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nghai Municipality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Kitchen Waste Oil Disposal
颁布于 2012-12-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Environment, Food and nutrition
- 关键词
- pollution contro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waste disposal, waste domestic sources, waste management, waste preven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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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 - 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 (2012 年 12 月 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97 号公布 根据 2025 年 1 月 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9 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 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收运、 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弃油脂,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在 餐饮服务(含单位供餐,以下统称“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 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 食用动植物油脂的废水。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2 -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 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 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以及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产 生餐厨废弃油脂单位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水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 的跨部门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食品现制现售等活 动,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经营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产 生单位”)以及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是餐厨 废弃油脂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发现问题 立即处理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一体化经营) 本市鼓励通过改进加工工艺、引导公众科学饮食消费等方 式,减少餐厨废弃油脂的产生数量。 本市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资源化利用。 本市推进实行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的一体化经营模式。 第七条(收运单位的确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3 -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 脂的产生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 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餐厨废弃油 脂收运需求的,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 序予以增加。 产生单位可以设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收 运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并向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 部门备案。 从事本辖区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活动的单位和收运本单位产 生的餐厨废弃油脂的企业(以下统称“收运单位”)应当遵守本 办法规定的相关收运要求。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运活动。 第八条(收运单位招标方案和招标要求)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收运单位招标方案, 明确收运单位的数量和条件、服务内容、服务期限等事项,并报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 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 车辆营运证的自有厢式货运车辆和收集容器;车辆和收集容器安 装电子监控设备。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4 - (二)有与餐厨废弃油脂收运量相适应的贮存、初加工场所 以及车辆停放场地;贮存、初加工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 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 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收运服务协议”)。收运服 务协议应当明确收运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规范、收 运的餐厨废弃油脂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处置单位的确定)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全市餐厨废弃油脂的处 置数量,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从事本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活 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处置单位无法满足全市餐厨废弃油脂 处置需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 增加处置单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的处置活动。 第十条(处置单位招标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满足处置需求的处置设施、计量与原料检测设备; 经处置后的产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要求,采用的处置技术、 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5 - (二)处置场所的选址和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 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三)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处置单位签订餐厨 废弃油脂处置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处置服务协议”)。处置服 务协议应当明确处置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规范、餐 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及其去向、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内 容。 第十一条(定向收运) 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本办法第七条确 定的收运单位收运,并与收运单位签订收运合同。收运合同应当 明确收运的时间、频次、数量和餐厨废弃油脂收购价格等内容。 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油脂提供给前款规定的收运单位 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本单位产 生的餐厨废弃油脂。 第十二条(定向处置) 收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确 定的处置单位处置,并与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合同。处置合同应当 明确送交的餐厨废弃油脂含水率指标、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收购价 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备案)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6 - 收运单位应当自收运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将收运合同报 收运服务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处置单位应当自处置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将处置合同报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产生单位的申报) 产生单位应当在每年 1 月向所在地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五条(产生单位的设施设置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其中,餐 饮服务单位还应当安装符合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 油水分离装置的技术规范,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产生单位的收集使用要求) 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和油水分离装置 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废弃油脂单独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油 脂混入餐厨垃圾等其他生活垃圾或者裸露存放。 第十七条(收运联单) 产生单位向收运单位交送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交送的餐 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收运单位在市绿化市容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服务联单(以下简称 “收运联单”)上签字、盖章。 收运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7 - 第十八条(收运要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收运服务协议、收运合同的要求,定期从 产生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 收运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收运 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外部显示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 收运单位收运餐厨废弃油脂时,收运车辆和收集容器的电子 监控设备应当保持开启状态,并与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 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收运单位应当对餐厨废弃油脂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滴漏、 洒落。 第十九条(收运人员要求) 收运人员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作业时,应当按照市市容环 境卫生行业协会的要求,穿着统一的作业服装,并佩戴身份标识 牌。 收运人员应当参加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并 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条(贮存、初加工场所要求) 收运餐厨废弃油脂的车辆进入贮存、初加工场所时,收运单 位应当将收运联单记载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与车辆实际 收运的餐厨废弃油脂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贮存、初加工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 态,并与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8 - 贮存、初加工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 和本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处置联单) 收运单位向处置单位送交餐厨废弃油脂时,应当对送交的餐 厨废弃油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并与处置单位在市绿化市容 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的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上签字、盖 章。 餐厨废弃油脂处置服务联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二条(处置要求) 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处置服务协议的要求,对餐厨废弃油脂进 行处置。餐厨废弃油脂经处置后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 标准。 处置场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全天保持开启状态,并与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时联网。 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废弃油脂处置设施、设备的完好,定 期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处置场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 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处置的禁止性要求) 处置单位不得将未经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或者处置后不符 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予以转售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9 - 第二十四条(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的记 录台帐,如实记录每日交送、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的种 类、数量、时间、相关单位名称。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记录台帐记录的内 容以及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形成的检测、评价结果 等信息,输入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每月将信息管理系统记 录的信息报送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 要求,逐步将本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与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 信息管理系统联网。 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市绿化市容行政管 理部门的要求,逐步使用电子联单。 第二十五条(行业自律) 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加 强餐厨废弃油脂产生、收运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对违反行业自律 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六条(评议制度)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 机构、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海关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0 -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收运单位、处置单位从事餐厨废弃油 脂收运、处置活动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收运单位、处置单位经评议不合格的,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依据收运服务协议、处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从事 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 第二十七条(信息共享)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公安、城管执法以及海关等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建立餐厨废弃油脂监管的信息共享制 度。 第二十八条(应急处置) 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餐厨废弃油脂处理 应急预案,做好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本市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 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对不 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对擅自收运、处置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从事餐 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动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1 - 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 法行为人应当将擅自收运或者处置的餐厨废弃油脂交由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处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废弃油脂收运或者处置活 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产生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油脂 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者放任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运的,城管执 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餐厨废弃油脂产 生申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 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收运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运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将餐厨废弃油脂送交本 办法确定的处置单位处置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收 运合同备案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未按照要求将电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2 -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核 对的,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处置单位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办理处 置合同备案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电 子监控设备保持开启状态或者实时联网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单位因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处置服务协议。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台帐和信息管理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单位、收运 单位或者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餐厨废弃油脂记录台帐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收运单位或者处 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案件移送)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3 - 市场监管以及海关等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产生单位有违反本 办法的行为且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 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第三十六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和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 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确定收运单位或者处置单位; (二)未依法处理发现或者投诉、举报的非法收运、处置餐 厨废弃油脂的行为;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利用动物、动物产品和食品加工废料生产食用 油的处理) 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应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等 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食品加工废料应当按照《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 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作为原料生产食用油。 本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绿化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 法加强对病死以及腐败变质的家畜家禽等动物以及动物产品、食 品加工废料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 X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 14 -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