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ree of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 the promulgation of Standards for Determination and Reduction of Penalties for Minor Violations of the Act Governing Importation of Plant Regulated Articles
颁布于 2023-09-2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農業部令訂定「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Cultivated plants,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offences/penalties, international trade, pests/diseases, plant protection, seeds/planting material, quarantine, plant production
- 类别
-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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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令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農防字第1121495296A號 訂定「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附「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代理部長 陳駿季 植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 二 條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 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標準規定減輕處罰: 一、經裁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二、三年內曾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輸入或攜 帶檢疫物未申請檢疫。 三、輸入植物檢疫物屬活昆蟲、活植物、活植物苗或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不得輸入物品。 四、受處分人非自然人。 第 三 條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收件人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應 處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輸入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 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 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二分之一。 二、輸入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二分之一。 第 四 條 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未申請檢疫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應處 罰鍰案件,其情節輕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減輕處罰: 一、攜帶經植物檢疫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公告免繳驗輸出國植 物檢疫證明書之植物檢疫物:重量六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 輕三分之二;重量超過六公斤,十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二分之一。 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182期 20230925 農業環保篇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s://gazette.nat.gov.tw/)。 二、攜帶前款以外植物檢疫物:重量一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 三分之二;重量超過一公斤,三公斤以下,按應處罰鍰最低額減輕二 分之一。 第 五 條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 罰鍰之植物檢疫案件,符合行政罰法得免除其處罰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第 六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公報 第029卷 第182期 20230925 農業環保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