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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Provisions of Jiangxi province on the issuance of the licenses for breeding stock and poultry production and business operation

颁布于 1998-02-10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 Jiangxi
主题
Livestock
关键词
animal production, poultry, animal reproduction, authorization/permit, bi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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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 (1998 年 2 月 10 日省政府令第 72 号发布 2004 年 6 月 30 日省政府令第 134 号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本规定中有关条件的原种场、一级良种繁殖场、二级良种繁殖场、种畜种禽专 业户和家禽孵坊,可以依照《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 可证》。 第三条 原种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畜种禽来自经省种畜种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优良地方品种和培育品种或从省外、 境外引进的生产性能表现优秀的优良品种。 (二)有具备高、中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场长。 (三)有较好的自然资源和生产配套设施。 (四)育种资料完整、可靠,记录表格全面,并能定期进行总结、统计、分析。 (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具备相应的防疫设施。 (六)各类原种场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 100 头、公猪 10 头,4 个以上血缘; 2.牛:培育品种母牛 300 头、公牛 10 头,地方品种母牛 200 头、公牛 5 头; 3.羊:母羊 500 头、公羊 30 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 5000 羽(应有 20 个家系)、公鸡配套; 5.鸭:母鸭 2000 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 1000 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 300 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 200 羽、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 500 羽、公鹑配套; 10.蜂:200 箱。 第四条 一级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畜种禽来自从原种场、原产区或上一代场引进的下列品种: 1.经省种畜种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地方品种或培育品种; 2.从省外、境外引进的优良品种。 (二)有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充足的饲料资源和较完善的生产设施。 (四)育种资料齐全,记录表格全面、完整、真实可信。 (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具备相应的防疫设施。 (六)各类一级良种繁殖场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 60 至 90 头、公猪 6 至 9 头,3 个以上血缘; 2.牛:培育品种母牛 150 头、公牛 5 头,地方品种母牛 100 头、公牛 5 头; 3.羊:母羊 200 头、公羊 20 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 3000 羽(应有 20 个以上家系)、公鸡配套,引进外来鸡 D 系 3000 羽; 5.鸭:母鸭 1000 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 500 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 200 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 150 羽、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 300 羽、公鹑配套; 10.蜂:100 箱以上。 第五条 二级良种繁殖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饲养的畜禽品种是设区市农业行政部门核定并从原种场、原产区或上一代场引进的品种。 (二)有相适应的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一定的生产设施和相适应的饲料条件。 (四)有相适应的记录表格和育种资料。 (五)有防疫设施、能做好防疫工作。 (六)各类二级良种繁殖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母猪 30 头、公猪 3 头,3 个血缘; 2.牛:地方品种母牛 60 头、公牛 5 头以上; 3.羊:母羊 100 头、公羊 10 头; 4.鸡:地方良种母鸡 1500 羽、公鸡配套,引进外来鸡 D 系 1500 羽; 5.鸭:母鸭 500 羽、公鸭配套; 6.鹅:母鹅 250 羽、公鹅配套; 7.兔:母兔 100 只、公兔配套; 8.鸽:母鸽 100 羽、公鸽配套; 9.鹌鹑:母鹑 100 羽、公鹑配套; 10.蜂:60 箱以上。 第六条 种畜种禽专业户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种公畜是从原种场、良种繁殖场或原产区引入的获有《种畜种禽合格证》和《检疫证明》 的优良品种。 (二)从事家畜人工授精人员已经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三)能按技术规程进行操作,并做好防疫工作。 (四)各类种畜种禽专业户的基础群分别不少于如下数量: 1.猪:种公猪 1 至 2 头,也可使用精液配种; 2.牛:种公牛 1 至 2 头,也可使用精液配种; 3.羊:种公羊 2 至 3 头; 4.鸡:本地良种母鸡 300 羽以上,配套系 500 套以上,不得自繁制种; 5.鸭:母鸭 200 羽以上; 6.鹅:母鹅 100 羽以上; 7.兔:母兔 50 只以上; 8.鸽:母鸽 50 羽以上; 9.鹌鹑:母鹑 80 羽以上; 10.蜂:40 箱。 第七条 家禽孵坊要从合格的种禽场引进种蛋孵化。如从农户收种蛋孵化时,应事先与农户商 定,淘汰其劣种公禽、同时投放良种公禽。 第八条 发放《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所需费用列入省农业行政部门预算,由省财政按批 准的预算核拨。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 年 1 月 14 日原省农牧渔业厅发布的《江西省种畜种 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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