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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Establish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Fee Rate Review Committee

颁布于 2005-11-0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Water
关键词
institution, pollution control, effluent waste water/discharge, freshwater pollution, sewerage, waste domestic sources, waste non-domestic sources, water quality standards, water supply, standards,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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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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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1/2019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15 1/2 第 1 條 本辦法依⽔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條第⼗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依本法第⼗⼀條第⼀項所徵收之⽔污染防治費費率訂定、檢討及調整 之審議事項。 ⼆、其他有關費率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由⾏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 ⻑就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公正⼈⼠、政府機關代表及本 署代表遴聘之,其中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不 得少於三分之⼆,且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九分之⼀;任⼀性別比例 不得少於三分之⼀。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委員任期⼆年,期滿得續聘之,且每次改聘不得超過 該等委員⼈數之⼆分之⼀;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之任期⾄原任期屆滿為 ⽌。 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本署署⻑就委員中各指定⼀⼈ 擔任。 第 5 條 本會置執⾏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秘書⼀⼈,承 執⾏秘書之命,襄理會務;⼯作⼈員若⼲⼈,辦理本會業務,由本署現職 ⼈員派兼之。 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年開會⼀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 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出席,不得代理。 第 7 條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期: ⺠國 107 年 12 ⽉ 17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 列印時間:108/03/21 21:48 3/21/2019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15 2/2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費率: ⼀、⽔體⽔質污染情形。 ⼆、其他有關因素。 第 8 條 本會召開會議,應公開舉⾏。但經會議決議以不公開為宜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本辦法⾃發布⽇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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