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dance measures for installing fishing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on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with more than 20 tons and less than 100 tons
颁布于 2010-06-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二十噸以上未滿一百噸延繩釣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輔導措施.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subsidy/incentive, fishing vessel, monitoring, marine fishe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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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2 ⼆⼗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裝設漁船監控系統輔導措施 中華⺠國九⼗九年六⽉⼆⼗四⽇⾏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0991333168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即⽇⽣效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延繩釣漁船之漁業⼈裝設漁船監控系統(以 下簡稱VMS),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延繩釣漁船有下列各款情形,其漁業⼈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中華⺠國九⼗八年⼗⼀⽉⼀⽇起⾄九⼗九年七⽉三⼗⼀⽇期間完成裝設VMS, 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VMS機型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船位⾃動發 報器」或「⼆⼗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赴臺⽇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 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格」。 (三)漁船裝設之VMS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 下簡稱對外漁協)抽測VMS船位正常。 三、延繩釣漁船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受理漁業⼈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屬赴⼤⻄洋作業之延繩釣漁船。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延繩釣漁船之漁業⼈於對外漁協抽測船位後,應於中華⺠國九⼗九年八⽉三⼗⼀⽇前檢附 下列文件向對外漁協申請補助費,最⾼補助⾦額為新臺幣⼀萬五千元: (⼀)指定船位通報聯絡⼈(含姓名、國⺠⾝分證統⼀編號、聯絡地址、電話、傳真或E -Mail帳號)。 (⼆)漁業執照影本。 (三)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在國外港⼝由國外廠商裝機者,其發票應經當地所屬轄 區之中華⺠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驗證,當地所屬轄區無中華⺠國駐外使領館或代 表處者,由經濟部駐在當地之商務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派駐之⼈員驗證)。 (四)設定VMS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本會、對外漁協及本會指定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 書(如附件)。 (六)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天線照片各⼄張。 五、本會得委託對外漁協辦理裝設VMS補助⾦之審核及核發事項,對外漁協彙整並審核申請 ⼈所有漁船之船位回報資料,合格者送本會複審後,合於補助⾦發放者,由對外漁協核發 補助⾦。 Top 漁業⽬ 11/26/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