89 60,010 1,358 東港溪 隘寮 1,138屏東縣/東港鎮 44.00 1/500 472.20 16.32 12.38 9,783 1,338 四重溪 里龍山 1,062屏東縣/車城鄉 31.91 1/59 124.88 - - - 阿公 店溪 烏山頂 300高雄市/彌陀區 38.00 1/700 137.07 - - 東 部 花蓮溪 拔子山 2,260花蓮縣/吉安鄉 57.28 1/285 1,507.09 105.17 90.18 56,000 4,297 秀姑 巒溪 崙天山 2,360花蓮縣/豐濱鄉 81.15 1/34 1,790.46 102.71 51.64 33,400 6,092 卑南溪 關山 3,666臺東縣/臺東市 84.35 1/165 1,603.21 92.86 - 94,083 24,722 和平溪 中央山脈 南湖大山 3,742花蓮縣/秀林鄉 48.20 1/37 561.06 - - - 註:「-」表示有部分缺測資料,無法統計其值。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中華民國 104 年臺灣水文年報總冊,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4 表 2.2-5 跨省市河川特性與水文特性表 區 域 河川 起點 出海口 主流長度 (km) 主流河床平 均坡降 流域面積 (km2) 地點 標高(m) 北 部 淡水河 品田山 3529 新北市/淡水區 158.70 1/122 2726.00 磺溪 七星山北麓 1093 新北市/金山區 13.50 1/15 49.07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105 年。 表 2.2-6 縣(市)管河川特性與水文特性表 區 域 縣市 河川 起點 出海口 主流長度 (km) 流域面積 (km2) 地點 北 部 宜蘭縣 (6) 蘇澳溪 西帽山 蘇澳鎮 8.83 29.65 南澳溪 三星山 南澳鄉 48.40 311.73 新城溪 蘭崁山 蘇澳鎮 18.13 50.46 得子口溪 三角崙山 頭城鎮 19.30 98.35 東澳溪 大白山 南澳鄉 8.00 20.60 大溪川 三方向山南峰 頭城鎮 6.00 14.20 新北市 (19) 雙溪 雙溪區長源里中坑 貢寮區 26.81 132.50 尖山腳溪 貢寮區美豐里南草山 貢寮區 9.90 10.63 瑪鋉溪 萬里區溪底里大尖山 萬里區 22.50 9.48 員潭溪 萬里區雙興里礦嘴山 萬里區 6.20 22.33 小坑溪 石門區茂林里小坑頭 石門區 8.70 4.40 乾華溪 石門區乾華里竹子山北峰 石門區 12.10 10.03 石門溪 石門區尖鹿里十塊厝仔 石門區 9.35 4.30 老梅溪 三芝區圓山里鷹子鼻 石門區 24.20 14.85 楓林溪 三芝區橫山里坑仔內 石門區 4.00 2.25 八甲溪 三芝區橫山里內橫山 石門區 4.00 2.83 埔坪溪 三芝區埔坪里埔頭坑 三芝區 5.00 12.90 八蓮溪 三芝區圓山里竹子山 三芝區 11.00 15.00 大屯溪 三芝區店子裡、圓山里小觀音山 淡水區 14.50 15.68 後洲溪 淡水區蕃薯里三角埔 淡水區 5.50 3.05 興仁溪 三芝區興華里北新莊 淡水區 6.00 7.99 水仙溪 林口區林口里林口 八里區 11.71 17.18 寶斗溪 林口區中湖里中湖 林口區 5.68 17.20 林口溪 林口區南勢里力行莊 林口區 8.32 18.38 林子溪 淡水區水源里大屯山 淡水區 13.50 24.32 桃園市 (7) 南崁溪 龜山區樂善里牛角坡 大園區 30.73 214.67 老街溪 龍潭區三林里三角林 大園區 36.70 81.59 社子溪 楊梅區永寧里老坑山 新屋區 24.17 77.83 富林溪 觀音區新坡里舊埤 觀音區 14.75 15.48 大堀溪 楊梅區高榮里東高山頂 觀音區 18.59 47.38 觀音溪 新屋區清華里 觀音區 7.80 23.88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5 區 域 縣市 河川 起點 出海口 主流長度 (km) 流域面積 (km2) 地點 新屋溪 新屋區九斗里上青埔 新屋區 13.59 6.58 新竹縣 (1) 新豐溪 楊梅區東流里老窩山 新豐鄉 33.98 94.75 中 部 苗栗縣 (4) 西湖溪 三義鄉雙潭村關刀山 後龍鎮 32.50 110.53 通霄溪 通霄鎮福興里大坑 通霄鎮 10.00 79.88 苑裡溪 苑裡鎮蕉埔里蕉埔 通霄鎮 苑裡鎮 16.50 13.38 房裡溪 苑裡鎮石鎮里火炎山 苑裡鎮 14.00 39.30 臺中市 (1) 溫寮溪 外埔區六分里月眉山 大安區 9.50 32.95 雲林縣 (1) 新虎尾溪 烏塗子 麥寮鄉 臺西鄉 50.00 109.26 南 部 屏東縣 (12) 林邊溪 南大武山 林邊鄉 佳冬鄉 41.30 336.30 率芒溪 大樹林山 枋寮鄉 22.33 89.61 枋山溪 南湖呂山 枋山鄉 25.67 125.48 楓港溪 牡丹溪山 枋山鄉 20.38 102.52 保力溪 四林山 車城鄉 20.70 105.23 港口溪 高土佛山 滿州鄉 32.00 101.69 十里溪 外獅頭社 枋寮鄉 4.00 50.38 石盤溪 里龍山 枋山鄉 4.00 6.08 九棚溪 萬里得山 滿州鄉 4.00 19.70 港子溪 舊社丹 滿州鄉 6.00 15.75 牡丹溪 舊牡丹南方 非直接出海 (四重溪支 流) 4.00 11.63 里仁溪 觀音山南西峰 非直接出海 (四重溪支 流) 2.00 5.88 東 部 臺東縣 (29) 知本溪 霧頭山 卑南鄉 太麻里鄉 39.25 198.45 利嘉溪 大浦山 臺東市 37.80 174.70 太平溪 太巴六九 臺東市 20.50 88.00 塔瓦溪 牡丹溪山 達仁鄉 3.00 4.48 達仁溪 壽峠 達仁鄉 3.00 12.00 安朔溪 卡勃卡那山 達仁鄉 12.10 58.40 朝庸溪 達仁鄉 大武鄉 7.70 13.00 大武溪 大樹林山 大武鄉 18.70 109.52 烏萬溪 新化社 大武鄉 7.15 16.50 津林溪 柿子埔社 大武鄉 8.30 16.30 大竹溪 大力里山 大武鄉 23.65 133.41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6 區 域 縣市 河川 起點 出海口 主流長度 (km) 流域面積 (km2) 地點 金崙溪 衣丁山 太麻里鄉 26.40 151.94 太麻里溪 北大武山 太麻里鄉 35.20 217.53 文里溪 文里格 太麻里鄉 4.00 5.90 都蘭溪 都巒山南峰 東河鄉 4.00 5.70 八里溪 都巒山東峰 東河鄉 4.00 17.73 馬武窟溪 都巒山 東河鄉 28.00 150.33 成功溪 新港山南峰 成功鎮 8.00 15.50 富家溪 分水崙山 成功鎮 9.02 25.70 都威溪 成廣澳山 成功鎮 5.94 14.80 沙灣溪 大莊處 長濱鄉 5.00 7.43 寧埔溪 安通越山 長濱鄉 4.00 4.90 竹湖溪 安通越山 長濱鄉 6.00 10.60 大德溪 北花東山 長濱鄉 4.00 6.38 長濱溪 北花東山 長濱鄉 4.00 6.30 城埔溪 上田組 長濱鄉 4.00 6.88 馬海溪 三間屋山 長濱鄉 4.00 6.15 山間溪 三間屋山 長濱鄉 4.00 5.05 水母溪 三間屋山 長濱鄉 12.00 40.40 花蓮縣 (12) 吉安溪 七腳川山 花蓮市 11.40 42.16 美崙溪 七腳川山 花蓮市 15.80 76.40 立霧溪 奇萊主山北峰 新城鄉 55.00 616.30 三富溪 三富山 豐濱鄉 5.00 6.65 豐濱溪 秀望山 豐濱鄉 16.98 82.99 加蘭溪 海岸山脈 豐濱鄉 5.50 9.38 薯寮溪 壽豐山海岸山脈 壽豐鄉 5.00 10.13 三棧溪 怕托普山 新城鄉 25.00 123.32 水璉溪 壽豐山海岸山脈 壽豐鄉 8.00 26.25 石公溪 清水山 秀林鄉 3.00 9.00 大富溪 清水山 秀林鄉 3.00 5.83 大清水溪 清水山北峰 秀林鄉 10.00 51.70 註:臺南市及高雄市無縣管河川。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7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中華民國 104 年臺灣水文年報總冊,105 年。 圖 2.2-1 臺灣地區河川與水資源分區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8 2.2.3 海岸災害海岸災害海岸災害海岸災害 本法定義海岸災害乃指在海岸地區因地震、海嘯、暴潮、波浪、海平面上升、 地盤變動或其他自然及人為因素所造成之災害,一般常見的海岸災害主要為海岸 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以及海嘯等。 一一一一、、、、 海岸侵蝕海岸侵蝕海岸侵蝕海岸侵蝕 海岸侵蝕即海岸線向內陸縮減之現象,造成海岸侵蝕之主要原因之一為 沙源流失,供(給)輸(出)失衡,即該海岸地段流失之沙源比補充之沙源 量大。主要原因乃人類活動,如攔砂壩、水庫建造攔截砂石於壩中、河川整 治減少河岸沖刷及河川砂石之掘取,造成河川輸沙減少,還有當海岸過度開 發減少植栽定砂之功效,沙源流失量也會加大,此外,不當之海岸工程設置 攔阻沿岸輸砂之供給不平衡也是導致海岸侵蝕惡化原因之一。 依據臺灣地區海岸分布類型與侵淤情形整理如表 2.2-7 所示,淡水河口往 東北至三貂角間之海岸,除一些河口地區外,大致以岩岸型態為主,為沖淤 不顯著之海岸,除福隆沙灘因人工設施之設置造成部分沙灘流失外,數十年 內並無顯著的消長,但以長期的地質年代觀之,亦屬侵蝕性海岸。東部海岸 為逐漸被侵蝕之海岸,其原因包括海岸直接面臨西太平洋,颱風往往直撲而 來,颱風波浪能量大且直接衝擊海岸,更增加其被侵蝕性。西部海岸則自淡 水河口至大甲溪口為漸被侵蝕之海岸;大甲溪口以南至二仁溪口之海岸,為 內灘繼續淤高、外灘漸被侵蝕的情形;二仁溪口以南至臺灣尾端為侵蝕較劇 烈之海岸。澎湖列島沿海多為珊瑚礁,但部分地區亦有侵蝕現象。金門、馬 祖列島沿海多屬岩岸,沙岸部分則有侵蝕現象。 表 2.2-7 臺灣地區海岸侵淤狀況 海岸別 直轄市、 縣(市) 海岸長度 (公里) 海岸類型 侵淤情況 宜蘭海岸 宜蘭縣 106 石城以北:岩岸 石城以南至蘇澳:沙岸 蘇澳以南:岩岸 侵淤互現 臺北海岸 基隆市 18 淡水河口以東:岩岸 淡水河口以南:沙岸 變化不明顯 新北市 122 略侵蝕 桃園海岸 桃園市 39 沙岸 侵淤互現 新竹海岸 新竹縣 12 沙岸 侵淤互現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29 海岸別 直轄市、 縣(市) 海岸長度 (公里) 海岸類型 侵淤情況 新竹市 17 苗栗海岸 苗栗縣 50 沙岸 侵淤互現 臺中海岸 臺中市 41 沙岸 淤積 彰化海岸 彰化縣 61 沙岸 大部分淤積小部分地盤下陷 雲林海岸 雲林縣 55 沙岸 由淤積轉為侵蝕 嘉義海岸 嘉義縣 41 沙岸 由淤積轉為侵蝕 臺南海岸 臺南市 77 沙岸 略侵蝕 高雄海岸 高雄市 63 沙岸 侵蝕 屏東海岸 屏東縣 152 鵝巒鼻段:珊瑚礁 其餘各段:沙岸 枋山以南:變化不明顯 其餘各段:侵蝕 臺東海岸 臺東縣 172 成功以北:岩岸 成功以南:沙岸 侵蝕 花蓮海岸 花蓮縣 175 新城至花蓮溪口:沙岸 其餘各段:岩岸 侵蝕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網站(http://www.wra.gov.tw/),105 年 5 月。宜蘭海岸部分:本計畫增修。 近年來因海岸地區的各種經濟活動,改變了沿岸泥砂移動的條件,常造 成其相鄰海岸的失衡,更甚者將導致該段海岸侵蝕情況惡化。行政院 103 年 12 月 15 日召開國土保育專案小組第 9 次會議,討論「永續海岸整體發展辦理 情形」案之決議,內政部營建署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提供資料為基礎,計彙整 13 組侵淤熱點(詳表 2.2-8),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 內政部應將 13 組侵淤熱點,納入國土利用監測計畫適時監控,如有明顯 變異處,應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處及經濟部水利署參考,並妥 為因應。 (二) 因各熱點之侵淤成因未明,表列各群組內主要人工構造物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邀請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釐清各群組海岸段侵淤成因後,提 出因應措施,俾納入海岸防護計畫。 (三) 海岸流失成因係因河川砂源不足所肇致者,各流域經管單位(包括經濟 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林務局及其他相關部會)應 就轄管範圍,建立相應之土砂運移及管理運用機制,後續並請經濟部於 既有整合平臺,共同整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0 表 2.2-8 海岸侵淤熱點附近重大設施興建時期、起迄點參考坐標 編 號 海岸段 侵淤熱點 主要人工構造物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起點參考坐標 (TWD97) 迄點參考坐標 (TWD97) 1 烏石港周邊海 岸段 烏石港(農委會漁業署) 外澳海岸 335500,2753000 得子口溪 333700,2748500 2 臺北港周邊海 岸段 臺北港(交通部) 林口電廠(經濟部國營會) 淡水河口 292000,2784800 瑞樹溪口 284300,2780000 林口區界 278600,2778800 3 桃園觀音、新 屋周邊海岸段 觀塘工業港(經濟部工業局) 大潭電廠(經濟部國營會) 永安漁港(桃園市政府) 大堀溪口 259700,2772500 大坡溪口 251400,2762750 4 新竹新豐及頭 前溪周邊海岸 段 新竹漁港(農委會漁業署) 竹北海岸 245060,2752650 港南海岸 240500,2745650 5 臺中港及彰濱 周邊海岸段 臺中港(交通部) 彰濱工業區(經濟部工業 局) 永興海埔地(彰化縣政府) 大甲溪口 204000,2692000 永興海埔地 180600,2648000 181900,2654000 6 濁水溪口周邊 海岸段 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經 濟部工業局) 濁水溪口 173000,2637000 雲林縣口湖鄉台 子村海堤段 162000,2606800 外傘頂洲 149000,2593400 7 嘉義布袋周邊 海岸段 布袋商港(交通部) 布袋遊艇港(嘉義縣政府) 朴子溪口 163570,2594050 八掌溪口 159675,2580670 8 臺南七股周邊 海岸段 將軍漁港(臺南市政府) 將軍溪口 156500,2571000 曾文溪口 153000,2550500 9 臺南黃金海岸 段 安平商港(交通部) 鹽水溪口 161600,2544100 二仁溪口 165500,2534900 10 高雄興達港周 邊海岸段 興達港(高雄市政府) 永安液化天然氣廠(經濟部 國營會) 二仁溪口 165500,2534900 彌陀南寮漁港 171200,2518200 11 高雄左營及旗 津海岸段 蚵子寮漁港(高雄市政府) 左營軍港(國防部) 高雄港(交通部) 南星計畫(高雄市政府) 彌陀南寮漁港 171200,2518200 林園區中芸漁港 187900,2487000 12 臺東縣南迴公 段海岸段 大武漁港(臺東縣政府) 大武溪口 240600,2473300 南興溪口 238800,2467550 13 花蓮溪口周邊 海岸段 花蓮港(交通部) 花蓮港 315830,2656000 花蓮溪口 312160,2648200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1 二二二二、、、、 暴潮溢淹與洪氾溢淹暴潮溢淹與洪氾溢淹暴潮溢淹與洪氾溢淹暴潮溢淹與洪氾溢淹 颱風帶來之強風豪雨巨浪,係可能造成海岸地區洪氾溢淹及暴潮溢淹災 害之主要原因。暴潮溢淹乃因颱風或類似之低氣壓所產生之強風或氣壓突變 等氣象變化,使海水面較平常產生明顯之暴漲,加上天體引力所引發之天文 潮,兩者結合而成之海水位超過海堤或護岸高度,使得大量海水湧入低窪地 區,造成溢淹;洪氾溢淹則因颱風豪雨所帶來的大量雨水,導致河水溢過堤 防及護岸,或排水系統無法及時將之貯蓄或排除至河道而造成溢淹。表 2.2-9 為近年臺灣地區海岸災害(暴潮溢淹與洪氾溢淹)整理表,海岸地區溢淹多 發生在臺灣西南部及東部海岸,原因乃臺灣西南部地層下陷及海岸侵蝕問題 嚴重,每遇暴雨強浪都易導致積水成災。而東部海岸往往是颱風首當其衝之 處,加上直接面臨太平洋強浪襲擊,豪雨難以排洩、暴潮巨浪直擊陸地,因 此往往有溢淹情事產生。 表 2.2-9 90 至 104 年臺灣地區海岸災害(暴潮溢淹與洪氾溢淹)整理表 年 月 日 颱風名稱 洪氾溢淹 暴潮溢淹 90 05 11 西馬隆 臺南、嘉義 90 06 22 奇比 屏東 雲林、屏東 90 07 03 尤特 屏東 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 90 07 10 潭美 高雄、屏東 90 07 28 桃芝 雲林、嘉義、臺南 90 09 15 納莉 - 桃園、彰化 90 10 15 海燕 - 基隆、雲林 91 07 02 雷馬遜 宜蘭 91 07 09 娜克莉 - 臺南 91 09 05 辛樂克 - 花蓮 92 08 03 莫拉克 高雄、屏東、臺東 92 11 02 米勒 屏東 93 06 28 敏督利 彰化、雲林、嘉義 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 93 08 23 艾利 宜蘭、新竹、苗栗 93 09 11 海馬 臺南、高雄 93 10 23 納坦 - 宜蘭 94 07 16 海棠 - 臺南 94 08 30 泰利 雲林、嘉義、臺南 95 05 18 珍珠 屏東 96 08 18 聖帕 彰化、雲林 97 7 16-23 卡玫基 彰化、雲林、臺南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2 年 月 日 颱風名稱 洪氾溢淹 暴潮溢淹 高雄、屏東 97 07 26-31 鳳凰 嘉義、花蓮、屏東 97 09 11-19 辛樂克 宜蘭 98 08 5-25 莫拉克 嘉義、臺南、高雄、 屏東、臺東 98 10 3-7 芭瑪 宜蘭 99 9 17-21 凡那比 臺南、高雄、屏東 99 10 21-8 梅姬 宜蘭 101 6 19-21 泰利 - 臺南 101 7-8 31-2 蘇拉 宜蘭 104 8 6-9 蘇迪勒 臺南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海岸防護計畫先期規劃研究 2/3,99 年。100 年以後部分:本計畫增修。 三三三三、、、、 地層下陷地層下陷地層下陷地層下陷 臺灣西部沿海由於地質多屬沖積之沉積型砂土層,構造上較為鬆軟,原 本就易因地層壓密產生自然下陷之現象。後來再因地面水資源有限且供應並 不穩定,在不敷使用情況下轉而開發及超用地下水源,以作為農作及生活之 需。於民國 60 年代,政府提倡養殖漁業開始,沿海居民紛紛轉業從事養殖, 大量使用地下水供應養殖池之循環用水,隨後發展經濟之濱海工業區成立, 沿海大量取用地下水,導致地下水抽取量遠大於自然補注量,造成今日臺灣 西部沿海出現嚴重地層下陷現象,常引發海水倒灌及淹水災害。 經濟部水利署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國土復育策略方案暨行動計畫,訂定「嚴 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作業規範」,根據第一、二期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監測 結果劃設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並於 94 年 12 月 15 日公告劃設範圍如圖 2.2-2 所示,主要分布於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市及屏東縣等縣市範圍內, 即臺灣西南沿海地帶。 為有效遏止部分地區因長期以來因產業發展、土地利用與水源供應間未 能平衡考量,致超抽地下水而引發地層下陷及其衍生災害,經濟部水利署已 陸續與相關單位共同推動「地層下陷防治執行方案」、「地下水保育管理暨地 層下陷防治計畫」及「雲彰地區地層下陷具體解決方案暨行動計畫」等各項 防範與治理措施。依水利署 103 年地層下陷檢測結果顯示,全臺顯著下陷面 積(指年下陷速率超過 3 公分之區域)從 90 年之 1,529.2 平方公里減少為 326.7 平方公里(圖 2.2-3),顯示地層下陷防治工作已有成效。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3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94 年 12 月 15 日。 圖 2.2-2 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4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國立成功大學地層下陷防治服務團網站(http://www.lsprc.ncku.edu.tw/), 105 年 5 月。 圖 2.2-3 臺灣地區 90 至 103 年間最大下陷速率及顯著下陷面積變化歷線 四四四四、、、、 地震與海嘯地震與海嘯地震與海嘯地震與海嘯 臺灣地區位處歐亞大陸板塊及菲律賓海板塊的擠壓帶,每年約有 1000 次 有感地震,從民國前 10 年迄今計有超過 100 次災害性地震,以傷亡人數排名 前三次有 24 年 4 月 21 日之新竹-臺中大地震(遇難人數 3276 人)、88 年 9 月 21 日集集大地震(2,415 人),以及民國前 5 年 3 月 17 日之梅山大地震(1,258 人),雖然臺灣多數地震發生於東部地震帶上,但西部地震帶上由於人口密 集,加上西部地震帶造成之地震均為淺源地震,更具破壞力。此外,海岸地 區因位於流域下游地區,地質鬆軟,地震震波也會讓土層釋出水分,產生土 壤液化,弱化土壤承載能力,對建築與設施帶來破壞。 至於海嘯部分,常見能量來源來自海底地震,也有來自火山或山崩,這 些能量藉由海水傳遞能量在近岸形成海嘯,依據臺灣過往資料,海嘯造成災 害案例僅在民國前 44 年於北部基隆曾有紀錄,發生機率低。 依上述分析,如擬減少地震帶來之災害,有關地震直接破壞與土壤液化 方面,在工程興建前,要瞭解地層地質條件,依據工程性質研擬相關防治對 策;海嘯方面,因為發生機率低,採專案特殊處理較為合適。 五五五五、、、、 海水位上升海水位上升海水位上升海水位上升 全球暖化氣候變遷使得海水體積因熱膨脹、加上冰河、高山、格林蘭及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5 極地冰層融解,造成海平面上升,臺灣沿海海平面上升問題應屬於全球性的 問題,因此同樣面臨海平面上升的威脅。依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業委 員會 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公佈之第五次評估報 告,民國前 10 年至 99 年間海水位上升速率約為 1.7mm/yr,而在 82 年至 99 年間,全球海平面上升速率約為 3.2 mm/yr,推估 21 世紀末之氣候暖化將造 成全球平均海平面持續上升,海平面上升的推估值(上下限 0.26-0.82 公尺) 略微高於第四次評估報告的推估值(0.18-0.59 公尺)。 至於臺灣海水位上升的研究,大部分來自學術單位提出研究成果,主要 方法包括分析自長期潮位站資料以及遙測衛星測高資料推估,表 2.2-10 為臺 灣周遭海域海水位上升速率研究整理,顯示海水位大都以上升速率出現。 表 2.2-10 臺灣周遭海域海水位上升速率研究整理表 區域 出處 資料分析海水位變化結果 高雄 郭金棟(86 年) 1.03mm/yr(60-83 年)。 3.59mm/yr(50-84 年)。 林立青等人(96 年) 4.5mm/yr(69-95 年)。 1.573mm/yr(81-95 年,TOPEX 衛星實測臺灣海域結果)。 董東璟等人(97 年) 3.64mm/yr(64-96 年)。 范光龍(98 年) 3.2mm/yr。 臺灣海域 曾于恒等人(99 年)) 潮位站:5.7mm/yr(82-92 年)。 衛星測高:5.3mm/yr(82-92 年)。 嘉義、臺南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 展基金會(99 年) 推估 109 年至 128 年間約在 23-59 公分。 臺灣海域 莊文傑等人(103 年) 臺灣西部北、中、南區海域之年變率分別為:24.4 mm/yr、 11.3 mm/yr、7.28 mm/yr(91-98 年);東部南、北區海域 則分別為-0.1 mm/yr 與 16.0 mm/yr。 臺灣海域 郭重言等人(104 年) 臺灣北部潮位:2.0-3.1 mm/yr。 臺灣南部潮位:2.3-3.4 mm/yr。 衛星測高:4.4-5.2 mm/yr。 資料來源: 1.曾于恒等人,Sea Level Variations in the Regional Seas around Taiwan, Journal of Oceanography. Vol. 66,pp.27-39,99 年。 2.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莊文傑等人),全球暖化引致臺灣海域海面水位昇降變動率之評估研究(1/4), 103 年。 3.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郭重言等人),臺灣四周海域長期性之海水面變化趨勢評估,104 年。 4.內政部營建署,海岸地區土地使用整體防護策略研究,101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6 2.2.4 海岸防護設施海岸防護設施海岸防護設施海岸防護設施 一、 海岸防護設施之型式與功能 海岸防護設施依其設置型式與功能主要可分為堤防(海堤)、護岸、突 堤、離岸堤、人工養灘、人工岬灣與其他防護設施。 (一) 堤防:堤防多沿海岸地區設置,構造物高出地表,以阻擋波潮入侵,泛 稱海堤,而設置在感潮河川排水出口段,不受波浪侵襲,用以阻擋暴潮 水位入侵堤後陸地者,通稱防潮堤。其主體構造包括堤身(含外坡、過 濾層、堤體填方、內坡)、基礎、底床與水防道路、側溝等。 堤防沿海岸設置可防阻暴潮及波浪、海水直接侵入陸地。 (二) 護岸:其型式與堤防類似,但構造物背後陸地與護岸頂高相近。 護岸兼具防止海水侵入陸地、防阻暴潮、波浪及擋土功能。 堤防與護岸等構造物造成反射波時,易使堤前砂灘侵退、基礎流失, 而造成堤基、坡面下陷情形,因此用於海岸防護時,需做好削減波浪能量 之消波設施,以及基礎保護工。 (三) 突堤:突堤為垂直或大約垂直於海岸,一端與海岸連繫之構造物。其形 式可依外型、材料、透水性、堤長、潛沒性等分類。 突堤功能主要用於阻緩沿岸流及沿岸漂砂,修正灘線方向,促使砂灘 堆滯、穩定海灘、減阻海岸侵蝕,但多少會造成下游海岸侵退。 (四) 離岸堤(潛堤):平行或大約平行海岸設置於與灘線不相連之內灘,露 出水面之實心或透水性構造物稱為離岸堤,而離岸堤設計高度低於平均 海水面以下(不露出水面),則歸屬為潛堤。 離岸堤(潛堤)設施之功能在減衰入射波能量或改變其進行方向,抑 制堤背後透過波的能量,一者減少後側海堤溯上、越波災害,二者促成海 灘回淤及穩定效果,但多少也會阻遮沿岸流、沿岸漂砂,破壞漂砂連續性, 而使上、下游海岸發生侵退現象。 (五) 人工養灘:以人工方法自他地取得土砂補充本地海岸砂源之不足,用於 創造、維護海灘安定或人工砂丘重建,屬柔性海岸保護工。 復育海灘減緩海岸侵蝕,形成緩衝帶吸收波浪能量,減少海岸災害保 護海灘或砂丘,降低波浪溯升高防止波浪越過離岸砂洲、保固砂洲,提供 寬敞之海灘休憩親水區,亦可防阻海堤堤趾沖刷、降低鹽害、淨化海灘之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7 功能。 (六) 人工岬灣:人工岬灣設施形同 T 型或Γ型突堤,所不同者考慮二堤間之 半月形海灘形狀,並維持二控制堤間形成漂砂獨立系統,保持安定之海 灘。 人工岬灣乃模仿自然海灣地形用於保護海灘之一種概念,期待二岬頭 間在同一波向之溫馴波浪長期作用下終於形成與波向線垂直之弧形灘 線,從而降低沿岸漂砂至最少達到穩定海灘之目的,但於岬灣外側也會產 生灘線調整、侵退情形。 (七) 其它設施 1. 胸牆(附屬設施):胸牆一般設置在海堤或護岸頂或後側,藉以增加 高度,以減少或防止溯上及越波。其型式有直立式、反波式等,前者 若遇波浪直接衝擊,易產生浪花飛越牆頂,後者則可減阻浪花飛越, 但溯上超過其高度時,則失卻成效。 2. 防潮閘門(附屬設施):為防止暴潮沿排水倒灌進入內陸造成溢淹災 害,在排水溝口設置不同型式之閘門或水閘,阻擋暴潮、避免暴潮入 侵到內陸。 3. 滯(蓄)洪池:河川、排水滯洪池用以蓄滯流量、雨量,減輕下游排 水水位等防洪功能,有助於洪氾溢淹之防護,另可將其水資源利用、 地下水補注、生態、景觀、遊憩、教育、社區營造等功能融入滯洪池。 海岸滯洪池尚能藉由閘門控制調節暴潮水位,減阻鄰近暴潮溢淹災情。 4. 地下水補注設施:地下水補注設施的配置,須視不同地區的水文特性、 補注水源、地形等條件進行適當的調配。地下水補注方法有河床漫溢 法、坑溝補注法、地面水塘補注法、深井補注法、天然河道法、灌溉 法、水土保持法、地下水庫、輻射式水平補注井、人工湖補注法等。 5. 抽水設施:低窪地區之排水出口因受外水影響而阻滯,無法以重力自 然排水時,通常需借助機械抽排加速低地內水之排除,以減輕淹水時 間、損失。抽水站之組成包括站房、抽水機設備、運轉管理設備、進 出水設施及附屬設備等,其型式主要有豎軸式、沉水式、螺旋式等。 6. 防風定砂設施:許多海濱地區使用防風設施,搭配栽植,不但可有效 的定砂,且可達到綠美化的效果。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8 二、 海岸防護設施應用於海岸災害防治 海岸災害分有海岸侵蝕、暴潮溢淹、洪氾溢淹、地層下陷及其他潛在災 害,相關防護設施得參照各型式防護設施之功能,及可能的負面影響,予以 規劃設計。 (一) 海岸侵蝕:應根據現場水深地形、底質、水文、海氣象調查資料以研判 侵蝕原因與趨勢。若是颱風造成的短期侵蝕,可視其回復情形再決定是 否施作防護設施;若為水文、海象環境或突出海岸大型結構物所造成得 長期侵蝕情形,宜依照鄰近海岸條件、防護標的進行規劃設計相關防護 設施。相關防護設施得採用人工養灘、突堤、離岸堤、人工岬灣等防護 設施。 (二) 洪氾溢淹:得考量堤防、護岸、滯洪池、抽水站、水門等防護設施並納 入流域整體治水系統。 (三) 暴潮溢淹:得考量離岸堤降低透射波,或利用海堤、護岸、人工養灘, 佐以胸牆、水門等防護設施,以減阻波浪溯上、越波與暴潮侵襲。 (四) 地層下陷:宜考量利用設置地下水補注設施與滯洪池相關防護設施,配 合限制抽取地下水、抬高重要設施高度,以減緩、減輕地層下陷災害, 但無法完全復原至受災前情況。 (五) 其他潛在災害:依照災害情形,選取相關防護設施。 (六) 以上因應各類海岸災害之防護設施,得考量多項、複合式的防護設施, 以提升防護效果,並降低對上下游沙灘侵蝕、生態、景觀所帶來的負面 影響。 以水利署一般性海堤海岸防護設施圖資(如圖 2.2-4 所示),分析海岸地區之防 護設施,包含保護工、突堤、海堤與護岸等項目,如表 2.2-11。 前述之海岸防護設施,為目前海岸防護之主要手段,惟該設施都有其防護設計 標準、條件及使用年限,因應重大災害來襲時仍有遭受損壞之可能。於經濟成本 及維護自然海岸環境的考量下,應朝向非工程之措施,以減輕超過保護標準的災 害所可能造成的衝擊,並達到維護自然海岸之目標。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39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地理資訊倉儲中心網站(http://gic.wra.gov.tw/),105 年。 圖 2.2-4 海岸防護設施(一般性海堤)分布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0 表 2.2-11 海岸防護設施分析表 地區 直轄市、縣(市) 保護工長度(m) 突堤長度(m) 海堤長度(m) 護岸長度(m) 臺灣 本島 基隆市 408.60 - 708.40 新北市 1,356.10 - 6,874.80 桃園市 - - 11,227.50 新竹市 - - 11,094.00 新竹縣 2,554.80 - 3,254.50 苗栗縣 - - 19,032.50 臺中市 - - 23,844.50 彰化縣 - - 30,775.90 雲林縣 - - 28,976.50 嘉義縣 - - 13,831.50 臺南市 - - 42,040.50 高雄市 - - 20,284.20 屏東縣 777.40 31.00 22,865.70 宜蘭縣 - - 8,904.20 花蓮縣 6,383.60 - 9,601.60 臺東縣 19,460.30 - 3,423.70 離島 金門縣 9,391.00 58.00 5,945.00 448.00 連江縣 1,992.00 29.00 845.00 1,872.00 澎湖縣 20,748.00 1,437.00 33,563.00 707.00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1 2.3 海岸土地利用海岸土地利用海岸土地利用海岸土地利用 臺灣海域資源豐沛,隨人口成長、經濟快速發展以及海防管制開放,使得海域 資源利用漸趨多元化,連帶改變海岸土地利用型態;目前我國海岸地區土地利用 型態包含相關產業活動、農業使用、水利使用、休閒遊憩使用以及廢棄物掩埋場 等,其利用現況說明如下: 2.3.1 產業活動產業活動產業活動產業活動 我國海岸地區主要產業活動包含:漁業、港埠、電廠、工業園區、風電產業等, 內容分述如下: 一一一一、、、、 漁業漁業漁業漁業 (一) 漁業活動 臨海鄉(鎮、市、區)以一級產業(農林漁牧)為主,依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統計資料顯示,漁業年產值約為新臺幣 1,049 億元(包含遠洋 4,364,443.5 萬、近海 1,427,624.2 萬、沿海 407,732.9 萬、內陸漁撈 134.3 萬、海面養殖 616,854.1 萬以及內陸養殖 367,9374.7 萬),漁船接近 2.3 萬 艘,全臺漁港共計 224 處。 表 2.3-1 漁業重要統計指標 類別 項目 統計資料 單位 較上年增減 生產* 漁業產值 104,961,636 千元 3.3% 水產類糧食自給率(價格) 125 % 3.7% 資材 漁船艘數 22,695 艘 -0.3% 勞動力 漁戶數 128,103 戶 -6.7% 組織 漁會數 40 家 0.0% 漁會會員數 425,103 人 -0.4% 註:*表示為 103 年統計資料,其餘為 104 年統計資料。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統計資料查詢網站(http://agrstat.coa.gov.tw/)-農業指標,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2 (二) 漁業權 我國沿岸海域專用漁業權漁場核發資訊如下: 表 2.3-2 沿岸海域專用漁業權漁場核發資訊 漁會名稱 直轄市、 縣(市) 核准面積 (km2) 核准期間 核准漁業種類 基隆區漁會 基隆市 30.04 104.03.01~114.02.28 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焚寄網漁業、 籠具漁業、刺網漁業、棒受網漁業 中壢區漁會 桃園市 124.46 98.06.05~108.06.04 延繩釣漁業、流刺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魚苗採捕漁業、其他漁具漁法漁業 南龍區漁會 苗栗縣 137.58 99.03.15~109.03.14 延繩釣漁業、流刺網漁業、地曳網漁業、 一支釣漁業 通苑區漁會 苗栗縣 123.25 99.08.02~109.08.01 延繩釣漁業、流刺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魚苗採捕漁業 臺中區漁會 臺中市 75.68 101.10.12~111.10.11 延繩釣漁業、刺網漁業、一支釣漁業、魩 鱙漁業 彰化區漁會 彰化縣 324.90 98.06.05~108.06.04 流刺網漁業、叉手網或張網漁業、一支釣 漁業、淺海養殖漁業、其他漁具漁法漁業 雲林區漁會 雲林縣 94.52 101.10.11~111.10.10 104.02.15~108.02.14 (停止面積 9.42km2) 刺網漁業、叉手網漁業、一支釣漁業、籠 具漁業、淺海養殖漁業 南縣區漁會 臺南市 182.50 103.04.01~113.03.31 刺網漁業、叉手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林園區漁會 高雄市 39.60 99.04.19~109.04.18 延繩釣漁業、流刺網漁業、叉手網漁業、 一支釣漁業 興達港區漁會 高雄市 38.00 100.06.17~110.06.16 流刺網漁業、叉手網漁業、張網漁業、一 支釣漁業 永安區漁會 高雄市 23.60 103.05.26~113.05.25 捕魚苗漁業、刺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琉球區漁會 屏東縣 150.40 99.06.01~109.05.31 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採介貝類漁業、 箱網養殖漁業 枋寮區漁會 屏東縣 160.12 102.07.01~112.06.30 捕魚苗漁業、刺網漁業、延繩釣漁業、一 支釣漁業、魩鱙漁業、箱網養殖漁業 東港區漁會 屏東縣 44.39 103.07.15~113.07.14 延繩釣漁業、一支釣漁業、叉手網漁業、 刺網漁業、籠具漁業、拖網漁業 新港區漁會 臺東縣 436.01 99.11.22~109.11.21 延繩釣漁業、流刺網漁業、一支釣漁業、 曳繩釣漁業、鏢魚漁業 花蓮區漁會 花蓮縣 564.74 101.10.08~111.10.07 刺網漁業、巾著網漁業、一支釣漁業、曳 繩釣漁業、延繩釣漁業、鏢魚漁業、魩鱙 漁業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網站(http://www.fa.gov.tw/cht/ResourceFishRight/index.aspx), 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3 二二二二、、、、 港埠建設港埠建設港埠建設港埠建設 臺灣地區現有港埠設施類型,包含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及漁港等 4 類,各類港埠設施分別說明如下: (一) 商港 我國國際商港計有基隆、臺北、蘇澳、臺中、高雄、安平及花蓮等 7 處,現委託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國內商港計有布袋、澎湖(包 含馬公及龍門尖山)、金門(包含水頭、料羅及九宮)及馬祖(包含福澳、 白沙、青帆、猛澳及中柱)等 4 處,其中布袋及澎湖 2 處現由航港局委託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管理,其餘 2 處則由行政院指定金門縣政府及 連江縣政府經營管理。 (二) 工業專用港 目前行政院核定設置且營運中之工業專用港計有雲林麥寮工業專用 港及花蓮和平工業專用港等 2 處,分別核准由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及和平工業區專用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投資興建及經營管 理。 (三) 遊艇專用港 國內目前僅設置 4 處遊艇專用港,分別為交通部觀光局管理之龍洞、 大鵬灣遊艇港、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管理之後壁湖遊艇港、 嘉義縣之布袋遊艇港,沿海僅苗栗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 3 縣尚未提供遊 艇泊靠之地點。 (四) 漁港 我國現有漁港共計 224 處,包含第一類漁港 9 處及第二類漁港 215 處,其中又以澎湖 67 處漁港分布最多。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4 表 2.3-3 港埠設施分析表 地區 直轄市、 縣(市) 商港 工業 專用港 遊艇 專用港 漁港 第一類 第二類 北部 宜蘭縣 蘇澳 (1 處) 烏石、南方 澳 (2 處) 石城、桶盤堀、大里、蕃薯寮、大 溪第二、大溪第一、梗枋、粉鳥林、 南澳(9 處) 基隆市 基隆 (1 處) 八斗子、正 濱(2 處) 大武崙、外木山、長潭里、望海巷 (4 處) 新北市 臺北 (1 處) 龍洞 (1 處) 下罟子、淡水第一、淡水第二、六 塊厝、後厝、麟山鼻、富基、老梅、 石門、草里、中角、磺港、水尾、 野柳、東澳、龜吼、萬里、深澳、 水湳洞、南雅、鼻頭、龍洞、和美、 美豔山、澳底、澳仔、龍門、福隆、 卯澳、馬崗(30 處) 桃園市 竹圍、永安(2 處) 新竹市 新竹(1 處) 海山(1 處) 新竹縣 坡頭(1 處) 中部 苗栗縣 青草、龍鳳、塭仔頭、外埔、公司 寮、福寧、南港、白沙屯、新埔、 通霄、苑港、苑裡(12 處) 臺中市 臺中 (1 處) 梧棲(1 處) 松柏、五甲、北汕、塭寮、麗水 (5 處) 彰化縣 崙尾灣、王功(2 處) 雲林縣 麥寮 (1 處) 五條港、臺西、三條崙、箔子寮、 金湖、台子村(6 處) 南部 嘉義縣 布袋 (1 處) 布袋 (1 處) 鰲鼓、副瀨、塭港、下庄、東石、 網寮、白水湖、布袋、好美里(9 處) 臺南市 安平 (1 處) 安平(1 處) 四草、蚵寮、北門、青山、下山、 將軍(6 處) 高雄市 高雄 (1 處) 前鎮(1 處) 鼓山、旗后、旗津、上竹里、中洲、 小港臨海新村、鳳鼻頭、白砂崙、 興達、永新、彌陀、蚵子寮、港埔、 中芸、汕尾(15 處) 屏東縣 大鵬灣 後壁湖 (2 處) 東港鹽埔 (1 處) 水利村、塭豐、枋寮、楓港、海口、 後灣、山海、紅柴坑、後壁湖、潭 仔、香蕉灣、鼻頭、興海、南仁、 中山、旭海、小琉球、漁福、琉球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5 地區 直轄市、 縣(市) 商港 工業 專用港 遊艇 專用港 漁港 第一類 第二類 新、天福、杉福(21 處) 東部 臺東縣 長濱、烏石鼻、小港、新港、金樽、 新蘭、開元、朗島、伽藍、大武、 綠島、溫泉、公館、中寮(14 處) 花蓮縣 花蓮 (1 處) 和平 (1 處) 花蓮、鹽寮、石梯(3 處) 澎湖縣 澎湖(馬 公、龍門 尖山) (1 處) 安宅、西衛、重光、馬公、案山、 前寮、石泉、菜園、鐵線、五德、 井垵、嵵裡、風櫃東、風櫃西、山 水、鎖港、烏崁、桶盤、虎井、尖 山、龍門、菓葉、南北寮、白坑、 青螺、紅羅、西溪、成功、沙港東、 沙港中、沙港西、中西、講美、鎮 海、港子、岐頭、赤崁、後寮、通 樑、瓦硐、城前、大倉、員貝、鳥 嶼、吉貝、合界、小門、大池、池 西、內垵北、外垵、內垵南、赤馬、 大菓葉、二崁、竹灣、橫礁、潭門、 水垵、中社、將軍南、將軍北、花 嶼、東嶼坪、東吉、七美、潭子 (67 處) 連江縣 馬祖(福 澳、白 沙、青 帆、猛 澳、中 柱) (1 處) 福澳、白沙、青帆、猛澳、中柱 (5 處) 金門縣 金門(料 羅、水 頭、九 宮) (1 處) 新湖、羅厝、復國墩(3 處)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6 三三三三、、、、 電廠電廠電廠電廠 我國海岸地區發電廠共計 47 座(詳表 2.3-4 及圖 2.3-1 所示)。臺灣本島 之北部海岸地區之國營電廠計 9 座,其中第四核能發電廠封存,民營電廠 5 座;中部海岸地區國營電廠 7 座、民營電廠 8 座;南部海岸地區電廠均為國 營電廠,共有 7 座;東部海岸民營電廠 1 座,另於立霧溪河口處設置 1 部發 電機組。離島地區均國營電廠,金門、馬祖、蘭嶼與綠島各有 1 座,另澎湖 有 5 座發電廠。 表 2.3-4 海岸地區發電廠設施 區域 電廠名稱 屬性 臺灣 本島 北部地區 (14 座) 1.台電協和發電廠 國營電廠 2.第一核能發電廠 國營電廠 3.第二核能發電廠 國營電廠 4.台電深澳發電廠 國營電廠 5.台電林口發電廠 國營電廠 6.第四核能發電廠(封存) 國營電廠 7.長生海湖電廠 民營電廠 8.石門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9.台電大潭發電廠 國營電廠 10.大園與觀音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11.香山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12.竹北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13.竹北春風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14.新豐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中部地區 (15 座) 1.台電通霄發電廠 國營電廠 2.台電臺中發電廠 國營電廠 3.彰濱電廠 民營電廠 4.麥寮電廠 民營電廠 5.大鵬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6.竹南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7.後龍鎮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8.苑裡鎮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9.臺中電廠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10.臺中港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11.大安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12.線西與崙尾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13.彰濱工業區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7 區域 電廠名稱 屬性 14.麥寮風力發電廠 民營電廠 15.四湖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南部地區 (7 座) 1.台電興達發電廠 國營電廠 2.台電琉球發電廠 國營電廠 3.第三核能發電廠 國營電廠 4.台電南部發電廠 國營電廠 5.台電大林發電廠 國營電廠 6.北門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7.恆春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東部地區 (2 座) 1.和平電廠 民營電廠 2.台電東部電廠立霧機組 國營電廠 離島 地區 (9 座) 1.台電尖山發電廠 國營電廠 2.台電馬公發電廠 國營電廠 3.台電望安發電廠 國營電廠 4.台電中屯風力發電廠 國營電廠 5.台電七美發電廠 國營電廠 6.台電綠島發電廠 國營電廠 7.台電蘭嶼發電廠 國營電廠 8.台電珠山發電廠 國營電廠 9.台電塔山發電廠 國營電廠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8 圖 2.3-1 海岸地區發電廠分布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49 四四四四、、、、 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工業園區工業園區 位於濱海陸地範圍內之園區共計 32 處,其中依「獎勵投資條例」、「促進 產業升級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核定之產業園區共 19 處;依「加工出口 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置之加工區共 5 處;其餘依各主管機關法令劃設之園區 共 8 處,詳表 2.3-5 及圖 2.3-2。 表 2.3-5 海岸地區工業園區一覽表 編號 類型 園區 1 產業園區 (19 處) 高雄臨海工業區、臺南科技工業區、安平工業區、大園工業區、林 園工業區、美崙工業區、龍德工業區、彰化濱海工業區、利澤工業 區、觀音工業區、竹南工業區、和平工業區、光華工業區、光華擴 大工業區、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桃園科 技工業區、海湖工業用地、誠毅紙器工業園區 2 加工區 (5 處) 加工區高雄園區、加工區中港園區、加工區臨廣園區、高雄軟體園 區、加工區屏東園區 3 其它園區 (8 處) 桃園環保科技園區、海洋生物科技園區、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基 隆港自由貿易港區、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 蘇澳港自由貿易港區、安平港自由貿易港區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0 高雄臨海工業區 安平工業區 大園工業區 林園工業區 美崙工業區 龍德工業區 彰化濱海工業區 利澤工業區 觀音工業區 竹南工業區 光華工業區 光華擴大工業區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 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 桃園科技工業區 海湖工業用地 誠毅紙器工業園區 加工區高雄園區 加工區中港園區 加工區臨廣園區 高雄軟體園區 加工區屏東園區 桃園環保科技園區 海洋生物科技園區 台北港自由貿易港區 基隆港自由貿易港區 高雄港自由貿易港區 台中港自由貿易港區 蘇澳港自由貿易港區 安平港自由貿易港區 和平工業區 臺南科技工業區 圖 2.3-2 海岸地區工業園區分布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1 五五五五、、、、 風電產業風電產業風電產業風電產業 風力發電依風機設立位置分為陸域風機及離岸風機,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一) 陸域風機 全國風力發電現況,依台電公司統計資料,迄 105 年 5 月底止,國內 已建置 336 部風力發電機組,其中台電公司 169 部,民間 167 部,總裝置 容量為 66.616 萬瓩,累積至 5 月底總發電量為 6 億 7,920 萬度;另依據經 濟部能源局之能源供給表可知,103 年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之發電量僅占 全國發電量之 0.13%。 (二) 離岸風機 經濟部能源局為鼓勵業者設置離岸示範風場,已於 101 年 7 月 3 日公 告「風力發電離岸示範系統獎勵辦法」,以經費補助方式推動離岸風電之 開發,共計補助 3 案,包含福海示範案、海洋示範案、台電示範案(詳表 2.3-6)。 表 2.3-6 離岸風力發電示範案資訊一覽表 福海示範案 海洋示範案 台電示範案 業者 福海公司 海洋公司 台電公司 地點 彰化縣芳苑鄉外海 苗栗縣竹南鎮外海 彰化縣芳苑鄉西側海域 離岸 8~12 公里 2~6 公里 5~8 公里 水深 20~45 公尺 15~35 公尺 15~25 公尺 架數 30 架裝置 32 架裝置 22~36 架裝置 容量 約 120MW 約 128MW 約 108MW 資料來源:千架海陸風力機風力資訊整合平台(http://www.twtpo.org.tw/offshore show.aspx?id=18), 105 年。 2.3.2 土地利用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土地利用現況 海岸土地包括陸域及海域,其利用現況因而有異,又土地利用型態係包括現行 法定土地使用計畫及實際利用現況,其中,國內現行土地使用計畫種類包括都市 計畫(都市土地)、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計畫(國家公園土地)3 種;土地利用現況係依內政部第二次國土利用調查成果,進行海岸地區土地利用 型態分析,內容分述如下: 一一一一、、、、 計畫現況計畫現況計畫現況計畫現況 (一) 都市土地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2 依都市計畫法管制,目前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計 435 處,計畫面積約 475,900 公頃,其中,與海岸地區有重疊情形之都市計畫共計 104 處,包 含臨海都市計畫 62 處、未臨海都市計畫 42 處;海岸地區之都市土地面積 約 79,856 公頃,約占都市土地總面積之 16.78%,又以新北市都市土地所 占比例最高(詳表 2.3-7、表 2.3-8)。 表 2.3-7 直轄市、縣(市)位於海岸地區之都市計畫 直轄 市、縣 (市) 處數 合計 臨海 未臨海 計畫名稱 處數 小計 計畫名稱 處數 小計 宜蘭縣 9 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 頭城都市計畫 蘇澳都市計畫 蘇澳(新馬地區)都市計畫 4 宜蘭市都市計畫 壯圍都市計畫 五結都市計畫 五結(學進地區)都市計畫 南澳南強都市計畫 5 基隆市 3 港口商埠都市計畫 中山安樂八斗子都市計畫 八斗子漁港特定區計畫 3 - 0 新北市 16 林口特定區計畫* 臺北港特定區計畫 淡海新市鎮特定區計畫 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 野柳風景特定區計畫 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 淡水都市計畫 三芝都市計畫 石門都市計畫 金山都市計畫 萬里都市計畫 11 瑞芳都市計畫 八里(龍形地區)都市計畫 五股都市計畫 蘆洲都市計畫 三重都市計畫 5 桃園市 4 - 0 林口特定區計畫* 大園都市計畫 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畫 觀音都市計畫 4 新竹縣 1 - 0 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 1 新竹市 3 新竹漁港特定區計畫 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 2 新竹市(含香山)都市計畫 1 苗栗縣 5 後龍外埔漁港特定區計畫 1 竹南頭份都市計畫 後龍都市計畫 通霄都市計畫 苑裡都市計畫 4 臺中市 3 臺中港特定區計畫 1 大甲(日南地區)都市計畫 大安都市計畫 2 彰化縣 4 - 0 伸港(全興地區)都市計畫 線西都市計畫 鹿港福興都市計畫 芳苑都市計畫 4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3 直轄 市、縣 (市) 處數 合計 臨海 未臨海 計畫名稱 處數 小計 計畫名稱 處數 小計 雲林縣 4 箔子寮漁港特定區計畫 1 麥寮都市計畫 臺西都市計畫 口湖都市計畫 3 嘉義縣 1 布袋都市計畫 1 - 0 臺南市 3 臺南市都市(主要)計畫 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計畫 2 南鯤鯓特定區計畫 1 高雄市 8 茄萣都市計畫 興達港漁業特定區計畫 蚵子寮近海漁業特定區計畫 原高雄市都市計畫 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 5 湖內都市計畫 彌陀都市計畫 梓官都市計畫 3 屏東縣 10 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 東港都市計畫 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 大鵬灣風景特定區計畫 枋寮都市計畫 5 新園(烏龍地區)都市計畫 林邊都市計畫 佳冬都市計畫 枋寮(水底寮地區)都市計畫 車城都市計畫 5 臺東縣 11 八仙洞風景特定區計畫 三仙台風景特定區計畫 小野柳風景特定區計畫 綠島風景特定區計畫 長濱都市計畫 成功都市計畫 東河都市計畫 臺東市都市計畫 太麻里都市計畫 大武都市計畫 10 臺東市知本鐡路車站附近特定 區計畫 1 花蓮縣 9 秀林(和平地區)都市計畫 新城秀林都市計畫 變更花蓮都市計畫(二通) 磯崎風景特定區計畫 石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 5 豐濱都市計畫 吉安都市計畫 新城(北埔地區)都市計畫 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 4 澎湖縣 6 馬公都市計畫 鎖港地區都市計畫 林投風景特定區計畫 白沙鄉通梁地區都市計畫 二崁傳統聚落特定區 西嶼西臺古蹟特定區 6 - 0 連江縣 5 連江縣(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 連江縣(北竿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 連江縣(莒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 連江縣(東引地區)風景特定區計畫 連江縣(無人島礁)風景特定區計畫 5 - 0 金門縣 1 金門特定區都市計畫 1 - 0 總計 104 62 42 註:*表示都市計畫範圍跨 2 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4 表 2.3-8 直轄市、縣(市)位於海岸地區之都市土地面積 直轄市、縣(市) 濱海陸地 近岸海域 面積(公頃) 比例(%) 面積(公頃) 比例(%) 宜蘭縣 4,498.61 6.75 102.51 0.78 基隆巿 2,971.19 4.46 330.99 2.51 新北市 14,136.12 21.20 5,434.86 41.25 臺北巿 1,176.92 1.77 - 0.00 桃園市 554.71 0.83 0.00 0.00 新竹縣 12.44 0.02 0.00 0.00 新竹巿 767.66 1.15 28.04 0.21 苗栗縣 693.22 1.04 8.74 0.07 臺中巿 4,606.56 6.91 2,171.35 16.48 彰化縣 494.79 0.74 0.02 0.00 雲林縣 306.20 0.46 37.19 0.28 嘉義縣 361.76 0.54 15.83 0.12 臺南巿 6,637.66 9.95 272.80 2.07 高雄巿 7,104.86 10.66 392.29 2.98 屏東縣 3,023.79 4.53 1,197.89 9.09 臺東縣 3,007.56 4.51 575.06 4.36 花蓮縣 2,805.26 4.21 209.82 1.59 澎湖縣 920.35 1.38 146.99 1.12 連江縣 2,230.06 3.34 1,013.07 7.69 金門縣 10,370.36 15.55 1,238.27 9.40 小計 66,680.08 100.00 13,175.72 100.00 註:本表面積以 GIS 軟體彙整計算,實際仍依公告資料為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5 (二) 非都市土地 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工業區…等 11 種使 用分區及編定 19 種使用地,其中,與海岸地區有重疊情形之非都市土地 以「其他(21.08%)」及「一般農業區(19.89%)」所占比例最高,其中 又以臺東縣土地面積最多,約占海岸地區非都市土地 21.87%(詳表 2.3-9)。 表 2.3-9 直轄市、縣(市)位於海岸地區之非都市土地面積 直轄 市、縣 (市) 面積(公頃) 比例 (%) 一般農 業區 山坡地 保育區 工業區 河川區 風景區 特定專 用區 特定農 業區 國家公 園區 森林區 鄉村區 其他 合計 宜蘭縣 2584.66 1338.40 573.41 524.96 497.14 279.85 5184.48 0.00 3529.09 161.47 4305.69 18979.16 6.95 基隆巿 0.00 0.00 0.10 0.00 21.24 0.00 0.00 0.00 0.00 0.00 2968.39 2989.72 1.10 新北市 279.43 2751.16 0.00 7.00 0.00 706.47 207.65 0.00 117.29 34.3314457.77 18561.09 6.80 臺北巿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715.36 715.36 0.26 桃園市 4266.04 37.33 1847.70 5.28 0.00 157.19 103.64 0.00 1070.77 35.38 553.87 8077.19 2.96 新竹縣 237.43 360.63 0.00 0.00 0.00 35.72 842.74 0.00 324.41 22.59 17.30 1840.83 0.67 新竹巿 356.74 645.54 0.00 10.76 0.00 98.19 517.92 0.00 0.00 29.42 756.85 2415.41 0.88 苗栗縣 1980.34 3466.60 116.59 59.70 0.00 62.39 3419.23 0.00 521.56 130.05 678.10 10434.56 3.82 臺中巿 25.90 0.00 0.01 50.07 18.00 0.00 3658.90 0.00 91.75 64.97 4753.46 8663.07 3.17 彰化縣 8376.73 0.00 3771.31 0.00 0.00 1083.00 2134.16 0.00 22.53 395.69 1287.80 17071.21 6.25 雲林縣 10693.03 0.00 5273.21 241.26 0.00 4.95 25.56 0.00 687.36 302.13 646.95 17874.46 6.55 嘉義縣 1983.76 0.00 0.00 166.38 0.00 4218.49 0.00 0.00 0.00 102.56 375.81 6847.01 2.51 臺南巿 6494.69 0.00 0.00 374.25 0.00 151.82 240.88 643.59 158.91 97.89 6381.85 14543.87 5.33 高雄巿 4026.78 0.00 24.60 0.00 0.00 144.47 583.90 0.00 0.00 192.61 7859.12 12831.47 4.70 屏東縣 3563.04 5706.53 14.06 198.94 0.05 358.52 0.00 17031.68 2314.38 247.21 4955.97 34390.38 12.60 臺東縣 387.89 12316.99 0.00 192.1024960.40 1683.54 1473.55 0.00 15421.70 349.48 2917.51 59703.16 21.87 花蓮縣 1331.77 680.27 192.03 113.2510857.88 620.00 131.83 2514.69 5280.85 46.46 2908.42 24677.46 9.04 澎湖縣 7700.44 0.00 0.00 0.00 2309.84 319.83 0.00 31946.53 559.35 461.79 1015.85 12367.10 4.53 合計 54288.64 27303.46 11813.02 1943.9538664.55 9924.43 18524.45 52136.50 30099.95 2674.0457556.05 272982.50 100.00 比例(%) 17.80 8.95 3.87 0.64 12.68 3.25 6.08 17.10 9.87 0.88 18.88 100.00 註 1:表中面積以 GIS 軟體彙整計算,實際仍依公告資料為準。 註 2:上開資料不包含離島地區之連江縣及金門縣。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6 (三) 國家公園土地 國家公園土地為保護特殊自然景觀、野生動植物及史蹟之土地,依國 家公園法管制,目前國家公園計畫面積約 715,800 公頃,其中,與海岸地 區有重疊情形之國家公園土地包含花蓮縣、屏東縣、臺南市及澎湖縣,面 積共計 52,136.49 公頃,約占國家公園土地之 7.28%。 表 2.3-10 直轄市、縣(市)位於海岸地區之國家公園土地面積 直轄市、縣(市) 面積(公頃) 比例(%) 濱海陸地 近岸海域 合計 宜蘭縣 0.00 0.00 0.00 0.00 基隆巿 0.00 0.00 0.00 0.00 新北市 0.00 0.00 0.00 0.00 臺北巿 0.00 0.00 0.00 0.00 桃園市 0.00 0.00 0.00 0.00 新竹縣 0.00 0.00 0.00 0.00 新竹巿 0.00 0.00 0.00 0.00 苗栗縣 0.00 0.00 0.00 0.00 臺中巿 0.00 0.00 0.00 0.00 彰化縣 0.00 0.00 0.00 0.00 雲林縣 0.00 0.00 0.00 0.00 嘉義縣 0.00 0.00 0.00 0.00 臺南巿 549.81 93.79 643.59 1.23 高雄巿 0.00 0.00 0.00 0.00 屏東縣 16,894.58 137.10 17,031.68 32.67 臺東縣 0.00 0.00 0.00 0.00 花蓮縣 2,514.69 0.00 2,514.69 4.82 澎湖縣 370.29 31,615.88 31,946.53 61.27 合計 20,329.37 31,846.77 52,136.49 100.00 註 1:本表之面積以 GIS 軟體彙整計算,實際仍依公告資料為準。 註 2:本表資料不包含離島地區之連江縣及金門縣。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7 二二二二、、、、 利用現況利用現況利用現況利用現況 (一) 陸域地區 依內政部第二次國土利用調查成果資料,分析海岸地區土地利用型態 顯示,臺灣本島之西部海岸地區以農業使用型態為主,基隆臺北、桃竹苗、 中彰及雲嘉南之農業使用所占比例分別占各整體海岸之 29%、39%、37% 及 54%,南部及東部海岸地區則以森林使用型態為主,高屏及宜花東之 森林使用所占比例分別占各整體海岸之 34%及 65%;另離島地區以森林 使用型態居多,占整體海岸比例之 53%(詳圖 2.3-3)。各地區之土地利用 型態細項統計資料詳表 2.3-11。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基隆臺北 桃竹苗 中彰 雲嘉南 高屏 宜花東 離島 海岸地區土地利用型態比例 其他使用土地 礦鹽使用土地 遊憩使用土地 公共使用土地 建築使用土地 水利使用土地 交通使用土地 森林使用土地 農業使用土地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自然海岸線經營管理課題與對策暨辦理永續海岸推動實施服務團」案, 101 年。 圖 2.3-3 海岸地區土地利用型態比例示意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8 表 2.3-11 海岸地區土地利用型態綜理表 地區 土地利用型態 基隆臺北 桃竹苗 中彰 雲嘉南 高屏 宜花東 離島 農業使用土地 農作 27% 36% 20% 13% 12% 16% 4% 水產養殖 1% 2% 16% 40% 13% 1% 1% 畜牧 - 1% 1% 1% - - 農業附帶設施 1% - - - - - 森林使用土地 天然林 7% 2% - 1% 27% 50% 12% 人工林 6% 11% 4% 4% 7% 15% 25% 其他森林使用土地 - - - - - - 16% 交通使用土地 機場 - - - - - - 1% 鐵路 - 1% - - - - 道路 5% 10% 9% 4% 6% 3% 3% 港口 1% - 3% - 3% - 1% 水利使用土地 河道 4% 4% 6% - 2% 2% 1% 溝渠 - 1% 2% 3% 1% - 蓄水池 1% 1% 1% 1% 1% - 水道沙洲灘地 - 1% 4% 1% - 1% 水利構造物 - 1% - - - - 防汛道路 - - - - - - 海面 - - - - - - 建築使用土地 商業 2% - - - 1% - 住宅 16% 6% 3% 3% 4% 2% 3% 工業 4% 2% 8% 4% 4% 1% 其他建築用地 3% 2% 1% - 1% - 3% 公共使用土地 政府機關 - - - - - - 學校 1% - - - 1% - 1% 醫療保健 - - - - - - 社會福利設施 - - - - - - 公用設備 - 1% - - 1% - 環保設施 - - - - - - 遊憩使用土地 文化設施 - - - - - - 休閒設施 2% 2% - - 2% - 1% 礦鹽使用土地 礦業 - - - - - - 土石 - - - - - - 鹽業 - - - 5% - - 其他使用土地 軍事用地 - - - - - - 1% 濕地 - - - 3% - - 草生地 8% 5% 2% - 3% 2% 14% 裸露地 2% 5% 3% 3% 2% 4% 8% 灌木荒地 - - - - 2% 1% 1% 災害地 - - - - - - 營建剩餘土石方 - - - - - - 空置地 6% 3% 12% 6% 2% 1% 1% 註:本表之離島地區係包含澎湖縣、連江縣、綠島鄉、蘭嶼鄉、琉球鄉,未包含金門縣。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自然海岸線經營管理課題與對策暨辦理永續海岸推動實施服務團」案, 101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59 (二) 海域地區 臺灣四面環海,海域資源豐富,其使用一般可概分為港口航運(工業 港區、商港等)、漁業(人工魚礁禁漁區、保護魚礁、水產動植物繁殖保 育區等)、觀光生態保育(自然保留區、沿海保護區、一級珊瑚礁、國家 風景區、野生動物保護區、國家公園等)、礦業資源(海域砂石賦存區、 海域礦業區、礦業保留區等)、軍事國防(演習區等)、其他(海拋區、電 廠用海區、臺鹽公司用海區、水下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等)等類型,其中並 以離岸 3 浬之海域地區(約等於本法之近岸海域範圍),使用最為頻繁、 密集且重疊性高。 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於 71 年至 73 年間公告實施,各該區 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於 84 年至 86 年間公告實施,前開 4 區域計畫 範圍並未包含海域,故無法對整體海域實施土地使用管制。惟近年隨著人 口成長、經濟快速發展與海防管制的開放,使得海域資源利用漸趨多元 化,成為國土利用中不可或缺之新開發空間,為維護海域資源及確保用海 秩序,內政部 99 年 6 月 15 日公告實施「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 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將目 前已登記土地外圍之地籍線起,至領海外界線範圍間之未登記水域,納為 區域計畫之「海域區」,其後 102 年 10 月 17 日公告之「全國區域計畫」 及同月 23 日修訂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將「海域區」及「海域用地」 列為非都市土地 11 種使用分區及 19 種使用地類別之一,「海域區」並為 第二級環境敏感地區,明訂海域區之利用應以生態保育為原則。 我國海域範圍目前分別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管制,其中都市計畫及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均按 計畫進行管制;至於非都市土地部分,因海域具洋流空間流動性、功能多 元性及海域無法切割之特性,無法於海域空間劃設地籍管理,故「海域區」 之劃設係以地理特性劃為單一分區(海域區)、單一用地(海域用地)。 配合全國區域計畫將領海外界線範圍內「領海及內水」納入區域計畫 實施範圍之政策,內政部已於 104 年 5 月完成全國 17 個直轄市、縣(市) 海域區劃定之核備作業,海域區面積約 52,000 平方公里,約為我國陸域 範圍之 1.6 倍。為建立海域整體管制機制,內政部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訂 頒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增訂非都市土地海域區(海域用地)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0 容許使用審查機制,採「區位許可」方式管理,以維持用海秩序,重點如 下: 1. 訂定海域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區位許可使用細目(詳表 2.3-12): (1) 分有漁業資源利用等 9 種容許使用項目。 (2) 分有漁撈範圍等 33 種使用細目:其中除漁撈範圍、非機械動力器 具之水域遊憩活動範圍、船舶無害通過範圍等 3 種為免經申請區位 許可使用細目外,其餘漁業權範圍等 30 種屬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區 位許可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細目者,應檢附申請書,向內 政部申請核准區位許可。 2. 以有「設施」或「場域」者為本機制之適用範疇;至「行為」之許可 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 3. 若非屬海域用地容許(可)使用項(細)目,或在未經許可之「區位」 內從事該行為者,將認定屬違反海域用地之使用管制,應依區域計畫 法第 21 條規定處罰。 4. 另海域區涉及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含開發許可)者,非屬海域用地 區位許可之範疇,並應另循開發許可申請程序辦理。 另依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國土計畫法第 20 條規定,「海洋資源地區」 係依據內水與領海之現況及未來發展需要,就海洋資源保育利用、原住民 族傳統使用、特殊用途及其他使用等加以劃設,並按用海需求,予以分類 為:(一)第一類:使用性質具排他性之地區;(二)第二類:使用性質具 相容性之地區;(三)其他必要之分類。未來非都市土地海域區(海域用 地)容許使用審查機制將銜接至國土計畫法之「海洋資源地區」相關管制 規定,俾收維護自然資源及確保用海秩序之效,並利國土規劃體系之完整 性。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1 表 2.3-12 非都市土地海域區申請擬採既有依法同意使用情形表(近岸海域範圍內) 容許使 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資料名稱 使用現況說明 備註 免經申請 區位許可 使用細目 需經中央主管機 關區位許可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使用細目 數量 (處) 面積 (km2) 長度 (km) (一) 漁業資 源利用 1.漁撈範 圍 - - - - - 2.漁業權範圍 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漁業 署及直轄 市、縣(市) 政府 185 3024.98 - 3.漁業設施設置 範圍 教育部、金 門縣政府 澎湖科技大學水產 養殖實習場所、蚵 田與箱網養殖範圍 11 9.57 (二) 非生物 資源利 用 1.潮汐發電設施 設置範圍 - - - - 2.風力發電設施 設置範圍 經濟部能源 局 21 539.86 - 3.海洋溫差發電 設施設置範圍 - - - - 4.波浪發電設施 設置範圍 - - - - 5.海流發電設施 設置範圍 - - - - 6.土石採取設施 設置範圍 經濟部礦務 局 9 160.39 - 7.採礦相關設施 設置範圍 經濟部礦務 局 5 0.81 - 8.深層海水資源 利用及設施設 置範圍 經濟部 - 2 0.21 - 9.海水淡化設施 設置範圍 經濟部國營 事業委員會 馬公海水淡化廠海 水取水口及取水管 1 - - 無坐標 (三) 海洋觀 光遊憩 1.非機械 動力器 具之水 域遊憩 活動範 圍 - - - - - 2.水域遊憩活動 範圍 交通部觀光 局、金門縣 政府 10 9.09 - 3.海上平台設置 範圍 澎湖縣政府 海上平台 7 0.22 - (四) 港埠 航運 1.船舶無 害通過 範圍 - - - - -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2 容許使 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資料名稱 使用現況說明 備註 免經申請 區位許可 使用細目 需經中央主管機 關區位許可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使用細目 數量 (處) 面積 (km2) 長度 (km) 2.