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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Standard for the Japanese Encephalitis Disease-free Zone

颁布于 2009-02-2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其他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Livestock,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international trade, standards,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类别
*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无日本脑炎区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日本脑炎(JE)区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无日本脑炎区的建立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 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 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无疫区标准 通则》(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2007]3 文) 《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农医发 [2007]3 文) 3 缩略语和定义 JE 日本脑炎(Japanese Encephalitis) JEV 日本脑炎病毒(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4 潜伏期 JE 的潜伏期为 21d。 5 免疫无 JE区 5.1 建立免疫无 JE 区的基本条件符合《无疫区标准 通则》的要求; 5.2 在过去 12 个月内,没有发现 JE 临床病例; 5.3 在过去 12 个月内,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没有发现 JEV 感染; 5.4 采取有效的卫生措施防止蚊等传播媒介、野生易感动物和其他易感动物 与马属动物直接接触; 5.5 对易感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开展有效的免疫效果监测; 5.6 引入易感动物符合《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 条件: 5.6.1 装运之日无 JE 临床症状; 5.6.2 在隔离饲养期间和运输期间,具备有避免被昆虫叮咬的措施; 5.6.3 装运前 21d,在官方报告无 JE 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 JE 病例报告,或 月之间已件要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装运前 7d 与装运前 12 个月之间进行过 JE 免疫接种。 6 非免疫无 JE区 6.1 符合 5.1、5.2、5.3 和 5.4 条的要求; 6.2 在过去 12 个月内没有对易感动物进行 JE 免疫接种; 6.3 该地区在停止免疫接种后,没有引进过 JE 免疫接种动物; 6.4 引入的易感动物需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控制规范》要求,并满足 以下条件: 6.4.1 装运之日无 JE 临床症状; 6.4.2 装运前 21d,在官方报告无 JE 的养殖场隔离饲养,且饲养期间无 JE 病例报告; 6.4.3 在隔离饲养期间和运输期间,具备有避免被昆虫叮咬的措施; 月之间已件要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66.4.4 装运前 12 个月没有进行过 JE 免疫接种。 7 免疫无 JE区转变为非免疫无 JE区时,应在最后一头易感动物停止免疫接 种后 12个月,并能提供在这段时间内没有 JEV感染的证据。 8 无 JE区的恢复 8.1 免疫无 JE 区发生 JE 后,恢复免疫无 JE 区的条件: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对同群动物强化免疫接种,最后一例 病例康复后,6 个月再没有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 申请恢复免疫无 JE 区。 8.2 非免疫无 JE 区发生 JE 后,恢复非免疫无 JE 区的条件: 对发病马属动物采取隔离、治疗措施,最后一例病例康复后,6 个月再没有 疫情发生,经监测,易感动物没有病原感染,可申请恢复非免疫无 JE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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