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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Provisions for the processing and packaging of commercial seeds of agricultural crops

颁布于 2001-02-2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research.laws.repealedOn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Cultivated plants
关键词
seeds/planting material, packaging/labelling, processing/handling, plant production
类别
agriculture

在哪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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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所收录的法律原文,按条款排列。每个条款都有自己的链接。

  1.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业经2001年2月13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一)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第三条 下列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一)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二)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三)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第四条 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名录,报农业部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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