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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Guidance Measures for Installation of Vessel Monitoring System on Longline Fishing Vessels with Gross Tonnage Less than 20 in the Sea Area Applicable to Taiwan-Japan Fisheries Agreement

颁布于 2014-10-29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總噸位未滿二十延繩釣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monitoring, subsidy/incentive, marine fisheries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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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27/11/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1 赴台⽇漁業協議適⽤海域總噸位未滿⼆⼗延繩釣漁船裝設船位回報器輔導措施 中華⺠國103年10⽉29⽇⾏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31335865A號令 訂定發布,並⾃即⽇⽣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赴台⽇漁業協議適⽤海域 總噸位未滿⼆⼗延繩釣漁船之漁業⼈裝設船位回報器(以下簡稱VMS), 特訂定本輔導措施。 ⼆、總噸位未滿⼆⼗延繩釣漁船(以下簡稱⼩釣船)符合下列情形者,其漁 業⼈得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中華⺠國⼀百零三年⼀⽉⼀⽇⾄⼀百零三年⼗⼆⽉⼗五⽇間完成 裝設VMS,且未曾接受政府補助或獎勵裝設VMS。 (⼆)VMS機型均應符合本會公告之「符合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漁船 船位⾃動發報器」或「⼆⼗噸以上未滿⼀百噸延繩釣漁船赴台⽇重 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應安裝之船位回報器廠牌型號、機型及安裝規 格」。 (三)⼩釣船裝設之VMS正常回報船位並經財團法⼈中華⺠國對外漁業合 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抽測VMS船位正常。 三、有下列情形之⼀者,不受理漁業⼈申請裝設VMS補助費: (⼀)有漁業法第七條之⼀第四款⾄第六款規定情形之⼀。 (⼆)漁業執照已逾有效期限。 四、漁業⼈應於中華⺠國⼀百零三年⼗⼆⽉⼆⼗⽇前檢附下列文件送所屬區 漁會轉送本會漁業署 申請補助費,每艘最⾼補助金額為新臺幣⼆萬元: (⼀)指定船位通報聯絡⼈(含姓名、國⺠⾝分證統⼀編號、聯絡地址、 電話、傳真或E-Mail帳號)。 (⼆)漁業執照影本。 (三)VMS裝機費之發票正本。 (四)設定VMS識別碼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本會漁業署、對外漁協及政府授權之作業洋區之區域性漁業管 理組織下載船位資料之同意書(格式如附件)。 (六)VMS照片及含漁船標識之VMS 天線照片各⼄張。 (七)匯款帳號資料(帳⼾名應與申請書之申請⼈相符,且帳號應清晰可 見)。 五、受補助之漁業⼈申請⽀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出憑證之⽀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補助艘數以五⼗艘為限,並依送達本會漁業署⽇期先後順序決定,倘申 請案件逾五⼗艘,由達五⼗艘當⽇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 Top 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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