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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Regulations of the Xishuangbanna Dai Autonomous Prefectur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natural rubber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Yunnan
主题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关键词
wild flora, ecosystem conservation, plant protection,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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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5/23/201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2/art 7954 214361.html 1/3 国家民委政府网 >> 专题集萃 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首页 >> 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法规>> 单行条例>> 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4­09­22 浏览次数:24 来源: 政策法规司 字号:[ 大 中 小 ] (1992年5月3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橡胶资源的保护,维护天然橡胶正常的生产和管理秩序,保障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国家工 农业生产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管理范围系指自治州辖区内天然橡胶的引种、种植、培育、采割、加工、经销等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的橡胶园,经营管理权属全民、集体和个人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全州天然橡胶的行政主管部门,属国营的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农垦分局,属民营的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 自治州、县乡镇企业管理(热作)局。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驻州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农村的自治组织和 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开发与利用 第六条 橡胶树是特种经济林木,应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地开发利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 一。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国营农场发展橡胶生产。国营农场要充分发挥橡胶生产的试验和示范作用,正确处理好场 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共同繁荣。 第八条 发展民营橡胶,是振兴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要坚持“统一规划、连片种植、规模经营、科学管理”的方针。确 保“谁种植、谁经营、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长期不变。 第九条 天然橡胶栽培管理要严格执行《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和《橡胶树植物保护技术规程》。 第十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水源林、防护林地带毁林种植橡胶。已经种植的只能维持现有面积,不得扩大。适宜种植橡胶的 荒地资源需开发,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橡胶树达到更新条件,由种植单位制定更新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1762/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jsearch/index.jsp?pagemode=advsearch&appid=1&style=1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0/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6/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4/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8/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54/index.html javascript:doZoom(16) javascript:doZoom(14) javascript:doZoom(12) 5/23/201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2/art 7954 214361.html 2/3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二条 橡胶地区乡(镇)与邻近的国营农场建立保胶护林联防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保胶护林员,负责本地区保胶护林 工作。 第十三条 严禁盗伐橡胶园林木,严禁偷窃、抢夺天然橡胶原产品和毁坏生产设施。禁止在幼龄橡胶园和橡胶苗圃地内放牧。 未经许可,不得在橡胶园内采石、挖沙、取土。 第十四条 种植天然橡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切实做好胶林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建设确实需要征用、划拨橡胶林地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合理补偿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橡胶园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或乡(镇)人民政府处 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橡胶林地权属未解 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阻碍、破坏正常生产;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橡胶林木;不得哄抢毁坏生产设施。 第四章 加工与经营 第十七条 国营农场生产的天然橡胶原产品,由国营农场加工厂收集加工。集体、个体生产的天然橡胶原产品,由县橡胶经 营管理部门指定的加工厂收集加工。不便集中加工的,可委托附近的国营农场加工厂加工。 第十八条 国营、集体、个体交售的天然橡胶原产品不得掺杂使假。不得压级和抬级收购原产品。 第十九条 乡(镇)需要建设橡胶加工厂的,由县橡胶经营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审批,发给加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非经营橡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收购橡胶原产品、初产品和泥杂胶。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天然橡胶科学研究和运用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天然橡胶的 生产管理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有关部门评定,报请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各有关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罚款三至五倍损失数额、没收非法所 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偷窃、毁坏橡胶树苗木和防护林的; (二)偷窃、抢夺橡胶原产品、泥杂胶和生产设施的; (三)故意损坏他人橡胶树和生产设施的; (四)擅自在橡胶林内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的; (五)违反橡胶林防火规定、引起胶林火灾的; (六)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压级和抬级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 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种植的天然橡胶,生产管理和产品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实施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5/23/2017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天然橡胶管理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2/art 7954 214361.html 3/3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编:100800 网站维护制作:国家民委舆情中心 网管信箱:webmaster@seac.gov.cn 京ICP备14020933号 建议使用IE 1024*768分辨率 Copyright @2004­2011 www.sea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javascript:window.print() javascript:window.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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