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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Decree No. 1060097220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for the amendment on Article 12 and 26 of the Regulations for Consumption Management of Hydrochlorofluorocarbons

颁布于 2017-12-08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Air and atmosphere
关键词
emissions, pollution control, authorization/permit, ozone layer, international trade, international agreement-implementation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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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行政院公報 第 023 卷 第 234 期 20171208 農業環保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環署空字第 1060097220 號 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附修正「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 署 長 李應元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氟氯烴核配許可文件,始得自行或委 託進口廠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其貨品限當期進口。 持有核配量之廠商應持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氟氯烴核配許可文件,始得自行或委 託製造廠商生產,其貨品限當期提領。 前二項貨品未於當期進口放行或向國內採購提領,且未於當期結束前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展延許可者,其當期核配量由中央主管機關收回。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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