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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Standard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Designated Quarantine Facilities for Imported Cattle, Goat and Sheep

颁布于 201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Livestock
关键词
international trade, quarantine, pests/diseases, animal health, standards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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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ICS11.220 CCSB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4233—2021 代替SN/T 4233—2015 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tandards for designated quarantine facilities for imported cattle/sheep/goats 2021-11-22发布 202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发 布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SN/T 4233—2015《进境牛羊指定隔离场建设要求》,与SN/T 4233—2015相比主要技 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对隔离检疫场的选址条件做出了修订; ———完善了隔离检疫场的相关配套设施; ———增加了“视频监控设备”; ———增加了“隔离检疫场人员体检、防疫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的制度”。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中华人民共 和国上海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哈尔滨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 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中华人民共和 国沈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年、窦树龙、樊彦莉、李健、谢晓峰、季新成、简中友、刘亚峰、张建刚、张扬、 左天荣、王永刚、刘天强、俞挺、张怀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2004年首次发布为SN/T 1491—2004;2015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Ⅰ SN/T4233—2021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选址、设施与配套设施及管理制度的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选址 4.1 指定隔离检疫场与入境口岸直线距离应不超过200 km,且交通便利。入境口岸具有符合生物安 全要求的动物装卸场地和设施。 动物装卸场地应有防止动物逃逸的围栏、围网;应便于清洁、消毒;在异常天气时,应便于采取有效 的措施防止粪便、垫草、垫料等检疫物的扩散。动物装卸设施应便于清洗、烘干、消毒。 4.2 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10 km范围内,3年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和《一、 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牛羊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发生和流行。 4.3 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3 km范围内无涉及偶蹄动物的下列场所,包括动物养殖小区、实验室、饲养 场和隔离场所、野生动物保护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原毛原皮加工 厂、动物诊疗或繁育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若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2 km~3 km之间有上 述场所,且与上述场所之间存在有效的天然或人工屏障时,可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 选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和生物安全要求。指定隔离检疫场3 km范围内可以存在经评估具备离岛隔离 条件的进口屠宰动物专用场所。 指定隔离检疫场周围1 km范围内无陆生动物养殖小区、实验室、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 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原毛原皮加工厂、动物诊疗或繁育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 市场等。指定隔离检疫场1公里范围内可以存在经评估具备离岛隔离条件的进口屠宰动物专用场所。 4.4 指定隔离检疫场与周围的医院、学校、居民区、村庄等场所以及周边主干道有良好的天然隔离 1 SN/T4233—2021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屏障。 4.5 从口岸到隔离检疫场运输途中不得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和《一、二、三类 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与牛羊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疫区。 4.6 指定隔离检疫场选址应地势条件良好,排水通畅,周围存在有效的天然或人工屏障与外界隔开。 5 设施要求 5.1 围墙与通道 5.1.1 分区 指定隔离检疫场内应布局合理,分设生活办公区、隔离区。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病畜隔离 区、病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粪便污水处理区、草料储藏区、隔离区人员生活区等,各功能区相对独 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指定隔离检疫场与外界和场内各区之间应建有围墙及消毒通道。 5.1.2 围墙 5.1.2.1 外围墙:指定隔离检疫场的四周必须有不低于2 m的实心围墙,与外界有效隔离。在山区等 地形复杂地区难以建设实心围墙的,场区周围应建有能够防止啮齿等动物出入的物理围栏等隔离设施。 围栏应垂直安装,与地面紧密接触,高度应不低于2 m,并使用直径不小于10 cm、间距不大于2 m的金 属立柱牢固固定;金属网丝直径应不小于3 mm,网孔不大于12 mm×12 mm。 5.1.2.2 内围墙:指定隔离检疫场内各区之间以不低于1.65 m实心围墙分隔。 5.1.3 通道 5.1.3.1 应分别设有人员、动物和车辆进出隔离场的通道,隔离场的出入口须有消毒设施。 5.1.3.2 指定隔离检疫场通道须设动物和车辆进出的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得少于 4 m,深度不得少于0.3 m。