航道及其疏濬 工程範圍 經濟部工業 局、經濟部 國營事業委 員會、直轄 市、縣(市) 政府 和平港外海棄土 區、永安天然氣廠 浚渫泥沙拋棄區、 出海道路 6 1.96 0.76 3.錨地範圍 經濟部工業 局、直轄 市、縣(市) 政府 9 2.80 - 4.港區範圍 漁業署、經 濟部工業 局、經濟部 國應事業委 員會、交通 部航港局、 直轄市、縣 (市)政府 206 554.49 - (五) 工程相 關使用 1.海底電纜或管 道設置範圍 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 經濟部國營 事業委員 會、交通部 中央氣象局 63 439.26 532.44 2.海堤區域範圍 經濟部水利 署 海堤區域 (一般性海堤) 212 30.27 - 3.資料浮標站設 置範圍 經濟部、交 通部中央氣 象局 海氣象觀測浮標 14 0.03 - 4.海上觀測設施 及儀器設置範 圍 經濟部國營 事業委員會 海氣象觀測塔 1 0.0001 - 5.底碇式觀測儀 器設置範圍 交通部中央 氣象局 底碇式波浪儀 1 0.00002 6.海域石油礦探 採設施設置範 圍 經濟部礦務 局 2 註 1 - 7.跨海橋樑範圍 金門縣政府 金門跨海大橋建置 1 4.84 8.其他工程範圍 - - 11 6.69 - (六) 海洋科 研利用 海洋科學與水下 文化資產研究 活動設施設置 範圍 - - - - (七) 環境廢 1.排洩範圍 經濟部國營 事 業 委 員 污水放流管 2 0.31 -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3 容許使 用項目 許可使用細目 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 資料名稱 使用現況說明 備註 免經申請 區位許可 使用細目 需經中央主管機 關區位許可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使用細目 數量 (處) 面積 (km2) 長度 (km) 棄物排 放或處 理 會 、 直 轄 市、縣(市) 政府 2.海洋棄置指定 海域範圍 - - - - (八) 軍事及 防救災 相關使 用 1.軍事相關設施 設置範圍 國防部、國 家中山科學 研究院 國防用海區位、試 射區範圍 64 2841.34 - 2.防救災相關設 施設置範圍 - - - - (九) 原住民 族傳統 海域使 用 原住民族傳統海 域使用範圍 原住民族委 員會 原住民族傳統海域 範圍 4 1986.22 - 註 1: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範圍:第一礦區及第二礦區範圍約佔近岸海域面積之 50%。 註 2:本表資料係依各單位回報數據,其範圍包括內水、領海及專屬經濟海域,且尚須查核其適法 性,相關資料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非都市土地海域區區位許可機制探討」案,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4 2.3.3 自然海岸自然海岸自然海岸自然海岸 本法第 1 條立法目的,明定應「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第 7 條海岸地區之規劃 管理原則,規定「優先保護自然海岸,並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並列舉自然海 岸之範疇,至少包括「珊瑚礁、藻礁、海草床、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 泥灘、崖岸、岬頭、紅樹林、海岸林」等;第 26 條則明定「因開發需使用自然海 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並於開發區內或鄰近海岸之適當區位, 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環境損失之有效措施。」爰此,如何明確定義自然海 岸,俾規範其利用管理相關策略,實屬當務之急。 一一一一、、、、 自然海岸線自然海岸線自然海岸線自然海岸線 為落實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天然海岸比例不再減少」之政策目 標,內政部配合「國土利用監測計畫」,以 SPOT5(2.5 公尺)福衛二號(2 公尺)高解析多光融合衛星影像,並結合地理資訊系統(GIS)發展出海岸線 變遷偵測暨數化系統,進行海岸線數化,再以直轄市、縣(市)為劃分依據, 統計自然與人工海岸線變化情形,持續辦理海岸線變遷偵測暨數化作業,與 變異點之現場查報與回報工作,期逐漸提升海岸受重視之程度,降低海岸資 源遭受破壞。 為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海岸線長度變化情形,上開監測計畫將海岸 線分為自然與人工海岸線二類,於海岸地區構築人工設施者,如堤防、港口、 消波塊、海埔地、排水道者,歸屬為人工海岸線,其他部分則屬自然海岸線。 由 97 年至 104 年之海岸線變遷偵測暨數化作業,顯示臺灣海岸線逐年改 變,人工海岸線長度約占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海岸線總 長度之四成,且比重逐年增加(詳表 2.3-13)。 二二二二、、、、 自然海岸自然海岸自然海岸自然海岸 由於上開「海岸線變遷偵測暨數化作業」僅針對即時監測暨數化作業之 目的,將海岸帶之概念轉化為海岸線,與本法相關條文擬規範「自然海岸」 明顯有別。所有海岸本屬自然海岸,但逐漸受到不同程度之人為活動的直接 或間接影響,人工化程度不同。若一段海岸受到人為活動直接影響,以致於 沒有任何地形單元或棲地屬於自然運作狀態時,可稱全然的「人工海岸」, 例如,港口。海岸地區雖已多元利用,並有不同程度之人工化,如興闢鐵路、 公路、海岸防護工(堤防、突堤、離岸堤、護岸、防潮閘門等)、或各種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5 (廠、營)區(電廠、港區、工業區、產業園區等)等人工構造物,惟其向 海側仍多為屬自然狀態的地形與棲地單元。爰本計畫爲落實海岸地區空間管 理與利用,定義「自然海岸」為:指無人為設施之海岸段,或最接近海岸之 人工構造物向海側屬自然環境特性之地區,例如,河口、潟湖、沙洲、沙丘、 海灘(泥灘、沙灘、礫灘)、濱台(海蝕平台、波蝕棚)、海崖、岬角、岩 礁、生物礁體(珊瑚礁、藻礁)、紅樹林、海岸林等。 臺灣本島與離島地區之海岸型態類型眾多,其中以臺灣本島西岸之沙岸 型態最為普遍,以圖 2.3-4 為例,其自然海岸之範圍係指自最接近海岸(沙丘) 之人工構造物(聚落)向海側至近岸海域範圍線止;而臺灣本島東岸常見之 岩岸型態,如圖 2.3-5,其自然海岸之範圍係指自最接近海岸(岩岸)之人工 構造物(道路、聚落)向海側至近岸海域範圍線止。而海岸地區有設置人為 設施(如堤防)者,如圖 2.3-6,其自然海岸之範圍係指自最接近海岸之人工 構造物(堤防)向海側至近岸海域範圍線止。自然海岸之平面示意詳圖 2.3-7。 自然海岸範圍之指認,以內政部認定為準。 表 2.3-13 全臺歷年海岸線長度統計 年度 自然海岸線 長度(公尺) NL 人工海岸線 長度(公尺) AL 海岸線長度 (公尺) NL+AL=TL 自然海岸線 比例(%) NL/TL 人工海岸線 比例(%) AL/TL 自然海岸 線變化率 (%) 人工海岸 線變化率 (%) 104 1,097,552 881,437 1,978,989 55.46% 44.54% -0.01% 0.53% 103 1,097,625 872,530 1,970,155 55.71% 44.29% -0.05% 0.52% 102 1,098,472 865,258 1,963,730 55.94% 44.06% 0.03% 0.05% 101 1,098,941 862,112 1,961,053 56.04% 43.96% 0% 0.17% 100 1,098,960 859,511 1,958,471 56.11% 43.89% -0.22% -0.47% 99 1,101,333 862,570 1,963,903 56.08% 43.92% 0% 0.15% 98 1,101,380 859,857 1,961,237 56.16% 43.84% -0.02% 0.03% 97 1,101,609 859,120 1,960,729 56.18% 43.82% -0.07% 0.10% 依據本計畫所定義之自然海岸,相關單位後續應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一) 自然海岸劃設:「自然海岸」雖可依現地實際情況進行判釋,惟為利有效 掌握其變動情形,中央主管機關應儘速劃設自然海岸之範圍,並納入「國 土利用監測計畫」之監測範疇。 (二) 自然海岸資源調查:自然海岸劃設後,主管機關應積極進行自然海岸之 資源調查工作,將調查成果納入海岸管理基本資料庫。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6 (三) 自然海岸納為海岸管理應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爲達成自然海岸零損失 之目標,依本法第 25 條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之規定,將自然海岸納入海岸管理應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並依 相關規定公告之。另可提供特定區位審議案件,有關「海岸利用管理說 明書」涉及「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有效措施」及「使用 自然海岸所採取彌補或復育所造成生態境損失之有效措施」之審議參據。 (四) 評估如符合本法第 12 條規定之項目,應劃設為海岸保護區,並擬訂海岸 保護計畫。 圖 2.3-4 自然海岸剖面示意圖(A) 圖 2.3-5 自然海岸剖面示意圖(B) 自然海岸 近岸海域範圍線 最高潮線 最接近海岸之人工構造物(通道) 平均高潮線 最低潮線 平均高潮線 最接近海岸之人工構造物(聚落) 最低潮線 自然海岸 最高潮線 近岸海域範圍線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7 圖 2.3-6 自然海岸剖面示意圖(C) 圖 2.3-7 最接近海岸之人工構造物向海側之自然海岸範圍平面示意圖 平均高潮線 最接近海岸之人工構造物(堤防) 最低潮線 最高潮線 自然海岸 近岸海域範圍線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8 2.3.4 公共通行公共通行公共通行公共通行 國內過去對於海岸地區之公共通行議題,除基於國家安全劃設海岸管制區外, 餘並無明確之規範。近年來各國對公共通行議題之探討層次漸趨廣泛,本法亦將 「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權益,避免獨占性使用,並應兼顧原合法 權益之保障。」列為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之一。 一、 海岸管制區 依據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及海岸巡防法第 2 條之規定,由國防部會同內政 部、海岸巡防機關根據海防實際需要,就臺灣地區海岸之海水低潮線以迄高 潮線起算 500 公尺以內之地區及近海沙洲劃定公告「海岸管制區」,其劃設目 的旨在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管制區之種類可區分為下列 2 種: (一) 經常管制區:為確保海防安全,24 小時管制,未經權責單位核可不得入 出之海岸地區。目前計劃設 13 處,26.9 公里。 (二) 特定管制區:每日上午 7 時至下午 19 時,開放供人民從事觀光、旅遊、 岸釣及其他正當娛樂等活動之海岸地區。目前計劃設 15 處,56.09 公里。 表 2.3-14 海岸管制區名稱及長度一覽表 類 型 管制區名稱 長度 (km) 起點 迄點 經 常 管 制 區 1.大片頭經常管制區 0.5 六塊厝 突出部 2.鼻頭角經常管制區 0.25 突出部 丁字路口 3.外埔經常管制區 0.4 沙洲 北埔 4.三條崙經常管制區 0.45 浴場 鹽田 5.開南島經常管制區 3.5 鞍部 主堤防 6.林園經常管制區 1.4 鳳鼻頭突出部 中坑門駐在所 7.平埔經常管制區 2 嘉祿村 南勢湖 8.九鵬經常管制區 6.5 憲兵一號門 原海上大隊 9.白沙經常管制區 2.4 煙燉山 後寮 大崎山 瀨尾 10.西嶼經常管制區 5.8 板從頭 訖仔尾南側 風坑口 牛心山南側 T 字路口 11.測天島經常管制區 0.8 燈塔 雷達哨 12.中興崗經常管制區 1.4 第一公墓 營區圍牆 13.馬公里經常管制區 1.5 觀音亭南側 漁港圍牆 小計 26.9 1.富貴角特定管制區 0.47 富貴角 小徑 2.崁頂特定管制區 6.2 港子坪 大片頭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69 類 型 管制區名稱 長度 (km) 起點 迄點 特 定 管 制 區 3.野柳特定管制區 3.2 協合莊 大武崙 4.大園特定管制區 0.8 挖子尾 紅厝 5.龜山島特定管制區 4 隘口 突出部 6.烏石鼻特定管制區 0.5 松林 烏石鼻 7.通霄特定管制區 20.3 後龍溪 過港溪 苑裡溪 後壁寮溪 大甲溪 梧棲港 8.沙鹿特定管制區 0.3 臺中港海軍近程雷達站 9.鹿港特定管制區 8.3 大肚溪口南岸 股尾丁字路口 福寶安檢站 漢寶雷達站南側 10.朴子特定管制區 4.42 浮洲北側 林務所 11.臺南特定管制區 2 安平港區南堤 至北堤內側 12.小琉球特定管制區 1.2 美人洞、海子口、厚石、龍蝦砲堡基點左右 各 150 公尺地區 13.湖西特定管制區 0.8 北寮哨 北寮村東北側 14.裡正角特定管制區 1.1 龍門漁港 裡正角 15.山水特定管制區 2.5 山水十字路口 百里雷哨 小計 56.09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網頁(http://www.cga.gov.tw/),105 年 6 月。 二、 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 內政部為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海岸 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有一致性作法,訂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標準作業程序」,規定劃定時應注意之事項包括: 1.國家及公共安全。 2.海岸資源維護。 3.自然生態保育。 4.環境汙染防治。 5.災害防護。 6.古蹟文化維護。 7.土地利用原則。 8.合理保障人民權益。 9.衡酌地形地物(例如:道路、堤防、溝渠等)。 為利本法相關業務順利推動考量,中央主管機關除應請各直轄市、縣(市)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0 政府,考量本法劃設之「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未來配合各該保(防) 護計畫經營管理需要,可能需使用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為避免現有公有 土地經私有化後,後續若為計畫管理需要,須再由各計畫擬訂機關編列預算, 依本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徵收或補償作業,爰建議將「海岸保護區」及「海岸 防護區」參考納入。並應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 使用,基於海域多屬國有,故位屬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之公有土地,倘 能維持公共通行及公共使用,亦應衡酌個案實際需要評估是否納入不得私有 土地。 三、 公共通行路線規劃 確保海岸地區公共通行之概念,主要為「不論是開發或使用等任何開發 行為,均不得干涉公眾通往海岸使用之權利。」然而,如前所述,我國海岸 地區之主要產業活動包括漁業、港埠、電廠、工業園區等,且最接近海岸第 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亦有許多依法設置之公、私有建築物或設施 等。 由於國內缺乏公共通行路線規劃之規定,上開合法設置之各類場(廠、 營)區、公、私有建築物或設施、甚至租用公有土地設置之觀光飯店等,多 以「維護管理」之名義,逕以圍牆或其他阻隔設施,僅提供業務相關、依規 定申請或購票者,始得許可進入。 我國濱海道路向海側之陸域地區,其使用現況主要為農業、水產養殖、 休閒遊憩設施、沙灘、海濱住宅、濱海生物棲地、海岸防護設施、港埠、防 風定沙等,顯示其具有自然與人文環境、海陸地區交會、不同使用目的或衝 突之緩衝空間功能。面對全球氣候與環境變遷之趨勢,海岸地區所造成的影 響與變化主要包括海平面上升、溫度上升、降雨型態改變以及極端氣候發生 之強度與頻率升高,使得海岸地區環境更具高度敏感性、脆弱不穩定性。 綜上,如何強化海岸地區既有公共通行廊道或設施之數量、分布區位、維護管 理等現況資料之調查分析;以及對既有合法使用者,如何輔導建議其增設公共通 行廊道或設施之保障策略與替代措施。特別是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向海側之陸 域地區,具備陸海空間過渡及因應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之緩衝機能特性,故應留 設適當之緩衝區域,避免及減少人為設施之設置,維持道路與海岸線地區縱、橫 向之穿透性,維護民眾親海權益及自然環境資源,確保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 益。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1 2.3.5 廢棄物掩埋場廢棄物掩埋場廢棄物掩埋場廢棄物掩埋場 依本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海岸地區應避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原有場 址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 施,以維護公共安全與海岸環境品質;另本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地方環境保 護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7 條第 5 款規定,避免於海岸地區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並 應就原有場址分布、處理情形,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 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依各直轄市、縣(市)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函復之海岸地區 70 處廢棄物掩埋場資料如表 2.3-15 所示。 表 2.3-15 沿海各直轄市、縣(市)於海岸地區之廢棄物掩埋場之場址分布一覽表 直轄市、 縣(市) 原有廢棄物掩埋場 個數 場址分布 名稱 面積(公頃) 宜蘭縣政府 7 1.蘇澳鎮區域垃圾衛生掩埋場 4.50 2.五結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4.98 3.五結垃圾掩埋場 10.44 4.壯圍鄉垃圾掩埋場 0.37 5.壯圍鄉新社村垃圾掩埋場 0.61 6.壯圍鄉復興村垃圾掩埋場 0.46 7.壯圍鄉東港村垃圾掩埋場 0.48 基隆市政府 1 基隆市八斗子垃圾衛生掩埋場 10.30 新北市政府 6 1.林口腐植土場 34.60 2.淡水區垃圾掩埋場 2.90 3.石門區垃圾掩埋場 3.80 4.金山區垃圾掩埋場 5.80 5.貢寮區垃圾掩埋場 3.20 6.八里下罟子區域衛生掩埋場 81.00 桃園市政府 7 1.蘆竹區坑口垃圾衛生掩埋場 3.30 2.大園區北港垃圾掩埋場 9.36 3.觀音區保障垃圾衛生掩埋場 5.60 4.新屋區永興垃圾衛生掩埋場 0.89 5.觀音區大潭區域灰渣衛生掩埋場 4.97 6.轅碩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廠 3.44 7.力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乙級廢棄物處理廠 1.21 新竹縣政府 1 新豐鄉區域性掩埋場 9.64 新竹市政府 1 新竹市浸水垃圾衛生掩埋場 30.00 苗栗縣政府 2 1.後龍鎮衛生掩埋場 1.30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2 直轄市、 縣(市) 原有廢棄物掩埋場 個數 場址分布 名稱 面積(公頃) 2.竹南鎮垃圾衛生掩埋場 26.43 臺中市政府 4 1.大甲區掩埋場 4.90 2.大安區掩埋場 1.90 3.梧棲區早期掩埋場 1.60 4.龍井區掩埋場 4.30 彰化縣政府 2 1.本縣鹿港鎮鹿港東石里掩埋場 1.20 2.本縣芳苑鄉福興地區區域性垃圾聯合處理場 8.68 雲林縣政府 2 1.四湖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5.75 2.臺西鄉三姓垃圾衛生掩埋場 1.07 嘉義縣政府 0 - 臺南市政府 7 1.七股龍山掩埋場 0.90 2.將軍溪出海口掩埋場 4.77 3.城西零期掩埋場 6.10 4.城西一期掩埋場 11.30 5.城西二期掩埋場 14.20 6.城西三期掩埋場 10.70 7.城西灰渣掩埋場 9.00 高雄市政府 4 1.茄萣區垃圾衛生掩埋場一期 1.50 2.茄萣區垃圾衛生掩埋場二期 2.30 3.梓官區垃圾衛生掩埋場一期 2.20 4.大林蒲垃圾衛生掩埋場 20.50 屏東縣政府 0 - 臺東縣政府 5 1.成功鎮都歷垃圾衛生掩埋場 3.50 2.長濱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1.33 3.蘭嶼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2.36 4.綠島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0.87 5.大武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3.51 花蓮縣政府 2 1.花蓮市垃圾衛生掩埋場 34.50 2.新城鄉一般廢棄物掩埋場 33.60 澎湖縣政府 10 1.湖西鄉紅羅 0.17 2.白沙鄉岐頭 0.11 3.白沙鄉吉貝 0.08 4.白沙鄉鳥嶼 0.05 5.白沙鄉大倉 0.02 6.西嶼鄉竹篙灣 0.11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3 直轄市、 縣(市) 原有廢棄物掩埋場 個數 場址分布 名稱 面積(公頃) 7.望安鄉水垵 0.05 8.望安鄉將軍 0.05 9.望安鄉花嶼 0.09 10.七美鄉西湖 0.07 福建省連江縣 政府 5 1.莒光鄉西莒衛生掩埋場 0.50 2.莒光鄉東莒衛生掩埋場 0.50 3.東引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0.31 4.南竿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0.29 5.北竿鄉垃圾衛生掩埋場 0.72 金門縣政府 4 1.赤山垃圾衛生掩埋場 2.30 2.新塘垃圾衛生掩埋場 1.20 3.東崗垃圾衛生掩埋場 1.00 4.大洋區域性一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 2.30 合計 70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4 2.3.6 海岸地區土地利用管理權責海岸地區土地利用管理權責海岸地區土地利用管理權責海岸地區土地利用管理權責 爲落實海岸管理,本計畫於兼顧海岸地區之保護、防護與利用前提下,提出海 岸地區功能調和之土地利用方式,作為海岸地區內各項目的事業利用管理之最高 指導原則,各項目的事業之資源利用與管理仍回歸各主管機關權責辦理。相關權 責如下: 一、 地用 有關土地之空間規劃及土地使用管制,回歸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 二、 地權 依國有財產法與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經營管理與治理 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辦理。 表 2.3-16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令綜理表 類型 編號 法律名稱 主管機關 經營管理與治理範疇 海 洋 策 略 1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 區法 內政部 中華民國領海 2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 域及大陸礁層法 內政部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 及大陸礁層 3 國家安全法 國防部 山地、重要軍事設施、 海岸管制區 4 區域計畫法 內政部 非都市土地 5 都市計畫法 內政部 都市土地 6 國有財產法 財政部 公有土地 7 土地法 內政部 土地 8 建築法 內政部 建築物 9 國土計畫法 內政部 全國國土 海 洋 安 全 10 海岸巡防法 行政院 海岸管制區 11 海關緝私條例 財政部 通商口岸 12 要塞堡壘地帶法 國防部 要塞堡壘地帶 13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國防部 演習區域 海 洋 產 業 14 漁港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港區域 15 產業創新條例 經濟部 產業園區、工業專用港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5 類型 編號 法律名稱 主管機關 經營管理與治理範疇 及工業專用碼頭 16 漁業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漁業權、水產動植物繁 殖保育區 17 航業法 交通部 航線 18 航路標識條例 交通部 航路標識 19 商港法 交通部 商港區域 20 發展觀光條例 交通部 風景特定區、自然人文 生態景觀區 21 離島建設條例 行政院 離島(指與臺灣本島隔 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22 農業發展條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用地 23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法 財政部 公共建設 24 礦業法 經濟部 礦區 25 土石採取法 經濟部 土石採取區 海 洋 環 境 與 資 源 保 育 、 海 洋 文 化 26 文化資產保存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自然地景) 文化部(其他) 文化資產 27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部 水下文化資產 28 水土保持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山坡地 29 水利法 經濟部 河川區域、海堤區域、 地下水管制地區、排水 集水區域 30 濕地保育法 內政部 濕地 31 國家公園法 內政部 國家公園 32 野生動物保育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 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33 森林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森林、保安林 3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山坡地 35 漁業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人工魚礁 36 原住民族基本法 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族地區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6 2.4 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 海岸地區受氣候變遷影響,所面臨的外在營力衝擊難以預期,囿於海岸空間、 治理效益與經費等現實考量,海岸防護設施實無法配合不可預期事件,無限制提 升防護標準。因此,海岸防護之思維,應由傳統之「抑制災害發生」轉變為「在 一定程度之防護基礎條件下,適度承擔災害風險」,以調適方式因應災害可能帶來 的衝擊。 為提升及健全臺灣面對氣候變遷的調適能力,行政院 101 年 6 月 25 日院臺環 字第 1010036440 號函核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並於政策綱領之架構 下,完成「國家氣候變遷調適策略行動計畫(102-106 年),作為政府各部門推動 調適工作之主要行動。除此之外,因應氣候變遷影響,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針對海岸地區建議三項基本調適策略:保護(Protect)、適應(Accommodate)及 撤退(Retreat)。 一、 保護調適策略:在既有防護基礎下,因應環境變遷趨勢與保護標的特性,針 對防護設施之保護標準與必要性,進行相關防禦工程之檢討、調整與改善。 (一) 依據現階段海岸永續發展政策,除必要之防護需求外,原則上不新建海 堤。 (二) 既有海岸防護設施的整建與維護,應確保能符合所訂定之防護標準;若 既有設施防護能力尚顯不足,則可輔以其他設施作為緩衝,或設置第二 道防護等。 (三) 在符合保護標準前提下,應同時檢討並研提適宜之海岸環境營造及改善 對策。 (四) 防護區內若有與保護區範圍重疊時,相關防護設施之施設,應儘量以柔 性或近自然工法為之。 (五) 未設置防護設施岸段,可配合海岸防護區劃設,適度將其納入防護範圍。 (六) 強化多元性防護資材運用與防護技術研究。 二、 適應調適策略:在前述防護基礎下,視災害潛勢風險特性,以導入新的建築 型態、土地利用及生產經營方式、加強災害預警與災害應變機制等,減輕災 害可能影響程度。 (一) 強化災害預警能力,建立緊急應變機制。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7 (二) 促進災害風險規避與轉移之可行性,如災害保險。 (三) 已開發之海岸地區,應配合海岸防護計畫,透過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 地利用之通盤檢討,調整或管制高災害風險區之土地使用強度與型態, 避免不相容之土地使用。 (四) 檢討現行建築法令規範,並增加土地防護能力,未來新設或改建之公共 設施,可視區域特性及防災避難需求,納入建築物設計考量。 (五) 低度開發區之農林漁牧利用,以維持現有低度使用為原則,並加強生產 設備、作物之耐災技術研發,以降低災損,提升災後復建效率。 三、 撤退調適策略:當外在影響衝擊皆超過前述保護及適應策略所能因應時,以 規避、退讓方式避免損失。 (一) 對高風險及災害頻度較高之海岸地區,經評估及檢討無持續防護之必要 時,既有防護設施宜降低或停止維護,並將防護資源配合後撤,轉移至 適當地點施設。 (二) 管制暴露於高風險區域的開發,以維持低度開發利用為原則。公有土地 應限制其土地使用型態,文教、公共設施利用則可協調有關單位,撥用 或轉移安全適當之土地;私有土地應納入管制,並可視情況透過徵收或 土地重劃方式,收歸公有統籌規劃管理。 聯合國跨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委員會(IPCC)102 年「第五次評估報告」(The Fifth AssessmentReport, AR5)係針對全球與區域性氣候變遷科學家之研究進行全 面性的彙整與評估,並劃分為三個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 WGs)進行評析。 IPPC 報告(AR5)指出,近 10 年全球海陸表面均溫相較 130 年前升高了 0.85℃, 1901~2010 年海平面上升 0.19m,上升速度已大於過去兩千年平均速度,如繼續 排放溫室氣體,在最糟的情況下,本世紀全球地表溫度將上升 4.8℃,海洋溫度將 上升 0.6℃,海平面上升 82 公分。 我國四面環海,蘊藏豐富之生物與景觀資源,隨人口成長、都市及經濟快速發 展以及海防管制的開放,海岸地區土地利用型態越趨多元化,並有高強度開發利 用之情形。面對全球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現象,促使海岸環境脆弱度及敏感度提 高,其中海岸地區又以海平面上升所造成之衝擊最甚,為因應海平面上升之趨勢, 研擬調適策略如下: (一) 針對海岸地區進行災害風險評估,瞭解沿海地區脆弱度及受災風險程度。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2-78 (二) 進行海岸災海風險與土地利用型態之關聯性分析,據以檢討土地政策(土 地使用管制規範),高風險地區(易致災區)應儘量避免開發行為。 (三) 建立海岸地區災害預警系統,以利各級政府部門掌握即時海岸水文資訊。 (四) 加強海岸海象(波浪、潮汐、海流)的監測調查與建立資料庫,藉此建 立潛勢災害地區的預警系統、繪製防災地圖及規劃避災措施。 (五) 提升調適韌性的軟硬體措施,以規範海岸和河口保護,並建構水資源管 理的基礎設施。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議題議題議題議題、、、、對策與原則對策與原則對策與原則對策與原則 分析我國海岸地區在保護、防護、利用與管理等層面所面臨之議題,並研提相 應可行對策,訂定海岸保護、防護與利用之管理原則,以落實海岸地區土地之空 間管理。依本法規定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須分別訂定海岸保護計畫(或回 歸各目的事業主管法令及其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加以保護管理,以落實保護海 岸資源、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之目的。惟各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 擬定時程不易掌控,本計畫爰訂定保護原則與防護原則,俾利相關主管機關據以 研訂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並配合「海岸永續利用原則」作為海岸保護 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公告實施前,各該海岸段之一般性管理原則。 3.1 海岸保護海岸保護海岸保護海岸保護 3.1.1 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 議題一議題一議題一議題一、、、、臺灣海岸地區生態環境因土地多元利用未加以管制而遭受破壞臺灣海岸地區生態環境因土地多元利用未加以管制而遭受破壞臺灣海岸地區生態環境因土地多元利用未加以管制而遭受破壞臺灣海岸地區生態環境因土地多元利用未加以管制而遭受破壞。。。。 說明:臺灣四面環海,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隨經濟發展、人口成長、都市 持續擴張、觀光需求日益增加以及工業化程度日益提高,因社會需求 的改變,土地使用型態朝向多元使用,並由陸地逐漸朝向海岸開發, 造成海岸地區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為維繫自然生態系統,因應氣 候變遷,促進海岸永續發展,應積極採取措施進行保護工作。 對策: (一) 為維持生物多樣性、自然生態系統平衡,保護瀕臨絕種、珍貴稀有之動 植物及其棲息環境,應劃設海岸保護區,並依保護標的特性分級劃設, 以達到環境永續之目標。 (二) 以「生態保育」與「景觀地景保育」觀念,採持續性、滾動式方法進行 海岸保護區之檢討與修正,以保育理念進行海岸資源的合理使用。 (三) 儘量避免或減輕生態破壞,以「經濟利用與防災」、「自然共存與親水」、 「自然保護與保育」之保護原則,營造人類與自然和諧共存之環境。 (四) 建置海岸地區各類保護區或生態環境資料庫,以維護管理海岸資源,並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2 供海岸研究、規劃、教育、保護及管理等運用。 議題二議題二議題二議題二、、、、濕濕濕濕地面積與生態功能因不當的人為開發與破壞以及氣候變遷之衝擊快速地面積與生態功能因不當的人為開發與破壞以及氣候變遷之衝擊快速地面積與生態功能因不當的人為開發與破壞以及氣候變遷之衝擊快速地面積與生態功能因不當的人為開發與破壞以及氣候變遷之衝擊快速 流失流失流失流失。。。。 說明:過去濕地環境常誤以為是邊際與閒置之地,而導致不當開發利用行為, 甚至大規模陸化開發,大量濕地被破壞後,造成重要棲地縮小、切割 或零碎化,並產生水患、地層下陷、地下水鹽化、魚產減少、海岸線 退縮、地下水被污染等問題,為因應全球受氣候變遷影響,改善濕地 環境為重要課題。 對策: (一) 積極推動海岸棲地與濕地保育,進行海岸地區特殊物種資源調查及其保 護與復育。 (二) 應優先保護自然濕地、加強保育濕地之動植物資源及維繫水資源系統, 以落實零淨損失之政策目標。 (三) 配合濕地復育、防洪滯洪、水質淨化、水資源保育利用以及景觀遊憩, 推動濕地系統之整體規劃,進行地景生態環境改造。 (四) 加強取締危害濕地資源不法行為,維護自然生態環境。 (五) 以獎勵、補貼等輔導濕地資源之保育措施,鼓勵民間企業認養濕地或辦 理濕地信託。 