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blishment Regulations for the Resource Recycling Fee Rate Review Committee,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
颁布于 1997-05-1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关键词
- waste domestic sources, waste management, waste non-domestic sources, waste disposal, fees/royalties, subsidy/incentive, institu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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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13 1/3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關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回 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以下簡稱徵收費率)之訂定、計算及調整之審議 事項。 ⼆、關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補 貼費費率(以下簡稱補貼費率)之訂定、計算及調整之審議事項。 三、其他有關徵收費率及補貼費率之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由⾏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署⻑就⼯商 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 關代表遴聘之,其中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委員總⼈數三分之 ⼆。委員任⼀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 本會委員任期⼆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由本署署⻑依第⼀項規定另⾏遴聘委員遞補⾄ 原任期屆滿為⽌。 第 4 條 本會置召集⼈⼀⼈,由委員互選之。 第 5 條 本會或⼯作⼩組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時,委員或其配偶、三等親以內 之⾎親或⼆等親以內之姻親,為所審議項⽬相關事業之董(理、監)事、 負責⼈或受僱⼈,委員應⾃⾏迴避,不得參與該項⽬費率之審議。 本會委員有前項所定之情形⽽不⾃⾏迴避者,會議主席應命其迴避。 第 6 條 本會相關幕僚作業由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管理會辦理。 第 7 條 本會置物品類、容器類及機動⾞輛類等⼯作⼩組,初審徵收費率及補貼費 率。 各⼯作⼩組之委員⼈數為七⼈。 ⼯作⼩組之委員席次,依⼯商團體代表、環境保護團體代表、消費者保護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修正⽇期: ⺠國 108 年 02 ⽉ 22 ⽇ 法規類別: ⾏政 > ⾏政院環境保護署 > 組織⽬ 列印時間:108/03/21 21:29 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13 2/3 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等,在本會所占席次之比例分配。 各⼯作⼩組置召集委員⼀⼈,由該⼯作⼩組委員互選。 本會委員應於召開每屆第⼀次委員會議時,依專⻑、意願等登記參加⼯作 ⼩組。 各⼯作⼩組之委員除為執⾏迴避原則或其他不可抗⼒之因素外,不得任意 換組審議。 第 8 條 本會每年⾄少召開委員會議⼀次,以召集⼈為主席,必要時本署得召開臨 時會議。 召集⼈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作⼩組召集委員⼀⼈代理之。 ⼯作⼩組會議不定期召開,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未能出席會議時 ,由該⼯作⼩組出席委員互推⼀⼈擔任主席。 ⼯作⼩組會議,應有該⼩組三分之⼆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 ,並得邀請⼯商團體及相關公會代表列席。 本會或⼯作⼩組會議,學者專家委員應親⾃出席,不得代理。 第 9 條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之初審決議,應有該⼯作⼩組三分之⼆以上之委員出 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以上之同意⾏之。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經初審通過 後,應即交付本會決議。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之。 第 10 條 各⼯作⼩組委員認有必要,得經⼆名委員以上連署,並經該⼯作⼩組召集 委員核可,請求資源回收管理基⾦管理會提報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 ⽅案與相關資料,並召開⼯作⼩組審查會議。 第 11 條 資源回收管理基⾦管理會得視需要或依第⼗條⼯作⼩組之請求,研擬徵收 費率或補貼費率⽅案。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案應提請⼯作⼩組初審及本會決議。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案應於三個⽉內完成審議,送請本署核定公告。 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於本署未公告變更前繼續適⽤。 第 12 條 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 ⼀、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或其原料之材質、容積、重量。 ⼆、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對環境之影響、再利⽤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 本。 三、責任業者申報之營業量或進⼝量、廢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回收量及處 理量所核算之回收清除處理率。 四、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稽徵成本。 3/21/201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media=print&pcode=O0000013 3/3 五、資源回收管理基⾦之財務狀況。 六、費率結構應反映回收獎勵⾦數額及回收、貯存、清運、中間處理及最 終處置費等之補貼費⽤。 七、容器採複合材質者,加重其費率。 八、其他相關因素。 第 13 條 本會委員三名以上連署並經召集⼈核可,得進⾏調查及研究或請資源回收 管理基⾦管理會協助進⾏查詢及蒐集相關資料,必要時得舉⾏公聽會,作 為徵收費率或補貼費率審議之參考。委員查詢或蒐集所得資料應予保密。 前項所需費⽤由資源回收管理基⾦⽀付之。 第 14 條 本會召開會議,應公開舉⾏。但經會議決議以不公開為宜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署外委員得依規定⽀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 16 條 本會對外⾏文應以本署名義為之。 第 17 條 本辦法⾃發布⽇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