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Organizational Rules for River Authorities of the Water Conservancy Department, the Ministry of Economy Affairs
颁布于 2002-01-2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Water
- 关键词
- policy/planning, institu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flood, offences/penalties, governance, hazards,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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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33 1/3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組織通則 (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發布 ) 第 1 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署設第一至第十河川局 (以下簡稱各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文與規劃基本資料之測驗、調查、統計分析及管理事項。 二、河川治理、排水治理與海岸防護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三、河川、排水與海岸防護設施之檢查、維護管理及災害防救事項。 四、河川、海堤區域之勘測、擬訂及管理事項。 五、河川、排水與海堤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及監工事 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第 3 條 各局設四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 5 條 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 局務。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33 2/3 第 6 條 各局置秘書一人,正工程司九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 職等;課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其中三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副工 程司八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十八人至 二十八人,課員三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七職等;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7 條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8 條 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9 條 各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 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0 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12/17/2017 列印法規內容 https://law.moea.gov.tw/Prin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833 3/3 第 11 條 各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