議題三議題三議題三議題三、、、、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劣化問題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劣化問題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劣化問題因應氣候變遷及環境劣化問題,,,,應加強海岸地區保安林之營造與復育應加強海岸地區保安林之營造與復育應加強海岸地區保安林之營造與復育應加強海岸地區保安林之營造與復育。。。。 說明:早期海岸防風林的林帶寬度極廣,戰後因沿海居民農業生產所需而陸 續解除,近幾年再隨著濱海工業區設置、能源設施用地、港灣建設、 遊憩設設施開闢、道路擴幅等多種公共需要,海岸林地大量被轉作他 用,致海岸林帶不僅逐漸縮減且被切割成破碎化分布,影響整體性防 風及防潮等機能。 對策: (一) 定期監測海岸變遷,並輔以生態保護措施,推動河口地區揚塵改善。 (二) 強化既有人工海堤之機能並加以檢討改善,逐年回復自然海岸。 (三) 推動海岸保安林之檢定、林相調查及更新復育計畫。 (四) 妥善處理違法占用、占墾之林地,維護國有林地之完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3 議題四議題四議題四議題四、、、、海岸地區不當的開發行為海岸地區不當的開發行為海岸地區不當的開發行為海岸地區不當的開發行為,,,,造成動植物生態環境及景觀之破壞造成動植物生態環境及景觀之破壞造成動植物生態環境及景觀之破壞造成動植物生態環境及景觀之破壞 說明:海岸地區環境在快速且不當的利用情形下,產生許多環境問題,包含 動植物的棲地環境切割、劣化與喪失、水污染以及海岸生態景觀遭受 破壞,影響生態環境之平衡。 對策: (一) 透過管理計畫,指導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計畫之執行,並指定保護 計畫擬訂機關,以為落實海岸保護。 (二) 結合社區參與環境教育推廣,進行重要物種之棲地復育。 (三) 劃設海岸保護區範圍、訂定保護等級以利後續相關利用管理。 (四) 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有效規範土地使用、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 觀要素。 議題五議題五議題五議題五、、、、原住民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面臨逐漸流失之問題原住民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面臨逐漸流失之問題原住民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面臨逐漸流失之問題原住民傳統領域與自然資源面臨逐漸流失之問題。。。。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定義「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原住民族傳統 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惟前者「傳統領域土地」調查偏向部 落發展的歷史調查,於法令上未明確賦予部落或族人相關之「原住民 族土地權利」,僅於「原住民保留地的開發管理辦法」,賦予原住民取 得土地權利的合法程序。 目前原住民族土地權利是局部事實的,有遺漏登載的,沒有歷史脈絡 的,故原住民族土地制度不完備之情形,致使人民對現存制度不滿意, 亦造成許多土地權屬與開發行為受到爭議與質疑。 對策: (一) 重要傳統領域納入保護,建立適宜之土地利用管理機制。 (二) 妥善解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問題,調查非原住民使用情形,並加強管 理保留地,減少或避免保留地非法轉租或讓售的情形。 (三) 涉及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土地時,應與當地原住民族諮商,取得 其同意,並建立合理補償機制。 3.1.2 保護原則保護原則保護原則保護原則 海岸保護區之劃設,依其環境資源保護價值,而有保護必要性與保護管理措施 上之差異,依本法第 12 條規定,海岸保護區分為「一級海岸保護區」與「二級海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4 岸保護區」,其中第 10 條規定,「一級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 訂;「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據此,本計畫擬訂 分級保護管理原則,以作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各海岸保護計畫之原則參考。 此外,因海岸地區環境資源豐富,同一區域之資源可能同時符合數個海岸保護 區之劃設條件,故本計畫針對保護區重疊情形,提出分區分級整合原則,針對保 護區重疊整合管理進行原則規範,以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分級管理原則 詳細內容如下: 一一一一、、、、 一級海岸保護區管理原則一級海岸保護區管理原則一級海岸保護區管理原則一級海岸保護區管理原則 (一) 使用行為應以不影響核心保護標的,且其使用區位無替代性者為限,正 面表列明訂相容使用項目。 (二) 於具有特定社會或經濟價值之時段,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後,允 許有限度的資源使用行為。 (三) 建議納入一級海岸保護區之既有法定保護區,其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 計畫,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徵詢符合整體海 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 關及管理事項,免依本法第 10 條及第 12 條規定辦理。 二二二二、、、、 二級海岸保護區管理原則二級海岸保護區管理原則二級海岸保護區管理原則二級海岸保護區管理原則 (一) 使用行為應以不影響該保護區之保護標的為限,以負面表列方式明訂禁 止使用項目。 (二) 於具有特定社會或經濟價值之時段,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可後,開 放有限度的資源使用行為。 (三) 建議納入二級海岸保護區之既有法定保護區,其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 計畫,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徵詢符合整體海 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機 關及管理事項,免依本法第 10 條及第 12 條規定辦理。 三三三三、、、、 分區分級整合管理原則分區分級整合管理原則分區分級整合管理原則分區分級整合管理原則 保護區於空間上相互重疊時,除應以從嚴管制與整合管理以及相互依賴 管制系統的概念進行管理(參見圖 3.1-1),各種保護區重疊情形整合管理原 則如下: (一) 一級海岸保護區與一級海岸保護區於空間上相互重疊時,其整合管理應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5 以各項一級海岸保護區共同相容允許使用項目為原則。 (二) 一級海岸保護區與二級海岸保護區於空間上相互重疊時,其整合管理原 則應從嚴管制,僅允許一級海岸保護區之相容使用項目。 (三) 二級海岸保護區與二級海岸保護區於空間上相互重疊時,其整合管理應 以各項二級海岸保護區聯集禁止使用項目為原則。 (四) 一級海岸保護區與原住民土地於空間上相互重疊時,其整合管理應允許 特定文化意義之時段,有限度的使用海岸環境資源為原則,其餘時段僅 允許一級海岸保護區之相容使用項目為原則。 (五) 二級海岸保護區與原住民土地於空間上相互重疊時,其整合管理應開放 特定文化意義之時段,有限度的使用海岸環境資源為原則,其餘時段則 依二級海岸保護區之禁止使用項目為原則。 (六) 上述各分區分級整合管理原則,若為永續經營管理海岸環境資源,在允 許相容或禁止使用項目上有異議者,得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協 商,共同調整或研擬因地制宜之個案分區分級整合管理原則。 圖 3.1-1 海岸保護區分級整合管理說明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6 3.2 海岸防護海岸防護海岸防護海岸防護 3.2.1 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 議題一議題一議題一議題一::::國內長期缺乏建置海岸災害之系統性資料國內長期缺乏建置海岸災害之系統性資料國內長期缺乏建置海岸災害之系統性資料國內長期缺乏建置海岸災害之系統性資料,,,,致防護策略研擬致防護策略研擬致防護策略研擬致防護策略研擬不符合實際符合實際符合實際符合實際 海岸環境情勢海岸環境情勢海岸環境情勢海岸環境情勢。。。。 說明:針對海岸災害,國內長期缺乏系統性之調查資料,進行海岸防護相關 規劃作業時,因無法掌握充足資訊,以致對於災因判識、趨勢檢討與 機制分析部分,常無法獲得有效的驗證,而導致所研擬之防護對策不 符合實際海岸環境情勢。 對策:整合有關機關與學術機構所進行之海岸地區之自然與人文資源等資 訊,建立海岸地區管理資訊系統與環境監測系統,以便迅速、正確、 及充分獲取海岸地區之各種資訊,支援海岸管理決策。 議題二議題二議題二議題二::::海岸災害成因複雜海岸災害成因複雜海岸災害成因複雜海岸災害成因複雜,,,,災害程度各地區也不相同災害程度各地區也不相同災害程度各地區也不相同災害程度各地區也不相同,,,,未能有效分級管理未能有效分級管理未能有效分級管理未能有效分級管理。。。。 說明:我國海岸地區之災害,主要可區分為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 地層下陷等 4 種類型,惟發生成因與極端氣候(如颱風侵襲期間發生 的暴潮溢淹與洪氾溢淹)或不當使用(如超抽地下水所引發之地層下 陷,或突堤效應、輸砂情形改變致產生海岸侵蝕)等均高度相關,且 易形成複合型災害。過去因無一專責單位管轄,致海岸管理不一並易 產生衝突,海岸災害風險揭示不夠充分,增加致災頻率、範圍與程度。 對策:依災害性質劃分不同類型之海岸防護區,並依災害嚴重程度,除了考 量單一因子災害,考量複合型之災害因子,按其災害特性劃分海岸防 護區之等級,以依據不同防護需求訂定海岸防護計畫,落實海岸防護 目的。 議題三議題三議題三議題三::::如何將防護工法從傳統功能性如何將防護工法從傳統功能性如何將防護工法從傳統功能性如何將防護工法從傳統功能性、、、、經濟性經濟性經濟性經濟性、、、、效率性轉變成生態保護優先效率性轉變成生態保護優先效率性轉變成生態保護優先效率性轉變成生態保護優先、、、、 增加多樣性增加多樣性增加多樣性增加多樣性。。。。 說明:過往硬式工法,雖然提供海岸防護之能力,但水泥堤防阻絕生態廊道 的連續,也隔絕人們親水途徑,隨著社經發展,對於海岸環境功能要 求越來越高,未來防護手段,不再是單一選項。 對策: (一) 海岸地區以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為目標,因此,對於海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7 岸自然沙灘部份將施予高強度管制,推動整合性海岸管理,以海岸資源 保護為優先,在技術及經費條件允許下,海岸防護措施之採用及設計, 應儘量考量海岸保護區之需要,優先採用灘地、沙丘、紅樹林、濕地和 防風林的復育等之近自然工法為主。 (二) 檢討人工海岸,若防護工後側無標的或原有標的已失去原有功能,應恢 復原有海岸系統。若原有人工海岸防護工因損害、破壞需要檢修時,為 創造增加生態廊道連續性,應引用多孔性天然材料柔性工法。 (三) 在不降低原有海堤防護功能前提下,以粗骨材如大型塊石、卵石疊層取 代水泥面改造設計,多利用養灘改善原有單調硬式防護工,原有單調人 工海岸朝向營造融合週邊自然環境、生態與人文之改變。 議題四議題四議題四議題四::::未來氣候變遷影響海岸防護將更加劇烈未來氣候變遷影響海岸防護將更加劇烈未來氣候變遷影響海岸防護將更加劇烈未來氣候變遷影響海岸防護將更加劇烈,,,,需要前瞻性策略因應需要前瞻性策略因應需要前瞻性策略因應需要前瞻性策略因應,,,,及具體及具體及具體及具體 作為作為作為作為。。。。 說明:氣候變遷影響可能導致降雨強度增加、颱風強度增強及海水位上升加 劇威脅海岸地區,現行海岸管理方式若只依賴海堤加高、增加排水功 能等保護性措施,亦無法完全確保無災,參考各國現行之海岸管理策 略,尚包括非工程措施作為,包括適應性(Accommodate)與後撤性 (retreat)調適手段,因應氣候變遷,需要前瞻性策略因應。 對策: (一) 因應氣候變遷,不依賴硬式防護設施提供零災害,改善易致災之海岸地 區之防護能力,採用強化災害預警能力,提升環境受災回復能力與設施 耐災能力,加強災害緊急應變能力,推動災害保險,以分擔風險。 (二) 已開發之海岸地區,應配合海岸防護計畫,透過都市計畫法或非都市土 地利用之通盤檢討,調降或管制高災害風險區之土地使用強度與型態, 避免不相容之土地使用。 (三) 新海岸開發行為,避免利用高風險、易致災之海岸地區,且應納入海平 面上升及極端天氣狀況評估。 (四) 針對高風險之海岸地區,維持低度開發利用為原則,如仍無法免除災害, 應轉移資產至安全適當之地點,研擬海岸重劃,讓原有易致災之海岸地 區轉換為濕地、滯洪池使用。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8 議題五議題五議題五議題五::::海岸侵蝕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海岸侵蝕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海岸侵蝕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海岸侵蝕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 說明:海岸侵蝕有部分屬自然演化過程,但有部分則因人為開發加速劣化, 就近年來各界主要關注的海岸侵淤熱點,主要原因都指向海岸開發, 此現象連帶讓海岸防護設施前的天然消波帶逐漸消失,增加颱風暴 潮、波浪入侵機率。 對策: (一) 海岸侵蝕為自然演化過程者,以維護現狀為原則,因人為開發所造成之 海岸侵蝕者,將依據當地海岸特性,採用適宜的防護(工程)及管理(非 工程)措施因應,包括(1)維持漂砂穩定(2)減緩海岸灘線退縮,及(3)屬於 非工程對策的現況環境維持。 (二)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有執行疑義時, 由中央水利主管機關負責協調指定之。」爰海岸侵蝕防護工作之協調指定 係由經濟部主政。惟防護工作實際之執行,並非皆由經濟部承擔或辦理, 應視個案(含離岸沙洲)實際防護需要,因地制宜由各有關單位合力辦理。 (三) 保安林之經營及實施,有利於海岸地區之防護,且其並非造成海岸侵蝕 之原因,惟可視實際需要,評估納入海岸防護計畫之相關策略。未來應 於個別海岸防護計畫中載明防護措施與分工事項。 議題六議題六議題六議題六::::洪氾溢淹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洪氾溢淹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洪氾溢淹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洪氾溢淹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 說明:洪氾溢淹涉及整體性的流域水患治理及管理,要能發揮其預期治理成 效,需仰賴河川上、中及下游的整合性治理及管理,並非僅從海岸防 護區範圍內進行相關作為即能夠完備,故在洪氾溢淹災害防治時,仍 以水利法及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等相關規定為主。 對策:推動流域整體治理,以國土規劃、綜合治水、立體防洪及流域治理等 方式進行水患防治工作,並保育優質水域環境。採取措施包括(1)低地 綜合治水(2)水利設施改善(3)河道疏浚(4)跨河構造物改善(5)水利設施 維護,及屬於非工程對策的(6)水道內使用管理(7)土地使用型態管理(8) 避災及救災措施(9)建築環境之改良。 議題七議題七議題七議題七::::暴潮溢淹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暴潮溢淹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暴潮溢淹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暴潮溢淹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 說明:海岸防護設施早期主要因應暴潮溢淹而施作,近年由於氣候變遷所造 成的海平面上升及氣候極端化,使得未來極端天氣事件頻率增加,造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9 成颱風波浪與暴潮增大,沿海暴潮溢淹災害發生機率及致災潛勢提升。 對策:為因應暴潮溢淹災害所必須者外,原則不再新建防護設施。對現有海 岸防護設施,以維持現有海岸防護功能性及安全性為主,或輔以柔性 工法或新工法降低硬式結構物量體。面對超過防護標準或氣候變遷的 威脅,則以非工程措施予以因應。採取措施包括(1)確保海堤功能性(2) 消波緩衝帶維護(3)離岸沙洲之保護(4)水利設施維護(5)建築環境之改 良,及屬於非工程對策的(6)跨越海堤管線管理(7)避災及救災措施(8)土 地使用型態管理(9)風險分攤。 議題八議題八議題八議題八::::地層下陷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地層下陷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地層下陷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地層下陷災害防護檢討與對策 說明:地層下陷屬長期影響之災害因子,導致地表高程下降,易加劇海岸侵 蝕、暴潮溢淹及堤後地區排水不易之災害情勢。臺灣西部沿海地區由 於海埔新生地的開發利用與沿海養殖漁業的蓬勃發展。在水源取得不 易的情形下,大量超抽地下水源,造成地層下陷。 對策:地層下陷屬不可逆之災害,且影響面積廣大,無法完全採用工程手段 進行復原,應朝非工程策略予以管理。採取措施包括(1)地貌改善(2)公 共設施整建,及屬於非工程對策的(3)土地利用型態調整(4)沿海產業調 整(5)地下水管制(6)建築環境之改良。 3.2.2 防護原則防護原則防護原則防護原則 基於海岸綜合管理及永續發展的基礎,結合風險管理觀點,以海岸資源保護為 優先,為避免海岸防護工程破壞或減損海岸保護區之環境生態及價值,在技術及 經費條件允許下,海岸防護措施之採用及設計,應儘量考量海岸保護區之需要。 本計畫依本法第 14 條劃設一級及二級海岸防護區,其分級管制措施及風險策 略基本原則如表 3.2-1。本計畫以前述之原則,針對本階段劃定之 4 類海岸災害區, 分別訂定管理原則如下。 表 3.2-1 海岸防護區之分級管制措施及建議風險策略 管制措施 防護區 風險策略 一級 迴避海岸災害風險:「新設使用」應避開高風險區位或行為,「既有使 用」可採取替代方案迴避。 避免或限 制行為 二級 降低海岸災害風險:「既有與新設使用」以工程或非工程手段強化防 護標準、維持低密度利用或制訂災害管理計畫。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0 管制措施 防護區 風險策略 一級 轉移海岸災害風險:「新設使用」經過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既有使用」 可透過補償措施轉移風險。 相容或許 可事項 二級 轉移海岸災害風險、承擔海岸災害風險:「既有與新設使用可」透過 都市及非都市土地利用調整、藉由保險制度轉移風險、自承風險,採 取強化海岸整備事項。 一一一一、、、、 海岸侵蝕海岸侵蝕海岸侵蝕海岸侵蝕防護防護防護防護區區區區管理原則管理原則管理原則管理原則 (一) 限制行為 1. 海岸線向岸之禁建線距離內應避免開發。 2. 除為海岸防護或確保公共通行親水目的外,應儘量避免設置永久性結 構物。 3. 避免於侵蝕區內採取沙土,挖掘土地等行為。此等行為可能導致海岸 防護設施之損壞,造成海岸侵蝕現象,地形大幅改變後將造成波浪集 中或發散,因而危及防護設施。 4. 避免於海岸防護區內堆置木材、廢棄物等行為。 5. 避免於區內抽用地下水。 6. 避免於區內挖掘水道。 (二) 相容或許可事項 1. 海岸受人工結構物侵蝕或淤積之調查。 2. 依法取得海岸災害防護之使用行為。 3. 其他法律許可行為,如近岸海濱遊憩活動行為、非工程保護性措施所 實施之人工養灘行為。 4. 其他經水利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並應納入各該海岸防護計畫內容。 二二二二、、、、 洪氾溢淹洪氾溢淹洪氾溢淹洪氾溢淹防護區管理防護區管理防護區管理防護區管理原則原則原則原則 (一) 限制行為 1. 應避免設立化學、易爆、可燃漂浮、有毒物質儲存槽。既有設施如無 法遷移,應加強防洪排水設施,防洪或排水保護標準應達到水利主管 機關制定之標準為原則。 2. 內除為水道排洪疏浚目的,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探採礦物或土石。 3. 河口之水流緩慢,為維持河水之流通及循環,任何可能妨礙水流之行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1 為,如結構物興建或改變地形地貌等,應儘量予以避免。 4. 避免抽用地下水。 5. 區內原有建築物或結構物,經主管機關實地勘測,認為確屬妨害洪流 者,應公告分期拆除,並得酌予補償。 6. 應避免設置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倉庫區、特 定專用區、捷運機廠或高科技工業區等高強度土地使用地區。 7. 嚴格限制建築,除不得建造永久性結構物或設置足以妨礙水流之構造 物外,並避免變更地形地貌。 8 由於區內地下水位高,污染物質極易回滲地表,防護區內污水下水道 系統應避免將污水入滲排入土壤中。 (二) 相容或許可事項 1. 經詳細調查評估,不致影響水流宣洩,或致水位抬高之開發行為。 2. 開發計晝應研提具體淹水防護措施及避難路線與避難場所;所有設施 應改善防洪排水設施,防洪或排水保護標準。 3. 公共建築應指定避難場所及避難路線。 4. 建築物應選擇防鏽防蝕型材料及設於淹水頻率較低區域,建築基地應 選擇在影響水流流動最小區域,其基礎應穩固錨碇,以避免浮起而危 及結構安全。 5. 電力瓦斯等公共服務設施應選擇防水型材料,其設置應選擇淹水頻率 較低處。 6. 建築物樓板最低高程,必須高於防洪最低高程。 7. 區內堆儲或處理其他物料或設備,必須依據相關公共安全規定,檢討 淹水時不致造成嚴重損壞、妥善穩固錨碇不會浮起及在淹水警訊時, 可在允許時間內撤走等事項。 8. 可建立災害保險制度,強化天然災害保險準備金措施。 9. 宣導徒步避難原則、防災教育及繪製防災地圖。 10. 其他經水利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並應納入各該海岸防護計畫內容。 三三三三、、、、 暴潮溢淹暴潮溢淹暴潮溢淹暴潮溢淹防護區管理原則防護區管理原則防護區管理原則防護區管理原則 (一) 限制行為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2 1. 如無安全防護設施,應避免設立化學、易爆、可燃漂浮、有毒物質儲 存槽,以免危及民眾及動、植物生命。 2. 避免抽用地下水及避免新增淡水養殖行為。 3. 沙洲及沙丘具有自然抵擋浪潮功能,沙洲與沙丘之減少或移除式等人 為破壞,將增加暴潮侵入影響,應儘量避免。 4. 應避免設置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行政區、文教區、倉庫區、特 定專用區、捷運機廠或高科技工業區等高強度土地使用地區。 (二) 相容或許可事項 1. 既有建築用地如無法遷移,應加強或改善海岸防護設施,並應達到水 利機關制定之防護標準以上為原則。 2. 建築及結構物之地面高程必須高於平均高潮位以上,低於海平面區域 需改善排水系統,或改採高腳屋形式。 3. 建築及結構物應選擇防水防蝕型材料,其設置地點應選擇地勢較高之 處,且低樓層僅作低密度使用。 4. 既有高強度使用地區應循程序調整使用分區,降低土地使用強度。 5. 其他經水利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並應納入各該海岸防護計畫內容。 四四四四、、、、 地層下陷地層下陷地層下陷地層下陷防護區管理原則防護區管理原則防護區管理原則防護區管理原則 (一) 限制行為 1. 避免高耗水產業活動及新增淡水養殖行為。 2. 避免抽用地下水,水利主管機關應依地下水管制辦法第 16 條對管制區 內之地下水抽水量、補注量及地層下陷之關係,應予觀測、調查及研 究。而部分既有產業用水來自於地下水,應於替代水源或其產業有相 關調整後,得禁止抽用地下水。 3. 避免電廠、能源設施、港灣、基礎工業、捷運機廠或科技工業等重要 經建活動興建。 4. 避免設立化學、易爆、可燃漂浮、有毒物質儲存槽,以免危及民眾及 動、植物生命。 5. 公共建築及結構物應管制建築物容積或建築物高度,提高基地高程, 或規劃基地排水之結構設計。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3 (二) 相容或許可事項 1. 應分析區域地形、降雨、排水與截流情形,進行整體土地調整規劃, 透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變更都市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等 方式,進行低地聚落處理及農(漁)村改造,並以公共設施調整引導 聚落發展。 2. 合理規劃灌溉設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益。輔導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規 劃養殖生產專區,同時結合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農村再生計畫及各目 的事業產業輔導政策進行傳統產業輔導與適地適用產業之調整、規劃。 3. 在無有效控制下陷趨勢前,應限制區內用水條件及範圍,並由政府酌 予提供民眾及工商業遷徙之補償措施。 4. 應加強改善都市下水道系統及區域排水設施。 5. 促進區內產業用水管理,提高其用水效率與降低用水需求,減少地下 水超抽及水位下降。 6. 其他經水利主管機關許可者,未來並應納入各該海岸防護計畫內容。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4 3.3 海岸永續利用海岸永續利用海岸永續利用海岸永續利用 3.3.1 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議題與對策 議題一議題一議題一議題一::::海岸地區範圍檢討海岸地區範圍檢討海岸地區範圍檢討海岸地區範圍檢討 說明:依本法第 5 條規定,內政部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 機關,於本法施行後 6 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爰內政部業於 104 年 8 月 4 日公告海岸地區範圍及其劃設準則,惟考量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及有關單位對於現行海岸地區劃設範圍仍有疑慮,故應綜整 歸納各單位意見,並適時檢討修正之。 對策: (一) 參酌各單位意見,檢討並適時修正臺灣本島及離島海岸地區劃設原則。 (二) 視地區發展情形,定期檢討海岸地區範圍。 議題二議題二議題二議題二::::現行海岸地區土地資源利用管理依各目的事業需要分別辦理現行海岸地區土地資源利用管理依各目的事業需要分別辦理現行海岸地區土地資源利用管理依各目的事業需要分別辦理現行海岸地區土地資源利用管理依各目的事業需要分別辦理,,,,無整體海無整體海無整體海無整體海 岸利用架構體系岸利用架構體系岸利用架構體系岸利用架構體系,,,,未能有效整合與管理未能有效整合與管理未能有效整合與管理未能有效整合與管理。。。。 說明:依內政部營建署 100 年完成之「研定海域地區容許使用審查機制」研 究案,我國海域地區目前之使用,主要可區分為海洋保護、漁業資源、 非生物資源、海洋觀光遊憩、港口航運、工程用、特殊利用、軍事使 用、環境廢棄物排放、原住民族傳統海域、其他使用等 11 種類型,其 開發利用,均分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自擬定與管理使用,在本法 立法前,無一專責單位提出整體海岸利用計畫,致海岸管理競合現象 層出不窮,且易產生衝突。 對策: (一) 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訂定,以兼顧海岸地區之保護與防護,提出海 岸地區利用管理方向,作為各項目的事業計畫之最高指導原則,並明確 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各有關機關之權責與分工事項,以利各項目的事業 計畫之執行。在整體海岸利用原則下,其各項資源之利用與管理回歸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管理之。 (二) 針對海岸地區性質特殊者,指定或劃定需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並制定 一級海岸保護區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審查機制,未來海岸地區特定區位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開發利用,需取得海岸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5 開發利用海岸地區特定區位之土地。 議題三議題三議題三議題三::::海岸土地利用未兼顧資源保育與海岸防護海岸土地利用未兼顧資源保育與海岸防護海岸土地利用未兼顧資源保育與海岸防護海岸土地利用未兼顧資源保育與海岸防護,,,,導致不合理或不合宜之開發導致不合理或不合宜之開發導致不合理或不合宜之開發導致不合理或不合宜之開發 利用行為利用行為利用行為利用行為。。。。 說明:臺灣海岸地區蘊藏豐富的環境資源,雖已劃定並公告多處之保護區, 惟實際上其管理並未確實落實,相對亦未受到良好之保護,更遑論尚 未劃定公告之保護區;除了資源保育未能落實,海岸地區因海岸侵蝕、 海水倒灌、地層下陷、洪氾溢淹、沙埋、鹽害、地震、及颱風災害等, 致存在國土流失之現象,爲防止災情擴大,以致於需積極加強防護設 施之興建,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之資源保育與海岸防 護為海岸地區之首要工作,現因無訂定及落實相關之管理制度,導致 各種開發計畫競相利用卻無法可管。 對策: (一) 優先劃設海岸保護區與防護區,制定管理原則,有效管理海岸土地之開 發利用,避免海岸地區無限制的開發。 (二) 透過必要管制項目降低開發強度及保障海岸土地公益性。 議題四議題四議題四議題四::::應維護自然海岸零損失與改善海岸自然景觀紊亂現象應維護自然海岸零損失與改善海岸自然景觀紊亂現象應維護自然海岸零損失與改善海岸自然景觀紊亂現象應維護自然海岸零損失與改善海岸自然景觀紊亂現象。。。。 說明:過去國土利用監測計畫所統計的資料,係分類為自然海岸線及人工海 岸線,其為線狀資料非空間狀態,但部分人工海岸線向海側之地區, 仍保有潮間帶或自然景觀,該海岸空間應屬自然海岸,惟過去各目的 事業之開發計畫,常視其為人工海岸,忽略該地區之土地及資源具高 度脆弱敏感且一經破壞甚難回復之特性,致海岸地區逐漸被人工設施 所佔,嚴重衝擊自然環境與生態之平衡,且過去以安全為考量的海岸 工程,易忽略海岸工程對地景的破壞問題,致海岸景觀漸漸失去自然 之美。 對策: (一) 為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應劃定自然海岸範圍,以明確規範管理範圍, 避免不必要之破壞或開發利用。須開發利用者,應以最小需用範圍為原 則,對海岸生態環境造成衝擊者,應提出彌補或復育等生態補償措施以 為因應,並由開發單位承擔環境外部性負擔。 (二) 訂定景觀都市設計準則,針對海岸地區具有重要景觀之區域進行規範,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6 以逐步改善海岸景觀紊亂之現象。 議題五議題五議題五議題五::::為保障海岸地區之公共通行及公眾親水權益為保障海岸地區之公共通行及公眾親水權益為保障海岸地區之公共通行及公眾親水權益為保障海岸地區之公共通行及公眾親水權益,,,,應避免獨占性使用及設置應避免獨占性使用及設置應避免獨占性使用及設置應避免獨占性使用及設置 人為設施人為設施人為設施人為設施。。。。 說明:現行土地因法令管制執法不彰、部分公有土地承租作休閒遊憩設施等 使用,易使自然環境或景觀資源同時被私有化,致海岸開發利用行為 所取得之環境利益未能與公眾共享,在未有相對應之管理機制規範 下,無法管制及保障公共通行與公眾親水之權益。 對策: (一) 透過訂定海岸地區公共通行之規劃管理規則,包括指定公共通行空間範 圍、穿越方式、視覺穿透、告示說明、長期維護措施、無法於基地內通 行之替代措施、原合法使用者之權益維護等,以保障公眾使用海域之權 益,並同時維護原合法使用之權利。 (二) 嚴格認定使用性質特殊,必須占用水域或公共通行空間之使用項目,以 減少自然海岸之流失,並保障公眾使用海域之權益。 (三) 最接近海岸之第一條濱海道路,係目前最接近海岸地區保持公共通行之 通廊,其向海側之陸域地區應維持道路與海岸線地區縱、橫向之穿透性, 以確保海岸地區之公共通行及公眾親水權益。 議題六議題六議題六議題六::::海岸地區常有污染性事業之設置海岸地區常有污染性事業之設置海岸地區常有污染性事業之設置海岸地區常有污染性事業之設置,,,,因管理維護不當因管理維護不當因管理維護不當因管理維護不當,,,,導致海洋環境品質導致海洋環境品質導致海洋環境品質導致海洋環境品質 惡化惡化惡化惡化。。。。 說明:污染性疑慮較高之開發行為,如廢棄物掩埋場、污水排放專管…等常 因為鄰避設施或設置必要,需設置於海岸地區範圍,但也因為如此, 常影響海洋環境品質逐漸惡化。 對策:污染性事業應避免於海岸地區設置,必要之污染排放設施設置,應符 合環保署制定之排放標準,同時加強海岸污染防治與監測,以維護海 洋環境品質。 議題七議題七議題七議題七::::海岸地區偶發海難事故海岸地區偶發海難事故海岸地區偶發海難事故海岸地區偶發海難事故,,,,常導致海岸環境之重大破壞常導致海岸環境之重大破壞常導致海岸環境之重大破壞常導致海岸環境之重大破壞,,,,造成不可逆之影造成不可逆之影造成不可逆之影造成不可逆之影 響響響響。。。。 說明:臺灣西部海域,均曾發生大型船隻於海域擱淺之事件,而造成漏油並 嚴重污染海洋生態及破壞景觀環境。如: 1. 90 年 1 月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污染墾丁國家公園境內之生態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7 保護區。 2. 94 年 10 月韓國三湖海運公司化學輪兄弟號於新竹外海發生船難致重 油及大量毒苯溢漏。 3. 95 年 12 月宜蘭縣蘇澳外海馬爾他籍貨輪「吉尼號」漏油釀成沿海珊 瑚浩劫。 4. 97 年 11 月新北市石門外海巴拿馬籍貨輪「晨曦號」觸礁漏油。 5. 100 年 10 月基隆市外海巴拿馬籍貨輪「瑞興號」擱淺漏油。 6. 105 年 3 月新北市石門海域的「德翔臺北輪」油污事件…等。 對策: (一) 未來如有船難事件發生時,應確實檢討因船難事件而衍生破壞海岸生態環 境之原因(如航線、航線距離海岸太近,或救援作業時間、應變機制不足… 等),針對避免及救援機制,研提相應對策。 (二) 相關用海機關應研商因海難事故而衍生環境破壞之應變機制與權責分工 等具體做法。 3.3.2 海岸永續利用原則海岸永續利用原則海岸永續利用原則海岸永續利用原則 本計畫海岸地區範圍內除一級或二級海岸保(防)護區外,尚有依本法第 8 條 第 1 項第 8 款劃設之「特定區位」,及未劃入前述區位之「其他海岸地區」。本計 畫海岸地區之利用均須符合下列「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原則」;至於位於「特定區位」 內,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應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申請許可,其許可條件除應符合本法第 26 條及下列「海岸地區永續利用 原則」外,亦須符合「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土地利用原則」。 一一一一、、、、 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原則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原則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原則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原則 (一) 一般性利用管理原則 1. 海岸地區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應基於國家長期利益,海岸資源保護、 災害防護與開發利用等兼籌並顧原則,同時確保民眾親水權、公共通 行權及公共水域之使用權;各種開發利用行為應更為審慎,以達成海 岸土地最適利用,對自然環境有重大之影響者,應以保護與防護為優 先考慮。 2. 海岸各種設施興建,除考量防災安全需要外,應避免影響生態棲息環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8 境及對視覺景觀之衝擊。 3. 海岸工程之施設,除海岸防護工程必要設施外,應自最高潮線後退適 當距離,避免造成鄰近海岸線之侵蝕或淤積。 4. 依「促進離島永續發展方針」,無人離島除必要之氣象、科學研究、環 境教育、導航及國防設施外,避免開發及建築。採石、挖海砂、採伐 林木以及進行農漁或其他生産等活動,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5. 促進資源循環使用,並在環境承載量和回復力的限度內發展。 6. 促進多元權利關係人的參與、合作與利益合理分配。 7. 貢獻在地社會及經濟成長。 8. 長期監測資源並規劃、制訂有效之管理方式。 9. 復育海岸環境並促進發展遲緩地區永續發展。 (二) 自然環境保護原則 1. 