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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Implementing Operational Rules for Promoting Ocean Fishing Vessels' Marine Operations and Promoting Sectoral Competitiveness

颁布于 2009-04-2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促進遠洋漁船海上作業提升產業競爭力實施作業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marine fisheries, fishing vessel, foreign fis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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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2/12/2019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促進遠洋漁船海上作業提升產業競爭⼒實施作業要點 中華⺠國98年4⽉21⽇⾏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330994號令訂定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遠洋漁船持續在海上作業,維持我國漁船作業實 績,以提升產業競爭⼒,辦理⿎勵遠洋漁船海上作業獎勵⾦核發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勵期間:⾃中華⺠國九⼗八年⼀⽉⼀⽇起⾄中華⺠國九⼗九年六⽉三⼗⽇⽌。 三、?勵條件:領有有效漁業執照及國外基地作業證明書(或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文件)之遠洋作 業漁船,依據其漁船船位監控系統(VMS)回報船位資料,漁船海上⽇數於?勵期間連續 三百六⼗五⽇內達⼆百七⼗⽇以上者。 四、?勵⾦核發標準: (⼀)各噸級遠洋漁船?勵⾦額: 1、漁船總噸數⼆⼗噸以上未滿五⼗噸:新臺幣⼗四萬⼀千七百五⼗元。 2、漁船總噸數五⼗噸以上未滿⼀百噸:新臺幣⼆⼗萬六千⼀百八⼗⼆元。 3、漁船總噸數⼀百噸以上未滿⼆百噸:新臺幣三⼗⼀萬六千四百八⼗九元。 4、漁船總噸數⼆百噸以上未滿五百噸:新臺幣四⼗九萬五千九百四⼗五元。 5、漁船總噸數五百噸以上:新臺幣九⼗七萬⼆千七百⼀⼗四元。 (⼆)本?勵⾦申領,每船以⼀次為限。 (三)於符合?勵條件期間,漁船在國內加油享有優惠⽤油補貼或領有休漁獎勵⾦者,其已 獲得補貼或?勵⾦額⼤於本?勵⾦者,不再予以核發本?勵⾦。已獲得補貼或?勵⾦額 少於本?勵⾦者,依其差額予以補⾜核發。 五、符合第三點?勵條件期間,漁船監控系統未回報船位者,視同無作業,不予核發獎勵⾦。 六、於符合申領?勵⾦規定海上天數之期間,漁船有違規處分未執⾏及核處收回漁業執照之處分 者,不予核發獎勵⾦。 七、?勵期間,遠洋漁船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船位資料查核、海上作業天數統計及聯繫等相關事 宜,本會得委託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資料處理專責機構辦理。 八、漁船海上作業天數符合?勵條件者,其漁業⼈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漁業署提出申請核撥? 勵⾦: (⼀)獎勵⾦申請書(附件⼀)。 (⼆)獎勵⾦之領款收據⼀份(附件⼆)。 (三)漁業⼈存摺影本(帳號應清晰可⾒)。 漁業⽬ 2/12/2019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 本?勵⾦之申請,須於中華⺠國九⼗九年九⽉三⼗⽇前提出,以郵寄⽅式申請者以郵戳⽇期 為憑。 九、獎勵⾦核撥程序:經本會漁業署審核漁船符合本要點所訂之?勵規定,於核對領款收據後逕 撥款漁業⼈帳⼾,並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在?勵期間,漁船所有權或漁業執照過⼾者,受讓⼈不得主張併計受讓前之有關作業事實。 ⼗⼀、船位監控系統回報資料處理專責機構辦理本計畫,有關經費⽀存及會計事務處理等事宜, 應依本會漁業署主管計畫經費處理⼿冊有關規定辦理。 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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