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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

Provis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Qualifications

颁布于 2004-04-16 · 文本截至 2026-10-01

以研究形式发布的公开法律与官方指引,不构成法律、税务或金融建议。

研究内容本身以英文撰写。标题和标签已翻译,调查结果和引文未翻译。

关于这部法律

原标题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语言
Chinese
类型
条例
组织
European Union
国家
中国
主题
Land and soil, Sea
关键词
survey/mapping, authorization/permit, data collection/reporting, inspection, offences/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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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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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 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 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 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 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 - 1 - 分级标准》规定。 第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 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 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 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 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 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 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 2 -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 (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 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 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 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 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 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 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 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 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 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 3 -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 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 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 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三)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四)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与所申请升级专业范围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证明 材料。 申请新增专业范围的单位,应当提供第(一)至(五)项材 料。 第十一条 拟从事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 成果的单位,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 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 4 - (一)依法成立 3 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建立健 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五)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 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 岗位培训证书。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决定。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 - 5 - 出拟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通过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 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调查核实。 经核实有问题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无问题的,测绘资 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 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公众有权查阅。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 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地理 信息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 5 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 字+省级行政区编号+顺序号+校验位。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不得超过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取得乙级测绘资质满 2 年。 申请的专业范围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 6 -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 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 30 日内,向测绘资 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核准变更证明;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第十八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资质单 位应当在有效期满 60 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 手续。 对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 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第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 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资质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申请补领的,应当持在公众 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补领证书申请等材料到测绘资质审 批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合并的,被转制或者合并 - 7 - 单位的测绘资质条件可以计入转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 测绘资质单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单位不受本规定第十六条的 限制,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 法行政,坚持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规范统一,加强对测绘资质 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测绘资质单 位应当于每年 2 月底前,通过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 格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测绘资 质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第二十三条 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单位符合测绘 资质条件、遵守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上一年度单位名称、注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专业技术人员流动、仪器 设备更新、基本情况变化(含上市、兼并重组、改制分立、重大 股权变化等)、测绘地理信息统计报表报送情况、测绘项目质量 (用户认可或者通过质检机构检查验收)、诚信等级等情况。 - 8 -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对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 资质单位的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测 绘资质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处罚。 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测绘资质年度报告的单位,测绘地理信 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醒其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测绘资质单位执行《测绘资质管理规 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情况进行巡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国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对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巡查工作进行抽查。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 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少于本行政 区域内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 5%。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 作,应当事先向被巡查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巡查时间、巡查 内容和具体要求。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 9 - 第二十五条 实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各级测 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依法经营、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 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 实、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 批机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各级测绘 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 评: (一)在测绘资质申请和日常监督管理中隐瞒有关情况、提 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两年未履行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三)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 10 - 第二十九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 以办理注销手续: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资质单位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资质证书所载各专业范围均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的; (六)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的。 第三十条 测绘资质单位的部分专业范围不符合相应资质 标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核减相应专业范围。 第三十一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视 情节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将承揽的测绘项目转包的; (四)测绘成果质量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质检机构判定 为批不合格的; - 11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测绘资 质证书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加工、处理和利用涉密测绘成果,存在 失泄密隐患被查处的。 第三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吊 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且经暂扣测绘资质证书 6 个月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 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 资质证书。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核减专业范围、降低资质等 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办理注销手续等决定,由测绘资质审批 机关实施,其他决定由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在测绘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 12 - 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 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 日发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13 -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 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本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二、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 的专业标准要求。 三、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四、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 况,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 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本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 条件,也不得低于本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 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 - 14 - 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六、本标准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09 年 3 月 12 日 发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 15 - 通 用 标 准 一、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 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测绘工程、地理信息、地图制图、 摄影测量、遥感、大地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土地管理、 矿山测量、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理、地质、工程勘察、资源 勘查、土木、建筑、规划、市政、水利、电力、道桥、工民建、 海洋、计算机、软件、电子、信息、通信、物联网、统计、生态、 印刷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申请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 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单位, 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 量的 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 - 16 - 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 80%;申请互联网 地图服务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作要求。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计入相应类别 人员数量: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 技术岗位工作 3 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 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8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 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10 年以上。 (2)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 技术岗位工作 1 年以上;获得测绘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并在测绘 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 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5 年以上;测绘及相关专业 大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7 年以上;获得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但不得超过 2 人)。 (3)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初级专业技 术任职资格;测绘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测绘及相关专业大 学专科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2 年以上;测绘及 - 17 - 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在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4 年以上。 (4)注册测绘师,是指经过考核认定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 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注 册的人员。注册测绘师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3.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专业范围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 不累加计算。 4.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人员和兼职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 人员数量。 5.自本标准施行之日起满 3 年后,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的注册测绘师数量应当达到本标准的考核要求。自本标准施行之 日起满 5 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 册测绘师,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6.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 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 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 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 18 -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 600m2,乙级 不少于 150m2,丙级不少于 40m2,丁级不少于 20m2。 五、质量管理 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 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 位应当通过 ISO9000 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 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 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 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 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 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 - 19 -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测绘业绩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 2 年 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1600 万元,且有 3 个以上测绘工 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 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 2 年 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400 万元,且有 2 个以上测绘工程 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 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 2 年 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 50 万元,且有 1 个以上测绘工程 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 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 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八、测绘监理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 质。 - 20 -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 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 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 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 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 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 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 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 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 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 测绘工程项目。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 31 - - 32 - 备 注 一、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1.大地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 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 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 等。 2.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 机载 SAR 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 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 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 动。 - 33 - 5.工程测量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 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 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 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 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 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 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 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 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 - 34 - 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 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 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 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 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二、仪器设备 1.大地测量 (1)天文测量设备:标称精度优于 0.5的天文经纬仪或者 全站仪。 (2)基线测量设备:用于基线测量的基线尺,其标称精度 应当优于 1/100 万,24m 长度基线尺不少于 6 根。 2.测绘航空摄影 (1)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包括框幅式数字航摄仪(像幅 不小于7000×11000),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 载SAR。 (2)IMU/DGPS系统:IMU是指惯性测量装置,DGPS是指 差分GPS设备。 - 35 - (3)无人飞行器系统:每套含飞行平台2架、飞控系统2套、 测控地面站1套、相机2台(像幅不小于5600×3700)。 (4)多镜头多角度倾斜摄影测量系统:具备IMU/DGPS系 统,具备5个以上镜头且每个镜头像幅不小于5600×3700。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系统:是指将多种传感器集成在车载平台上, 沿道路快速精确采集多元地理信息数据,并在内业环境中生产成 图的快速多源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GNSS是指接收全球导航卫 星系统信号以确定地面空间位置的仪器,INS是指惯性导航系统, LiDAR是指激光雷达,影像获取设备是指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 用于地面移动测量的影像采集设备。 三、软件 1.测绘航空摄影 多角度倾斜摄影真三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倾斜航摄获取的 多源数据,快速自动生成真三维数据的系统。 2.摄影测量与遥感 (1)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 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2)遥感图像处理系统: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 - 36 - 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 像加工的系统。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1)地理信息处理软件:用于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的软件。 (2)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 建设的基础软件,具备地理信息的获取、存储、编辑、处理、分 析和显示等功能,并可支持软件定制开发。 4.互联网地图服务 独立地图引擎:部署于服务器上,能够向用户提供地图显示、 空间搜索、上传标注、接口调用等服务的软件系统。 - 3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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