海岸地區之潟湖、珊瑚礁岩、紅樹林、沙丘、保安林等自然資源兼具 天然屏障機能,應予保護。 2. 無人島嶼應納入保育範圍。 3.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之保護標的或資源條件有減損或劣化 情形者,應加強復育工作。 4. 為維護保育地區生態環境之完整,海岸地區應避免興建非必要施設, 以確保自然海岸線不再降低,維持自然環境平衡,並營造自然生態景 觀海岸。 5. 海岸地區進行各類型建設或計畫,皆應妥適規劃,避免破壞原有之自 然生態環境,有改變自然海岸線之地形地貌者,該建設或計畫主辦機 關應規劃生態補償措施,以維護自然海岸。 6.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海岸地區自然資源、生態系及環境相關 議題,辦理環境資源調查,評估資源狀況,調整保育經營管理策略。 7. 內政部應利用國土利用監測,掌握自然海岸線及「沿海地區自然環境 保護計畫」之「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土地利用變異情形, 適時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管理土地使用狀況。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19 (三) 災害防護原則 1. 為因應氣候變遷,內政部及交通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考量安 全防災需要,積極調整海岸地區之土地使用計畫(國家公園計畫、國 家風景區計畫、都市計畫、非都市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利用強 度及管理措施等內容)。 2. 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照「全國區域計畫」之規定,綜合分析海 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其他潛在災害等因子,研 析評估「海岸防護範圍」,檢討直轄市、縣(市)之防災對策,並調整 相關土地使用計畫。 (四) 政策延續性原則 爲延續行政院 102 年 2 月 8 日核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第 2 期)」 之政策及整體海岸管理整合各部門之需要,有納入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原則 之必要。如下列原則與前述三項原則存有爭議時,應參照前述三項原則辦 理。 1. 漁港 (1) 以不新建漁港為原則,但經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個案審查符合漁業及 休閒多目標使用需求下,經完成專業評估及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作業 規定後,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辦理漁港新建。另對於現有漁港 設施不足,有影響船舶使用安全及漁業使用而需辦理擴建者,得經 完成專業評估及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規定後辦理。 (2) 對於無漁船設籍之漁港辦理公告廢止。對於規劃不當無法有效利用 之漁港得評估以改善或公告廢止作更有效利用或拆除。 (3) 定期檢討漁港利用情形,對於現今漁港明顯朝向交通(離島運輸或 藍色公路)、觀光休憩或海洋研究等其他產業發展者,得依漁港法 劃設專區保留部分碼頭供漁業作業使用外,或劃出漁港範圍,並交 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管理使用。 (4) 對於維護現有漁港功能,在保護漁船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前提 下,需兼顧符合近自然工法之防護對策原則,並加強漁港及鄰近設 施污染防治。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20 (5) 因應氣候變遷海平面上升,考量減緩、調適及後撤原則,檢討調整 漁港防災相關措施。 (6) 對於公告廢止之漁港,得獎勵各在地團體透過減量、復育及環境整 理等策略進行環境生態復育及景觀改善,逐步回復海岸生機與景 觀。 (7) 對於現有漁港功能不彰擬予轉型時,應兼顧漁民權益。 2. 海岸公路 (1)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向海之臺灣本島陸域地區,不再建設國道及 省道,且中央不補助經費建設縣道、鄉道。 (2) 上述地區若因政策需要,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始可興建。 (3)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道路,由公路主管機關洽商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等 相關單位劃設。 3. 海堤 (1) 一般性海堤 A. 嗣後一般性海堤除因應災害必須外,原則上不再新建。 B. 現有海岸防護設施無保護標的且景觀不良者,經檢討無安全顧慮 下,經取得各界共識後予以拆除。 C. 現有海岸防護設施明顯有過度保護造成景觀不良者,若經檢討尚有 改善空間,改善方案經取得各界共識後予以辦理改善,其改善策略 如下: a.海岸防護設施改善工法,宜積極選用引用適合之生態工法、新科 技工法或柔性工法以復育海岸環境。 b.海岸防護設施改善措施,宜考量布設離岸消波設施消減波浪能 量、改善堤坡面減少波浪溯升等以降低海堤高度及海堤區域環境 營造等綜合措施改善海岸環境景觀。 c.結合社區營造辦理海堤區域環境營造及海岸生態復育等事項,以 提供居民親水空間。 D. 因應氣候變遷辦理既有海堤功能檢討,強化既有海堤禦潮防浪功 能。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21 (2) 事業性海堤 A. 電廠:詳實辦理相關發電計畫可行性研究及環境影響說明書,並持 續對已開發之海岸工程建設進行監測,俾將開發計畫對環境影響降 至最低。 B. 商港:未來審議各商港防坡堤新(擴)建計畫時,將在維持各港口 營運需求及安全考量之前提下,納入「回復海岸自然風貌,維持自 然海岸比例不再降低」之海岸永續發展基本理念,並配合永續海岸 行動策略,合理利用海岸資源,尊重生態環境承載量。 C. 由於事業性海堤所涵括之種類繁多,無法一一列舉,前揭執行準則 (含一般性海堤)其他所有目的事業海堤均應一體適用。 4. 觀光遊憩 (1) 減量及環境保護:進行海岸地區各項規劃建設時,避免工程過度設 計,減少非必要及有礙觀瞻之設施,以維護海岸自然生態。 (2) 規劃分區經營管理:於國家風景區範圍內,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 關,依各功能分區之內容擬定管制原則、土地使用與管制事項。 (3) 資源規劃與復育:以海岸生態資源保育(護)、景觀改善及生態旅 遊為目的,有限使用土地。 5. 海岸地區保安林之營造及復育 (1) 強化海岸保安林國土保安功能:因應海岸地區防風及飛沙、防止保 安林林相衰退,加強海岸地區保安林之國土保安功能及並維護其林 相。 (2) 加強海岸保安林生態復育:維護保安林生態系及自然景觀。 二二二二、、、、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土地利用原則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土地利用原則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土地利用原則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土地利用原則 依本法第 25 條規定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之申請許可案件,其許可 條件包括「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為審議申請許可案件,應訂定 海岸地區特定區位土地利用原則,作為審議之裁量標準。 位於「特定區位」內之土地利用除應符合前述「海岸地區永續利用原則」 外,亦須符合下列土地利用原則。 (一) 海岸地區以維持生態自然景觀、保護自然與文化資產為優先,並規範人 為活動及土地使用行為,以維護海岸地區環境之完整性,確保自然海岸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3-22 零損失,維繫海岸自然動態之平衡,以恢復自然海岸為目標。 (二) 需使用自然海岸或填海造地時,應以最小需用為原則。開發利用需同時 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對海岸生態環境造成衝擊者,應於開發區 內或鄰近區位,採取彌補或復育之有效措施。 (三) 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應透過工程與非工程調適措施,避免海 平面上升及極端氣候之衝擊。 (四)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應維護海岸地區公共通行與 公共使用之權益,避免獨占性之使用,並應兼顧原合法權益之保障,若 無法避免時,除將影響減至最低外,需研擬補償機制或替代措施,提經 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五)潮間帶為水陸交互影響的環境敏感地區,生態資源豐富,且為落實本法自 然海岸零損失目標之關鍵區域,應以避免施設人工設施為原則。如因區 位無替代性,須使用潮間帶,則開發及利用行為應實施衝擊減輕、異地 補償或生態補償等措施,以降低對潮間帶生態環境之衝擊。 (六) 爲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保護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 典儀式等活動空間,應保障原住民族土地之原有使用權利,以永續利用 資源與保存人文資產。 (七) 應避免設置環境廢棄物排放或處理設施,若無法避免時,應提經主管機 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以維護海岸環境品質。 (八) 於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者,應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 制事項。 (九) 重要海岸景觀區應以維持原有景觀特色、確保行車視野的穿透性為原 則,其開發建築應集中規劃避免帶狀發展,並符合都市設計準則管制事 項。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保護區保護區保護區保護區、、、、防護區防護區防護區防護區、、、、特定區位劃定特定區位劃定特定區位劃定特定區位劃定 依本法第 8 條第 7 款規定,本計畫應指定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 機關、期限。其中「區位」係指具劃設海岸保護或海岸防護條件之地點或一定範 圍,並非等同依本法第 16 條公告海岸保護計畫之海岸保護區或海岸防護計畫之海 岸防護區;至於「計畫」係指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另本計畫將依本法 第 8 條第 8 款規定,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 4.1 海岸保護區海岸保護區海岸保護區海岸保護區 海岸地區之管理宜透過環境規劃手段,依據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區分,實施分區 分級之系統管理,以契合海岸資源特性,維護海岸生態系統之平衡,達成資源永 續利用之目的。本法第 12 條規定,1.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2.珍貴稀有動植物 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3.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4.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 產地區、5.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6.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7.地下水補注區、 8.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9.其他依法 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應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至於各保護標的之資源 條件屬次重要、次珍貴稀有或次特殊者,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再次一等級 者,得免納入海岸保護範疇。 4.1.1 劃設劃設劃設劃設原則原則原則原則 一一一一、、、、 保護範疇評估與分類保護範疇評估與分類保護範疇評估與分類保護範疇評估與分類 考量本法第 12 條所規範應劃設海岸保護區之項目,多已由其他目的事業 法劃設各類保護(育、留)區,為避免重複劃設造成行政資源浪費,針對保 護標的、範圍,受既有其他目的事業法令之保護情形,分類如下: (一) 既有法令可完全含括之範疇:可完整含括應保護範圍,且保護標的明確 而完整。如保護項目 8 前段(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 項目 9(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 (二) 既有法令未能完全含括之範疇: 1. 保護範圍及保護標的明確,惟尚未劃設為保護區者,列為「潛在保護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 區」,如保護項目 1、3、4、5。 2. 可完整含括應保護範圍,惟保護標的未臻明確,列為「未來需劃設之 保護區」,如保護項目 2。 3. 未能完整含括應保護範圍,且保護標的未臻明確,列為「未來需劃設 之保護區」,如保護項目 6、7、8 後段。 為利海岸管理與空間規劃制度之協調整合,參考全國區域計畫有關環境 敏感地區之分類方式,針對各保護項目之屬性,予以歸類如下: (一) 生態敏感類:(參見圖 4.1-1) 1. 水產資源保育地區:包括漁業法劃設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禁漁 區、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等,針對水產資源中,九孔、二枚貝、大 法螺、石花菜、珊瑚、珊瑚礁魚類、海膽、馬尾藻、國姓蟯貝(海瓜子)、 紫菜、魩仔、燕魚、龍蝦、礁石、螻蛄蝦、麒麟菜、鐘螺、鱟及其他 重要水產動植物等,明確之保護標的及其繁殖或重要棲地進行保育。 圖 4.1-1 生態敏感類保護項目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 2. 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包括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 化資產保存法及森林法,劃設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森林遊樂區 之森林生態保育區及自然紀念物等,並參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植物生 態評估技術規範及重要野鳥物種及其棲地 (Important Bird and Biodiversity Area ,IBA)之分布,針對明確保護物種及其重要棲地與生態 廊道進行保護。 3. 生物多樣性資源地區:包括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 等,並參考生態普查與珊瑚覆蓋率普查、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 計畫及永續發展行動計畫,評估將河口生態系、珊瑚礁生態系、藻礁 生態系、潟湖生態系及沿海自然保護區為明確保護標的並進行保護。 4. 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參考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 (IUCN),Red List)及永續發展行動計畫,評估將 IUCN 「易受害」、 「近威脅的」等級以上地區、自然海岸、紅樹林生態系及泥灘生態系 為明確保護標的並進行保護。 (二) 文化景觀敏感類(參見圖 4.1-2): 1. 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 包括國家公園法、發展觀光條例及森林法,劃設之國家公園特別 景觀區、國家風景特定區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森林遊樂區之景觀 保護區、營林區及育樂設施區等。並參考地景保育景點評鑑及保育技 術研究計畫,所選定之臺灣地景保育景點中自然及人文景觀資源部 分,為明確保護標的並進行保護。 2. 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 包括國家公園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 之國家公園史蹟保存區、古蹟保存區、遺址、重要聚落保存區、聚落 保存區、歷史建築、文化景觀或水下文化資產等,為明確保護標的並 進行保護。 3. 自然地形地貌地區 包括國家公園法、森林法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國家公園特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4 別景觀區、自然保護區、自然保留區、自然地景等。並參考地景保育 景點評鑑及保育技術研究計畫,所選定之臺灣地景保育景點中地形地 貌部分與地質公園等,為明確保護標的並進行保護。 (三) 資源利用敏感類(參見圖 4.1-3) 1. 地下水補注區:包括地質法劃設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惟目前已 劃設者,均非位於海岸地區範圍內。 圖 4.1-2 文化景觀敏感類保護項目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5 圖 4.1-3 資源利用敏感類保護項目 二二二二、、、、 劃設作業劃設作業劃設作業劃設作業 考量各保護項目進行海岸地區環境資源保護之優先程度,將海岸保護區 之劃設作業分為兩階段進行。首先針對項目 8 前段與項目 9,列為「第 1 階段 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其他項目 1 至項目 7 與項目 8 後段,參照全國區域計 畫環境敏感地區之生態敏感類、文化景觀敏感類及資源利用敏感類之保護 區,予以歸類,列為「第 2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參見圖 4.1-4),本計 畫公告實施後,仍將依本法規定,持續推動辦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6 圖 4.1-4 海岸保護區整體保護範疇之分工架構 三三三三、、、、 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 (一) 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屬全國區域計畫之環境敏感地區者,逕 參照其第一級及第二級之分級方式辦理。 (二) 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非屬全國區域計畫之環境敏感地區者, 及第 2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則依據各保護項目之資源稀有性、代 表性、自然性與多樣性等,予以分級如下: 1. 水產資源保育地區:符合依漁業法劃設為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者, 得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其他符合水產資源且須進行保育之地區, 如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禁漁區,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2. 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屬瀕臨絕種與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地及 8.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 保護範疇 評估 第 2 階段 劃設作業 (既有法令 未能完全 含括範疇) 第 1 階段 劃設作業 (既有法令 可完全含 括範疇) 9.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 1.水產資源保育地區 2.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 6.生物多樣性資源地區 8.其他重要之海洋生態系統 3.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 4.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 5.自然地形地貌地區 7.地下水補注區 生態 敏感類 文化景觀 敏感類 資源利用 敏感類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7 符合臺灣野生植物紅皮書中易受害等級(含)以上植物及其棲地、植物生 態評估技術規範中稀特有植物分級第 2級以上植物及其棲地者、依 IBA 國際共用劃設原則中之重要野鳥及其棲地或生態廊道,屬全球性受威 脅鳥種(Globally Threatened Species)、侷限分布鳥種(Restricted-range Species),得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屬臺灣野生植物紅皮書之接近威 脅等級之植物及其棲地、植物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中稀特有植物分級第 三級植物及其棲地、依 IBA 國際共用劃設原則中之重要野鳥及其棲地 或生態廊道,屬特定生態群系(Biome-restricted Assemblages)、群聚性 鳥(Congregations)及其他一般動植物者,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3. 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符合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特別景觀 區,或依發展觀光條例劃設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得劃設為一級海 岸保護區;符合依森林法劃設之森林遊樂區之景觀保護區、營林區、 森林生態保育區及育樂設施區,或臺灣地景保育景點中地形地貌部分 與地質公園等其他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4. 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符合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史 蹟保存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古蹟保存區、指定遺址、重要聚 落保存區,或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得劃 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符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劃設之文化景觀保存 區、歷史建築、聚落保存區、列冊遺址,或其他符合文化資產條件者, 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5. 自然地形地貌地區:符合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特別景觀區、文化資產 保存法劃設之自然保留區、地質法劃設之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研究之地景保育景點評鑑及保育技術研究計畫, 指定之臺灣地景保育景點中地形地貌部分屬國家級者,得劃設為一級 海岸保護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地質公園計畫,擬定之地質公園,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研究之地景保育景點評鑑及保育技術研究計 畫,指定之臺灣地景保育景點中地形地貌部分屬地方級等,得劃設為 二級海岸保護區。 6. 生物多樣性資源地區:符合依國家公園法劃設之國家公園生態保護 區、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所劃設之自然保護區、或相關研 究針對河口生態系、珊瑚礁生態系、藻礁生態系及潟湖生態系等之調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8 查成果,其生物多樣性資源較豐富者,得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臺 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所劃設之一般保護區,或相關研究針對 河口生態系、珊瑚礁生態系、藻礁生態系及潟湖生態系等之調查成果, 其生物多樣性資源次豐富者,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7. 地下水補注區:符合依地質法劃設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得劃設 為一級海岸保護區。 8. 其他海岸生態系統:符合 IUCN Red List of Ecosystems「易受害 Vulnerable」等級以上地區,得劃設為一級海岸保護區;符合 IUCN Red List of Ecosystems「近威脅的:Near Threatened」等級以上地區、 自然海岸、或相關研究針對紅樹林生態系、岩礁生態系及泥灘生態系 地區之調查成果,得劃設為二級海岸保護區。 4.1.2 海岸保護區位海岸保護區位海岸保護區位海岸保護區位 一一一一、、、、 第第第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 (一) 劃設依據及項目 符合本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8 款前段與第 9 款規定所劃定海岸保護區 之法律包含「文化資產保存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飲用水管理條 例」、「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漁業法」、「地質法」、「水利法」、「礦 業法」、「自來水法」、「溫泉法」、「國家公園法」、「濕地保育法」、「都市計 畫法」、「發展觀光條例」等 15 種法律,依據各法律共劃設 33 種項目(詳 表 4.1-1、圖 4.1-5)。 為避免因公布時間落差,本計畫無法即時反映各保護區之內容,致實 務執行滋生疑義,有關「處數」及「範圍認定」等,係回歸各該目的事業 主管法令規定辦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9 表 4.1-1 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依據及項目 劃定法律劃定法律劃定法律劃定法律 劃設項目劃設項目劃設項目劃設項目 等級等級等級等級 處數處數處數處數 (1)自然保留區 1 級 8 (2)古蹟保存區 1 級 159 (3)遺址(指定遺址) 1 級 (4)重要聚落保存區 1 級 1 (5)文化景觀保存區 2 級 12 (6)歷史建築 2 級 275 (7)聚落保存區 2 級 3 1.文化資產保存法 (8)遺址(列冊遺址) 2 級 2.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1)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 1 級 (1)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1 級 24 3.飲用水管理條例 (2)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1 級 3 (1)保安林 1 級 (2)林業試驗林地 1 級 6 4.森林法 (3)國有林事業區 1 級 (1)野生動物保護區 1 級 14 5.野生動物保育法 (2)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1 級 16 (1)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1 級 12 6.漁業法 (2)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區 2 級 152 7.地質法 (1)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 1 級 6 8.水利法 (1)水庫蓄水範圍 1 級 8 9.礦業法 (1)礦業保留區 2 級 3 10.自來水法 (1)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2 級 19 11.溫泉法 (1)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 1 級 1 (1)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含海域生態保護區) 1 級 (2)國家公園史蹟保存區(含海域史蹟保存區) 1 級 (3)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含海域特別景觀區) 1 級 (4)國家公園遊憩區(含海域遊憩區) 2 級 12.國家公園法 (5)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含海域一般管制區) 2 級 (1)國際級重要濕地 1 級 2 (2)國家級重要濕地 1 級 31 13.濕地保育法 (3)地方級重要濕地 2 級 0 14.都市計畫法 (1)保護區 2 級 15.發展觀光條例 (1)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1級 1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0 圖 4.1-5 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成果示意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1 二二二二、、、、 第第第第 2 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階段海岸保護區劃設作業 (一) 優先評估及劃設區位 為保護臺灣海岸地區動植物之重要棲地以及生態廊道,以提升動植物 之族群存續與完整性,海岸地區中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重要野生動 植物之棲地及生態廊道。針對國內相關單位已獲初步共識,應劃設為海岸 保護區者,彙整如下: 1. 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 本項保育標的係指其棲息環境及遷移路徑,再透過專業調查及研 究資料輔以指認為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 (1) 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北起苗栗縣龍鳳港以北之森林 公園沙灘;南邊界線為外傘頂洲西南端;西邊界線依中華白海豚在 各區活動範圍之不同而以海岸線距岸 1-3 浬為基礎劃直斜線;東邊 界線為海岸線距岸 50 公尺並包括主要河口。本重要棲息環境包括 98%中華白海豚目擊點,範圍共橫跨苗栗、臺中、彰化、雲林等 4 直轄市、縣(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 103 年 4 月 21 日預告訂 定「中華白海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 (2) 重要野鳥棲地(IBA):鳥類可棲息於各類型環境,部分種類亦是生 態系中的高階捕食者,對於環境變遷敏感且容易觀察。若欲監測環 境變遷,鳥類是具有相當意義的指標性物種,其監測成果亦可同時 回饋棲地保育及其政策,並維護許多仰賴同棲地的生物以及生態系 完整性。國際鳥盟自 1980 年代中期辦理「界定全球重要野鳥棲地 (IBA)計畫」,同時也是生物多樣性保育行動重要的一大里程碑。 其利用鳥類的特性,制定出全球通用的劃設準則,挑選出全球對鳥 類保育關鍵意義的地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中華民國野鳥學 會配合國際鳥盟,協力劃設 IBA 範圍共 53 處。未來可評估透過本 法第 12 條第 2 款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將其納入 海岸潛在保護區。(詳表 4.1-2)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2 表 4.1-2 海岸潛在保護區-優先評估及劃設區位-重要野鳥棲地 序號 直轄市、 縣(市) 重要野鳥棲地名稱 區位 1 宜蘭縣 宜蘭竹安 頭城鎮、礁溪鄉 2 宜蘭縣 宜蘭蘭陽溪口 五結鄉、宜蘭市、壯圍鄉 3 宜蘭縣 宜蘭利澤簡 五結鄉、冬山鄉、蘇澳鎮 4 花蓮縣 太魯閣國家公園 秀林鄉 5 花蓮縣 花蓮溪口 吉安鄉、壽豐鄉 6 臺東縣 臺東海岸山脈中段(部分已納入海岸保護區) 成功鎮 7 臺東縣 臺東知本濕地(部分已納入海岸保護區) 臺東市 8 臺東縣 臺東樂山 太麻里鄉 9 屏東縣 墾丁國家公園(部分已納入海岸保護區) 滿州鄉、恆春鎮、車城鄉 10 屏東縣 高雄市 屏東高屏溪 新園鄉 林園區 11 臺南市 臺南四草 安南區 12 臺南市 臺南七股 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 13 臺南市 嘉義縣 嘉義布袋濕地 北門區 布袋鎮 14 嘉義縣 嘉義补子溪口 東石鄉 15 嘉義縣 雲林縣 鰲鼓濕地 東石鄉 口湖鄉 16 雲林縣 彰化縣 濁水溪口濕地 麥寮鄉 大城鄉 17 彰化縣 彰化芳苑濕地 芳苑鄉 18 彰化縣 彰化漢寶濕地 芳苑鄉 19 彰化縣 臺中市 大肚溪口濕地 鹿港鎮、線西鄉、伸港鄉 龍井區 20 新竹市 新竹市濱海地區 香山區、北區 21 桃園市 桃園大坪頂與許厝港 大園區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105 年。 2. 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自然地形地貌地區:具有獨特或完整地景,或其 他特殊天然景緻之地區、珍貴或稀有之自然資源或景觀,應嚴格限制 開發行為之地區,皆應劃設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並列入保護。自然地 形地貌地區,指無法以人力再造、具有獨特性或稀有性、特殊地質意 義、教學或科學研究價值、觀賞價值之自然地理景觀地區,應劃設為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3 自然地形地貌地區予以保護。 (1) 地景登錄點 地景(landscape)的定義為:由地表的地理現象所組成,如地貌的 起伏、各種動植物的生態環境,以及人為環境的組成。地景常具有 (1)稀有且不可再生,遭到破壞的地景無法回復。(2)具有脆弱性,常 因土地利用的衝突而使地景被改變、破壞。(3)可視為環境品質與資 源的一環,提供國民與旅遊產業休閒,遊憩、觀賞。其區位如表 4.1-3。 