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ouncement that the meat food processing sector should comply with the regulations on the “Food Safety Control System (HACCP)”
颁布于 2007-08-1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其他
- 国家
- 台湾
- 主题
-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HACCP, processing/handling, m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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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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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中華民國 96年 8月 15日衛署食字第 096040418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102年 8月 5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003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 103年 8月 8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2143號公告修正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之實施日期如下: (一)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醃漬肉品、香腸、乾燥肉品、調理肉品、 肉類罐頭:作業員工二十人以上者,公告後一年實施;作業員工未滿二十 人者,公告後二年實施。 (二)其他畜禽肉品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 二、本公告之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肉類加工食品:以畜禽肉類或其雜碎類為主成分,製造成可供人類 食用之食品;所稱主成分係指畜禽肉類或其雜碎類之含量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二)肉類加工食品業:從事畜禽肉類原料供應、製造、調配、加工、包 裝、運送、貯存等之業者。 (三)畜禽類:可供人類食用之家畜類(包括牛、羊、馬、豬、鹿、兔等) 或家禽類(包括雞、鴨、鵝、火雞、鴕鳥等)。 (四)肉類加工包括: 1、生鮮處理:含原料肉貯存(冷藏冷凍)、解凍、分切、分級、選別、 機械去骨(肉)、低溫保藏之運送、貯存過程。 2、肉品加工:含切片、切絲、絞碎、細切、醃漬、充填、成型、蒸煮、 煙燻、乾燥、脫水、調理冷凍(藏)、萃取、發酵、製罐等。 (五)冷藏、冷凍畜禽生鮮肉品,包括: 1、冷藏生鮮肉類:原料肉未經調理,直接於凍結點以上低溫貯藏者。 2、冷凍生鮮肉類:原料肉未經調理,直接凍結貯藏者。 (六)醃漬肉品:原料肉使用食鹽、亞硝酸鹽及(或)硝酸鹽醃漬而成之產品, 如火腿、臘肉、培根等。 (七)香腸:原料肉經絞碎、混合並充填於腸衣內所製成之可即食或未熟 煮產品。亦可以模具成形或充填於罐裝容器內,但不屬於肉類罐頭,如中 式香腸、熱狗等。 (八)乾燥肉品:原料肉經乾燥製成者,如肉乾、肉絨、肉酥、乾燥肉等 產品。 (九)調理肉品:原料肉經調理後冷藏或冷凍者,如醬漬肉排、漢堡肉餅、 丸類、烤炸類等。 (十)肉類罐頭:原料肉於馬口鐵罐、鋁罐、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經脫氣 密封加熱滅菌製成,可常溫貯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