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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Directions on Issuing the Organic Labeling Approval Operations Document of Imported Aquatic Products and Aquatic Processed Products

颁布于 2010-03-3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核發進口水產品及水產加工品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关键词
ecological production/organic production, aquatic animals, aquatic plants, inspection, certifica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international trade, processing/handling, packaging/labelling,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fish products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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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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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23/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677 1/4 ⾏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07.11.23 17: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核發進⼝⽔產品及⽔產加⼯品有機標⽰同意文件審查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國 105 年 04 ⽉ 14 ⽇ 法規內容: 法規內容: ⼀、⾏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進⼝業者申請核發進⼝⽔ 產品及⽔產加⼯品有機標⽰同意文件(以下簡稱有機標⽰同意文件) 之作業,有⼀致性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審查及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之作業流程,(如附件⼀)。 三、進⼝業者第⼀次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前,應先填具進⼝業者登 錄申請書(格式如附件⼆)與檢附加蓋進⼝業者印章及負責⼈印章之 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份,向本會申請核給進⼝業者登錄編號。 本會依前項核給進⼝業者登錄編號,應以書⾯通知進⼝業者。 四、進⼝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 )及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 (⼀) 加蓋進⼝業者印章及負責⼈印章之營利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份。 (⼆) 進⼝⽔產品、⽔產加⼯品經有機驗證之證明文件⼀份。 (三) 外國驗證機構經本會依農產品⽣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認證之 證明文件⼀份。但外國驗證機構經本會登錄者,免附。 (四) 進⼝報單之進⼝證明聯影本⼀份。 (五) 審查費郵政匯票。 進⼝⽔產品、⽔產加⼯品屬輸入應申報動植物檢疫品⽬者,進⼝業者 應另檢附檢疫主管機關核發 之輸入檢疫證明文件。 第⼀項第⼆款所定證明文件,經審查內容有錯誤,於國外驗證機構已 重新核發,進⼝業者尚未取得正本前,得先檢附影本加蓋進⼝業者及 其負責⼈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並於檢附影本之翌⽇起 11/23/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677 2/4 ⼀個⽉內補提正本,逾期或正本與影本不符者,撤銷已核發之有機標 ⽰同意文件,該進⼝業者⾃前揭補提正本期限屆滿之⽇起三年內,均 應以正本申請。 第⼀項第三款及第⼆項所定證明文件,得以加蓋進⼝業者及其負責⼈ 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影本替代之。 第⼀項第三款所定本會登錄外國驗證機構相關資訊,應揭露於本會漁 業署網站。 申請進⼝⽔產品屬不易儲藏之⽣鮮產品者,得先以進⼝報單影本替代 第⼀項第四款之文件,進⾏審核作業,並應於七⽇內補送第⼀項第四 款所定財政部關稅總局核發進⼝報單之進⼝證明聯影本;屆期未補送 或發現有不相符者,撤銷該案有機標⽰之同意,並註銷其同意文件。 第⼀項之申請,進⼝業者得出具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四)由代理⼈為 之。 五、進⼝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時,應依申請書附註所載之有機 標⽰同意文件字號編碼原則,預先完成編碼並填入申請書之適當欄位 ,併同前點所定文件提出申請。 六、申請案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經本會通知補正,應於接獲通知後⼀個⽉內完成補正。無 正當理由⽽屆期未補正者,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收據,駁回其申 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申請⼈經本會通知補正,⽽其補正結果仍未符合法定程式者,視 同未補正,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收據,駁回其申請。已繳交之審 查費,不予退還。 七、申請案有檢附樣品進⾏檢查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經本會通知應檢附樣品進⾏檢查,應於⼀個⽉內依本會開 立之樣品送檢查通知書(如附件五),檢附 ⼩包裝之樣品⼆份 ,送達本會憑辦。無正當理由⽽屆期未送樣品者,本會應敘明理 由併附收據,駁回其申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本會收受申請⼈所送樣品,應開立收受樣品收據(如附件六)予 申請⼈收執。 (三)申請⼈所送樣品不符合相關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續依前點 11/23/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677 3/4 之程序規定辦理。 (四)申請⼈所送樣品檢查結果認不合於規定者,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 收據,駁回其申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八、申請案有檢附樣品進⾏檢驗之必要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經本會通知應檢附樣品進⾏檢驗,應於⼀個⽉內依本會開 立之送驗通知書(如附件七),向本會指定之檢驗機構(以下簡 稱指定檢驗機構)送繳檢驗費、⾜供檢驗及留樣之樣品。無正當 理由⽽屆期未送驗者,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收據,駁回 其申請。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本會依前款規定通知申請⼈,應副知指定檢驗機構。 (三)指定檢驗機構完成樣品檢驗後,應將檢驗結果函送本會,並將檢 驗結果影本副知申請⼈。 (四)送驗樣品經檢驗結果未合格且申請⼈未於第⼗點所定期間內申請 複驗或不得申請複驗者,本會應敘明理由併附收據,駁回其申請 。已繳交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九、前點第⼀款所定⾜供檢驗及留樣之樣品,其數量悉依⽔產品及⽔產加 ⼯品抽樣⽅式及抽取數量規定辦理。 ⼗、申請⼈對於第八點第三款之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五 ⽇內,⾃⾏繳納檢驗費⽤,向原檢驗機構申請複驗,並以⼀次為限。 前項複驗,應就原檢體複驗之。但檢體已變質者,不予複驗。 第⼀項之複驗完成後,續依第八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本會應開立審查費收據予申請⼈,並依其申 請之有機標⽰同意文件字號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如附件八)。 ⼗⼆、進⼝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應注意事項如下: (⼀) 申請審查進⼝⽔產品及⽔產加⼯品之有機驗證證明文件,應由本 會依本法第六條第⼀項公告之國家或國際有機認證機構(組織) 認證之驗證機構所簽發。 11/23/20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History.aspx?media=print&hid=1677 4/4 資料來源:⾏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系統 (⼆) 申請審查之進⼝產品為⽔產加⼯品,其有機原料含量不得低於百 分之九⼗五。 (三) 申請審查進⼝⽔產品及⽔產加⼯品其檢疫處理⽅法須符合我國有 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品驗證基準之規定。 (四) 申請審查進⼝⽔產品及⽔產加⼯品其中文標⽰應符合相關規定。 (五) 依第四點所定文件如非中文本,應併附加蓋進⼝業者及其負責⼈ 之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等文字之中文譯本⼀份。 (六) 第五點申請書所載有機標⽰同意文件字號不得重複。 ⼗三、有機標⽰同意文件應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應依本要點重新辦理審查 。 ⼗四、本要點關於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漁業署執⾏之。 圖表附件: EG.pdf 附件⼀申請、審查及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作業流程.pdf 附件⼆進⼝業者登錄申請書.pdf 附件三進⼝⽔產品及⽔產加⼯品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申請書.pdf 附件四委託書.pdf 附件五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案樣品送檢查通知書.pdf 附件六收受樣品收據.pdf 附件七進⼝業者申請核發有機標⽰同意文件案送驗通知書.pdf 附件八進⼝⽔產品及⽔產加⼯品有機標⽰同意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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