表 4.1-3 海岸範圍內潛在區位-地景登錄點 序 號 直轄市、 縣(市) 區位 地景登錄點 序 號 直轄市、 縣(市) 區位 地景登錄點 1 新北市 石門區 三芝梯田 54 臺東縣 長濱鄉 烏石鼻 2 新北市 石門區 麟山鼻與白沙灣 55 臺東縣 成功鎮 八邊橋海濱 3 新北市 石門區 老梅海岸 56 臺東縣 成功鎮 三仙台 4 新北市 石門區 富貴角 57 臺東縣 成功鎮 石空鼻 5 新北市 石門區 石門 58 臺東縣 成功鎮 男人石 6 基隆市 中正區 和平島八斗子 59 臺東縣 東河鄉 金樽陸連島 7 新北市 瑞芳區 基隆山 60 臺東縣 卑南鄉 杉原海灘 8 新北市 瑞芳區 陰陽海 61 臺東縣 臺東市 小野柳 9 新北市 瑞芳區 南雅 62 臺東縣 綠島鄉 朝日溫泉 10 新北市 瑞芳區 鼻頭角公園 63 臺東縣 綠島鄉 大白沙 11 新北市 貢寮區 龍洞 64 臺東縣 綠島鄉 龜灣 12 新北市 貢寮區 福隆沙灘 65 臺東縣 綠島鄉 海參坪 13 新北市 宜蘭縣 貢寮區 頭城鎮 三貂角至北關 66 臺東縣 綠島鄉 柚仔湖 14 宜蘭縣 頭城鎮 石城海岸 67 臺東縣 綠島鄉 觀音洞 15 宜蘭縣 頭城鎮 外澳火成岩脈 68 臺東縣 綠島鄉 公館將軍岩 16 宜蘭縣 頭城鎮 北關海岸 69 臺東縣 綠島鄉 牛頭山 17 宜蘭縣 蘇澳鎮 烏岩角 70 臺東縣 太麻里鄉 松子澗背斜 18 宜蘭縣 蘇澳鎮 南方澳沙頸岬 71 臺東縣 太麻里鄉 太麻里三角洲 19 宜蘭縣 蘇澳鎮 蘇澳冷泉 72 臺東縣 蘭嶼鄉 龍頭岩 20 宜蘭縣 花蓮縣 南澳鄉 秀林鄉 和平溪扇洲 73 臺東縣 蘭嶼鄉 老人岩 21 花蓮縣 秀林鄉 立霧溪扇洲 74 臺東縣 蘭嶼鄉 象鼻岩與鋼盔岩海岸 22 花蓮縣 秀林鄉 清水斷崖 75 臺東縣 蘭嶼鄉 蘭嶼天池 23 花蓮縣 花蓮市 奇萊鼻 76 臺東縣 蘭嶼鄉 饅頭岩 24 花蓮縣 壽豐鄉 牛山潛移小階 77 臺東縣 蘭嶼鄉 情人洞 25 花蓮縣 壽豐鄉 豐濱鄉 蕃薯寮峽谷 78 臺東縣 蘭嶼鄉 蘭嶼小天池 26 花蓮縣 豐濱鄉 秀姑巒溪口 79 臺東縣 蘭嶼鄉 軍艦岩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4 序 號 直轄市、 縣(市) 區位 地景登錄點 序 號 直轄市、 縣(市) 區位 地景登錄點 27 花蓮縣 豐濱鄉 石梯坪 80 臺東縣 蘭嶼鄉 五孔洞 28 花蓮縣 豐濱鄉 石門海岸 81 臺東縣 蘭嶼鄉 紅頭岬 29 花蓮縣 豐濱鄉 豐濱橋剖面 82 臺東縣 蘭嶼鄉 雙獅岩 30 花蓮縣 豐濱鄉 新社海階 83 澎湖縣 湖西鄉 澎湖群島北寮奎壁山、赤 嶼 31 花蓮縣 豐濱鄉 磯碕海岸 84 澎湖縣 湖西鄉 錠鉤嶼柱狀玄武岩島嶼 32 苗栗縣 後龍鎮 過港貝化石層 85 澎湖縣 湖西鄉 雞善嶼柱狀玄武岩島嶼 33 桃園市 大園區 觀音區 草漯沙丘 86 澎湖縣 白沙鄉 澎湖群島小門嶼玄武岩 地層與海蝕洞 34 高雄市 彌陀區 漯底山泥火山 87 澎湖縣 白沙鄉 澎湖群島吉貝嶼玄武岩 方山與海積地形 35 屏東縣 牡丹鄉 阿塱壹古道海岸地 區 88 澎湖縣 白沙鄉 小白沙嶼柱狀玄武岩島 嶼 36 屏東縣 滿州鄉 屏東港仔沙丘 89 澎湖縣 西嶼鄉 澎湖西嶼外峖北岸 37 屏東縣 滿州鄉 屏東旭海至九棚的 濱台與藻礁海岸 90 澎湖縣 西嶼鄉 澎湖大池 38 屏東縣 車城鄉 屏東尖山 91 澎湖縣 馬公市 澎湖群島桶盤嶼柱狀玄 武岩 39 屏東縣 琉球鄉 屏東琉球嶼的奇岩 怪石 92 澎湖縣 望安鄉 澎湖西吉嶼 40 屏東縣 琉球鄉 屏東琉球嶼海岸石 灰岩體崩塌地形 93 澎湖縣 望安鄉 澎湖東嶼坪 41 屏東縣 琉球鄉 琉球嶼惡地與石灰 岩地形 94 澎湖縣 望安鄉 澎湖東吉嶼 42 屏東縣 琉球鄉 琉球嶼的海階與海 蝕地形 95 澎湖縣 望安鄉 澎湖西嶼坪 43 屏東縣 琉球鄉 琉球嶼裾礁海岸與 花瓶岩 96 澎湖縣 望安鄉 澎湖花嶼 44 屏東縣 東港鎮 林邊鄉 屏東大鵬灣潟湖 97 澎湖縣 七美鄉 澎湖群島七美嶼玄武岩 45 金門縣 金城鎮 翟山坑道 98 連江縣 莒光鄉 東犬與福正 46 金門縣 金城鎮 塔山 99 連江縣 莒光鄉 菜埔澳 47 金門縣 烈嶼鄉 青岐村 100 連江縣 南竿鄉 鐵堡 48 金門縣 烈嶼鄉 將軍堡 101 連江縣 北竿鄉 午沙與坂里 49 金門縣 金寧鄉 慈湖 102 連江縣 北竿鄉 芹壁村與龜島 50 金門縣 烈嶼鄉 雙口海岸 103 連江縣 北竿鄉 大坵 51 金門縣 金寧鄉 金門島古寧頭 104 連江縣 東引鄉 燕秀潮音 52 金門縣 金沙鄉 金門島寒舍花 105 連江縣 東引鄉 東引一線天與烈女義坑 53 金門縣 金沙鄉 金門島馬山觀測站 - - -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5 (2) 地質公園:地景具有代表性、特殊性、不可取代性等特質,以維護 它們為基礎的價值,而進行具有積極社會性目標的地球環境保育的 整合,以地質公園(geopark)之名提倡之。地質公園設置的核心價 值有四,包含:地景保育、環境教育、地景旅遊及社區參與。 表 4.1-4 海岸範圍內潛在區位-地質公園 縣市 區位 名稱 地景點 澎湖縣 湖西鄉 白沙鄉 西嶼鄉 望安鄉 七美鄉 *澎湖海洋地質公園 吉貝、員貝、奎壁山、小門嶼、桶盤、望安、花 嶼、東嶼坪嶼、東吉嶼等。 臺東縣 卑南鄉 臺東市 臺東利吉惡地地質公園 利吉泥岩惡地。 連江縣 南竿鄉 北竿鄉 東引鄉 莒光鄉 *馬祖地質公園 北竿塘后道、東莒犀牛嶼、永留嶼連島沙灘、連 島礫灘等。 新北市 瑞芳區 貢寮區 鼻頭龍洞地質公園 南雅奇岩、鼻頭角、龍洞海灣、龍洞岬等。 新北市 萬里區 *野柳地質公園 情人洞、女王頭、龜頭山象石、仙女鞋、花生石 等。 嘉義縣 臺南市 東石鄉 布袋鄉 北門區 將軍區 七股區 安南區 *雲嘉南濱海國家地質公園 外傘頂洲、鰲鼓濕地、好美寮自然保護區、南布 袋濕地、扇形鹽田、北門潟湖、青山港汕、網子 寮汕、頂頭額汕、七股潟湖、七股鹽山、黑面琵 鷺保護區、曾文溪口濕地、四草濕地等。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內政部營建署,「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105 年。 3. 其他應納入海岸保護區之海岸生態系統 (1)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沿海保護區 為維護海岸自然資源,使其得以永續保存,行政院 73 年 2 月 23 日 臺 73 交字第 2606 號函核定淡水、蘭陽、蘇花、花東、彰雲嘉、東 北角、墾丁等 7 處保護區,復以 76 年 1 月 23 日臺 76 內字第 1616 號函核定北海岸、北門、尖山、九棚、好美寮等 5 處保護區(共計 12 處),就其保護程度高者劃設 22 處「自然保護區」,其餘為「一 般保護區」。 前開「自然保護區」之部分土地業另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野生 動物保育法」、「國家公園法」、國家風景區計畫(依「發展觀光條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6 例」部分並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管理)予以保護、管理,故與其 他既有法定保護重疊部分,依既有法定保護區之劃設原則納入海岸 保護區。惟仍有彰雲嘉(東石紅樹林)、花東(花蓮溪口、石雨傘)、 北門(王爺港沙丘)、尖山(海口沙丘)、九棚(港仔沙丘)、好美 寮等 7 處之自然保護區,仍無相關目的事業法令予以保護(詳表 4.1-5),列為潛力海岸保護區,後續進行資源評估與調查後,依各 保護標的類型,建議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劃設保護區並進行 管理。至於「沿海一般保護區」部分,因範圍廣大且保護標的多不 明確或已消失,建議進行資源調查確認標的及範圍後,再列為潛力 地區依循程序劃設保護區。 表 4.1-5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範圍內法定保護區情形表 (單位:公頃) 名稱 面積 法定保護區及相關計畫 面積 一般 2,172 1.淡水河口保護 區計畫 自然 238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淡水河紅樹林自然 保留區」、「關渡自然保留區」、「挖子尾自然保留 區」,及部分都市計畫。 161 一般 3,302 2.蘭陽海岸保護 區計畫 自然 672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蘭陽溪口水鳥保護 區」、「蘭陽溪口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206 一般 4,682 3.蘇花海岸保護 區計畫 自然 2,773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烏石鼻海岸自然保 留區」、「南澳闊葉林自然保留區」。依野生動物保 育法指定公告「觀音海岸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依國家公園法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 2,919 一般 59,299 依觀光發展條例公告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無具體管制)。 41,483 4.花東沿海保護 區計畫 自然 1,277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水璉野生動物重要 棲息環境」。 依都市計畫法公告之「磯崎風景特定區計畫」、「石 梯秀姑巒風景特定區計畫」、「三仙臺風景特定區 計畫」。 339 一般 92,703 依觀光發展條例指定公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 區」。 84,049 5.彰雲嘉沿海保 護區計畫 自然 135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指定公告「嘉義縣鰲鼓野生動 物重要棲息環境」。 664 6.東北角沿海保護區計畫 14,049 依都市計畫法公告「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 畫」。 14,085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7 名稱 面積 法定保護區及相關計畫 面積 7.墾丁沿海保護區計畫 32,910 依國家公園法公告「墾丁國家公園」 32,445 一般 9,974 8.北海岸沿海保 護區 自然 239 依觀光發展條例指定公告「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 風景區」。 依都市計畫法公告「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萬 里都市計畫」。 10,496 一般 16,053 9.北門沿海保護 區計畫 自然 935 依觀光發展條例指定公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 區」。 84,049 一般 1,335 10.尖山沿海保護 區計畫 自然 976 無。 0 一般 825 11.九棚沿海保護 區計畫 自然 525 部分區域已納入墾丁國家公園計畫範圍。 485 12.好美寮自然保 護區計畫 自然 836 依觀光發展條例指定公告「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 區」。 84,049 資料來源:內政部,全國區域計畫,102 年 10 月。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8 (二) 保護標的明確、區位仍須釐清之海岸潛在保護區 針對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及第 8 款後半之保護標的類型, 透過資料蒐集與整理(研究文獻、媒體新聞等),提出初步具有議題性或 關注課題但未於法定保護區之範圍、資源類型等項目如下,經專家訪談與 會議討論,提出建議劃設範圍與區域。彙整國內海岸地區曾經有關注議 題,如重要資源分布、開發計畫與資源保護爭議、學術或民間團體長期監 測與調查區域等,彙整如下表 4.1-6 所示。此列表之潛在地區保護標的明 確,區位及實際範圍仍須釐清。 海岸保護標的須由完整的海岸生態系統來維繫,因此以下列舉之保護 標的區位,尚須透過資源調查計畫的執行,如:沙灘為保護標的,其他周 邊的防風林、沙丘各類海岸資源亦應納入調查,始能完整海岸生態系統, 並維繫保護標的不致遭受破壞。 表 4.1-6 潛在海岸保護項目及標的 保護項目 保護範疇 保護標的 區位(列舉) 自然沙灘、沙 丘、沙洲、沙 崙、沙舌、沙 扇、礫石灘 如:苑裡沙灘、後灣沙灘、鹽寮沙灘、外木山 沙灘、南澳沙灘、苗栗竹南沙灘、金山神秘沙 灘、貢寮金沙灣、鹽寮沙灘、花蓮鹽寮沙灘、 通霄沙灘、新竹香山沙灘、金山跳石沙灘、福 連國小沙灘、西濱明珠沙灘、石門沙灘、臺南 黃金海岸(沙灘)、大溪蜜月灣(沙灘)、萬里 翡翠灣(沙灘)、宜蘭南方澳漁港南側的內埤 海灘(沙灘)、南澳神秘海灘(沙灘)、蘇澳內 埤海灣(沙灘)、海濱秋茂園沙灘、三條崙沙 灘、綠島大白沙灘等等。 馬沙溝沙丘、利澤沙丘、竹圍沙丘、苗栗苑裡 海濱沙丘、七股沙丘、林口沙丘、臺中大安沙 丘、三條崙海水浴場沙丘、好美沙丘、海汕洲 沙丘、青山港沙洲沙丘、頂頭額沙洲沙丘等。 南方澳連島沙洲、青山港沙洲、卑南大溪沙 洲、和平溪沖積扇三角洲、統仙洲、東石港洲、 白水湖洲、海汕洲、王爺港洲、網子寮洲、新 浮崙洲等。 七星潭(礫石灘)、蚵殼港礫灘、宜蘭東澳沖 積扇(礫石灘)等。 自然岩岸、岬 頭、崖岸 如:象鼻岩、瑞芳鼻頭角海岬、深澳岬、港仔 西海岬等。 特殊景觀 資源及休 憩地區、 特殊自然 地 形 地 貌:海岸 地質環境 具有獨特或完整地 景或其他特殊天然 景緻之地區、珍貴或 稀有之自然資源或 景觀,應嚴格限制開 發行為之地區。 自 然 地 形 地 貌 地 區,指為無法以人力 再造或具有獨特性 或稀有性或特殊地 質意義、教學或科學 研究價值、觀賞價 值、之自然地理景觀 地區,應劃設為自然 地形地貌地區予以 保護。 自然泥灘 如:知本濕地、鎮安濕地、臺東琵琶湖濕地、 東石港及海濱濕地等。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19 保護項目 保護範疇 保護標的 區位(列舉) 其他重要海 岸地質 /地景 環境 如:福隆海蝕壺穴、大里海蝕平台、馬岡海蝕 平台、永安漁港南方海灣(鵝卵石)、佳樂水 風化窗、西港沙崙、綠島海參坪海灣等。 海龜上岸產 卵沙灘 如:樟原村沙灘、大豐峰沙灘、三間屋沙灘、 真柄沙灘、長光沙灘、長濱沙灘、八桑安沙灘、 都歷掩埋場沙灘、都歷沙灘、金樽沙灘、隆昌 國小沙灘、杉原沙灘、東河漁場沙灘、美和沙 灘、三和沙灘、新吉沙灘、太麻里沙灘、新香 蘭沙灘、大鳥沙灘、大武沙灘、達仁-南田沙 灘、綠島沙灘、蘭嶼沙灘、蒔裡沙灘、北寮沙 灘、東嶼坪、小琉球沙灘等。 珊瑚礁 如:麟山鼻、石門、野柳岬、龜吼漁港至駱駝 岩、外木山、和平島、八斗子、深奧岬、南雅、 拇指岩、鼻頭角、龍洞灣、金沙灣、澳底、鹽 寮灣、桂安、卯澳灣、馬崗、石城鸚哥石、石 城海扇林、蕃薯寮、豆腐岬、內皮、七星潭、 南濱潛堤的蟲礁、石梯坪、三仙台、都蘭灣、 小野柳、恆春半島西岸、南灣西側、南灣東側、 恆春半島東岸、澎湖白沙鄉北側海域、澎湖內 海、澎湖湖西鄉東側海域、澎湖山水沙灘南側 海域、綠島南寮港至機場、綠島南寮港至龜灣 鼻、綠島龜灣鼻至大白沙、綠島海參坪東側海 岸、公館鼻至綠島燈塔、蘭嶼紅頭村西南海 岸、蘭嶼椰油西北海岸、蘭嶼朗島北部海岸、 蘭嶼東清海岸、小琉球龍蝦洞、小琉球厚石裙 礁、蛤板灣、美人洞、彭佳嶼、棉花嶼、花瓶 嶼、基隆嶼西側、基隆嶼洞南側、龜山島全島、 東沙環礁(潟湖西側、潟湖東側、外環礁東側、 外環礁西側、外環礁南側、外環礁北側)、南 沙太平島等。 藻礁 如:北海岸富貴角以西、桃園內海、富林溪口 西南側樹林子海濱、竹圍漁港西南側大鼎海 岸、永安漁港南側、埔心溪口、新街溪口、老 街溪口、富林溪口、大堀溪口、小飯壢溪口、 新屋溪口、後湖溪口、新屋藻礁、苗栗西湖溪 口、新竹新豐藻礁、潮音海岸、淡水下圭柔山 溪外側、新埔海岸、三芝淺水灣、八連溪外側 海岸、石門白沙灣東側、麟山鼻漁港西側、德 茂海岸、富基漁港西側、花蓮石梯坪、墾丁風 吹沙等。 珍貴稀有 動植物棲 地及生態 廊道、生 物多樣性 資源豐富 地區、其 他海岸生 態系統: 海岸特殊 生態系 為保護臺灣海岸地 區動植物之重要棲 地以及生態廊道,以 提升動植物之族群 存續與完整性,海岸 地區中瀕臨絕種、珍 貴稀有以及其他重 要野生動植物之棲 地以及生態廊道,如 綠蠵龜的產卵地。 珊瑚礁生態系、潟湖 生態系、濕地生態 系、藻礁生態系及其 他物種多樣性資源 豐富地區。 紅樹林 如:芳苑紅樹林、通霄紅樹林、雙春海岸紅樹 林、將軍溪口濕地、永安紅樹林、阿公店溪水 畔紅樹林、典寶溪口紅樹林等。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0 保護項目 保護範疇 保護標的 區位(列舉) 河口 如:濁水溪口、舊尾虎溪口、四重溪口、立霧 溪口、老梅溪口等。 海岸林 如:石梯坪礁岩海岸林、城西防風林等等。 湧泉 如:蘇澳冷泉、都歷湧泉、琵琶湖、港仔村湧 泉等。 原住史前遺 址(疑似)、 原住民族傳 統智慧,濱海 陸地傳統聚 落紋理、文化 遺址及慶典 儀式等活動 空間。 如:海祭(捕魚祭)地點:阿美族花蓮溪出海 口捕魚祭、阿美族莿桐部落杉原海攤捕魚祭、 東河平埔族嚎海祭活動、吉安鄉南勢阿美族台 開心農場東側海邊,(東昌海水排水口旁)為 海祭場、勇士進階禮洄瀾灣廣場(阿美族登錄 點)、東昌村吉安阿美族成年祭花蓮溪口等。 豐年祭地點:七星潭聯合豐年祭、順安部落(比 福定安) 順安部落出海口、幾巴而巴而蘭(主 農里)南濱公園(七腳川溪旁)等。 漢人重要海 岸聚落、海洋 祭典現場。 如:七股鹽田、媽祖繞境西保二十庄、屏東東 港燒王船、小琉球燒王船、臺南西港燒王船、 安定蘇厝燒王船、鎮海公園燒王船、台江內 海加老灣(臺灣文獻上第 1 次的海戰)、安 南區溪仔底田公親寮拜溪墘、永安鹽田、竹 滬鹽田、布袋鹽場等。 人類文化 活動、史 蹟 與 遺 址:濱海 陸地或水 下文化資 產地區 具有歷史、文化、藝 術、藝能、科學、民 俗等價值之地區。 其他重要海 洋文化場域 如:港仔西海岬等。 海岸重要 產業:水 產資源保 育地區 重要水產資源保育 地區。 魚苗場 如:臺灣櫻花蝦傳統漁場共 5 區:屏東大坪 海域、屏東港口海域、屏東孔角海域、屏東大 寮海域、屏東三崙尾海域等。 其他應納 入海岸保 護區之海 岸生態系 統 符合 IUCN Red List of Ecosystems 之生 態系統。且為維護臺 灣海岸地區自然風 貌以及其周邊之生 態系統等。 自然海岸 根據營建署提供自然海岸範圍資料為主。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1 4.1.3 保護計畫擬保護計畫擬保護計畫擬保護計畫擬訂訂訂訂機關機關機關機關、、、、期限之指定期限之指定期限之指定期限之指定 一、 一級海岸保護區部分,其海岸保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本計畫 公告實施後 2 年內完成;二級海岸保護區部分,其海岸保護計畫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後 3 年內完成。 二、 得免擬訂海岸保護計畫之查核程序 依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符合整體 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其保護之地區名稱、內容、劃設程序、辦理 機關及管理事項從其規定,免依第 10 條及第 12 條規定辦理。」考量第 1 階 段海岸保護區之劃設項目,屬依其他法律劃設公告之範圍明確,且目的事業 主管法令,已逕於相關條文中明確規範禁止或限制事項,或規定應針對其保 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應擬訂相關計畫或書件(如表 4.1-7)。為尊重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專業權責,及避免重複擬訂計畫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有 關「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管理原則」,係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法令或其 授權訂定之相關計畫及書件等,得確保各該海岸保護區之『保護標的』不致 遭受破壞。其查核原則如下: (一) 保護區應有清楚可指認的保護標的,並據以界定保護範圍。 (二) 已配合適當的保護措施(計畫、策略、方案)或相關法律,維持海岸地 區環境資源永續利用。 (三) 可搭配有效的罰則或制度,確保保護措施(計畫、策略、方案)或相關 法律得以落實。 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依其他法律規 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如已擬訂其保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徵詢是否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 畫基本管理原則。」者,得免擬訂海岸保護計畫。。。。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2 表 4.1-7 第 1 階段海岸保護區之劃設依據與項目之「相關法令規定及應擬訂計畫或書 件」一覽表 劃設依據與項目 相關法令規定、保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 1.文化資產保存法 (1)自然保留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84 條規定,自然保留區禁止改變或破 壞其原有自然狀態。 (2)古蹟保存區 依「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第 2 條規定,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 (3)遺址(指定遺址) 依「遺址監管保護辦法」第 2 條規定,指定之遺址應擬定遺址管 理維護計畫。 (4)重要聚落保存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規定,應訂定重要聚落建築群保 存及再發展計畫。 (5)文化景觀保存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2 條規定,應擬定保存維護計畫。 (6)歷史建築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0 條規定,歷史建築管理維護準用文 資法第 23 條規定。 (7)聚落保存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0 條規定,應訂定重要聚落建築群保 存及再發展計畫。 (8)遺址(列冊遺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47 條規定,前項列冊考古遺址之監管 保護,準用第 4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 48 條規定,考古遺址由主管機關訂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 2.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1)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 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0 條規定,應訂定管理保護計畫。 3.飲用水管理條例 (1)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2)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1.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 為。(第 1 項)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如下:(第 2 項)」 2.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全國性飲用水管 理之政策、方案與計畫」;第 3 條規定「直轄市飲用水管理之實 施方案與計畫」;第 4 條規定「縣(市)飲用水管理之實施方案與 計畫」。 4.森林法 (1)保安林 依「保安林經營準則」第 4 條規定,應擬訂保安林管理計畫。 (2)林業試驗林地 (3)國有林事業區 依「森林法」第 14 條規定,應擬訂國有林各事業區經營計畫。 5.野生動物保育法 (1)野生動物保護區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0 條規定,應擬訂保育計畫。 (2)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 境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應將有關土地利 用方式、管制事項及開發利用行為之申請程序通知土地所有人、 使用人或占有人。 6.漁業法 (1)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 依「漁業法」第 45 條規定,應提具該保育區之管理計畫書。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3 劃設依據與項目 相關法令規定、保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 區 (2)人工魚礁區及保護礁 區 依「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 應檢具申請書向中央漁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7.地質法 (1)地質敏感區(地質遺 跡) 依「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第 7 條規定,應研提計畫 書。 8.水利法 (1)水庫蓄水範圍 依「水利法」第 54 條之 2,應依「水庫蓄水範圍管理辦法」辦 理。 9.礦業法 (1)礦業保留區 依「礦業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劃定礦業保留區時,應指明 礦種及區域。 10.自來水法 (1)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 區 依「自來水法」第 11 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禁止或限制貽害 其水質與水量之行為。 11.溫泉法 (1)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 圍 依「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應擬訂溫泉 區管理計畫書。 12.國家公園法 (1)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 (含海域生態保護區) (2)國家公園史蹟保存區 (含海域史蹟保存區) (3)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 (含海域持別景觀區) (4)國家公園遊憩區(含 海域遊憩區) (5)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 (含海域一般管制區) 依「國家公園法」第 6 條規定,國家公園及國家自然公園,主管 機關應分別於其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各依其保育與遊憩屬性 及型態,分類管理之。 13.濕地保育法 (1)國際級重要濕地 (2)國家級重要濕地 (3)地方級重要濕地 依「濕地保育法」第 7 條規定,應擬訂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 14.都市計畫法 (1)保護區 依「都市計畫法」第 33 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 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 限制其建築使用。 15.發展觀光條例 (1)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依「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應擬定劃 定說明書。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海岸資源調查及資料庫建立」案,105 年。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4 4.2 海岸防護區海岸防護區海岸防護區海岸防護區 為防治海岸地區之災害,避免因海堤、道路、橋樑損壞,影響公共設施安全, 並造成海水倒灌、積水不退、國土流失、威脅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問題,應考量 設置海岸防護區,並針對各海岸防護區之防護需求訂定海岸防護計畫,以落實海 岸防護目的。 依本法第 14 條,海岸災害包含: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地層下陷 及其他潛在災害。有前述海岸災害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一級或二級海 岸防護區,並分別訂定海岸防護計畫。 海岸防護計畫具有強化海岸防護設施治理及引導土地使用計畫調整之功能,海 岸防護計畫實施後,相關土地使用計畫需配合海岸防護計畫之指導原則,調整不 符海岸防護計畫之開發計畫、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以 期透過工程與非工程之手段,達到防災及減災之目標。 4.2.1 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海岸災害劃設海岸防護區,其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水利署。各類型災害之海岸防護區劃設與分級原則,詳表 4.2-1。 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其他潛在災害之海岸防護區劃設,將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納入。其中,依本法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 指依其他法律規定或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協調指定者。 4.2.2 海岸防護區位海岸防護區位海岸防護區位海岸防護區位 依前述劃設原則,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劃設之海岸防護區位詳 表 4.2-2 及圖 4.2-1。 考量海岸防護區劃設原則,係得劃設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基準,後續各海岸防護 計畫擬訂機關,得經詳細調查評估後,因地制宜適當調整或修正劃設原則,以含 括更大面積土地或更精確範圍,俾收防治海岸災害之效。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5 4.2.3 防護計畫擬防護計畫擬防護計畫擬防護計畫擬訂訂訂訂機關機關機關機關、、、、期限之指定期限之指定期限之指定期限之指定 依本法第 10 條規定,本計畫訂定各防護計畫之擬訂機關及期限指定如表 4.2-2。其中一級海岸防護區部分,其海岸防護計畫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本計畫公告實施後 3 年內完成;二級海岸防護區部分,其海岸防護計畫由直轄市、 縣 (市)主管機關,於本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內完成。 未來擬訂機關於擬訂海岸防護計畫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計畫擬訂機關應依本計畫規定期限,完成海岸防護計畫。 二、計畫擬訂機關係依本法辦理海岸防護區之規劃管理與分工協調,至防護措施 之執行與經費編列,仍應指定由「各該法令已有權責分工,或因興辦事業計 畫所造成海岸侵蝕(或淤積)者」負責執行辦理。 三、應請「行政院專案列管之 13 處侵淤熱點之海岸段群組內主要人工構造物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所評估釐清各海岸段之侵淤成因,並提出因應措施。 四、「各該法令已有權責分工,或因興辦事業計畫所造成海岸侵蝕(或淤積)者」 若對計畫內容有所疑義,計畫擬訂機關應完整紀錄其意見,併同意見參採情 形及其他有關資訊,依本法第 17 條規定送請審議。 五、未納入海岸防護區位之海岸段,各該法令已有權責分工者(如符合海堤管理 辦法規定之一般性海堤或事業性海堤),仍應由各權責單位負責防護設施之興 建、維護與管理。 為利後續受海岸侵蝕威脅之其他機關(以下簡稱受威脅機關)於面臨海岸侵蝕 災害威脅時,對於相關防護措施之因應處理有所依循,得依下列處理原則: 一、受威脅機關應先提供相關海岸段之歷史災害或相關監測資料,並明確說明受 威脅設施,其應加強防護之詳細位置。 二、受威脅機關得依本計畫內容,自行判斷是否位於本計畫所指定之海岸防護區 位,必要時得請經濟部、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三、如屬海岸防護區位者,海岸防護計畫擬訂機關(水利主管機關),應於依本法 第 15 條規定擬訂海岸防護計畫時,邀請受威脅機關共同研商。審視各海岸段 之實際情況,並參照「海岸防護設施規劃設計手冊」,研訂最適之海岸防護策 略。若經水利主管機關認定,該海岸侵蝕係因興辦事業計畫之實施所造成, 或其他法令已有分工權責規定者,其防護措施由各該興辦事業計畫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海岸防護計畫中明確敘明「業務」與「財務計畫」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6 之分工原則。 四、如非屬海岸防護區位者,請經濟部水利署協助評估得否增納入海岸防護區位: (一)得納入海岸防護區位者,依前項處理原則辦理。 (二)因不符高潛勢或中潛勢劃設原則,致無須納入海岸防護區位者,由受威脅 機關自行加強監控;情況緊急時並應逕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7 表 4.2-1 海岸防護區位劃設與分級原則 潛勢 劃設原則 類型 高潛勢 中潛勢 標的 一級防護區 二級防護區 備註 暴潮 溢淹 濱海陸地之 地面高程低 於 50 年重 現期距暴潮 位,且淹水 深度達 100 公分以上。 濱海陸地之 地面高程低 於 50 年重現 期 距 暴 潮 位,且淹水深 度達 50 公分 以上,未達 100 公分。 暴潮溢淹防 護區位內之 村落、建築 物或其他重 要 產 業 設 施。 高潛勢且具 有防護標的 之地區。 中潛勢且具 有防護標的 之地區。 1.50 年重現期暴潮位:大潮平均高 潮位(HWOST)+ 50 年重現期距 暴潮偏差。 2.潛勢範圍係考慮無海堤防護設施 下,透過套疊地表高程後劃設可 能的影響範圍。 3.50 年重現期暴潮位,係為禦潮所 需,各目的事業機關應自行考量 土地利用重要程度,訂定防護基 準。 4.自然海岸且無防護標的者不納入 考量。 5.氣候變遷水文狀況改變於海岸防 護計畫相關防護治理及避災管理 等措施納入因應。 海岸 侵蝕 海岸侵蝕地 區且近 5 年 平均高潮線 每年後退量 達 5 公尺以 上。(或經中 央主管機關 調查評估為 海岸嚴重侵 蝕地區) 海岸侵蝕地 區且近 5 年 平均高潮線 每年後退量 未 達 5 公 尺,但達 2 公尺以上。 (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調 查評估為海 岸侵蝕地區) 1. 暴潮溢淹 防 護 設 施。 2.因海岸輸 砂系統受 人為開發 或人工構 造物興築 引發海岸 地區侵蝕 及淤積失 衡造成災 害者。 高潛勢且具 有防護標的 之地區。 中潛勢且具 有防護標的 之地區。 1.依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之政 策及海岸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避免防護設施介入自 然海岸、河口區及天然沙洲等敏 感地區之自然變化。 2.採鄰近潮位站推估平均高潮位 (MHWL)的位置。 3.以海岸結構物對漂砂造成影響者 予以納入。 4.考量輸砂特性,以漂砂單元之系 統作為劃設分界依據,分界點包 括河口、岬頭或特殊地形等。而 劃經的港埠設施,僅考量防波堤 對海岸漂砂之影響。 5.保護標的依據海堤管理辦法規 定,區分為一般性海堤及事業性 海堤,並依主管機關分工權責規 定辦理。 洪氾 溢淹 海岸地區洪氾溢淹之災 害潛勢範圍,主要受暴潮 位影響,已納入暴潮溢淹 潛勢綜合考量。 1.河川及排 水治理計 畫指定之 保 全 區 域。 2.洪氾溢淹 防護區位 內 之 村 落、建築或 其他重要 納入暴潮溢淹綜合考 量。 1.洪氾溢淹治理,應以流域進行考 量。 2.海岸地區的洪氾溢淹受暴潮溢淹 影響。 3.洪氾溢淹在水利法及流域綜合治 理條例,已有明確主管機關及分 工權責。 4.海岸地區的洪氾溢淹治理,依河 川及區域排水治理計畫興辦。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8 潛勢 劃設原則 類型 高潛勢 中潛勢 標的 一級防護區 二級防護區 備註 設施。 地層 下陷 歷年累積下 陷量 50 公 分且近 5 年 平均下陷速 率≧3 公分/ 年之地區。 歷年累積下 陷量 50 公分 且近 5 年平 均下陷速率 2~3 公分 /年 之地區。 地層下陷防 護區位內之 村落、建築 或其他重要 設施。 高潛勢範圍 且具有防護 標 的 之 地 區。 中潛勢範圍 且具有防護 標 的 之 地 區。 1.歷年累積下陷量為民國 80 年檢 測起算至今歷年高程之下陷總 量。 2.若中央水利主管機關另案公告相 關地層下陷地區,仍應依該公告 時之劃設原則為準。 3.地層下陷之災害潛勢,得納入暴 潮溢淹綜合考量。 附註: 具有 2 項以上中潛勢災害,並具有防護標的的地區,則改列為一級防護區。