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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Decree No. 1091159220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Promulgating the Air Quality Standard

颁布于 1992-04-1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環署空字第1091159220號令发布空氣品質標準.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国家
台湾
主题
Air and atmosphere
关键词
emissions, pollution control, air quality/air pollution, stand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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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空氣品質標準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5351 1/2 ⾏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系統 列印時間:110.06.25 18: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空氣品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1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1091159220號令 法規體系: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空氣品質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第 3 條完整條文.odt 第 1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小時平均值:指一小時內各測值之算術平均值。 二、八小時平均值:指連續八個小時之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三、日平均值:指一日內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四、二十四小時值:指連續採樣二十四小時所得之樣本,經分析後所得之 值。 五、年平均值:指全年中各日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六、三個月移動平均值:指連續三個月有效數據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 第 3 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空氣品質標準規定如下: 第 4 條 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低到高依 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 ,再就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 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日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 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 之年平均值。 6/25/20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空氣品質標準 https://oaout.epa.gov.tw/law/LawContent.aspx?media=print&id=FL015351 2/2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二、細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二十四小時值有效 監測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 續三年之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 之二十四小時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 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三、臭氧: (一)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 大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 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 均值,再就區內各站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 值平均,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 (二)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 大之八小時平均值由低 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三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 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 八小時平均值。 四、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 大 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 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 平均值。各站年平均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 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 五、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 大之八小時平 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九十八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三 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區內各站該平均值平均後,須小於空氣品質標 準之八小時平均值。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 ;監測站單項空氣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 項污染物測值不予採計。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特殊事件,其當日監測數值不予採計。 第 5 條 細懸浮微粒(PM2.5 )濃度監測之標準方法,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 中細懸浮微粒(PM2.5 )手動檢測方法為之;其他各項空氣污染物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標準方法監測。 前項監測中央主管機關得經評估,以自動監測數據經由與手動監測數據轉 換計算後替代之。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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