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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Regulations of the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on the Interview of Food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Enterprises

颁布于 2024-09-05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约谈规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国家
中国 · Xinjiang
主题
Food and nutrition
关键词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authorization/permit, offences/penalties, processing/handling, internal trade, transport/storage, hygiene/sanitary procedures, inspection, legal proceedings/administrative proceedings,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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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约谈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 识和风险意识,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舆情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 企业开展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企业为已取得生产许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本规定所 称食品经营企业为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防范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隐患、查 明原因、消除影响,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的方式,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隐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任。 第五条 根据约谈事项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单独约谈或集体约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六条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自治 区、地(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存在下列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安全问题情形之一,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可以开展约谈: (一)未建立健全或未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食品安全隐患; (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 (四)未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确认属实;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为相关处(科、股)室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单位主要领导、分 管领导视情参加。 被约谈企业参加约谈的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安全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视情参加。 自治区级、地(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约谈时,可视情要求企业所在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参加约谈。 第九条 约谈内容一般包括: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及存在问题等事项; (二)向被约谈企业宣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义务和要 求; (三)听取企业对问题性质的认识、原因分析及风险防控措施; (四)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督促企业尽快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了解企业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需求,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内容。 第十条 约谈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单位提出约谈申请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审批单》(附件 3-1),经主要 领导批准后组织开展约谈工作; (二)约谈单位向被约谈企业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通知 书》(附件 3-2,以下简称《约谈通知书》),如确因客观条件所限,可委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约谈通知书》直接送达被约谈企业,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约 谈主要事项等,《约谈通知书》应在实施约谈的 5 个工作日前送达。被约谈企业收到《约谈通知 书》后 2 个工作日内向发出约谈通知的约谈单位反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回执》; (三)被约谈企业根据约谈事由提前准备书面材料,并现场陈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 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等。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申 辩。约谈单位应充分听取被约谈企业的意见,被约谈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约谈单位应 当采纳; (四)约谈单位应当至少有 2 名工作人员在场,并在约谈后填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记 录》(附件 3-3)。由被约谈企业签字确认后与企业的汇报材料一并归档。 被约谈企业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会人员确认。 (五)对需要整改的企业,下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告知书》(附件 3-4)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被约谈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约谈要求,对约谈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确 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约谈单位。 第十二条 被约谈企业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约谈要求整改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 第十三条 约谈单位应当将约谈记录、企业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等相关资料存入企业食品安全信 用档案。 第十四条 对约谈工作中涉及重大事项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约谈工 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24 年 10 月 5 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约谈规定 (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3-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审批单 3-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通知书 3-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记录 3-4.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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