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Yanbian Kore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on Apiculture Promotion
颁布于 2007-05-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Livestock, Food and nutrition,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apiculture/sericulture, animal production,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traceability, wild flora, plant protection
在哪里阅读
该法律没有记录来源链接。
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4/12/201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 http://www.ybrd.gov.cn/rdzl/flfg/2016-02-24/173280.html 1/2 人大概况 | 机构设置 | 主任之窗 人大要闻 | 重要会议 | 对外交往 立法工作 | 监督工作 | 决定决议 | 人事任免 | 代表工作 法律法规 | 常委会公报 | 理论研究 | 人大知识 | 《延边人大》 | 历届人大 首页 > 人大资料 > 法律法规 输入关键字 搜索 法律法规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 2010-02-24 15:11:05 (2007年2月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2007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展养蜂生产,提高蜂产品质量,维护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开发利 用蜜源植物,规范资源使用秩序,促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蜂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 牧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蜂业生产经营和蜜源植物保护及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蜂业是指养蜂生产、蜂产品加工购销贮运和蜜源植物利用、蜜蜂对植物授粉技术应用及技术开发、市场 信息交流等。 第三条 自治州对长白山野生中蜂实行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蜂业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其所属养 蜂管理机构,应当向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养蜂技术培训、良种推广、蜂病防治、产业信息和蜂产品质量监测等 公益性服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养蜂管理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鼓励和支持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的保障制度,扶持蜂业加工企业 开发品牌蜂产品,培育壮大蜂业产业。 第六条 自治州鼓励利用资源发展养蜂生产。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野生优质蜜 源植物的保护与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据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养蜂生产的需要,经相关林业部门同意,对依法可以 定期进行改造的林区内林间、林下的柳树、苕条等野生灌木丛蜜源植物,可以定期进行更新改造。 农民可以利用荒山、荒地、空闲地及一般耕地种植蜜源植物。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和林业生产部门及林地承包经营单位和个人,应 当为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区、自然保护区放蜂提供便利。 依法进入林区、自然保护区从事放蜂生产活动的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放蜂所在地林业 部门或者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办理入山手续。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蜜源植物分布状 况,划定放蜂场地,统一管理。 人大资料 法律法规 常委会公报 理论研究 人大知识 《延边人大》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http://www.ybrd.gov.cn/ http://www.ybrd.gov.cn/rdgk/dbdh/2012-03-20/125.html http://www.ybrd.gov.cn/rdgk/jgsz/ http://www.ybrd.gov.cn/rdgk/rdzr/2017-08-30/174495.html http://www.ybrd.gov.cn/rdxw/news/ http://www.ybrd.gov.cn/rdxw/zyhy/ http://www.ybrd.gov.cn/rdxw/dw/ http://www.ybrd.gov.cn/lfgz/ http://www.ybrd.gov.cn/monitoring/ http://www.ybrd.gov.cn/rdgz/decide/ http://www.ybrd.gov.cn/rdgz/personnel/ http://www.ybrd.gov.cn/rddb/ http://www.ybrd.gov.cn/rdzl/flfg/ http://www.ybrd.gov.cn/rdzl/cwhgb/ http://www.ybrd.gov.cn/rdzl/llyj/ http://www.ybrd.gov.cn/rdzl/rdzs/ http://www.ybrd.gov.cn/ybrd/17dsq/ http://www.ybrd.gov.cn/ljrd/ http://www.ybrd.gov.cn/ http://www.ybrd.gov.cn/rdzl/ http://www.ybrd.gov.cn/rdzl/flfg/ http://www.ybrd.gov.cn/rdzl/flfg/ http://www.ybrd.gov.cn/rdzl/cwhgb/ http://www.ybrd.gov.cn/rdzl/llyj/ http://www.ybrd.gov.cn/rdzl/rdzs/ http://www.ybrd.gov.cn/rdzl/ybrd/ http://www.adobe.com/go/getflashplayer 4/12/2018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蜂业条例 http://www.ybrd.gov.cn/rdzl/flfg/2016-02-24/173280.html 2/2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放蜂场地放蜂应当防止蜜蜂蜇伤人畜,处理好各类废弃物,不得造成污染,防火期内禁 止野外用火,在放蜂期间,造成蜜蜂蜇伤人畜、严重污染和火灾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从事蜜蜂新品种引进和技术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在引进和推广中给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给予赔偿。 第十条 蜜蜂原种场的建立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种蜂场的建立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养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蜜蜂蜂群的检疫工作。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转地放蜂前及时接受对蜂群的检疫,检疫有效期为三个月, 在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 第十二条 自治州对蜂产品质量实行追溯制度,禁止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区域内放蜂。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保证条件,养蜂器具、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的强制性要求,在生产蜂产品三十日前应当停止使用抗生素等药品,防止蜜蜂病虫害,减少或者杜绝蜂产品中的药品残 留量。 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生产销售掺杂使假蜂产品的,由自治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罚。 第十三条 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根据抽检需要,可以对蜂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数量不得 超过检验合理需要,不得向被检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验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在蜂产品监督管理抽查中超过规定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取检 验费用的,由上级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平交易,不得操控蜂产品 市场、扭曲价格、强买强卖、克扣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利益。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工商等相 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五条 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 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对蜂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蜂业监督管理与服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政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8日施行。 吉ICP备11000534号-1 版权所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All right reserved©2015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279B82ACC5CD0AE0E053022819AC82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