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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Regulations of Golog Tibetan Autonomous Prefecture on Wild Animal Protection

颁布于 1998-04-0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果洛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Qinghai
主题
Wild species and ecosystems
关键词
inspection,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 authorization/permit, monitoring, offences/penalties, wild fauna, protected area, game, endangered species, protection of species, biod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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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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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23/2017 果洛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3/art 7954 214816.html 1/2 国家民委政府网 >> 专题集萃 全文检索: 高级搜索 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首页 >> 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30周年>> 民族法律法规体系>> 地方法规>> 单行条例>> 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 果洛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发布日期:2014­09­23 浏览次数:36 来源: 政策法规司 字号:[ 大 中 小 ] (1997年5月25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青海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管理自治州境内的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 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民族宗教等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林(牧) 场、自然保护区、狩猎场,均为野生动物资源的基层保护管理单位。基层保护管理单位和牧(村)民委员会可建立群众性保护管 理组织,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第三条 自治州在保护管理野生动物工作中实行责任制,各县人民政府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保护管理单位签定保护野生 动物资源责任书。 第四条 基层保护管理单位的职责是: (一)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科学常识; (二)保护生产、工作和居住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 (三)制止、举报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四)协助、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查处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在下列地区禁止猎捕或进行妨害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活动: (一)省级禁猎区:玛多县扎陵湖、鄂陵湖、托索湖,玛沁县阿尼玛卿山,班玛县玛柯河、多柯河林区; (二)州级禁猎区:久治县年宝页什则山,玛沁县洋玉、切木曲、德柯河林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制定及调整,由自 治州人民政府公布。自治州境内禁猎区的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委托禁猎区所在地基层保护管理单位承担。 第六条 每年的3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2月底,可在非禁猎区猎捕 非禁猎的野生动物。如需在禁猎区猎捕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须报经自治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1762/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jsearch/index.jsp?pagemode=advsearch&appid=1&style=1 http://www.seac.gov.cn/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0/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36/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4/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48/index.html http://www.seac.gov.cn/col/col7954/index.html javascript:doZoom(16) javascript:doZoom(14) javascript:doZoom(12) 5/23/2017 果洛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http://www.seac.gov.cn/art/2014/9/23/art 7954 214816.html 2/2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甲49号 邮编:100800 网站维护制作:国家民委舆情中心 网管信箱:webmaster@seac.gov.cn 京ICP备14020933号 建议使用IE 1024*768分辨率 Copyright @2004­2011 www.sea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第七条 受委托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管护人员由所在县的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共同确 定,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检查证。禁猎区管护人员的职责是: (一)向进入禁猎区的人员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巡察并及时报告禁猎区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衍情况及栖息环境的变化情况; (三)检查进入禁猎区人员的证件,制止非法狩猎行为; (四)协助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组织的科学研究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查处侵占或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 在自治州境内进行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 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并依法缴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 第九条 自治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基金。基金来源包括: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专 项经费;州、县财政拨款;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费。其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 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自治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 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javascript:window.print() javascript:window.cl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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