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al Measures of Gansu provinc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ccreditation of demonstration family farms
颁布于 2014-11-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甘肃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Gansu
- 主题
- Agricultural and rural development
- 关键词
- family farming, certification, inspection, institution, financial agricultural measures, fiscal and market measures, comparative analysis, farming,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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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 意见》(甘政办发[2014]1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 劳动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核算,从事农业规模化、 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 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科学 管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 经营的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 农场的认定和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初审及推荐工作,负责所 辖区域内同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 2 (一)经营主体合法。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农村居民或 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或是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基础设施完备。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与生 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 (三)从业人员稳定。家庭农场主年龄应在 18 周岁以 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家庭农 场的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常年应有 2 人以上固定从事生 产劳动经营。常年雇工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 量。农场从业人员原则上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 的专业操作技能。 (四)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应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 稳定(详见附表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应在 5 年以上 (以流转合同为准)。 (五)生产标准规范。有较完整的生产技术规程,能按 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主要农业投入品要建立进出 台账,产品生产过程有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要开展生产 基地“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六)运行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制 度;生产的农产品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有与当地农技、 植保、农机、种子等部门、及涉农企业进行专业化服务的协 3 调沟通和合作能力;能运用先进的农业科技知识和信息化手 段服务生产全过程,能实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产经营水平。 (七)经济效益明显。注重经济效益,土地产出率高出 全省平均水平 25%以上,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 人均纯收入的 2倍以上;注重生态效益,采用循环农业生产 模式,符合生态环保要求;注重社会效益,发挥示范效应, 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 (八)登记备案及时。家庭农场组建成立后,必须及时 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登记备案,建 立相关登记管理档案。经县级农经管理部门认定和登记备案 后,可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以种植业和 养殖业生产经营正常年份的年终生产经营指标和经营规模 为计算值。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2。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逐 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县 (市、区)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受理 后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县(市、区)农业(农经)行政主 4 管部门会同畜牧、渔业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 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州)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渔业等部门进行复核,以正式文 件上报省农牧厅。 (三)评选认定。由省农牧厅组织评选认定。 (四)发文公布。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经甘 肃农业信息网、甘肃省农经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农牧 厅发文公布。 第九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每年评选一次,各市(州)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 3月底前上报推荐材料,省农牧厅 于 5 月底前完成评选认定。 第十条 申报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 (二)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见附表 1)。 (三)县(市、区)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为家庭农场的文件复印件或登记备案复印件;在工商管理部 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 (五)土地流转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 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5 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需提供法人代表复印件。 (七)“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 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 和文件(复印件)。 (八)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 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九)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 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由省农牧 厅颁发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证书和证牌。 第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可按照 择优原则,优先享受相关项目、资金等扶持及税收、信贷、 抵押担保和农业保险等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认定结 果有效期为三年。对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每年底 要按照相应认定标准进行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报告上报县级 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 门对自查报告进行初核,对农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 核,并将初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市州农业(农经)行政主 管部门;市州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报送的初 6 核和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于每年 3 月底前 统一报送省农牧厅;省农牧厅适时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性家庭农 场资格,3 年内不得申报。 (一)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 舞弊行为的; (二)家庭农场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 的; (三)农场经营中违反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家庭农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不按标准生 产,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农场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影响家庭农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市(州)及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 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五年。 附表:1、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2、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7 附表 1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 庭 农 场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名称 (盖章) 农场主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 资(万元) 注册资金 (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 积/年限 无公害等 产品认证 商标注册(使用) 制度建立 上年总收 入(万元) 上年总支出(万 元) 上年净利润 (万元) 家庭成员 人均收入 (万元) 与其他企业、合作 社关系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 (个) 临时雇工工 数(天) 家庭农场法人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农业部门初审推荐意见: 市(州)农业部门联评推荐意见: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8 附表 2-1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类型 指标 经营规模 种 植 业 粮棉油 面 积 200亩以上 年产值 3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5万元以上 设施农业 面 积 30亩以上 年产值 3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5万元以上 露地瓜菜 面 积 100亩以上 年产值 3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5万元以上 中药材 面 积 100亩以上 年产值 30万元以上 纯收入 20万元以上 经果产品 面 积 100亩以上 年产值 100万元以上 纯收入 30万元以上 特色种植 面 积 100亩以上 年产值 100万元以上 纯收入 50万元以上 注:特色种植指除粮棉油、设施农业、露地瓜菜、中药材、经果产品和林产品之 外的其他种植业。 9 附表 2-2 甘肃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类型 指标 经营规模 养 殖 业 家 畜 生 猪 年出栏 300头以上 年产值 4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2万元以上 母 猪 年存栏 100头以上 年产值 3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0万元以上 肉 牛 年出栏 100头以上 年产值 150万元以上 纯收入 45万元以上 奶 牛 年存栏 50头以上 年产值 100万元以上 纯收入 30万元以上 羊 年出栏 300只以上 年产值 3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0万元以上 10 家 禽 蛋 禽 年存栏 10000只以上 年产值 135万元以上 纯收入 25万元以上 肉 禽 年出栏 20000只以上 年产值 50万元以上 纯收入 10万元以上 水 产 养 殖 池 塘 面 积 50亩以上 年产值 25万元以上 纯收入 10万元以上 网箱 养殖 面 积 3000平方米以上 年产值 100万元以上 纯收入 20万元以上 工厂 化养 殖 面 积 2000平方米以上 年产值 80万元以上 纯收入 20万元以上 特种养殖 年产值 100万元以上 纯收入 30万元以上 注:特种养殖指除家禽、家畜、水产养殖之外的其他养殖业。种养结 合型家庭农场认定其纯收入应在 15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