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法律
Decree No. 1070824174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on 17 December 2018 for the interpretive rule pursuant to Subparagraph 6 of Article 33 and Subparagraph 7 of Article 41 of the Public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Flammable Pressurized Gases Establishment Standards and Safety Control Regulations
颁布于 2018-12-1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內政部令2018年12 月17 日內授消字第 1070824174 號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33條第6款及第41條第7款「通氣管」之設置規定疑義.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关键词
- hazardous substances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內政部 令 中華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內授消字第 1070824174 號 核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第六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七款「通氣管」之設置規定疑義,並自即日起生效。 一、查儲槽設置之通氣管,係為調整非壓力儲槽內外壓差而設置之必要安全設 備,與通風、排出設備及防止可燃性蒸氣滯留措施等設置目的並不相同,故不 得以前述設備或措施取代通氣管之設置方式。 二、室內儲槽儲存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設置之通氣管型式應為無閥通氣 管,且需考量可燃性蒸氣自無閥通氣管排出可能造成之危害,故應能排出至建 築物外部一定高度,並距離開口一定距離,以強化場所安全。經參考現行排出 設備規定及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規範,無閥通氣管應能將可燃性蒸氣有效排出 至建築物外距地面四公尺以上高處,並距離建築物開口一公尺以上;但儲存高 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因其危險性較低,無閥通氣管之 前端得設置於儲槽專用室內。 三、地下儲槽設置之通氣管,亦應能將可燃性蒸氣有效排出至戶外距地面四公 尺以上高處,並距離建築物開口一公尺以上。 部長 徐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