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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律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regarding to canned food factories subject to 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control system

颁布于 2018-05-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衛福部公告衛授食字第1071300184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台湾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processing/handling, HAC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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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罐頭食品工廠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中華民國 107年 5月 1日衛授食字第 1071300184號公告訂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罐頭食品:指將食品封裝於密閉容器內,於封裝前或封裝後,施行 商業滅菌而可於室溫下長期保存者,包括: 1.低酸性罐頭食品:指其內容物之平衡酸鹼值(pH 值)大於四點六, 且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並包裝於密封容器,於包裝前或包裝後 施行商業滅菌處理保存者。 2.酸化罐頭食品:指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為原料,添加酸化劑或酸 性食品調節其 pH 值,使其最終平衡酸鹼值(pH 值)小於或等於四 點六,水活性大於零點八五之罐頭食品。 (二)密閉容器:指密封後可防止微生物侵入之容器,包括金屬、玻璃、 殺菌袋、塑膠、積層複合及符合上述條件之其它容器。 (三)商業滅菌:指其殺菌程度應使殺菌處理後之罐頭食品,於正常商 業貯運及無冷藏條件下,不得有微生物繁殖,且無有害活性微生 物及其孢子之存在。 (四)罐頭食品工廠:指從事罐頭食品製造、加工、調配之工廠。 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其相關規定,須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工廠, 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四、前點罐頭食品工廠實施日期如下: (一)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實 施。 (二)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一日實施。 (三)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食品從業人員五人以上者: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實施。 (四)罐頭食品工廠屬水產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 定、肉類加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或乳品加 工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者:自該等規定之發 布日實施。

Announcement of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regarding to canned food factories subject to the regulations on food safety control system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