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elines for registration of eel farms
颁布于 2004-07-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鰻魚養殖場登錄輔導基準.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registration, aquaculture, inspection, monitoring, aquatic animals, drugs, animal feed/feedstuffs, fish diseases, animal health,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hygiene/sanitary procedures, resid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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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1 鰻⿂養殖場登錄輔導基準 中華⺠國九⼗三年七⽉⼀⽇⾏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四⼆七七七號令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協助鰻⿂養殖業者提昇養殖鰻⿂衛⽣品質,並輔導成 為優良⽔產養殖場,特訂定本基準。 ⼆、適⽤對象: 本基準所稱鰻⿂養殖場(以下稱養殖場),指具有相關⽣產(運銷)合作社或農(漁)會 等組織社(會)員⾝分者,⽽直接從事鰻⿂養殖之場所。 三、登錄基準: 申請養殖場登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養殖場應定期監測養殖⽤⽔⽔質,其⽔質應符合⾏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地⾯⽔體 分類及⽔質標準」中⽔產⽤⽔⽔質標準。 (⼆)養殖場使⽤⽔產養殖⽤飼料應遵守飼料管理法令規定。 (三)養殖場使⽤⽔產養殖⽤藥應遵守本會訂定「⽔產動物⽤藥品使⽤規範」規定。 (四)養殖場發⽣⽔產疾病時,應依獸醫師診斷處⽅施⽤藥物,並填寫養殖⽔產⽤藥紀錄 表(如附表⼀),記載病害發⽣情況、主要症狀、⽤藥名稱、時間、⽤量等內容。 (五)養殖⽔產⽤藥紀錄應於該批⽔產品全部銷售後,⾄少應保存⼀年。 (六)養殖場應配置⽔處理設施與簡易⽔質檢測儀器(檢測項⽬包括:鹽度、溫度、酸鹼 值、溶氧)。 (七)養殖場應填寫⽔產養殖⽣產管理⼯作⽇誌(如附表⼆),記載養殖種類、種苗來源 及⽣⻑情況、飼料來源及投料情況、⽔質檢測等內容。 (八)⽔產養殖⽣產管理⼯作⽇誌應於該批⽔產品全部銷售後,⾄少應保存⼀年。 (九)養殖場銷售⾃養⽔產品應符合「食品衛⽣管理法」及「動物⽤藥殘留標準」等規 定。 (⼗)養殖場應配合本會實施之定期或不定期養殖⽔產品藥物殘留、⽔產⽣物疾病及⽔質 等各項檢驗及監測。 四、依本輔導基準登錄之鰻⿂養殖場,其有效期為⼀年,屆期未取得陸上養殖漁業登記證者, 註銷其登記。 Top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