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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Regulations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on Protection for the Sources of Drinking Water

颁布于 1994-12-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Water
关键词
water supply, monitoring, offences/penalties, inspection, policy/planning, protected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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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1/2017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http://news.sina.com.cn/c/2001-12-30/433000.html 1/5 Click to enable Adobe Flash Player 首页 ● 新闻 ● 搜索 ● 短信 ● 分类 ● 聊天 ●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30日18:08 深圳商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10月17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 日起施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18日 (1994年12月26日深圳市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 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 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 条为了保护深圳经济特区饮用 水源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 康,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条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饮用水源保护规 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源,是指深圳市内集中供饮用的江 河、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资源。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 府)对重要饮用水源地,应根据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源保护区可分为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饮用 水源保护区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控制饮用水源保 护区人口规模,使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协调发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 府应采取措施,开展饮用水源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水污染防治和水 源保护实用技术,鼓励清洁生产。对保护饮用水源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 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饮用水源的 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 饮用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方 针、政策,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二)会同水务、规划与国 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三)协 调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四)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污 新 闻 查 询 新闻标题 搜索 Click to enable Adobe Flash Player 发祝福短信得大奖 对方手机 发送内容[最多60字] 选择闪电方式 您 的手机 您的密码 索取密码 发送 分 类 信 息 京:1.8元能租别墅办公 爱国者存储特价 北达汽配新春酬宾 汇园汇欣大厦招租 日本精华5日9800 订实用 您投票 我送奖! http://www.sina.com.cn/ http://news.sina.com.cn/ http://search.sina.com.cn/ http://sms.sina.com.cn/ http://classad.sina.com.cn/ http://newchat.sina.com.cn/ http://home.sina.com.cn/intro/navigation.shtml http://news.sina.com.cn/ http://home.sina.com.cn/ http://news.sina.com.cn/ http://news.sina.com.cn/china/ http://www.sznews.com/bznr sb1.asp http://sms.sina.com.cn/holiday/ http://sms.sina.com.cn/cgi-bin/sms/blessing.cgi http://sms.sina.com.cn/doc/register-m.html http://classad.sina.com.cn/ http://classad.bj.sina.com.cn/zhuanti/02yd/ http://classad.bj.sina.com.cn/ http://classad.bj.sina.com.cn/adpage/2001-12-24/9530.shtml http://classad.bj.sina.com.cn/it/more memory 1.html http://classad.bj.sina.com.cn/adpage/2001-12-27/9694.shtml http://classad.bj.sina.com.cn/estate/more ecommercial 1.html http://classad.bj.sina.com.cn/travel/index.html http://news.sina.com.cn/s/2001-11-28/409047.html http://classad.bj.sina.com.cn/zhuanti/02yd/ 10/11/2017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http://news.sina.com.cn/c/2001-12-30/433000.html 2/5 染、生活污染、养殖及建设项目污染的监管工作;(五)负责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 作; (六)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其下设的水 源保护机构负责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监管工作。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应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规划与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的规划和管理,纠正、查处违法用 地的行为,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易地发展用地,并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 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 责饮用水源水域内的监管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水土保 持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质要求;(三)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排污管网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四)农 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禽畜粪便对饮 用水源的污染;(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 理,负责对城镇排污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 用水源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七)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危险化学物品存放、运输 的管理;(八)发展计划、劳动、公安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管理,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人口的机械增长;(九)发 展计划、经济发展、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饮用水源 保护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和项目规划布局,安排饮用水源保护资金和落实各项政 策;(十)行政监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以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察。 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 (居民)委员会应教育和督促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做好所在区域内的 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支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加强饮用水源所在地的植被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生态林建设。第三章饮用水源 保护和污染防治第十一条饮用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 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对饮用水源保护区 设立界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界碑。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 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 的项目和设施,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 口; (三)禁止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五)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 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六)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七)禁止向 饮用水源水体倾倒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八)运输剧毒物品的,必须 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九)禁止饲养猪、牛、 羊等家畜; (十)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 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存放、使用剧毒、高残留 农药和存放剧毒物品。确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 止污染的措施。使用农药、化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二)禁止 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三)禁止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 处理或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四)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 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 外交学院春季招生 沪:圣诞节花给最爱 进口车其实也不贵 聆听春之先赞歌 粤: 0.33/分国际长途 鲁:出国留学的摇篮 超级星期天招商 津:全新人才招聘信息 城市先锋网友会 深:省内游优惠线路 空调等于阴沟?! 赣:东风震撼超低价 陕:痘为何与年轻结缘 分类信息刊登热线>>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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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五)禁止 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六)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 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第十六条本条例非禁止 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 建设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和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符 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的;(二)不得在一级保护区 内建设;(三)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 估;(四)其排放物经国家有关监测部门监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不对 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第十八条本条例颁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立的属本条 例禁止的项目和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拆除;(二)对经环 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其经营期限届满的,应停业、关闭或转产;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放口,责令限期拆除。 