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
Provisions for the processing and packaging of commercial seeds of agricultural crops
颁布于 2001-02-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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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部法律
- 原标题
-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 语言
- Chinese
- 类型
- 条例
- 组织
- European Union
- 国家
- 中国
- 主题
- Cultivated plants
- 关键词
- seeds/planting material, packaging/labelling, processing/handling, plant production
- 类别
- agri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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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