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the Enshi Tujia and Miao Autonomous Prefecture on the management of economic forests
颁布于 1996-07-2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Hubei
- 主题
- Forestry
- 关键词
- inspection,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authorization/permit, monitoring, offences/penalties, forest management/forest conservation, public forest, private forest, fire management, pests/diseases, haz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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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2017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2/art 7954 214356.html 1/2 国家民委政府网 >> 专题集萃 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2017年5月28日 星期日 首页 >> 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法规>> 单行条例>> 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140922 浏览次数:7 来源: 政策法规司 字号:[ 大 中 小 ] (1996年3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林木的管理,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林木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 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经济林木的开发、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经济林木是指以生产果品、饮料、药材、工业原料、调料和食用油料等为主的林木。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林木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自治州、县(市)人民政 府林业、农业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林木管理工作。区、乡(镇)林业、农业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本行 政区域内的经济林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林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经济林木的义务。国有、集体经济林场、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 林组织,订立护林公约,配备林政管理员、护林员,加强对经济林木的保护。 第六条 经济林木发展坚持谁投入、谁开发、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权属: (一)国有林、农场(含特产场、良原种场、畜牧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它未划归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上的经济 林木,属于国家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其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经济林木,属于营造单位所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经济林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承包的责任地、责任山营造的经济林木和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经济林 木属于个人所有; (五)合作营造的经济林木,所有权属于合作者共有。单位和个人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营造的经济林木,其权属按经济合 同相关条 款界定。 第七条 凡尚未开发的承包到户的林地,应当限期开发。有能力开发而逾期不开发的,由村或组统一组织开发,其收益归开 发者。对适宜发展经济林木的大片低产林地,承包户无力进行开发、改造的,在征得承包户同意的前提下,可由集体经济组织采 取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实行规模开发。 第八条 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经济林木,可以依法出租、转让、拍卖、抵押。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为投入主体的同时,多渠道增加对经济林木开发的投入: (一)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经济林木项目资金。 (二)各级财政和有关银行,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支农周转金和增加政策性贷款。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1762/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jsearch/index.jsp?pagemode=advsearch&appid=1&style=1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0/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6/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4/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8/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54/index.html javascript:doZoom(16) javascript:doZoom(14) javascript:doZoom(12) 28/5/2017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经济林木管理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2/art 7954 214356.html 2/2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编:100800 网站维护制作:国家民委舆情中心 网管信箱:webmaster@seac.gov.cn 京ICP备14020933号 建议使用IE 1024*768分辨率 Copyright @20042011 www.sea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三)建立经济林木发展基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特产税、经济林木罚没收入和育林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 资金,所提比例或额度由州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以上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用于经济林木基地建设、科技研究和技术推 广。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州外资金、技术、设备,发展经济林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林业、农业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林木的发展规划,建立优质经济林木种子、苗木、采穗圃基地。从事经 济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向县(市)经济林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在取得《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调入调出经济林木种子、苗木,必须经县(市)以上经济林木主管部门批准,持有产地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 疫证,并办有准运手续。严禁从疫区调入经济林木种子、苗木。 第十三条 经济林木产品,除国家规定的专营品种外,实行多渠道经营。 第十四条 盗伐经济林木情节轻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和补种盗伐株数的十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 倍以内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或者故意毁坏经济林木、苗木及其产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 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哄抢经济林木、苗木及其产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哄 抢经济林木、苗木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止,对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经 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入调出种子、苗木的,由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没收种子、苗木和违法所得。对未经审定的品种 或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种子、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生产损失;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 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林业、农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javascript:window.print() javascript:window.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