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al measures of Jiangjin District of Chongqing Municipality on family farm registration
颁布于 2013-11-0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重庆市江津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Chongqing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registration,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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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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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办法》 (中发〔2013〕1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培育发展家庭 农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3〕86号)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工商注册登 记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农村新型市场主体,现制定江津区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 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家庭农场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生产 经营主体。 第二条 家庭农场可根据自身的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生产需要,自愿选择申请 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 投资人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为参加家庭农场经营的家 庭成员;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参加家庭农场经营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 家庭农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名称中应当 标注“家庭农场“字样,可以冠以“重庆”、“重庆市”、“重庆市江津区”。 第四条 允许家庭农场将经营场所(住所)设在农村住宅内,注册登记时提交房 产证复印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的证明即可办理;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房 屋产权证明的,可只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申办登记。 第五条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应当以养殖、种植业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 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有 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第六条 选择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形式的家庭农场出资额采取自愿申 报,不要求审验;选择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家庭农场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公司法》对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家庭农场申请工商登记,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其选择的市场 主体类型工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经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 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二)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的家庭农场,须提交经营者及家庭成员 身份为农民的户籍证明和家庭成员间亲属关系的证明,共同参加家庭农场经营的家庭成 员不得少于两人;登记为合伙企业或股东为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 须提交合伙人或公司股东身份为农民的户籍证明和家庭成员间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请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应当依照其所属的市场主体类型,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经工商部门登记后的家庭农场因 自身条件发生变更导致不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时,应当主动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或注销登记。家庭农场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年检。 第九条 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相关登记机构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办结 发照。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重庆市工商局江津区分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工商局江津区分局办公室 2013年 11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