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visions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on Reporting Earthquake Disasters
颁布于 1993-12-13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Environment
- 关键词
- hazards, monitoring,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 类别
-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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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1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灾情上报规定 (1993 年 12 月 13 日宁政发〔1993〕122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1 月 4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28 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准确地掌握地震发生后造成的灾害,加强地震 灾情的上报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自治区境内发生地震造成建筑物破 坏和人员伤亡灾情后的上报工作。 第三条 灾情上报内容主要是指地震发生后造成的下列影 响: (一)人口影响。人员伤、亡数量,受灾人口、成灾人口及 震后人民生活状况等。 (二)经济影响。 1.民用建筑物倒塌、破坏、损坏的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2.供电、供水、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和公路、铁路、重要桥 梁的破坏、损坏数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3.工矿企业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设施的破坏程度、破坏数 量及资产价值数额;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2 4.电视塔、水塔等单体重要设施工程的破坏程度、数量及 资产价值; 5.水库、电厂、机场、高压输电铁塔、大型变电站等重大 工程破坏、损坏情况及资产价值数额; 6.大家畜伤亡数量及价值数额; 7.家庭财产损失数量,企业停产损失程度、数量,企业恢 复重建所需资金的投入量。 (三)次生灾害影响。地震引起水灾、火灾及油气管道破裂、 有毒、有害物质溢漏造成的损失与伤亡。 (四)社会影响。地震对社会安定和社会生产情况产生的综 合影响。 (五)环境影响。地震后地表发生的滑坡、地裂缝、砂土液 化等。 第四条 地震灾情上报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做到专人负 责,快速反应,上报及时。 地震灾情应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也可越级上报。 第五条 地震灾情上报,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地 震部门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市、县(区)人民政府负 责建立乡(镇)、村(居委会)灾情速报网;各行业主管部门负 责建立本系统内企业、事业单位灾情速报网。各级灾情速报网必 须责任落实到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3 第六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 部门,必须立即采取一切快速有效的手段,了解辖区内的灾情, 在一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地震部门报告初步了解的灾情;并 进一步详细调查,继续上报汇总灾情资料,做好进行灾情评估的 准备工作。 第七条 地震灾情评估分为初评估和总评估两类。地震灾情 初评估是恢复地震灾区人民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决策的依据,地 震灾情总评估是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决策的依据。 总评估继初评估之后完成。 第八条 地震灾情评估由地震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 评估工作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地震局有关规定及其方法进行。发生 在自治区境内的一般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 评估;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应当由国家地震局负责评估。 第九条 自治区境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后,自治区地震局必须 在地震发生后一小时内,组织并派出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及时赶 赴地震现场开展工作。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的专家,也应 在震后的当天到达震区现场开展工作。发生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 震后,邀请国家地震局派人快速赶赴现场,参加并负责地震灾情 评估工作。 第十条 地震灾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 和各行业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开展工作。三天内完成一般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 X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4 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五天内完成严重和特大破坏性地震 灾情初评估。 第十一条 初评估之后,立即转入地震灾情总评估。地震灾 情评估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在十天内完成一般或中等破坏性地 震灾情总评估,二十天内完成严重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三 十天内完成特大破坏性地震灾情的总评估。 第十二条 一般和中等破坏性地震灾情初评估、总评估的结 果,经自治区地震灾情评估委员会验收核准后,及时向地震现场 指挥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报告。严重和特大破坏 性地震灾情的初评估、总评估结果,报国家地震局和自治区人民 政府,并上报国务院。 第十三条 凡在地震灾情上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由各 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或虚报地震灾 情的,由各级政府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因玩 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