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法律
Decree No. 0911303513 of 2002 of the Council of Agriculture
颁布于 2002-05-3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三○五一三號令.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isheries and aquaculture
- 关键词
- fishery management and conservation, fishing authorization, fishing vessel, inspection, fishing gear/fishing method, authorization/per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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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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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2018 友善列印 https://www.fa.gov.tw/cht/print.aspx 1/1 漁船申請兼營秋⼑⿂棒受網漁業執照,應由本會漁業署派員查驗秋⼑⿂棒受網漁撈設備 (廢⽌) 中華⺠國106年7⽉28⽇⾏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211號令廢⽌ 中華⺠國九⼗⼀年五⽉三⼗⼀⽇⾏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三○五⼀三號令 為執⾏本會九⼗⼀年三⽉⼆⼗九⽇農授漁字第○九⼀⼀三三○⼆⼆⼀號令第三點:「漁船於申請兼 營秋⼑⿂棒受網漁業之新漁業執照時,需安裝具備可正常操作之秋⼑⿂棒受網漁具(包括集⿂ 燈、網具、揚網設備、吸⿂等)設備,始可核發該項漁業執照」之規定。除漁業⼈檢附原領漁業 執照有效期限內,有⼀年秋⼑⿂漁獲實績證明者可逕予核發該項漁業執照外,均應由本會漁業署 派員⾄漁船上實施查驗確實具備上述秋⼑⿂棒受網漁撈設備後,核發兼營秋⼑⿂棒受網漁業執 照。 Top 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