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ical provisions for ranking of urban ambient air quality
颁布于 2018-07-2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Air and atmosphere
- 关键词
- pollution control, monitor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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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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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附件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程度的排名,以及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 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变化 程度的排名可参照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三)《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四)《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五)《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进行排序, �— 4 — 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相同以并列计;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 名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 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其中,评价时段内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 的城市以及空气质量由好到差排序在前 20%的城市,不纳入空气质 量改善幅度相对较差城市的排名。 (一)评价点位 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城市评价点位。 (二)评价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 6 个基本项目: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 一氧化碳(CO)、细颗粒物(PM2.5)。 (三)评价浓度 SO2、NO2、PM10、PM2.5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 平均值,O3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的第 90 百分位数,CO 的评价浓度为评价时段内日均浓度的第 95 百分位数。 (四)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 — 5 —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是指评价时段内,参与评价的各项污染物的 单项质量指数之和,综合指数越大表明城市空气污染程度越重。具 体计算方法如下: 1.单项质量指数 指标 i 的单项质量指数 Ii 按(式 1)计算: i i i S C I (式 1) 式中: iC ——指标 i 的评价浓度值; iS ——指标 i 的标准值。当 i 为 SO2、NO2、PM10 及 PM2.5 时, iS 为污染物 i 的年均浓度二级标准限值;当 i 为 O3 时, iS 为日最大 8 小时平均的二级标准限值;当 i 为 CO 时, iS 为日均浓度二级标准限 值。 2.综合指数 综合指数计算方法按(式 2)计算: 6 1i isum II (式 2) �— 6 — 式中: sumI ——综合指数; iI ——指标 i 的单项指数,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 SO2、NO2、 PM10、PM2.5、CO 和 O3。 3.首要污染物 最大指数对应的污染物为首要污染物,最大指数计算方法按(式 3)计算: )(max iIMAXI (式 3) 式中: I max ——最大指数; iI ——指标 i 的单项指数,i 包括全部六项指标,即 SO2、NO2、 PM10、PM2.5、CO 和 O3。 (五)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 1 位小数。 计算公式如下: 100% 上年同期 上年同期排名时段 I II R � — 7 — 式中: R——综合指数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 1 位小数;R 大于 0 代表空气质量变差,R 小于 0 代表空气质量改善,R 等于 0 代表持 平; I 排名时段——排名时段综合指数; I 上年同期——上年同期综合指数。 四、排名周期 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周期为月、季度、半年、年;空气质量变化 程度排名周期为半年。 五、数据统计要求 (一)数据统计规定 1.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 SO2、NO2、PM10、PM2.5 和 CO 均值或 特定百分位数时,先计算各点位的日均浓度,由各点位的日均浓度 算术平均得到城市日均浓度,再由此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均值或特 定百分位数。 2.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 O3 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或特定百分位 数时,先计算各点位的 O3 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由各点位的日最 �— 8 — 大 8 小时平均浓度算术平均得到城市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再由 此计算统计时段内城市特定百分位数。 (二)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 1.各评价项目的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 GB3095-2012 ) 和 《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评 价 技 术 规 范 ( 试 行 )》 (HJ663-2013)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统计评价项目的城市尺度浓度时,城市所有国控评价监测点位 必须全部参加统计。 3.计算城市月均浓度、季均浓度、半年浓度和年均浓度时(对于 O3 需要计算评价时段内日最大 8 小时平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对于 CO 需要计算评价时段内日均值的特定百分位数),该城市所有有效 监测数据必须全部参与统计,每月参与统计的有效城市日均浓度(对 于 O3 为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最低不少于 27 天(二月份不少于 25 天),全年参与统计的有效城市日均浓度(对于 O3 为日最大 8 小 时平均浓度)最低不少于 324 天。 4.O3 日最大 8 小时值的有效性规定为当日 8 时至 24 时所有滑动 � — 9 — 的 8 小时浓度值,每天至少有 14 个 8 小时浓度值,当 O3 不满足 14 个有效数据时,若日最大 8 小时平均浓度超过浓度限值标准时,统 计结果仍有效。 5.当任何一项污染物不满足上述有效性规定且任何一项污染物 浓度超过二级标准限值时,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最高点位的数据, 统计该城市当日污染物浓度并进行排名,对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 缺失的城市,将在媒体上公开通报批评,并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 六、数据修约要求 数据统计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170-2008)的要求进行修约,浓度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见表 1。各项指标的小时浓度作为基础数据单元,使用前也应进行修 约。 表 1 指标的浓度单位和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指 标 项 目 单 位 保留小数位数 SO2、NO2、PM10、PM2.5、O3 微克/立方米 0 CO 毫克/立方米 1 �— 10 — 综合指数、单项指数、最大指数 / 2 变化率 % 1 七、信息发布内容 (一)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内容包括: 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好的 20 个城市名单(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从小到大排序前 20 个城市,按照修约规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 的以并列计)。 环境空气质量相对较差的 20 个城市名单(即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从小到大排序后 20 个城市,按照修约规则,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相同 的以并列计)。 公布城市名单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最大单项指 数、首要污染物名称。 (二)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内容包 括: 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相对较好的前 20 个城市名单和相对较差 的后 20 个城市名单。 � — 11 — 对于数据量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城市,公布其数据缺 失情况。 各省(区、市)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变化程 度排名情况时,公布的城市数量由各省(区、市)酌情确定。 �— 12 — 附录 百分位数计算方法 污染物浓度序列的第 p 百分位数计算方法如下: 1.将污染物浓度序列按数值从小到大排序,排序后的浓度序列为 niX i ,2,1)( , 。 2.计算第 p 百分位数 pm 的序数 k,序数 k 按式(1)计算: %11 pnk (1) 式中: k——p%位置对应的序数。 n——污染物浓度序列中的浓度值数量。 3.第 p 百分位数 pm 按式(2)计算: skXXXm sssp 1)( (2) 式中: s——k 的整数部分,当 k 为整数时 s 与 k 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