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ngement on Cooperation on Oceanography between the 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and the Hong Kong Observatory
颁布于 2007-08-0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约
- 国家
-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主题
- Environment, Sea
- 关键词
- hazards, early warning system, climate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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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国家海洋局和香港天文台海洋科技合作协议 为了加强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海洋科技和海洋环境预报等 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两地在海啸、风暴潮、海浪、台风和海雾等 方面的监测和预报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以达到防灾减灾,保护人民 生命财产的目的,国家海洋局和香港天文台同意在互惠互利的基础 上,建立合作关系,经协商后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 (一)海啸、风暴潮、海浪、台风和海雾等灾害性海洋现象的预 警和预报; (二)海平面变化和气候变化; (三)海洋观测资料交换; (四)海洋观测技术;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领域。 第二条 双方同意交换以下海洋观测资料和通报信息: (一)实时卫星数据、指定的验潮站数据、船舶报告、海水表面 温度报告和其他有关海洋学及气象学的观测资料; (二)有关南海的海啸警告。 1 2 第三条 双方同意可用以下方式进行合作: (一)专家、学者及培训人员互访; (二)共同开展合作项目研究; (三)互相通报有关培训班和学术研讨会及邀请对方人员参加; (四)交换试验数据、研究成果、科技信息和文献资料;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双方根据需要举行不定期工作会议,商讨确定合作项目,讨论安 排具体事项。会议轮流在内地和香港举行。 第五条 参加工作会议或访问交流的人员的差旅费(往返旅费和食宿费) 由派遣方负担,有关会务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第六条 双方互相提供的数据,仅供双方在工作或业务中使用,未经对方 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数据公开或转让第三方使用。执行本协 议过程中取得的文献资料、实验数据、样品和研究成果由双方共享, 任何一方向第三方提供时,应征得合作另一方的同意。 第七条 有关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均应通过协商或会 谈方式解决。 2 3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四年。如果双方都未于本合作 协议期满前六个月要求终止,则本合作协议自动延长四年,并依此法 顺延。 本协议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八日在香港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保 存一份。 国家海洋局代表(陈连增) 香港天文台代表(林超英)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