前款规定的限期停业、关闭和限期治理、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但对全市人 民生活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在未划定 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 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水源保护工作。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饮用水源一 级保护区当地居民易地发展,引导二级保护区内当地居民发展无污染生产经营项目。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饮用水源保 护区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饮用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对生活污水、垃圾进行处 理。对未按规定建成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或达不到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地方和单 位,由市、区人民政府下达限期建成或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任务。在限期内环 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 府应积极筹措资金,用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的集中处理。第二十三条在 已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任何单位和个人排放的生活污水、垃 圾,必须按规定进行集中处理,禁止擅自排放。在水源保护区内未建成生活污水、垃 圾集中处理设施的餐厅、酒楼、写字楼、商住楼、住宅区、企业职工宿舍等应当有配 套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将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生产经营项 目和活动。第二十五条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土地开发建设和进行取土、推土、填土及其他土方作业的项 目,应事前设置挡土墙、护坡等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完工后应恢复植被,经有 关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水 源保护区内饲养猪、牛、羊的清理和对有关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有关区、镇人民政 府、村民(居民)委员会负责具体的清理和拆除工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 十七条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进行开发建 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第二十八条在饮用 水源保护区和其他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有 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在2小 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部门获知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污染的加重和减轻其危害。第二十九条在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危及供水安全时, 环境保护部门有权责令造成水源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采取停止生产、停止排放 污染物等紧急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 10/11/2017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http://news.sina.com.cn/c/2001-12-30/433000.html 4/5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责令纠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破坏饮用水源保护区界碑的;(二)违反本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 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 工场的,或向饮用水源水体倾倒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的;(四)违反本 条例第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四 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存放、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存 放剧毒物品或未经批准使用剧毒物品以及使用农药、化肥污染饮用水源的,填埋工 业、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以及处理、临时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存放、运输、使用可 能污染饮用水源的物品,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的;(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 规定,在未划定为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进行生产经营、开发建设和其他活动,未 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生活污水、垃圾 未经处理擅自排放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土地、建筑物、构筑 物出租给他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污染饮用水源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的。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饮 用水源新设排污口,或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八)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运输剧毒物品或运输中未采取有效防止 污染措施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畜牧 业活动或擅自在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或者在饲养、种植 中不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防治水源污染的规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 (五)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倾倒、堆放和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 其他废物的;(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行驶 机动船、水上飞机和进行其他污染水源活动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 定,造成地下水源污染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生饮用水源污染 事故未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未按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 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游泳、洗涤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 正,并处每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 (九)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除按有 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外,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业或者由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拆除。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在水源保护区内 饲养猪、牛、羊等家畜的,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清理和拆除外,环境保护 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用品、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养殖数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每头二百 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 任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经营期限届满未停业、关闭或转产的,由环境 保护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对违反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有效的处理和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按 事故造成污染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对造成饮用水源资源损害的,由环境 保护部门会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国家的损失。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有 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有污染饮用水源行为,依法应当被吊销许可证或者 营业执照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有前款规定 行为或者依照本条例应当被责令停业、关闭、拆除的,环境保护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通 知供水、供电单位停止对其供水供电,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单位应当予以 配合。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区环境保护部门或区级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10/11/2017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http://news.sina.com.cn/c/2001-12-30/433000.html 5/5 申请复议。对市环境保护部门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 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 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第三十九条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 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的纠纷,可根据当事人 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四十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造成植被破 坏、水土流失及其他自然环境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一 条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 政府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公布的《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重新划定前,仍执行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 区范围。 短信圣诞站送大奖:数码相机、CD/VCD…好机会别错过! 送祝福的话,给思念的人--新浪短信言语传情! 【短信和E-Mail推荐】【关闭窗口】 http://sms.sina.com.cn/holiday/ http://sms.sina.com.cn/cgi-bin/sms/blessing.cgi http://stat.sina.com.cn/cgi-bin/sms/edit sms.cgi?title=%C9%EE%DB%DA%BE%AD%BC%C3%CC%D8%C7%F8%D2%FB%D3%C3%CB%AE%D4%B4%B1%A3%BB%A4%CC%F5%C0%FD&url=news.sina.com.cn/c/2001-12-30/433000.html javascript:window.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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