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s of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on Prohibition of Eating Wild Animals (2003)
颁布于 2003-08-27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深圳经济特区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2003).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Guangdong
- 主题
-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 关键词
-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protection of species, public health, offences/penalties,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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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2017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 http://www.sz.gov.cn/csglj/zcfggfxwj/lylh/201104/t20110418 1651700.htm 1/2 单位名称: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索 引 号: 030800-02-2011-014960 分 类: 发布机构: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1-04-18 名 称: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文 号: 主 题 词: 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字体: 大 中 小 】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是指下列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或者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依法驯养繁殖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广东省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餐饮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招牌、菜谱招徕、诱导顾客。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依法查处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公安、城管、检疫等部门 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扣留、封存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采取扣留、封存措施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对扣留的野生动 物,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养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野生动物的保护、饲养、放生、接收和移交工作。 政府鼓励、指导、监督单位与个人依法开展野生动物的保护和救助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曝光,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 发和宣传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下列处罚: 无障碍浏览 | 繁体版 | English | 数据开放 | 微门户 | 政务邮箱 | 站群导航 | 政务机器人 首 页 信息公开 在线办事 便民服务 互动交流 热门搜索: 环保 人才引进 公租房 居住证 公积金 输入关键字 搜一下 http://www.sz.gov.cn/csglj/ http://www.sz.gov.cn/ http://www.sz.gov.cn/cn/xxgk http://www.sz.gov.cn/cn/xxgk/bmxxgkml http://www.sz.gov.cn/csglj/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javascript:void(0); http://wza.sz.gov.cn:9000/ http://203.91.55.40:9000/b5/www.sz.gov.cn/cn/ http://english.sz.gov.cn/ http://opendata.sz.gov.cn/ http://www.sz.gov.cn/cn/ydmh/ http://mail.sz.gov.cn/ http://www.sz.gov.cn/cn/fzgn/wzdh/ http://irobot.zteict.com/irobot/szzfzx.htm?access key=szzfzx http://www.sz.gov.cn/cn/ http://www.sz.gov.cn/cn/?dw=xxgk http://www.sz.gov.cn/cn/?dw=zxbs http://www.sz.gov.cn/cn/?dw=bmfw http://www.sz.gov.cn/cn/?dw=hdjl http://www.sz.gov.cn/cn/?dw=zjsz http://www.sz.gov.cn/cn/ http://61.144.227.212/was5/web/search?channelid=211631&searchword=%E7%8E%AF%E4%BF%9D http://61.144.227.212/was5/web/search?channelid=211631&searchword=%E4%BA%BA%E6%89%8D%E5%BC%95%E8%BF%9B http://61.144.227.212/was5/web/search?channelid=211631&searchword=%E5%85%AC%E7%A7%9F%E6%88%BF http://61.144.227.212/was5/web/search?channelid=211631&searchword=%E5%B1%85%E4%BD%8F%E8%AF%81 http://61.144.227.212/was5/web/search?channelid=211631&searchword=%E5%85%AC%E7%A7%AF%E9%87%91 20/5/2017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 http://www.sz.gov.cn/csglj/zcfggfxwj/lylh/201104/t20110418 1651700.htm 2/2 (一)违反第二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者每人处以一千元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规定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没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举报违法加工、出售、食用野生动物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者对被没收、扣留、移送的野生动物不 予接收、救护、饲养、放生和移交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网站概况 - 站群导航 备案序号:粤ICP备05017767号 网站标识码4403000016 主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技术支持单位:深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网站维护电话:88121419 http://bszs.conac.cn/sitename?method=show&id=17AD264FEB6274CDE053012819ACD901 http://61.144.227.239:9002/ http://61.144.227.239:9003/webrecord/form query.jsp http://www.hd315.gov.cn/beian/view.asp?bianhao=027102001080700295 http://www.sz.gov.cn/cn/fzgn/gywm/ http://www.sz.gov.cn/cn/fzgn/bqbh/ http://www.sz.gov.cn/cn/fzgn/yssm/ http://www.sz.gov.cn/cn/fzgn/sybz/ http://www.sz.gov.cn/cn/fzgn/wzdh/ http://www.miitbe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