人员的出、入通道要设有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1.4 淋浴室、更衣室 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淋浴室、更衣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 洗浴的要求。淋浴室和更衣室内应具有供暖设备。更衣室配备紫外线灯或其他消毒设施。 5.1.5 门卫室 指定隔离检疫场人员进出通道须设门卫室。 5.1.6 卫生间 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内应分别设有男、女卫生间。 5.1.7 道路 场区各主要道路均应有效硬化。 5.2 警示标志 指定隔离检疫场进出口、通道、围墙或围栏等处应设有“隔离检疫场所,请勿靠近”等醒目警示标志。 警示标志要设在有效位置,数量适当。 2 SN/T4233—2021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5.3 隔离区 5.3.1 动物装卸台 须设有牢固、安全的动物装卸台,装卸场地地面应硬化,并能满足动物装卸的需要。须有车辆清理 消毒的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动物装卸台与隔离饲养舍之间应该有通道相连,通道内设置消毒 池或消毒垫。 5.3.2 隔离饲养区 5.3.2.1 隔离饲养舍内饲养面积每头牛不少于5 m2、每头羊不少于2 m2。地面应防滑、防积水,地面 和墙壁易于清洗、消毒。 5.3.2.2 隔离饲养舍要有必要的饲养设施,设有运送草料通道(净道)、运输动物排泄物的通道(脏道), 净道和脏道须分开设置。 5.3.2.3 隔离饲养舍应分圈饲养,设有与隔离动物数量相适应的运动场地,运动场地适当硬化,地面要 有一定的坡度,圈内要设污水排放槽。 5.3.2.4 隔离饲养舍相对独立,每舍之间建有转移通道。 5.3.2.5 隔离饲养舍应安装适量的动物饮水设施,设置畅通的排水设施。 5.3.2.6 隔离饲养舍应配备必要的通风、照明等设备。 5.3.2.7 隔离区应建有适合动物采样的设施,应该设置采血通道,采血通道设置待采血区、采血区、采 毕区及转移通道,采血区要有顶棚、废弃物存放容器、洗手池等,满足检疫工作的需要。 5.3.3 病畜隔离区 5.3.3.1 病畜隔离区区域设置合理,与隔离饲养区有一定距离,位于隔离饲养区的下风向,远离生活 区。病畜隔离区内建有不少于本隔离检疫场最大可隔离动物数量1%病畜隔离室,病畜隔离室须相对 封闭,地面要防滑防渗漏,易于清洗消毒,须设有有效完备的诊疗保定设施设备(如保定架、保定绳、听诊 器、体温计等)。 5.3.3.2 病畜隔离区内应建有兽医诊疗室、药品储藏室。兽医诊疗室内应有必要的尸体解剖设施和消 毒灭菌设施。 5.3.4 病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 病死畜和疫畜无害化处理区应该靠近病畜隔离区,相对独立,有围墙隔离,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出入 口设有消毒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掩埋坑方式:牛不少于0.8%×核定动物容量× 1.8 m2;羊不少于1.5%×核定动物容量×0.4 m2。或化尸窖方式:牛不少于0.8%×核定动物容量× 1.3/0.75 m3;羊不少于1.5%×核定动物容量×0.4/0.75 m3。或焚烧与化制日处理能力不低于 2 000 kg。或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单位与有资质的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场所签订有效协议,并按照有关 规定运输、处理病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应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5.3.5 粪便污水处理区及设施 5.3.5.1 应建有与隔离动物容量相适应的储粪场所,有防渗防雨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粪便无害化处 理方式按照NY/T 1168执行。 5.3.5.2 污水处理区域划分合理,位于地势较低处。应建有与动物容量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 的排放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 SN/T4233—2021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5.3.6 草料储藏区 草料储藏区应有饲草和精料储存设施,容量应和隔离动物的数量相适应。应具有防鼠、防鸟、防虫、 防火设施,便于熏蒸处理。 5.3.7 隔离区人员生活区 隔离区内应建设有与动物隔离工作相适应的隔离区人员生活区,包括宿舍、食堂、洗漱场所、卫生间 等生活设施。隔离区人员生活区相对封闭,并和隔离饲养舍有一定距离。 5.4 生活区 5.4.1 办公室 办公室应有必要的办公设备,能满足日常管理和检疫工作的需要。 5.4.2 食堂 生活区内应建有与场内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食堂。设有独立操作间、储藏室、餐厅等。生活区人 员餐厅须与隔离区人员餐厅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感染。 5.4.3 宿舍 生活区内应建设有满足海关派驻兽医人员、采血人员住宿的宿舍。宿舍应具有洗漱、供暖、空调、网 络等必备的生活设施。 5.4.4 生活区垃圾处理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应设立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区域,方便隔离动物放行后统一消毒处理生活 垃圾。 6 隔离场的其他设施 6.1 应配备可清晰记录的视频监控设备,满足隔离检疫期间视频资料保存至少3个月。包括下列区 域:隔离场出入口、围墙四角、动物接卸区域(球机和枪机至少各1个)、淋浴消毒通道入口和出口、隔离 检疫饲养区(每个饲养舍两端各1个枪机、中间球机1个)、病畜隔离舍、病死畜无害化处理区、饲草饲料 储存区、粪便污水处理区等。 6.2 应有防鼠、防鸟设施,虫媒活动季节或地区,应有有效的防虫设施。 6.3 场内应配备机动消毒器具。 6.4 指定隔离检疫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5 配备有供暖、降温设备。 6.6 场内应配备消防设备。 6.7 场内应有有效的供电设施,并配备备用发电设备。 7 管理制度 指定隔离检疫场应建立如下管理制度: ———完善的防疫、消毒制度; 4 SN/T4233—2021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隔离检疫场人员体检、防疫和个人防护知识培训的制度; ———防鼠、防鸟、防虫等生物安全保障制度; ———废弃物、粪便、污水防疫无害化处理制度; ———饲养管理制度; ———人员、交通工具、物品(如消毒剂、饲草、饲料、垫草、垫料、药品、防护用品、生活用品)等进出登 记及管理制度; ———隔离场日常监管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应急处置制度。 5 SN/T4233—2021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1202— 3324 T/ N S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行 业 标 准 进境牛羊指定隔离检疫场建设规范 SN/T 4233—2021 *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甲1号(100023) 编辑部:(010)65194242-7531 网址 www.customskb.com/book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 开本 880×1230 1/16 印张 0.75 字数 16 千字 2021年12月第一版 2021年12月第一次印刷 印数 1—500 * 书号: 155175·771 定价 18.00 元 以 正 式 出 版 文 本 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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