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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Provisions on the Scope of State Secrets Concerned in the Management of Land and Resources

颁布于 2003-05-14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Land and soil, Mineral resources, Sea
关键词
survey/mapp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minerals
类别
metals-base, metals-precious, minerals-critical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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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 国 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2. 第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 严重损害国家形象和社会安定的国土资源数据; (二)公开或泄露后会引发严重外交纠纷、 边界争端的矿产资源调查和为国防建设和军事目的服务的 探测工作情况。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后会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土地资料; (二)公开或泄露 后会引发边界争议或不利于边界问题解决的地质调查工作情况。 三、秘密级范围 公开或 泄露后会削弱军事防御能力的区域性国土资源测绘资料。

  3. 第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军事、海洋、测绘和放射性矿产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 保 密范围的规定。

  4.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5.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4 年地质矿产部、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地质矿产工作中 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 1997 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印发《土地管理工作中 国家秘 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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