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les for slaughtering quarantine of rabbits
颁布于 2018-02-11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Livestock
- 关键词
-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quaran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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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019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www.moa.gov.cn/nybgb/2018/201803/201805/t20180528 6143226.htm 1/3 中文 English 2019年5月20日 星期一 农历四月十六 明天是小满 农业农村部邮箱 首页 机构 新闻 公开 政务服务 专题 互动 数据 业务管理 当前位置:首页 > 2018 > 第三期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日期: 2018-03-20 14:39 作者: 来源: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兔的屠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兔屠宰检疫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 农业部 2018年2月11日 兔屠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兔屠宰检疫申报、宰前检疫、宰后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兔的屠宰检疫。 2 检疫对象 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粘液瘤病、野兔热、兔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屠宰前,具备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 临床检查健康; 3.3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4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5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 检疫申报 4.1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4.2 申报条件 屠宰厂(场、点)申报检疫时,应当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4.2.1 屠宰厂(场、点)回收的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2 屠宰厂(场、点)提供的兔运输途中有无异常或死亡情况的查询记录; 4.2.3 屠宰厂(场、点)提供的临床健康检查记录等相关记录。 4.3 申报受理 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核查屠宰厂(场、点)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 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5 宰前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屠宰厂(场、点)检疫申报后,应当由官方兽医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待宰兔进行临床检查。 5.1 现场核查 请输入关键字 搜索 http://english.agri.gov.cn/ https://mail.agri.gov.cn/ http://www.moa.gov.cn/ http://www.moa.gov.cn/jg/ http://www.moa.gov.cn/xw/ http://www.moa.gov.cn/gk/ http://www.moa.gov.cn/fw/ http://www.moa.gov.cn/zt/ http://www.moa.gov.cn/hd/ http://www.moa.gov.cn/sjpre/ http://ywgl.moa.gov.cn/ibs/ http://www.moa.gov.cn/ http://www.moa.gov.cn/nybgb/ http://www.moa.gov.cn/nybgb/2018/ javascript:; javascript:; javascript:; 5/20/2019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www.moa.gov.cn/nybgb/2018/201803/201805/t20180528 6143226.htm 2/3 2019-01-20 2018-10-20 2018-05-20 2013-05-20 2012-10-20 5.1.1 核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厂(场、点)提供的查询记录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5.1.2 运输途中有异常或非物理原因引起死亡情况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 送实验室检测。 5.1.3 结果处理 对证物相符、记录合格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判为现场核查合格。 对证物不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具备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条件或补检不合格的,在官方 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5.2 临床检查 5.2.1 应当按照《兔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要求实施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检查兔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 等情况,个体检查主要检查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兔和随机抽取的兔(每车抽60-100只)。 5.2.2 临床检查发现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进行隔离观察,并按照每批次至少30头份采集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5.2.3 结果处理 入场满6小时,临床检查健康、未发现异常情况或实验室检测确认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准予屠宰。 实验室检测确认为本规程规定疫病的,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宰后检疫 经宰前检疫合格,准予屠宰的,由官方兽医实施宰后检疫。 6.1 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上(含1万只)的,按照1%的比例抽样检查,日屠宰量在1万只以下的抽检60只。抽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适当 扩大抽检比例和数量。 6.1.1 肾脏检查 检查肾脏有无肿大,皮质有无出血点或花斑肾等情况。 6.1.2 肝脏检查 检查肝脏有无肿大,小叶间间质有无增宽;检查肝表面与实质内有无白色或淡黄色的结节性病灶;胆管周围和肝小叶 间结缔组织是否增生等情况。 6.1.3 心肺及支气管检查 检查心脏和肺脏有无淤血、水肿或出血斑点;气管黏膜处有无可见淤血或弥漫性出血,并有泡沫状血色分泌 物等情况。 6.1.4 肠道检查 检查十二指肠肠壁有无增厚、内腔扩张和黏膜炎症;小肠内有无充满气体和大量微红色黏液;肠黏膜有无充血、出 血、结节等情况。 6.2 必要时,应当对上述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6.3 结果处理 6.3.1 未发现异常的判定为检疫合格,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3.2 发现异常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 记录 7.1 官方兽医应当监督指导屠宰厂(场、点)做好入场、屠宰、无害化处理等相关记录。 7.2 官方兽医应当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宰前检疫、宰后检疫等环节记录。 7.3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及检疫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检疫相关电子记录应当保存10年。 相关新闻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和《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扩大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 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第1831号 http://www.moa.gov.cn/nybgb/2019/201901/201905/t20190503 6288223.htm http://www.moa.gov.cn/nybgb/2018/201810/201812/t20181218 6165129.htm http://www.moa.gov.cn/nybgb/2018/201805/201806/t20180620 6152709.htm http://www.moa.gov.cn/nybgb/2013/dwuq/201805/t20180508 6141562.htm http://www.moa.gov.cn/nybgb/2012/dshiq/201805/t20180516 6142350.htm 5/20/2019 农业部关于印发《兔屠宰检疫规程》的通知 www.moa.gov.cn/nybgb/2018/201803/201805/t20180528 6143226.htm 3/3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旧版网站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 最佳浏览器模式:1024*768分辨率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机关子站 直属单位网站 国务院各部门网站 地方农业管理部门网站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0BDDDA8ABE7648E9E053022819ACD6BC http://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gybz/ http://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wzsm/ http://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wzdt/ http://www.moa.gov.cn/sy 23468/homeinfo/lxwm/ http://jiuban.moa.gov.cn/ http://www.agri.cn/ http://www.beian.gov.cn/portal/registerSystemInfo?recordcode=11010502037559 http://www.gov.cn/ http://zygjjg.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