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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mission Pollution caused by Motor Vehicles and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颁布于 2023-08-02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Ningxia
主题
Air and atmosphere
关键词
emissions, pollution control,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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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1- 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2023 年 8 月 2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 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 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 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 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 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 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 组、渔业机械、水泵等。 第四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 -2- 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联防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 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将其 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考核,所需工作经费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 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水利、林业和草原、应急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机动 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等 开展相关公益宣传。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购 置、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 购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 污染物。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装载 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通 -3- 过安装尿素屏蔽器、传感模拟器、诊断测试仪等弄虚作假方式, 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 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 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第十条 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维护保养制度和车 辆维护、燃料和车用尿素添加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确 保本单位机动车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经依法检定或者校准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配备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检验技术人员; (二)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 行检验,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 视频监控数据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四)建立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纸质档案、电 子档案和历史检验视频; (五)公开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排放限值、收费标准和监 督投诉电话;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4- 第十二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销排 放污染治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维 修业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 录,并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伪 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一)未经检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代替检验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 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应当检验的项目,或者未使用规定的检验 方法进行排放检验的; (四)使用非法生成检验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 (五)伪造检验机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 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六)其他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 为。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和 国家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 准。 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 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 -5- 维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 车排放污染治理维修单位名录,并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 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等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 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发挥行业协会政策宣传、沟通协作、 督促指导等作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第十六条 自治区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制度。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平台, 对自治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统一编码管理,数据信息 全区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等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 码登记。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或者租赁 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应 当使用或者租赁已进行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并对进出施工场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登记。 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 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 管理。 -6-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划定时应当公开征求 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 储油库、加油站等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安装油气 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对生产、销售车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 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 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 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建立 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依法查处非法加油站(点)、非法油罐车、非 法炼油厂。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 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违法行 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 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 -7- 排放检验、维修治理、监督检查等信息共享、实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 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 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 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 排放诊断系统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 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 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 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 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 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