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法律
Decree No. 091130859 of 2002 of th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Committee, the Executive Yuan
颁布于 2002-09-1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八五九號令.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certific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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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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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1 申請漁業證明書之作業漁船漁獲物在完成輸銷他國後,核銷量低於證明書載明數量,應 還原為全⿂重量 中華⺠國九⼗⼀年九⽉⼗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八五九號令 向本會漁業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輸⽇劍旗⿂合格證明書」、「輸美劍旗⿂合格證明 書」、「⿊鮪產地漁業證明書」、「南⽅⿊鮪漁業產地證明書」或「冷凍⼤⽬鮪漁業證明書」之 作業漁船,其漁獲物在完成輸銷他國並依規定完成漁獲物核銷後,倘核銷量低於該船當次申請之 證明書載明之數量時,其核銷量應按產品處理型態還原為全⿂重量,並視為該船當次申報證明書 之漁獲量。 Top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