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29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圖 4.2-1 一級、二級海岸防護區位示意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0 表 4.2-2 臺灣地區海岸防護區分級劃設 防護區 分級 直轄 市、縣 (市) 區位起迄 TWD97 坐標 (x,y) 區位 長度 (km) 計畫擬訂 機關 計畫擬訂 期限 備註 (海岸災害 型態) 一級 331.4 彰化縣 全縣海岸段 (198061,2677616、 174986,2636531) 74.6 雲林縣 全縣海岸段 (174986,2636531、 162941,2602082) 68.9 嘉義縣 全縣海岸段 (162941,2602082、 160721,2581528) 41.7 臺南市 全市海岸段 (160721,2581528、 165440,2534783) 69.3 高潛勢暴潮 溢淹+中潛 勢以上之海 岸侵蝕+中 潛勢以上之 地層下陷 高雄市二仁溪口 典寶溪口 (165440,2534783、 173515,2513196) 32.0 高雄市 高雄市鳳鼻頭 (小港區林園區 交界)-高屏溪口 (174148,2489857、 190744,2486792) 11.2 高潛勢暴潮 溢淹+中潛 勢以上之海 岸侵蝕 屏東縣 屏東縣高屏溪口 枋山鄉加祿村 (190744,2486792、 211447,2469463) 33.7 經濟部 (水利署)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3 年內完成 高潛勢暴潮 溢淹+中潛 勢以上之海 岸侵蝕+中 潛勢以上之 地層下陷 二級 249.3 新北市 新北市淡水區沙 崙里 -林口區下 福村 (290952,2786187、 278517,2778845) 26.1 新北市 政府 中潛勢海岸 侵蝕 桃園市大園區圳 頭里 -大園區內 海里 (271505,2777853、 267603、2774876) 4.3 中潛勢暴潮 溢淹 桃園市 桃園市觀音區保 生里 -新屋區永 安里 (254572,2769121、 251728,3764359) 8.7 桃園市 政府 中潛勢海岸 侵蝕 新竹縣 新竹縣崇義里 (鳳山溪 -新豐 垃圾掩埋場) (243261,2749990、 244777,2752003) 2.5 新竹縣 政府 中潛勢海岸 侵蝕 新竹市 新竹市北區南寮 里 -新竹市香山 區虎山里 (243251,2750001、 241805,2744193) 11.2 新竹市 政府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4 年內完成 中潛勢海岸 侵蝕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1 防護區 分級 直轄 市、縣 (市) 區位起迄 TWD97 坐標 (x,y) 區位 長度 (km) 計畫擬訂 機關 計畫擬訂 期限 備註 (海岸災害 型態) 新竹市香山區鹽 水里 -香山區南 港里 (240477,2738652、 237806,2736436) 3.9 中潛勢海岸 侵蝕 苗栗縣 苗栗縣竹南鎮崎 頂里 -後龍鎮海 寶里 (237806,2736436、 232619,2729122) 10.2 苗栗縣 政府 中潛勢海岸 侵蝕 高雄市 高雄市典寶溪口 小港區鳳鼻頭 (小港區林園區 交界) (173515,2513196、 174148,2489857) 38.0 高雄市 政府 中潛勢海岸 侵蝕 宜蘭縣 宜蘭縣頭城鎮外 澳里-蘭陽溪口 (336797,2754478、 334701,2734060) 26.4 宜蘭縣 政府 中潛勢海岸 侵蝕 花蓮縣 花蓮縣新城鄉嘉 里村 -壽豐鄉水 璉村 (314189,2658405、 307839,2627078) 37.9 花蓮縣 政府 中潛勢海岸 侵蝕 臺東市卑南溪口 達仁鄉南田村 (267993,2517911、 239259,2461237) 70.7 中潛勢海岸 侵蝕 臺東縣 臺東縣新港溪口 八嗡嗡溪口 (289461,2555583、 285353,2549917) 9.4 臺東縣 政府 中潛勢海岸 侵蝕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2 4.3 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 依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本計畫應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 區位」,俾依本法第 25 條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 辦理「從事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申請 人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申請及審議作業參 據。 依上開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 25 條第 1 項所稱特定區位,包括「近岸 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 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等 7 種類型,但屬既有合法港埠之現有防波堤外廓內者,不在此限。其須特別關注之 原因,主要係考量: 一、 近岸海域:依本法第 2 條規定,近岸海域係以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至 30 公 尺等深線,或向海 3 浬涵蓋之海域。近岸海域生態資源豐富,但據調查也是 港埠、漁業、觀光遊憩、電廠及濱海工業區等各類型使用競用之地區。海域 空間之利用有其不可切割性與不可逆性,如何兼顧保育與開發之和諧,俾落 實本法第 31 條保障近岸海域之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實為需特別關注 之重點。 二、 潮間帶:為介於高潮線和低潮線之間的區域,其範圍隨潮差的大小、地區及 坡度而異。潮間帶可以適度緩衝海浪直接衝擊陸地的力量,也是我們親近海 洋時,最先接觸的地方。潮間帶為生物多樣性最豐富之地區,但也是最容易 受到人類破壞的地方,海邊廢土及垃圾的傾倒,污水、廢水污染,都讓潮間 帶生物面臨更大的生存壓力。惟該地區同時為水岸邊際,常為陸域延伸發展 必經之處,多類型之開發易佔據利用,造成生態環境與開發利用空間上之競 合。 三、 海岸保護區:「維繫自然系統、保護與復育海岸資源」為本法之重要立法目的, 「保護海岸自然與文化資產,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並規劃功能調和之土地 使用」及「保育珊瑚礁、藻礁、海草床、河口、潟湖、沙洲、沙丘、沙灘、 泥灘、崖岸、岬頭、紅樹林、海岸林等及其他敏感地區,維護其棲地與環境 完整性,並規範人為活動,以兼顧生態保育及維護海岸地形」,則為本法第 7 條海岸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故將海岸保護區列為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地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3 區。 四、海岸防護區:「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為本法之重要立法 目的,本法第 14 條並規定「為防治海岸災害,預防海水倒灌、國土流失,保 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海岸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嚴重情形劃設為 一級或二級海岸防護區:1.海岸侵蝕、2.洪氾溢淹、3.暴潮溢淹、4.地層下陷、 5.其他潛在災害。」故海岸防護區實為推動海岸管理相關業務,不容忽視之 重要關鍵。 五、重要海岸景觀區:「保全海岸景觀與視域」已列為本法第 7 條海岸地區之規劃 管理原則,本法第 11 條並規定「重要海岸景觀區,應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以 規範其土地使用配置、建築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觀要素。」故本計畫將重 要海岸景觀區列為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 六、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本法第 7 條海岸地區之規劃管 理原則,規定「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而最接近海岸 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為具備陸海空間緩衝功能及因應氣候變遷 海平面上升之緩衝機能特性,應留設適當之緩衝區域,避免及減少人為設施 之設置,維持道路與海岸線地區縱、橫向之穿透性,兼顧維護民眾親海及維 護自然環境資源,確保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此為避免上開辦法所規定之項目,無法全 面兼顧,產生掛一漏萬情形之防範性規定。基本上為保護自然海岸,並維護 公共通行,若非屬上開「近岸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 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等 6 項劃設結果,但距平均高潮線往陸側一定範圍內,且現地自然度較高者(如: 自然海岸),經適當方式評估後,依「一級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2 條第 2 項規定,納入本計畫後續通盤檢討作業一併公告實施,或由中央 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 本計畫所定之 7 類型特定區位中,「近岸海域」業於 104 年 8 月 4 日併同海岸 地區公告;「海岸保護區」及「海岸防護區」之區位或範圍則如前兩節所述;「自 然海岸」及其他地區,列入後續應辦事項。以下針對「潮間帶」、「重要海岸景觀 區」及「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等區位之劃定進行說明。 其中,前述三項特定區位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公告時應繪製於適當 之背景圖資上以平面圖表示之,並應包含其界限之文字說明。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4 4.3.1 潮間帶潮間帶潮間帶潮間帶 本計畫所稱「潮間帶」定義為:天文潮潮位變動中之最高潮位(HAT)與最低 潮位(LAT)間之範圍。 一一一一、、、、 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 (一) 中央主管機關劃設潮間帶時,應考量生態環境特性、生物多樣性、管理 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 最高潮位: 1. 採用內政部地政司以潮位模式計算套疊數值高程,推估之天文潮最高 潮線。 2. 若天文潮最高潮線位於 104 年 8 月 4 日公告海岸地區「平均高潮線」 之海側,則改採平均高潮線。 (三) 最低潮位: 1. 採用內政部地政司以潮位模式計算套疊數值高程,推估之天文潮最低 潮線。 2. 若天文潮最低潮線位於 104 年 8 月 4 日公告海岸地區「平均高潮線」 之陸側,則改採平均高潮線。 (四) 固定式人為設施直接臨海(如港口、電廠、海堤等人工設施),且該等設 施之岸壁垂直海岸,致天文潮最高潮線與天文潮最低潮線重疊者,無須 劃設潮間帶。 (五) 河口感潮帶、潟湖等屬全天候通水區域,致無法推估天文潮最高/最低 潮線者,無須劃設潮間帶。 (六) 其他事項: 1. 離島地區之金門、馬祖及澎湖部分,受限於地形、水深資料不足,本 階段暫不予以劃設。 2. 考量海岸地區變動頻仍,潮間帶之劃設結果,每 3 年應進行檢視並做 必要之修訂。但海岸地區因重大開發建設致產生明顯地形變化,或可 利用具科學性技術作為劃設依據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並會商有關機 關劃定公告。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5 二二二二、、、、 潮間帶範圍潮間帶範圍潮間帶範圍潮間帶範圍 潮間帶範圍詳表 4.3-1 及圖 4.3-1。 表 4.3-1 臺灣本島潮間帶範圍面積表 潮間帶 直轄市、縣(市) 面積(公頃) 百分比 宜蘭縣 1,107.41 2.87% 基隆市 114.15 0.30% 新北市 1,012.36 2.63% 桃園市 1,053.71 2.73% 新竹縣 418.09 1.08% 新竹市 1,653.91 4.29% 苗栗縣 1,542.13 4.00% 臺中市 1,896.02 4.92% 彰化縣 11,726.30 30.42% 雲林縣 4,790.66 12.43% 嘉義縣 7,734.76 20.06% 臺南市 1,036.05 2.69% 高雄市 599.50 1.56% 屏東縣 1,250.15 3.24% 臺東縣 1,817.97 4.72% 花蓮縣 799.17 2.07% 總計 38,552.34 100.00% 註:潮間帶範圍面積未包含離島地區之澎湖縣、連江縣、金門縣統計資料。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6 圖 4.3-1 潮間帶範圍示意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7 4.3.2 重要海岸景觀區重要海岸景觀區重要海岸景觀區重要海岸景觀區 本計畫所稱「重要海岸景觀區」定義為:景觀資源豐富,需特別加以規 劃、保育、管理及維護,或景觀混亂,需特別加以改善之海岸地區進行劃設。 一一一一、、、、 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 (一) 中央主管機關劃設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時,應考量生態、美學、景觀、 資源保護,維持生態系統、重要景觀及其視域之延續性及完整性。 (二) 文化景觀敏感區類:指全國區域計畫中文化景觀敏感類之環境敏感區。 包括:古蹟保存區、遺址、聚落保存區、重要聚落保存區、歷史建築、 文化景觀保存區、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等 9 種敏感區範圍。現階段暫不訂定劃設原則,其 範圍(含數量),以依各目的事業法公告、劃設或指定者為準。 (三) 景觀道路類:現階段先以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附表七,區域計 畫指定之景觀道路為參據。其劃設係自道路邊界(不含路權範圍)兩側 1 公里範圍內或至最近山稜線之範圍內,並擇取其中範圍較小者。 1.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應先確定其景觀標的,並據以適修「都 市設計準則」。 2.依據景觀標的,確認景觀道路之實際路段,無保護標的者,得予刪除, 例如:已開發完成之「都市計畫區之都市發展用地」或「非都市土地 之設施型使用分區」。 3.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有明確景觀標的者,得納入本計畫一 併公告;景觀標的須再確認者,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後,另案劃定 公告。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應納入之地區。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8 二二二二、、、、 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 (一) 文化景觀敏感區 文化景觀敏感區範圍係指全國區域計畫中文化景觀敏感類之環境敏 感區與內政部 104 年 8 月 4 日公告之海岸地區交集範圍,即排除位於濱海 陸地外向陸域之文化景觀敏感區範圍;其數量及範圍依各目的事業法公 告、劃設或指定者為準,如表 4.3-2。 表 4.3-2 重要海岸景觀區(文化景觀敏感區)主管機關彙整表 類別 劃設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 古蹟保存區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部 遺址(指定遺址、列冊遺址)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部 聚落保存區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部 重要聚落保存區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部 歷史建築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部 文化景觀保存區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部 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 地質法 經濟部 國家公園內之史蹟保存區 國家公園法 內政部 國家公園內之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 國家公園法 內政部 (二) 景觀道路 1.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範圍,現階段先以區域計畫指定之景觀道 路自道路邊界(不含路權範圍)兩側 1 公里範圍內或至最近山稜線之 範圍內,並擇取其中範圍較小者與內政部 104 年 8 月 4 日公告海岸地 區之濱海陸地交集範圍。 2.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屬海側之範圍,係指景觀道路邊界靠近平 均高潮線側以 1 公里範圍或與平均高潮線所圍成之區域;景觀道路屬 陸側之範圍,係指景觀道路邊界靠近濱海陸地側以 1 公里範圍、至最 近山稜線之範圍或與濱海陸地界限,並擇取其中範圍較小者所圍成之 區域。 3.景觀道路範圍詳表 4.3-3、表 4.3-4 及圖 4.3-2。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39 表 4.3-3 重要海岸景觀區(景觀道路)彙整表 所經海岸地區之行政區 編號 景觀道路路段名 縣市 鄉(鎮、市、區) 基隆市 中正區、信義區 新北市 瑞芳區、貢寮區 1 台 2(東北角海岸) 宜蘭縣 頭城鎮、礁溪鄉 新北市 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 萬里區 2 台 2(北海岸沿線) 基隆市 安樂區、中山區 3 台 2 乙(淡水河口沿岸) 新北市 淡水區 4 新北-縣 103(與台 15 共線) 新北市 八里區 5 宜蘭-縣 191 宜蘭縣 頭城鎮、礁溪鄉、壯園鄉、宜蘭市 嘉義縣 東石鄉、布袋鎮 6 台 17(北門至東石) 臺南市 北門區 7 台 1(枋寮至楓港) 屏東縣 枋寮鄉、枋山鄉、獅子鄉 8 台 26(楓港至恆春) 屏東縣 枋山鄉、獅子鄉、車城鄉、恆春鎮、 滿州鄉 9 台 9(南迴公路) 屏東縣 枋山鄉、獅子鄉 10 屏東-縣 200 屏東縣 恆春鎮、滿州鄉 11 屏東-縣 199 甲(牡丹至旭海) 屏東縣 牡丹鄉 臺東縣 大武鄉、太麻里鄉、臺東市 12 台 9(蘇花公路,和平至壽卡) 花蓮縣 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 臺東縣 臺東市、卑南鄉、東河鄉、成功鎮、 長濱鄉 13 台 11(海岸公路,花蓮至臺東) 花蓮縣 豐濱鄉、壽豐鄉、吉安鄉 14 花蓮-縣 193(三棧至花蓮) 花蓮縣 花蓮市、新城鄉 15 台 11 甲(光復公路,光復至豐濱) 花蓮縣 豐濱鄉 16 花 64(瑞港公路,瑞穗至大港口) 花蓮縣 豐濱鄉 17 玉長公路(台 30) 臺東縣 長濱鄉 18 台 23(東富公路,東河至富里) 臺東縣 成功鎮、東河鄉 19 臺東-縣 197(富源至池上) 臺東縣 臺東市、卑南鄉、東河鄉 20 澎湖-縣 201 澎湖縣 馬公市 21 澎湖-縣 202 澎湖縣 馬公市、湖西鄉 22 澎湖-縣 203(馬公至白沙至外垵) 澎湖縣 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 資料來源:內政部,修正發布「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之附表七,105 年 5 月 19 日。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40 表 4.3-4 重要海岸景觀區(景觀道路)範圍面積表 重要海岸景觀區 (C=A+B) 海側(A) 陸側(B) 直轄市、 縣(市) 面積(公頃) 比例 面積(公頃) 比例 面積(公頃) 比例 宜蘭縣 4,666.20 7.09% 1,905.44 2.90% 2,760.76 4.20% 基隆市 1,799.10 2.73% 888.8 1.35% 910.30 1.38% 新北市 10,342.25 15.72% 2,685.40 4.08% 7,656.85 11.64% 臺北市 - - - - - 桃園市 - - - - - 新竹縣 - - - - - 新竹市 - - - - - 苗栗縣 - - - - - 臺中市 - - - - - 彰化縣 - - - - - 雲林縣 - - - - - 嘉義縣 2,459.32 3.74% 2,459.32 3.74% - 臺南市 1,121.55 1.70% 1,121.55 1.70% - 高雄市 - - - - - 屏東縣 9,636.79 14.65% 3,271.51 4.97% 6,365.28 9.68% 臺東縣 20,355.08 30.94% 4,829.72 7.34% 15,525.36 23.60% 花蓮縣 15,406.63 23.42% 3,790.30 5.76% 11,616.33 17.66% 總計 65,786.92 100.00% 20,952.04 31.85% 44,834.88 68.15% 註 1: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文化景觀敏感區與景觀道路有部分重疊之情形,其重疊面積未予以剔除。 註 2:重要海岸景觀區(景觀道路)範圍未包含離島地區之澎湖縣、連江縣、金門縣統計資料。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41 圖 4.3-2 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示意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42 三三三三、、、、都市設計準則都市設計準則都市設計準則都市設計準則 依本法第 1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訂定下列都市設計準則,作為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指導原則,以規範重要海岸景觀區的土地使用配置、建築 物及設施高度與其他景觀要素。至於未來重要海岸景觀區之範圍或項目,若 經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重新劃定公告,則都市設計準則之內容,亦得視需要 會商有關機關,適時檢討修正。 (一) 重要海岸景觀區內之建築、開發及利用行為應考量周邊地區自然地景紋 理、水文環境、植被生態、人文歷史等景觀要素,避免影響受保護的重 要景觀設施或資源。 (二) 距潮間帶最高潮線之一定範圍內的陸側地區,應保留為海岸線退縮帶, 除必要之海岸保(防)護設施外,不得興建建築物或人工設施,以避免 干擾海岸輸砂系統運作,並留設為連貫的開放空間或通路,提供公眾通 行使用。 (三)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兩側,自路權範圍往外退縮一定距離始得建 築,必要時並需留設為連貫的綠帶或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公眾通行使用。 (四) 為確保重要海岸景觀區之公共視覺通廊,景觀道路兩側之建築基地,應 規劃保留適當之「視覺景觀通透率」及「建築物棟距」,以維護後排建築 物之視覺景觀權益。 (五)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向陸側以山脊線為界者,應維持山脈天際線 景觀,天際線一定範圍內不得受建築物(含屋頂突出物)各點遮蔽。 (六) 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內之建築物及設施之造型、外觀、色彩及材料,應 與周邊環境相融合,以中低明度、中低彩度為主要基調,其頂層部(屋 脊裝飾物)應避免突出或突兀設計,以形塑建築整體風貌及優美天際線; 其頂層部所附之水塔、空調、機械等設施,應配合建築物整體規劃設計 加以遮蔽或修飾美化。 (七) 重要海岸景觀區之景觀道路兩側路權範圍外退縮一定距離始得設置廣告 招牌,其他重要海岸景觀區之建築物附設的廣告招牌面積不得超過建築 物正(側)立面面積一定範圍,且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緣一定距離。 (八) 重要海岸景觀區範圍內之自然地景、獨特的地標、歷史文化資產及珍貴 樹木應以原地保存為原則。珍貴樹木如確有移植必要者,應提具移植復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43 育計畫經審查同意後始得為之。 (九) 前述所稱「一定範圍」、「一定距離」及「視覺景觀通透率」、「建築物棟 距」等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考量在地環境特性,妥予研訂適地 性標準送內政部核備。 已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地區,如已將本都市設計準則依本法第 19 條規定納入審議辦理者,於依本法第 25 條及第 26 條規定申請中央主管機 關許可時,免審本都市設計準則部分,但仍須依本法第 27 條規定,於計畫審 議通過前,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反之,則須同區域計畫地區案件依前述 規定及本都市設計準則辦理審議。 另,內政部已將都市設計準則納入「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 許可案件審查規則」之許可條件,請各該管海岸地區之土地使用主管機關配 合訂定或檢討修正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或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等相關規定。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44 4.3.3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本計畫所稱「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定義為:第一條濱 海道路端點延伸與平均高潮線垂直交點所圍之陸域範圍。 一一一一、、、、 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劃設原則 (一) 中央主管機關劃設第一條濱海道路時,應考量生態環境特性、管理必要 性及可行性。 (二) 與海岸線平行之第一條濱海道路(以下簡稱第一條濱海道路)端點往海 延伸與平均高潮線垂直交點,所圍成之帶狀陸域範圍。 (三) 第一條濱海道路以距離平均高潮線 1 公里範圍為原則,距離大於 1 公里, 或遇特殊地點致道路未能連續銜接者,劃設原則如下: 1. 第一條濱海道路與平均高潮線距離超過 1 公里時,得免予劃設。 2. 港口及河口處無陸地部分,得以不連續方式劃設。 3. 第一條濱海道路與其他道路未能連續銜接者,由其端點處以「最短距 離」方式,逕往內陸銜接至其他第一條濱海道路。 (四) 第一條濱海道路,係指現況已開闢最接近海岸線之鐵路或可供汽車通行 之道路: 1. 不包含路權範圍。 2. 不包含自行車道及人行步道。 3. 鐵路或公路以較靠近海岸線者優先劃設。 4. 港區、工業區、產業園區或其他場(廠、營)區等內之道路,可作為 劃設依據。 5. 與海岸線垂直或角度過大之道路,該道路不予納入劃界依據。 (五) 離島地區道路呈放射狀者,二側陸地均予納入。但既有聚落部分,則沿 外圍道路剔除之。 (六) 與臺灣本島陸域範圍有明顯區隔、且僅以道路或橋梁連接者(如和平島、 線西鄉彰濱工業區等),得以獨立島嶼方式劃設。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45 二二二二、、、、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 第一條濱海道路係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完成之「臺灣通用電子地圖」 為道路劃設依據進行數化,範圍包含臺灣本島及離島地區,參見表 4.3-5 及圖 4.3-3。 表 4.3-5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面積表 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直轄市、縣(市) 面積(公頃) 百分比 宜蘭縣 1,740.53 11.69% 基隆市 223.89 1.50% 新北市 1,432.61 9.63% 臺北市 - 0.00% 桃園市 793.38 5.33% 新竹縣 32.01 0.22% 新竹市 267.22 1.80% 苗栗縣 657.84 4.42% 臺中市 905.71 6.09% 彰化縣 82.77 0.56% 雲林縣 235.22 1.58% 嘉義縣 121.60 0.82% 臺南市 686.14 4.61% 高雄市 1,003.64 6.74% 屏東縣 1,734.26 11.65% 臺東縣 2,914.63 19.58% 花蓮縣 2,051.62 13.78% 總計 14,883.07 100.00% 註: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未包含離島地區之澎湖縣、 連江縣、金門縣統計資料。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4-46 圖 4.3-3 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範圍示意圖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1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其他與整體海岸管理有關事項 5.1 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復育及治理原則復育及治理原則復育及治理原則 5.1.1 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定義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定義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定義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定義 為避免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之海岸地區環境持續惡化,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 全之虞,透過中央計畫輔導、經費補助或協調整合相關資源、經費(如離島建設 基金、農村再生基金)等方式,依本計畫加以指導,以維持該地區之基本生活水 準、促進地方永續發展。 一一一一、、、、 發展遲緩地區發展遲緩地區發展遲緩地區發展遲緩地區 發展遲緩地區係指依據人口成長率、就業機會、地方財政收支及公共建 設等指標,所評定劃設之地區。可透過資源投入或政策指導等,適性輔導地 區有效發展。 二二二二、、、、 環境劣化地區環境劣化地區環境劣化地區環境劣化地區 環境劣化地區係指因天然災害、人為過度開發或其他因素致環境生態遭 受嚴重破壞,有危害人民生命或財產安全者之地區,需透過改變其土地利用 方式、減緩開發或環境改善計畫等,以回復海岸地區生態機能。 5.1.2 發展遲緩地區發展原則發展遲緩地區發展原則發展遲緩地區發展原則發展遲緩地區發展原則 為落實區域均衡發展之目標,有效輔導發展遲緩地區適性發展,研訂地區發展 原則如下: 一、 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以維持生態自然景觀、保護自然與文化資產為優先,確保自然海岸零損 失,維繫海岸自然動態之平衡,促進海岸地區永續發展為目標。 二、 產業政策推動 (一) 推動六級產業化與認證制度,輔導農林漁業者等之加工銷售整合,提升 產品附加價值產生相乘綜效。 (二) 推廣在地資源與特色產業,透過產業鏈建構創造新興產業,以創造新的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2 附加價值,有效促進地區經濟發展。 (三) 以地產地銷為發展核心,活絡地方特色,提高地方收入。 (四) 推動「產業輔導措施」,如設置在地輔導中心(support center)提供專業 輔導。 三、 觀光發展策略 (一) 結合當地地景特色、文化資源、生態景觀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等,行銷 地方觀光旅遊產業。 (二) 建立友善的觀光環境,改善地方交通,以利觀光產業永續發展。 (三) 妥善維持並保存地區傳統風貌,營造特色觀光地區。 四、 完備地區基礎建設 (一) 專案編列預算,改善發展遲緩地區基礎公共設施問題(包含交通系統、 醫療設備、給水系統、用電系統、環境及教育改善等)。 (二) 提供妥適服務場所,以發揮防災救災、推動社會福利服務工作、生活育 樂等功能,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三) 推廣市區道路人本環境建設計畫,建構友善人行徒步與自行車空間,增 加植栽綠美化面積。 五、 由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整合相關建設、輔導、改 善計畫,中央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協助執行。 六、 主管機關成立海岸管理基金,投注加強地方基礎建設,有效輔導推廣在地化 產業,促進地方永續發展。 5.1.3 環境劣化地區復育及治理原則環境劣化地區復育及治理原則環境劣化地區復育及治理原則環境劣化地區復育及治理原則 為減緩環境劣化地區對海岸地區環境之破壞,避免危害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 改善海岸生態景觀系統,研訂復育及治理原則如下: 一、 以國土保育及保安為最高指導原則,限制環境劣化地區之開發利用行為,檢 討並修訂現行土地利用管理計畫。 二、 以源頭治理概念以及符合生態原則之復育方法,研擬及推動國土保安及復育 計畫,並積極推動綠色造林等計畫,減緩氣候變遷之衝擊。 三、 以海岸修復為手段,復育劣化生態環境,採取近自然工法或方式回復海岸生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3 機。 四、 因應海岸環境特性,厚植防風林帶與定砂,進行防風林之復育。 五、 考量區位適宜性及後續管理維護,海岸地區設施以融合地景、恢復自然環境 及減少設施量為目標。 六、 歸納分析環境劣化地區之類型,以「減量」、「復育」及「環境整理」等方式, 逐步實踐並回復近自然海岸。 七、 建立資訊整合平臺,促進政府單位、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經驗交流與溝通, 將資訊回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俾利環境復育之推動。 八、 為因應氣候變遷與環境永續,推廣再生能源、替代能源、綠色產業,有效規 範能源與資源的開發與使用,創造永續發展之環境。 九、 主管機關成立海岸管理基金,投入海岸環境維護、研究、調查、監測、保育 與復育等補助,提升與擴大全民海岸保育與管理之參與。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4 5.2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得為獨占性使用之認定原則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得為獨占性使用之認定原則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得為獨占性使用之認定原則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得為獨占性使用之認定原則 爲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本法第 31 條規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 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 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 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內政部依本法第 31 條訂定「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該辦法針對獨占性使用之定義如下:指於特定範圍之陸地、水面、水體、海床或 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一定期間或經常性,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 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 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物及工作物。 該辦法第 4 條,針對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後段,訂定專案申請適用項目之 相關規定;另該辦法第 3 條,則明定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前段所定符合整體海 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其範圍如下: (一) 依國家安全法第 5 條劃定公告之管制區。 (二) 依海岸巡防法第 2 條第 4 款劃定公告之海岸管制區。 (三) 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3 條公告、第 18 條訂定之要塞堡壘地帶。 (四)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 27 條公告之演習區域。 (五) 依商港法第 4 條公告之商港區域及第 10 條核准之商港設施。 (六) 依漁業法第 14 條公告之漁場設施、第 15 條核准之漁業權及第 45 條指定 公告之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 (七) 依漁港法第 5 條劃定公告之漁港區域及第 7 條建設之漁港基本設施及公 共設施。 (八) 依水利法第 46 條核准興辦之水利事業、第 63 條之 6 公告之海堤區域、 第 78 條之 2 公告之河川區域、第 78 條之 4 公告之排水設施範圍。 (九) 依漁業法第 44 條第 2 項投設之人工魚礁。 (十) 依國家公園法第 7 條劃定公告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 (十一)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指定之古蹟、第 15 條登錄之歷史建築、第 16 條登錄之聚落、第 40 條指定之遺址、第 54 條登錄之文化景觀及第 79 條指定公告之自然地景。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5 (十二)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8 條公告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第 10 條劃定 公告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十三) 依濕地保育法第 11 條公告之重要濕地,並符合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 (十四)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19 條劃定之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十五) 其他法律所允許之項目及區位範圍,因具特殊性、必要性或區位無替 代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為獨占性使用。 考量「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業經總統於 104 年 12 月 9 日公布施行,依該法 第 28 條劃設之水下文化資產及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亦應納入上開辦法第 3 條之 適用範疇。另由於依其他法律允許使用、設置者,樣態繁多,尤其是屬開發或建 設為導向之法律允許使用、設置者,與本法立法目的是否相符,需針對個案之事 實認定後審慎評估,爰有關上開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5 款規定:「其他法律所允 許之項目及區位範圍,因具特殊性、必要性或區位無替代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定得為獨占性使用。」其中所稱「其他法律」,係指非屬上開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至 14 款所列,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至 於「因具特殊性、必要性或區位無替代性」,係指同時符合 3 項條件者,其認定原 則如下: 一、 「特殊性」指該獨占性使用或其設置之人為設施,係屬下列「依海型活動或 設施」範疇之一者: (一) 海洋能、火力、離岸發電設施。 (二) 深層海水資源利用設施。 (三) 海水淡化設施。 (四) 工業專用港及其附屬設施。 (五) 海底電纜或管道。 (六) 海域(岸)遊憩活動。 (七)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二、 「必要性」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 屬前項「特殊性」項目之必要或相關附屬設施。 (二) 如不設置將對「經濟」、「社會」或「環境」之永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6 (三) 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定之發展總量(含數量及面積)。 三、 「區位無替代性」係指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 不宜位於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或本計畫建議應予避免之區位,如因 故無法避免,並應檢附無法於其他地區使用或設置之完整評估。 (二) 對於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沙灘之衝擊影響,提出具體可行之彌補或復育 措施。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施行(105 年 2 月 1 日)前,已依其他法令核准且仍於有效期間,於近岸海域 或公有自然沙灘原有之合法使用,應優先予以保障。惟地方主管機關仍應就公有 自然沙灘原有之獨占性使用情形進行清查與盤點,不符合獨占性使用規定者,應 會商有關機關後進行排除或辦理必要之處置。 另基於海岸管理之需要,公有土地主管機關,於辦理公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海 岸土地(自然沙灘)之出租作業時,應提醒承租人依本法第 31 條規定,不得為獨 占性之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同時應研議納入相關租約(契約)約定事項。 至於新開發案件,符合本法第 25 條所訂「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 管理辦法」應檢具「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於審 議階段,就其是否符合上開「特殊性、必要性或區位無替代性」之認定原則,併 同審議。 為簡化行政程序,政府機關於公有自然沙灘上及近岸海域,所辦理臨時性(3 個月內)活動,如祭典(如原住民海祭…等)、育樂活動(如音樂祭、沙雕、沙灘 排球…等)……等,承諾於活動結束後將恢復原狀,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同意者,得適度簡化其申請程序。其辦理程序及相關書圖格式,由內政部會 商有關機關後另案公告。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7 5.3 廢棄物掩埋場設置檢討廢棄物掩埋場設置檢討廢棄物掩埋場設置檢討廢棄物掩埋場設置檢討 102 年底「看見臺灣」紀錄片揭櫫花蓮市環保公園(舊垃圾掩埋場)邊坡垃圾 裸露情形,為避免類此沿海垃圾掩埋場因邊坡侵蝕,致垃圾漂落海面而污染海洋 環境事件發生,故本法於立法院審議時,增列第 7 條第 5 款規定:「海岸地區應避 免新建廢棄物掩埋場,原有場址應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 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以維護公共安全與海岸環境品質。」其為海岸 地區之規劃管理原則之一。另遵循本法前開原則,「海岸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規定:「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 7 條第 5 款規定,避免於海岸地區新建 廢棄物掩埋場,並應就原有場址分布、處理情形,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納入整體海 岸管理計畫檢討;必要時,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措施。」 經調查我國 19 個沿海直轄市、縣(市)轄區之海岸地區範圍內,除嘉義縣、 屏東縣等 2 個行政區無廢棄物掩埋場外,其餘 17 個沿海直轄市、縣(市)轄區皆 各設有 1 至 10 座不等之廢棄物掩埋場,總計 70 座,其中 46 座尚在營運中,23 座 已封閉或封閉復育為公園、綠地、防風林、球場等,另 1 座金山區垃圾掩埋場刻 辦理垃圾移除活化工程,預計 106 年完工(詳下表 5.3-1)。各既有使用或封存之垃 圾掩埋場,除依目前相關復育或移除計畫辦理外,必要時得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督導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7 條規定,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善 措施。 另查目前臺南市政府規劃於安南區城西里西北隅、曾文溪處海口東南岸(即曾 文溪與鹿耳門溪間濱臨西海岸處)新建「城西四期掩埋場」、宜蘭縣政府規劃於宜 蘭縣五結鄉新建「倉儲式資源再生廠」。因依本法第 7 條規定,應避免新建廢棄物 掩埋場,惟若仍有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之需求,應以符合下列各項原則且經依「廢 棄物清理法」規定辦理者為限: 一、 具有必要性及區位不可替代性。 二、 非緊靠海岸線設置,即離海岸線有相當緩衝之距離。 三、 無邊坡侵蝕致垃圾漂落海洋污染之疑慮。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8 表 5.3-1 沿海各直轄市、縣(市)於海岸地區之廢棄物掩埋場之處理情形 原有廢棄物掩埋場處理情形 直轄市、 縣(市) 名稱 移除規劃及時程 改善措施 是否規劃新建廢 棄物掩埋場?(名 稱、區位) 1.蘇澳鎮區域垃圾衛 生掩埋場 使用中。 2.五結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使用中。 3.五結垃圾掩埋場 無。 封閉復育植栽綠美化。 4.壯圍鄉垃圾掩埋場 無。 封閉復育植栽綠美化。 5.壯圍鄉新社村垃圾 掩埋場 無。 終止使用完成覆土。 6.壯圍鄉復興村垃圾 掩埋場 無。 終止使用完成覆土。 宜蘭縣 7.壯圍鄉東港村垃圾 掩埋場 無。 終止使用完成覆土。 規劃新建廢棄物 掩埋場-倉儲式資 源再生廠(辦理環 境影響評估差異 分析中)。 基隆市 基隆市八斗子垃圾衛 生掩埋場 無。 於該場址進行綠美化。 復育公園垃圾總共約 224 萬 噸(因移除須投入大量資 金,目前僅以增修海堤防止 垃圾散落海中)。 否 1.林口腐植土場 暫無移除規劃。 已封閉復育,辦理定期監測。 2.淡水區垃圾掩埋場 營建署編列預算 補助移除活化工 程,預算陳報立 法院審查中。 場區部分舖設 RC、PC,由清 潔隊維護使用中。 3.石門區垃圾掩埋場 暫無移除規劃。 場區部分舖設 RC、PC,由清 潔隊維護使用中。 4.金山區垃圾掩埋場 預計106年完工。移除活化工程辦理中。 5.貢寮區垃圾掩埋場 暫無移除規劃。 場區部分舖設 RC、PC,由清 潔隊維護使用中。 新北市 6.八里下罟子區域衛 生掩埋場 暫無移除規劃。 目前營運中,辦理定期監測。 否 1.蘆竹區坑口垃圾衛 生掩埋場 無。 已封閉復育。 2.大園區北港垃圾掩 埋場 無。 已封閉復育。 3.觀音區保障垃圾衛 生掩埋場 無。 使用中。 4.新屋區永興垃圾衛 生掩埋場 無。 已封閉復育。 桃園市 5.觀音區大潭區域灰 渣衛生掩埋場 無。 使用中。 否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9 原有廢棄物掩埋場處理情形 直轄市、 縣(市) 名稱 移除規劃及時程 改善措施 是否規劃新建廢 棄物掩埋場?(名 稱、區位) 6.轅碩環保股份有限 公司-乙級廢棄物處 理廠 無。 目前為封閉復育階段。 7.力綠環保科技有限 公司-乙級廢棄物處 理廠 無。 設置中。 新竹縣 新豐鄉區域性掩埋場 無規劃。 掩埋場活化工程(環保署尚 未核定)。 否 新竹市 新竹市浸水垃圾衛生 掩埋場 預定爭取中央預 算於 106 年-110 辦理更新活化計 畫。 加強污染防治設施。 否 1.後龍鎮衛生掩埋場 無。 正常使用中。 否 苗栗縣 2.竹南鎮垃圾衛生掩 埋場 無。 正常使用中。 否 1.大甲區掩埋場 無。 環保公園: 封閉(95 年)。 復育(99 年)。 2.大安區掩埋場 無。 復育綠地: 封閉(97 年)。 復育(99 年)。 3.梧棲區早期掩埋場 無。 綠地: 封閉(89 年)。 臺中市 4.龍井區掩埋場 無。 復育綠地: 封閉(99 年)。 復育(100 年)。 否 1.鹿港鎮鹿港東石里 掩埋場 無。 定期水質監測。 彰化縣 1.鹿港鎮鹿港東石里 掩埋場 無。 定期水質監測。 否 1.四湖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無。 無。 雲林縣 2.臺西鄉三姓垃圾衛 生掩埋場 無。 無。 否 嘉義縣 0 - - 否 1.七股龍山掩埋場 - 已封閉綠化。 2.將軍溪出海口掩埋 場 已復育為公園。 3.城西零期掩埋場 - 已復育為壘球場。 臺南市 4.城西一期掩埋場 - 已復育為防風林。 城西四期掩埋場 區位:城西保安林 旁。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10 原有廢棄物掩埋場處理情形 直轄市、 縣(市) 名稱 移除規劃及時程 改善措施 是否規劃新建廢 棄物掩埋場?(名 稱、區位) 5.城西二期掩埋場 - 營運中。 6.城西三期掩埋場 - 營運中。 7.城西灰渣掩埋場 - 營運中。 1.茄萣區垃圾衛生掩 埋場一期 無。 已封閉。 2.茄萣區垃圾衛生掩 埋場二期 無。 已封閉。 3.梓官區垃圾衛生掩 埋場一期 無。 已封閉。 高雄市 4.大林蒲垃圾衛生掩 埋場 無。 已封閉。 否 屏東縣 0 - - 否 1.成功鎮都歷垃圾衛 生掩埋場 2.長濱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3.蘭嶼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4.綠島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臺東縣 5.大武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104 年 10 月 1 日 起高雄市焚化廠 停收代處理本縣 垃圾,鄉鎮市垃 圾必須運回各鄉 鎮市垃圾衛生掩 埋場掩埋,本縣 轄內垃圾衛生掩 埋場掩埋容量即 將陸續飽合。目 前暫無移除規劃 及時程;若移除 掩埋場,屆時本 縣垃圾無去處, 將引起另垃圾危 機。 將來掩埋場若不再使用,封 閉後再進行復育工程即環境 綠美化,轉型為綠地、環保 公園棒球場等。 否 1.花蓮市垃圾衛生掩 埋場 無。 1.94 年於第一期(北端)設 置擋土牆及石籠。 2.98 年執行第二期(南端) 臨海面護坡工程,設置石籠 及擋土牆。 3.101 年執行第一期(北端) 邊坡整治工程,開挖邊坡、 投擲消波塊及修復石籠。 花蓮縣 2.新城鄉一般廢棄物 掩埋場 無。 105 年執行石籠修復工程。 否 1.湖西鄉紅羅 2.白沙鄉岐頭 澎湖縣 3.白沙鄉吉貝 無移除規劃。 1.本縣因為屬離島之地方特 性,原有掩埋場皆屬必要性 之營運中場址。 否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11 原有廢棄物掩埋場處理情形 直轄市、 縣(市) 名稱 移除規劃及時程 改善措施 是否規劃新建廢 棄物掩埋場?(名 稱、區位) 4.白沙鄉鳥嶼 5.白沙鄉大倉 6.西嶼鄉竹篙灣 7.望安鄉水垵 8.望安鄉將軍 9.望安鄉花嶼 10.七美鄉西湖 2.為垃圾處理在地化,將規劃 興建垃圾焚化爐,除三級離 島之掩埋場外,其餘掩埋場 納入垃圾焚化廠之預定候 選場址,屆時其掩埋之垃圾 將配合活化挖除篩選焚 化,其場址擬作為底渣及飛 灰之掩埋使用。 3.各掩埋場作為天然災害及 緊急應變區使用。 1.莒光鄉西莒衛生掩 埋場 無。 無。 2.莒光鄉東莒衛生掩 埋場 無。 無。 3.東引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無。 無。 4.南竿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無。 無。 福建省 連江縣 5.北竿鄉垃圾衛生掩 埋場 無。 無。 否 1.赤山垃圾衛生掩埋 場 無。 2.新塘垃圾衛生掩埋 場 無。 3.東崗垃圾衛生掩埋 場 無。 金門縣 4.大洋區域性一般廢 棄物衛生掩埋場 無。 1.各掩埋場由環保局進行監 督管理。 2.環保署每年辦理掩埋場三 級查核。 3.前開事項可有效避免掩埋 場危害海洋生態。 否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12 5.4 航道規劃檢討航道規劃檢討航道規劃檢討航道規劃檢討 航道通常劃設於交通繁忙區域或鄰近港口上下引水人領航之處,藉以區隔繁忙 複雜之海上通流,以避免船舶碰撞,必要時設置管制中心監控船舶動態。臺灣位 於西太平洋航運要衝,四周海域往來船舶密集,針對交通繁忙之各主要國際及國 內商港,大多劃設有進出港航道,並設有船舶交通服務或信號臺,隨時掌控轄管 水域之船舶動態。 對於營運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船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 可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運送客貨之船舶航經臺灣地區之金門、馬祖限制或禁 止水域入出大陸地區直航港口,所經航路或航道,交通部得依實際需求,會同有 關機關劃設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船舶應依公告之航路或航道航行。」交通部 會銜國防部、海巡署等公告有小三通航道及兩岸直航航道。 海難發生之原因,以人、船及環境為主要因素,基於我國海域地理環境、水文 及海象氣候之特性,為確保各類型大小船舶之航行安全,當不幸發生海難時,落 實權責分工能有效救援人命、保護環境及救助船舶,強化海難災防相關措施。近 年來,臺灣附近海域,大型船隻於海域擱淺之事件時有所聞,進而造成漏油並嚴 重污染海洋生態及破壞景觀環境,例如: 一、 90 年 1 月墾丁國家公園外海希臘籍阿瑪斯號貨輪觸礁漏油。 二、94 年 10 月新竹外海韓國三湖海運公司化學輪兄弟號船難。 三、95 年 12 月宜蘭縣蘇澳外海馬爾他籍貨輪「吉尼號」漏油。 四、97 年 11 月新北市石門外海巴拿馬籍貨輪「晨曦號」觸礁漏油。 五、100 年 10 月基隆市外海巴拿馬籍貨輪「瑞興號」擱淺漏油。 六、105 年 3 月新北市石門海域「德翔臺北輪」擱淺漏油。 依行政院 105 年 7 月 19 日函備查「德翔臺北輪擱淺事件海難救助及污染應變 機制檢討報告」略以:「海難災害衍生導致海洋污染事件,啟動緊急應變機制之召 集機關,由現行環保主管機關改為海事航港主管機關,並據以開設『海難災害應 變中心』…」,並請交通部及環保署依據檢討報告內容,檢討修正「海難災害防救 業務計畫」及「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故後續海難事件與因海難所導致 之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由海事航港主管機關啟動應變機制,督責各機關依權責 分工進行必要之處理與作為。另為提升整體海域安全,交通部航港局將就劃設海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5-13 域安全警戒區之可行性規劃研議,並配合未來建置之航安監控系統,適時啟動海 難救護機制,強化航行安全。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1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執行計畫執行計畫執行計畫執行計畫 本計畫公告實施後,相關單位應配合辦理法令修訂、計畫檢討及相關措施等事 項。 6.1 內政部應辦及配合事項內政部應辦及配合事項內政部應辦及配合事項內政部應辦及配合事項 內政部應辦及配合事項包括相關計畫停止適用、法令修訂與相關措施等,如表 6.1-1。 表 6.1-1 內政部應辦及配合事項一覽表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一、本計畫變更 或通盤檢討 依本法第 18 條,本計畫公告實施後, 每 5 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 更,或得隨時檢討之。 內政部 本計畫公告實 施後 5 年內 二、相關計畫停 止適用 本計畫通過並公告實施後,永續海岸 整體發展方案停止使用。 內政部 本計畫公告實 施後半年內 三、海岸地區範 圍檢討 1. 檢討 104.8.4 公告之海岸地區劃設 原則。 2. 依檢討後之劃設原則修訂海岸地 區範圍。 3. 符合劃設原則但 104.8.4 公告內容 未劃設者之納入。 4. 檢討成果辦理修正公告海岸地區 範圍。 內政部 經常辦理 四、法令及相關 計畫修訂 依本法第 19 條,本計畫公告實施後, 內政部應檢討辦理下列事項: 1. 全國區域計畫:將一、二級海岸保 (防)護區列為一、二級環境敏感 地區;並據以檢討修訂非都市土地 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非都市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令;相關分區 (如海域區)容許使用項目。相關 內容並應以能順利銜接至國土計 內政部 本計畫公告實 施後 1 年內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2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畫法及全國國土計畫為原則。 2. 都市計畫: (1)屬一、二級海岸保(防)護區者,應 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檢 討變更各該都市計畫之土地為適 當分區或用地,並適修土地使用管 制強度相關規定。 (2)請表 2.3-7 臨海之 62 處都市計畫擬 訂機關,針對計畫範圍含近岸海域 或公有自然沙灘者,若計畫內容將 導致違反本法第 31 條「不得獨占, 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之虞者,應 檢討變更各該都市計畫之土地為 適當分區或用地,並適修土地使用 管制強度相關規定。 3. 國家公園計畫:屬一、二級海岸保 (防)護區者,應檢討變更各該國 家公園計畫之土地為適當分區,並 適修土地使用管制強度相關規定。 4. 依本計畫之保護原則、防護原則及 海岸永續利用原則等,修訂「一級 海岸保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 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 法」、「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 位利用管理辦法」、「一級海岸保護 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 查規則」及「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 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五、海岸資源調 查及資料庫 建立 針對符合本法第 12 條得劃設為海岸 保護區位之潛在地點,辦理資源調查 與資料庫建立,作為下階段海岸保護 區劃設之重要參據。除實際調查資料 外,歷史圖資、像片基本圖等歷史資 料,亦應納入資料庫建置,作為地形 內政部 經常辦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3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變遷之重要參據。 六、海岸保護區 及海岸防護 區之區位檢 討 1. 檢討保護區與防護區之區位劃設 原則及指定之區位。 2. 非屬海岸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 淹及地層下陷等類型之其他潛在 災害,按本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 劃為海岸防護區。 內政部 經常辦理 七、申請案件受 理、審議 1. 符合本法第 25 條規定之案件,申 請人應檢附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 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並 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 2. 符合本法第 31 條認定之獨占性使 用,需專案申請許可者,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受理、初審、完 成公開展覽後,部份案件送請中央 主管機關審查。 3. 符合本法第 12 條第 2 項申請許可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及審議。 4. 海岸保護計畫及海岸防護計畫之 審議。 內政部 經常辦理 八、輔導發展遲 緩或環境劣 化地區 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指定發展遲緩或 環境劣化地區,協調相關機關輔導其 傳統文化、生態保育、資源復育及社 區發展整合規劃等事項。 內政部 本計畫公告實 施後 3 年內 九、近岸海域或 公有自然沙 灘臨時性活 動申請程序 針對政府機關於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 沙灘辦理臨時性活動,擬訂得簡化之 申請程序及相關書圖格式,會商有關 機關後公告。 內政部 本計畫公告實 施後半年內 十、自然海岸劃 設及相關事 宜 爲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應辦理下列 事項: 1.劃設自然海岸。 2.將自然海岸納入國土利用監測計畫 之監測範圍。 內政部 本計畫公告實 施後 2 年內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4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3.評估納入特定區位以明確規範。並 應評估是否具重要之保護標的,考 量劃設為海岸保護區。 十一、特定區位 檢討 1. 離島地區潮間帶之劃設。 2. 具有景觀資源豐富之潛力地區,經 資源調查評估後,納入重要海岸景 觀區之劃設。 3.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應納入特定區 位者,進一步進行調查與評估,完 成劃設與公告。 4. 按各特定區位之環境特性規範相 對應之利用原則,作為特定區位開 發利用申請許可審議之裁量參據。 內政部 經常辦理 十二、檢討修正 都市設計 準則 配合未來重要海岸景觀區之範圍或項 目,若經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重新劃 定公告,則都市設計準則之內容,亦 得視需要會商有關機關,適時檢討修 正。 內政部 經常辦理 十三、特定重要 資源之劃 定 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針對 海岸之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 究、教育及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訂 定其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 內政部 經常辦理 十四、查核目的 事業主管 機關之經 營管理或 保護計畫 符合免擬 定海岸保 護計畫之 原則 符合本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依其他法 律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已擬定其保 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相關計畫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是否符合免 擬定海岸保護計畫之原則。 內政部 經常辦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5 6.2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包括法令修訂、計畫擬訂與相關措施等, 如表 6.2-1。 表 6.2-1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及配合事項一覽表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一、海岸保護 區資料提 供 針對本法第 12 條所訂之資源地 區,提供資料與表示意見。 1.重要水產資源保育 地區:漁業主管機 關。 2.珍貴稀有動植物重 要棲地及生態廊 道:動物保護、林 業主管機關。 3.特殊景觀資源及休 憩地區:觀光主管 機關。 4.重要濱海陸地或水 下文化資產地區: 文化資產或水下文 化資產保護主管機 關。 5.特殊自然地形地貌 地區:自然地景、 地質景觀主管機 關。 6.生物多樣性資源豐 富地區:生物多樣 性主管機關。 7.地下水補注區:地 下水補注主管機 關。 8.經依法劃設之國際 級及國家級重要濕 地及其他重要之海 經常辦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6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岸生態系統:濕地 保育主管機關、野 生動物保育主管機 關。 二、海岸防護 區之劃設 與資料提 供 1. 完成離島地區針對海岸侵蝕、 洪氾溢淹、暴潮溢淹及地層下 陷等 4 類海岸災害之海岸防護 區位指定。 2. 針對本法第 14 條所訂之海岸 侵蝕、洪氾溢淹、暴潮溢淹、 地層下陷等海岸防護區,提供 資料與表示意見。 水利主管機關 經常辦理 三、相關計畫 變更 依本法第 19 條規定,本計畫公告 實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 更之開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 都市計畫(含都市設計準則),相 關主管機關應按各計畫所定期限 辦理變更作業。主要檢討內容: 1. 公有土地主管機關,於辦理公 有土地或國有非公用海岸土地 (自然沙灘)之出租作業時, 應提醒承租人依本法第 31 條 規定,不得為獨占性之使用, 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同時應 研議納入相關租約(契約)約 定事項。 2. 維持公共通行:配合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公有自然沙 灘內獨占性使用情形清查。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2 年內 四、一級海岸 保護計畫 擬訂 依本計畫指定之一級海岸保護區 位,應擬訂一級海岸保護計畫並 管理之,但符合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者,免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2 年內 五、一級海岸 依本計畫指定之一級海岸防護區 經濟部水利署 本計畫公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7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防護計畫 擬訂 位,應擬訂一級海岸防護計畫並 管理之。 告實施後 3 年內 六、風力發電 機組整體 推動政策 再生能源發展為國家當前重大政 策,惟海岸地區之環境容受力與 景觀衝擊因素,亦應予適當考 量,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風 力發電機組相關整體政策及評 估,俾據以辦理後續相關風力發 電審議作業。 經濟部能源局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半年內 七、海岸地區 永續利用 原則 落實本計畫延續「永續海岸整體 發展方案(第 2 期)」針對漁港、 海岸公路、海堤、觀光遊憩、保 安林等項目,所訂定之執行準則。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經常辦理 八、徵詢中央 主管機關 是否得免 擬訂海岸 保護計畫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 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依其他法律 規定納入保護之地區,如已擬定 其保護標的之經營管理或保護等 相關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 將該計畫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徵詢 是否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基本 管理原則。」者,得免擬訂海岸 保護計畫。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半年內 九、航道、航 線規劃及 海難應變 機制檢討 為避免海難事件對海岸生態環境 及景觀造成破壞,應強化海難災 防措施。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2 年內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8 6.3 直轄市直轄市直轄市直轄市、、、、縣縣縣縣((((市市市市))))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包括計畫變更、計畫擬訂與相關措施等, 如表 6.3-1。 表 6.3-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及配合事項一覽表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一、相關計畫變 更 依本法第 19 條規定,本計畫公告實 施後,依計畫內容應修正或變更之開 發計畫、事業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含 都市設計準則),相關主管機關應按 各計畫所定期限辦理變更作業。主要 檢討內容: 1. 配合本計畫之保護原則、防護原 則、海岸永續利用原則及「都市 設計準則」,訂定或檢討修正土地 使用管制、都市設計或保護利用 管制原則等相關規定。 2. 維持公共通行:清查盤點公有自 然沙灘內之使用情形,屬於原合 法使用者應予以保障,不符合獨 占性使用規定者,會商有關機關 後進行排除或進行必要之處置。 3. 維護自然海岸零損失。 直轄市、縣(市) 政府 經常辦理 二、二級海岸保 護計畫擬訂 與管理 依本計畫指定之二級海岸保護區 位,應擬訂二級海岸保護計畫並管理 之,但符合本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者,免辦理。 直轄市、縣(市) 政府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3 年內 三、二級海岸防 護計畫擬訂 與管理 依本計畫指定之二級海岸防護區 位,應擬訂二級海岸防護計畫並管理 之。 直轄市、縣(市) 政府 本計畫公 告實施後 4 年內 四、申請案件受 理、審議 1.符合本法第 25 條規定之案件,申 請人應檢附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 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並 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後,送請中 直轄市、縣(市) 政府 經常辦理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6-9 項目 應辦及配合事項 主辦機關 辦理時程 央主管機關審查。 2.符合本法第 31 條認定之獨占性使 用,需專案申請許可者,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受理、初審、完成 公開展覽後,部份案件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審查,部份則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審查。 五、補償費或遷 移費發放 符合本法第 12 條第 3 項原合法使用 不合海岸保護計畫之一級海岸保護 區,限期需變更使用或遷移者,其補 償費或遷移費之發放,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 直轄市、縣(市) 政府 經常辦理 六、既有廢棄物 掩埋場檢討 依本法第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 定,地方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避免於 海岸地區新建廢棄物掩埋場,並應就 原有場址分布、處理情形,提供中央 主管機關納入本計畫檢討;必要時, 應編列預算逐年移除或採行其他改 善措施。 地方環境保護 主管機關 經常辦理 七、發展遲緩地 區之指定 依據人口成長率、就業機會、地方財 政收支及公共建設等指標,指定轄管 地區之發展遲緩地區,並提報中央主 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 政府 經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