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Export Control of Dual-Use Items
颁布于 2024-09-3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Waste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 关键词
- hazardous substances, hazardous waste, authorization/permit, offences/penalties,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ternational trade, waste management, risk assessment/management, inspection
- 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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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 强和规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 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 料等数据。 本条例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 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 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包括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 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 施。
第三条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 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 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 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 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专家 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地提供咨询意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2/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见,并对咨询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拟订并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合规 指南,鼓励和引导出口经营者以及为出口经营者提供货运、第三方电 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 部合规制度,依法规范经营。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外交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加强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或者按照 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 制合作与交流。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 制相关合作与交流。
第八条 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 程的规定,为其成员提供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的信息咨询、宣传 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管制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 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 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 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3/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 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一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 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 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可以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 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临 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以下决 定: (一)不再需要实施管制的,取消临时管制; (二)需要继续实施管制但不宜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 延长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不超过2次; (三)需要长期实施管制的,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4/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第十三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 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特定两用物项的出口,或者 禁止特定两用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第三章 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
第十四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两用物项或者实施临时管制的两 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 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申请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出口经营者应当了解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 用途等,确定其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无法确定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出口经营者 提出咨询的,应当同时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 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
第十五条 出口两用物项应当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获 得单项许可、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5/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单项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 效期内,向单一最终用户进行一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单项许可的有 效期不超过1年,有效期内完成出口的,出口许可证件自动失效。 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 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 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 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在特 定两用物项每次出口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按照规定如 实填报相关信息获得出口凭证后,凭出口凭证自行出口。
第十六条 出口经营者申请单项许可,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或者数 据电文方式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两用物项出口 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 证明; (二)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 件; (三)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四)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口经营者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具 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和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可以 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申请通用许可,除前款规定的 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6/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一)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运行情况说明; (二)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及使用情况说明; (三)两用物项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 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 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 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出口许可证件;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两用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 委员会批准。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 准的,不受前款规定出口许可审查期限的限制。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依法需要组织鉴 别,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进行实地核查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口许可审查期限内。
第十八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 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 况。 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的种类、 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的,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 暂时停止出口。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7/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出口涉及 的其他非关键要素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两用物项 出口许可申请,如实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暂时停止使用出口许可证 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出口经营者。准予变更的,颁发 新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注销原出口许可证件;不予变更的,出口经营 者应当按照原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 项。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准予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所依据的出口管 制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通知出口经营者暂时 停止使用出口许可证件。经核查,有关变化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 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产生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法撤回、撤销或者要 求出口经营者申请变更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没有前述风险的,应 当及时通知出口经营者恢复使用相关出口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 出口特定两用物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允许出口经营者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 凭证后自行出口: (一)进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给原出口地 的原最终用户; (二)出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进境; (三)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 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8/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四)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 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 (五)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特定两用物项出口要素发生变化的,出口经营者应当 重新登记填报信息获得新的出口凭证,或者依据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 定申请单项许可或者通用许可。 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并向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 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 (一)单位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其 与两用物项出口相关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两 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 (二)5年内因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情节严 重; (三)属于列入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管控名单内的境外组织 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 构; (四)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9/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已经获得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的出口 经营者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已经获 得的出口许可证件;需要继续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单项许可。
第二十一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 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 关不予放行。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未向海关提交或者未如实交验由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 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 疑,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供出口货物合同、性能指标、主要 用途等证明材料。在质疑期间,海关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组织鉴别,并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依法处置。在 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出口货物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 五条规定情形,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知悉相关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 海关;海关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时,出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 出口但尚未放行的,应当不予放行并依法处置。 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0/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 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 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时应当提交最终 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 要求出口经营者同时提交由最终用户所在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出具或 者认证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 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 诺,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 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第二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两用物项出口存在下列情 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核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 (二)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 失效等情形;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 用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 最终用途核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进口商、最终用户未 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 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 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1/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出口经营者向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出口两用物项, 不得申请通用许可或者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申请单项 许可时,应当提交对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的风险评估报 告,并作出遵守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承诺。许可审查期限 不受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核查,经核实不存在擅 自改变最终用途、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等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可以将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七条 出口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 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 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三节 管控名单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 议、举报,可以决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管控 名单: (一)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 (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进口商、最终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 照前款规定执行: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2/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一)将两用物项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 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二)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有关交易、合作等 措施。 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列入关注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存 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其列 入管控名单,同时移出关注名单。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 况,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 施: (一)禁止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二)限制有关两用物项交易; (三)责令中止有关两用物项出口; (四)其他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 行有关两用物项交易。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有关交易的,出口经营者 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与该进口商、最 终用户进行相应的交易并按要求报告。
第三十条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 除危害后果,按要求作出并履行承诺,不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情形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务院商务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将其移出管控名单的决定。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3/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 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开展监督执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 法对两用物项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有 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进行监督检查、案件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 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可以采取出口管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措 施;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 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海关提出的组 织鉴别需要,组织开展相关两用物项鉴别,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 者相关领域专家提供鉴别意见。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根据有关方面的建 议、举报,发现有关组织和个人存在两用物项出口违法风险的,可以 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出口经营者发现或者接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通 知,其出口活动存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 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按要求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并配合调查处理。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4/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第三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 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 务。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 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 理。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 户的申请,可以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文件,并对相关事宜实施管理。 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申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 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如实提交有关材料,严格履行获得 说明文件时作出的承诺,并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接到外国 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应当立即向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 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 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5/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 项; (三)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 项; (五)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第四十条 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 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 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 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出 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 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作出承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 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 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6/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提 出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办理申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 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 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 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 消其咨询、鉴别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 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 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 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 制,适用本条例。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7/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两用物项中监控化学品的出口管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 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未规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 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 《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 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 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 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 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 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 施监管。
第四十九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 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 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 制造的两用物项;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8/19 2/12/25, 4:28 P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对外经贸合作_中国政府网 (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 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 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 办法》同时废止。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00082 主题分类: 合作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79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9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10/content_6981399.htm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