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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Rules for the Work of the Assessment Committee of National Special Marine Protection Areas

颁布于 2010-08-3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Sea,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关键词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conservation, policy/planning, institution, gover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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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 护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初审新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材料、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 划、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调整与功能区调整等相关材料;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织评审委员会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进 行实地考察; (四)组织召开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会议; (五)建立和管理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工作档案。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三名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评审委员原 则上任期 5年,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 履行职责; (二)学术造诣较深,从事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管理、科学与技术研究等相关专业领域 工作,能提出权威性意见; (三)熟悉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担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职务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同专业领域专家;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海洋特别保护区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 (六)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初审合格的新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材料、国家级海 洋特别保护区总体规划、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范围调整与功能区调整等相关材料的评审工作,以记 名方式投票表决,并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负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评审委员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与被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 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明并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评审委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国家海洋局可以随时取消其评审委 员的资格: (一)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 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者或其他相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 处。 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评审材料进行初审; (二)对初审合格的评审材料,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并根据被评 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主要特点安排 1~2名评审委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评审会议,参加会议的评审委 员人数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四)申报单位就有关内容进行汇报,负责实地考察的评审委员介绍被评审的海洋特别 保护区有关情况; (五)评审委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就有关问题向申报单位质询或讨 论,并发表个人意见; (六)评审委员投票表决; (七)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 第十条 评审材料的通过应当获得参加评审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评审委 员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通过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向国家海洋局提交评审意 见。对于未通过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 单位,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适当的时间内申请复评。 复评程序按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被评审的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单位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于评审会结 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复核。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会议意见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 区地方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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