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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Trial measures of Tianjin Municipality on family farm registration

颁布于 2013-12-0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Tianjin
主题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关键词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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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津工商许字〔2013〕17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家庭农场 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市局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登 记规范做好对家庭农场的登记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 市局沟通。 2013年 12 月 3日 天津市家庭农场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健康发展,规范 家庭农场登记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 号)和我 市《关于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津农委〔2013〕43 号) 文件精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的自然人,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 化、商品化生产经营的,均可以自愿申请家庭农场登记。 第三条 自愿进行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的,可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选 择注册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家庭农场登记管辖,根据主体类型按我市现行登记管辖 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分局和滨海新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受理登 记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农场注册登记。 第五条 申请设立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应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包括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的非农业户籍自然人。 (二)经营项目以种植业为主,可以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 发、加工、销售、服务类项目。 (三)具有经营期限 5年以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具有一定的土地规模。 土地面积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应在 100亩以上;以蔬菜生产为 主的,应在 10亩以上;以果品生产为主的,应在 20 亩以上。种养 结合或综合经营类家庭农场的种植规模应不低于上述标准。 (五)符合法律法规对申请登记的主体类型有关设立登记的其 他条件。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名称使用应当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管理办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名称中应当 包含“家庭农场”的字样。 第七条 家庭农场具体项目可依申请核定谷物、蔬菜、水果、 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也可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 语核定为具体项目。兼营休闲观光和养殖等的应当具体核定。 第八条 申请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 投资人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等证明文件。 (二) 经营范围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 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 与当地农业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或经 备案的土地流转承包合同。 (四) 家庭农场住所为投资人家庭住址的,提交家庭住 址使用证明(因故无法提供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 具使用证明)。 (五)根据主体类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用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承包期满不再签订承包或流 转合同的,应当办理家庭农场的注销登记。 第十条 经登记的家庭农场申请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当依据 相应主体类型的有关登记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2月 3 日起施行,有效 期暂定 5 年。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 12月 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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