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Nelum
中国的法律

Risk Assessment Measure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Site Selection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Requirements in Animal Breeding Farms and Other Places (Trial)

颁布于 2024-10-2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中国 · Inner Mongolia - Nei Mongol
主题
Livestock
关键词
animal health, pests/diseases, inspection, slaughtering, offences/penalties,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在哪里阅读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饲养场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切实做好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降低动物疫病传播 风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 条例》,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部令 2022 年第 8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 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 第三条 选址风险评估以有效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为目标,“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 相关场所间距离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评估,规范管理动物防疫活动。 第四条 旗县(市、区)农牧部门负责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 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工作。 第五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所应当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农牧部门提出申请,主动接受选址评估工作,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选址概况,包括选址地理位置图、周边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场所分布距离以及天 然屏障状况。 (二)设计方案,包括养殖畜禽种类、设计规模、饲养模式、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病死动 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式、排泄物等废弃物处理工艺等。 (三)防疫措施,重点说明动物防疫人工屏障、动物防疫硬件设施、设施设备清单、各项管 理制度等。 (四)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申请表、申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复印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一)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1000 米 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0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之间距离 500 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 源地 500 米以上; (四)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饲养区域范围。 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以及其他动物隔离场 3000 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 源地 500 米以上; (三)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范围。 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要求。 (一)距离动物饲养场、动物集贸市场 50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 300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 疗场所 200 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300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生活饮用水 源地 500 米以上; (四)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范围。 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选 址要求。 (一)距离动物养殖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 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 3000 米以上; (二)距离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 500 米以上; (三)不属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区域范围。 第十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 动物防疫条件选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需组织评估专家 组,进行选址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专家组由农牧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等机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专业技术领域工作满 5 年,具有较强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 3-5 名人员 组成,专家组内部推选 1 人担任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选址评估。 第十二条 选址评估以“一场一策”为原则,由专家组组长组织确定评估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选址评估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应重点查验以下信息。 (一)选址周边动物防疫相关的场所情况,与其实际距离以及方位。其生产经营范围或从业 内容与周边相关场所的动物疫病易感相关性。 (二)选址与周边相关场所间的天然屏障或者人工屏障情况,包括其周边自然保护区、水源 保护地、河流、湖泊、树林、山丘、大型沟壑等天然屏障情况,建设实体院墙、密闭围挡(不具 有隔离作用的栅栏、铁丝网等除外)、防疫壕沟等人工屏障,使其与其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 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隔离场、无害化处理 厂、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等物理隔离情 况,采取其他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原微生物近距离传播等情况。 (三)选址应在禁养区之外,且符合当地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及 生态保护红线等有关管理规定。 (四)附近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以及其所在苏木、乡镇近两年内同类易感动物疫病发 生、流行情况。 (五)消毒、无害化处理等与动物防疫相关的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六)具有符合粪污处理有关规定的防渗、防漏及粪污处理设施设备,能有效防止污染饮用 水。 (七)有无动物防疫有关环保处罚和群众反映投诉官方记录。 (八)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需要采集的信息。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对开办场所从业内容、选址概况、人工(或天然)屏障、设施设备、当 地疫病发生情况以及与相关场所的方位距离等,基于动物疫病风险,实施综合评价,作出评估意 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通过综合分析,内部讨论,形成书面评估意见,结论为“现场符合”“整改后 符合”“不符合”,并描述整改内容和不通过原因。评估报告需由专家组成员逐一签字确认,共同对 结果负责。评估报告有效期半年,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六条 结论为“现场符合”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需进一步审查布局、设施设备、管 理制度、人员等其他规定条件,按程序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结论为“整改后符合”的,整改后经专家组确认后,旗县(市、区)农牧部门需进一步审查布 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人员等其他规定条件,按程序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结论为“不符合”的,旗县(市、区)农牧部门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七条 场所变更场址或经营范围的,应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 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旗县(市、区)农牧部门受理后应当重新组织选址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意见表 附表 1、附表 2.doc

Risk Assessment Measures of the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for Site Selection of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 Requirements in Animal Breeding Farms and Other Places (Trial) · Nel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