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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Regulations of the Aba Tibetan and Qiang Autonomous Prefecture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wil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al herbs, fungi resources protection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关键词
authorization/permit, wild flora, wildlife products, liability/compensation,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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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5/23/2017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2/art 7954 214358.html 1/2 国家民委政府网 >> 专题集萃 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首页 >> 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法规>> 单行条例>> 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 例 发布日期:2014­09­22 浏览次数:22 来源: 政策法规司 字号:[ 大 中 小 ] (1995年4月20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自治州境内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任何单 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保护与计划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因 地制宜地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培植和人工种植。 第四条 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的农牧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 (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农牧部门做好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分级标准和管理规定执行。自治州需要重 点保护的野生中药材物种名录、菌类植物资源名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六条 自治州境内的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实行计划采挖、采集。每年的采挖、采集计划由县农牧部门编制,报县人 民政府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必须办理许可证。许可证由县农牧部门统一制定、核发。 第八条 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进行,并保留部分母株,严禁灭绝性采 挖。 第九条 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应交纳资源补偿费。征收的资源补偿费专款用于资源的保护、管理、培育 和奖励等。 第十条 农牧民在自己承包的草地、林地上采挖、采集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可免办许可证,免交资源补偿费。转让 或聘请他人采挖、采集的,按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在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及科研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 励。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1762/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jsearch/index.jsp?pagemode=advsearch&appid=1&style=1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0/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6/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4/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8/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54/index.html javascript:doZoom(16) javascript:doZoom(14) javascript:doZoom(12) 5/23/2017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野生中药材、菌类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2/art 7954 214358.html 2/2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编:100800 网站维护制作:国家民委舆情中心 网管信箱:webmaster@seac.gov.cn 京ICP备14020933号 建议使用IE 1024*768分辨率 Copyright @2004­2011 www.sea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条 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牧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办理许可证,强行采挖、采集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造成资源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的1—3 倍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时间及指定的区域内采挖、采集和进行灭绝性采挖、采集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造成资源破坏 的,视情节轻重,并处非法所得的2—5倍罚款。 (三)拖欠资源补偿费的,按应交纳数额加收滞纳金。罚没处罚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 抗拒、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牧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三十日内,依法申请 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当事人逾期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javascript:window.print() javascript:window.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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